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父母离异子女名下财产父母可以拿来卖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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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下,如果