司法规定了工行网贷通利率的利率红线,点牛金融现在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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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利率红线有利于规范网贷平台发展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谭浩俊
摘要:P2P网贷担保诱骗行为需承担风险。划定利率红线,有利于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公布了,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对互联网的责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近年来,服务平台已经为很多企业、个人提供了金融媒介服务,受到大家欢迎,但也带来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使风险不断加大。新的司法解释,将会规范的服务,有利于其健康发展。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规定》。《规定》对在上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了不超过年24%的为合法民间借贷司法杠杆,其利息收入受到法律保护;对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不予法律保护。《规定》还明确,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请求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一旦网络贷款服务平台出现“担保”诱骗的行为,就不能再像现在这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以网络媒介的身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风险了。
事实也是如此,作为服务的重要载体,这些年来,网络贷款服务平台已经为很多企业、个人提供了金融媒介服务。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人,在网络贷款服务平台的帮助下,及时得到了相关的金融服务,缓解了资金矛盾,走出了资金困境。
也正是因为这项服务很受企业和居民欢迎,相关的平台服务机构雨后春笋般地建起。自2013年以来,已从起初的几十家增加到现在的数千家。网络借贷的种类和方式也在不断增多和变化。
网络贷款服务平台的快速膨胀、迅猛发展也带来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其中,以“担保”为诱饵成为重要的营销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借贷行为的风险在不断加大、纠纷也不断增多。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作支撑,往往很难追究其责任,结果损害了贷款主体的利益。
事实上,如果没有网络贷款服务平台以“担保”作诱饵,许多借贷行为可能就不会发生。因为在借贷时,一般会十分小心、谨慎,若有了网络贷款服务平台作“担保”,借款人放心大胆地贷款,最终有可能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随着企业和居民对网络金融服务的认知度越来越高,参与度大大增加,也越来越快。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等没有及时跟上,也出现了许多不该出现的问题,产生了许多风险。
正因为如此,最高法决定,对网络贷款服务平台以“担保”诱骗方式介绍业务,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必须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和支持。这是完全符合网络贷款服务平台现状的,是为了规范网络贷款服务平台的行为,有利于其健康发展。
正在改变生活,管理层的宽容支持也说明其发展前途广阔、前景美好。但是,如果不能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监管,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也是相当不利的。
最高法对网络服务平台“担保”责任的厘清,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让网络贷款服务平台能够更加正确地审视自己,负责任地从事网络金融媒介服务。这也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急需司法的及时跟踪与服务。
可以肯定,最高法的这次司法解释,一定会对网络贷款服务平台的健康发展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对网络贷款服务平台的服务行为产生有效制约。希望在其他互联网金融方面司法机关也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司法解释,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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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45号  最高法为民间借贷戴上了“紧箍咒”。日,最高人民法院时隔24年重新发布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年利率划分“两线三界”以及明确平台担保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36%以上视为无效合同,在24%到36%之间的合同视为自然债务,也就是说产生争议时,法院既不保护也不反对当事人履行合同。  戴上了“紧箍咒”的民间借贷就安全了吗?业内人士称,民间借贷平台仍会通过很多种方式规避法律风险。在“新规”之下还存在哪些隐患?投资者如何在高利率的诱惑下保护自己?  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及刑事责任,而民间借贷纠纷仅是民事责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志对新京报记者表示。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一直以来纠缠不清,难以划分明确的界限。王红志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这种现象目前比较普遍。”  当年浙江的“吴英案”,从起诉到终审一波三折,最终“亿万富姐”吴英在2012年5月以集资诈骗罪被终审裁定死缓。2014年7月,吴英被减刑为无期。但是民间对此事依旧争论不休,曾一度引发关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区别的大讨论,折射出我国民间金融的尴尬境地。  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吴英案”的两位律师经一年多的详细调查和整理得出答案:“吴英案”总资产减去总负债还剩3.8亿元,吴英已足够还债。而几年前案发时,当地公安机关查封的“吴英案”资产估价约为1.7亿元。当初,资不抵债、丧失偿还能力,是将吴英定性为“诈骗”的重要原因。  曾有媒体连发质问:“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如何界定及确定?是不是民营企业家只要是借钱还没有归还,就要被定性为诈骗?”  对此,王红志律师解释道:“民间借贷只存在于正常的双方主体之间,用于经营生产或者其他用途,意图比较明确,同时对象比较特殊,一般在普通朋友、同事、亲戚之间发生。而非法集资体现了一种吸收和存储的功能,会破坏金融秩序。比如有一方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按照高额利息存储后再对外进行借贷,赚取一定的利差,破坏了金融机构的秩序。”  “非法集资涉及刑事责任,而民间借贷纠纷仅是民事责任。”王红志说。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8月6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时,又对此问题进行了重申。这里即应用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  对于这两份司法解释,前者主要是针对普通的民事关系,后者涉及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关系,“这是法律适用和解释上的问题。”王红志说,“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还没有覆盖到刑事案件上。如果存在非法占有、恶意消费、挥霍等行为,那就涉及集资诈骗的问题了,就要适用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  年利率10%也不一定安全  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重要形式,P2P网贷平台近年来呈爆发式增长,据业内人士透露,多数平台借出资金利率通常会超过40%,突破最高法“红线”。  新京报记者查询多家P2P平台,发现公布的大多是资金出借人的收益一般在10%左右,也就是说你借给P2P平台资金,年获利在10%左右。10%在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的受法律保护范围内,这是否意味着P2P平台借款就安全?  网贷之家副总经理罗熙表示,真正触碰“36%无效合同”的是P2P平台向贷款人出借资金的利率,P2P平台正是通过赚取借入与借出的利差获利。  据罗熙透露,P2P平台在借款给个人时,通常要加上平台运营、逾期、坏账等带来的成本,粗略按照各按10%计算,再加上平台另外赚取10%的收益,多数平台借出资金利率通常会超过40%,会突破最高法的36%“红线”。  《规定》是否会导致P2P平台尽量降低成本,使自己的借出利率尽量在安全范围?有业内人士指出,一些资金成本过高的平台或将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如果不能有效降低成本,或难逃关停结局。  但罗熙否认了这种观点。在罗熙看来,多数平台会通过各种方式规避36%的上限,在主合同中将年利率降至24%以内,再通过收取管理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多种形式,与客户签订多份协议。  “投资者不能看到司法解释中划定了24%、36%的界限而掉以轻心,民间借贷平台会通过很多种方式规避法律风险,一切民间借贷仍是有风险的”,罗熙表示。  P2P做担保,有能力兜底吗?  坏账、跑路依然是P2P平台发展面临的问题。如何确保资金的安全?担保问题也再次引发关注。  延续此前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本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仍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但如果在任何宣传途径中体现了为自身做担保的意思,则要承担担保责任。  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对媒体表示,网贷平台在起步阶段,为让投资人建立信任感选择兜底、担保,误导了投资者。司法解释中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担保条款可成为维权依据,加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将推进平台去担保化,P2P网贷平台考虑到风险问题,未来会在产品宣传方面进行调整,避免夸大宣传、恶性竞争,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米牛网等多家P2P平台采用银行担保的形式。但对于一些小平台来说,银行考虑到为其做担保收益低、风险高,一般不愿接烫手山芋,而前不久央行的文件又关闭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为P2P做担保的大门。  罗熙表示,P2P平台为自身做担保不符合央行的指导精神,是否具有担保能力也值得怀疑。我国目前征信环境尚不完善、常出现信任危机,而国资系、上市系的P2P平台通常担保实力会稍强,否则一旦出现坏债、逾期,很容易引发跑路。而对于为自身担保的P2P平台,投资人更要多加小心,看其是否具有担保资质。  曾较早实行担保的陆金所在今年3月遭遇坏账风波。去担保化已经悄然提上陆金所议程。陆金所总经理谢泓源曾表示,陆金所目前提供的担保增信服务仅是一个过渡做法,长期看并不实际,未来可能将所有资产改为评级方式运作。  汹涌“跑路潮”会得到遏制  过去的一年里,全国各地频发借款人“跑路”事件。有观点认为,《规定》的出台,对资金链断裂跑路现象,会有一定的遏制效果。  新京报今年3月曾报道,民间借贷资金大部分流向房产企业,然而由于去年全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低迷,资金回笼慢,导致在民间借贷市场融资的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多地民间借贷“崩盘”。仅邯郸一个城市,去年就发生30余家非法借贷房企跑路事件。  合肥的一位小企业主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因为银行贷款很难,生产过程中需要资金会通过特定渠道借款,他们同行中就有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玩消失”的。  而此前,企业间的拆借行为一直是灰色地带,《规定》出台后,赋予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受到法律保护。“我们正常经营企业的,当然希望在合法的框架内行事,跑路的其实是个例。”上述企业主对记者说。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网贷平台也爆发“跑路”狂潮。据统计,2014年全年,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问题的P2P平台已达338家。其中最短寿命为半天,最长寿命也不过2个多月。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路焜认为,《规定》的出台,对资金链断裂跑路现象,会有一定的遏制效果。“正常的民间借贷,最后没有钱还了,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但如果你携款潜逃了,就上升到刑事了。”路焜律师说。  “关键还是要看跑路涉及的人数多少”,路焜解释,“若是单纯的两家企业或两个人之间,一般很少涉及刑事。即使资金链断裂,也会按照正常民事程序,查到他的财产,进行执行、拍卖处理。而非法集资会涉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涉及公众,性质就变了。”  投资者该如何自我保护?  民间借贷对贷款人而言门槛低、手续简单、资金流动快,其高利息也对放贷人有着强大的吸引力。因此,此类投资形式一直非常活跃,与此同时,借贷纠纷频频发生。  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王世君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财务空洞性、风险失控、非法占有、盲目投资四类乱象。  据记者了解,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  王红志律师介绍说:“若存在项目的虚构,或程序上借用其他人的资质,或者以相应公司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而没有用在实际的项目上,这就涉及集资诈骗的问题了。集资诈骗最高面临着死刑。”  他指出,目前很多理财产品,包括有限合伙人、契约基金等,投资之后资金可能会不知去向,甚至有些项目都是虚构的。  对此,王红志律师提醒投资人,投资前要摸清投资机构的情况,不要被表面上他所宣传的东西影响,同时也要了解所投公司以及其产品的实际情况。“如果仅仅是因为高额利息的原因去投资的话,很多方面是无法得到保证的。”  路焜律师也指出,投资前要做一些尽职调查。此外,不管是购买理财产品还是亲友之间帮忙借贷,都要留好借据、欠条或其他证据。  新出台的《规定》将利率分为“两线三界”。年利率24%以下才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将不受保护。若超过36%,借入方即便已经支付,也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超过的部分。该规定给民间“高利贷”划定了“红线”。  路焜特别提醒投资人,一定不要贪图高利。“你贪图的是人家的高利息,人家贪图的是你的本金。”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简史  春秋时期高利贷开始出现。据《管子》中记载,春秋时期齐国西部谷物借贷的半年利率甚至高达100%,而在利息率最低的北方借贷利率也达到20%。  秦汉时期商业经营活动的范围日渐扩大,商人开始活跃于流通领域,因商业周转的需要催生了大量的借方,以货币借贷为主的民间借贷逐渐成为借贷的主要方式。  南北朝时贵族、官僚普遍涉足借贷特别是高利贷活动,且由于佛教盛行,经济实力雄厚、拥有大量土地与财富的寺庙和僧众往往也“出贷私财”。  唐朝《杂令》中“公私以财物出举”,全面规定了有息借贷契约的订立、利息禁制、履行方式、司法救济、质押物处理和保证责任等问题。依《杂令》,国家对有息借贷的“私契”采取了“官不为理”和“官为理”两种态度。  明清时期 借贷形式更加多样,担保信用贷款、预抵押贷款等贷款形式相继产生。  民国时期民间借贷比较发达,“高利贷”、“典当”、“期粮”、“标会”、“童子会”等相当普遍。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开始整顿清理民间私营金融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银钱业被组合为一家公私合营银行;典当行业改组后消失,转变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小额质押贷款部门,最终并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体系。民间借贷仅以个人之间互助友情借贷的形式小范围存在。  改革开放初期乡镇企业迅猛发展,民间对资本的需求空前高涨。于是,民间出现各种游走灰色地带的借贷形态。1984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某医院职工方培林,停薪留职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受到方兴钱庄吃螃蟹的鼓励,温州民间借贷开始发展起来。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99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除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均属非法。  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  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领域打开了一扇大门。(记者 罗超 刘素宏)  作者:罗超 刘素宏来源新京报)315警钟再响,点牛金融如何保障用户权益
  随着近几年P2P网贷行业的爆发性增长,各平台发展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普通投资者不可避免地面临多重风险,很难凭一己之力分辨平台综合实力和真假。随着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P2P网贷的安全问题再度成为社会重点关注。
  点牛金融总裁兼CEO曾而新表示,平台的发展,要把确保用户的绝对安全作为平台的最高使命,这也是整个P2P网贷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有益补充,对中国中小微企业的成长起到了&输血&的作用,同时也拓展了百姓的财富增值渠道。可是,由于国内P2P行业监管的暂时缺位、行业自律意识亟待加强,欺诈、跑路事件频发,让P2P投资者成为相对弱势的群体。一年一度的&3&15&临近,作为P2P网贷行业的一员,点牛金融认为P2P平台应从以下三方面来保障投资人权益。
  坚决不碰&红线&
  此前,银监会就P2P行业业务边界划定了的4条&红线&,这对行业发展非常必要,严守&红线&是每家平台的基本行为准则。
  首先,平台必须坚持信息中介的性质,平台只是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一个信息传送纽带;第二,平台不得提供自担保。现在有些平台的担保并不是源自于正规的第三方担保公司,而是平台自身,一旦平台出现问题,投资人就会血本无归;第三,平台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所谓平台资金池是指,把投资人的资金归集到平台账户,再进行项目的匹配,这样一来平台有可能自行操作这笔资金;第四,平台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此前出现过一些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其目的在于自建平台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也就是&自融&。
  全流程尽职调查
  众所周知,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需完善,个人征信覆盖面还较低,不少小微借款人很难通过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而以&服务小微&为宗旨的P2P网贷就必然需要肩负起繁重的借款人资质审核责任,项目尽职调查尤为重要。
  以点牛金融为例,该平台所有上线理财产品,首先要均经过合作机构初审,再由点牛金融风控部门以实地尽职调查形式复审,最终由点牛金融贷款审查委员会终审。保证借款项目的严格合法合规。
  信用审查方面,点牛金融通过发欺诈调查、工商信息调查、企业信息调查、法人股东信用审查、法院执行记录审查等维度综合评定债权方的资信情况。
  偿债能力评估方面,点牛金融通过核查银行流水、核查社保公积金信息、偿债能力评估、出具信审报告等审查债权方财务情况真实性,核实其赎回担保的有效性。
  项目跟踪调查方面,借款项目均由点牛金融风控部门实行全程项目跟踪,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定期实地走访、定期财务状况调查,担保有效性核实等方面。确保项目执行过程的完整性。
  建立健全风控体系
  凡是金融必有风险,即便是银行也会有坏账,因此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或逾期的时候,平台不能逃避,应当采取积极应对措施,配合相应的保障机制,全力保护投资人的权益。点牛金融严格实行债权转让模式,当借款人逾期无法偿还,将由债权人负起全额回购责任,全力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曾而新最后表示,点牛金融将与社会各界一同努力,共同探讨互联网金融新时代下的金融消费与安全,扩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宣传、教育普及互联网金融消费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引导科学理性投资理财,弘扬倡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诚信经营理念,树立行业优秀典范,提高服务水平,培育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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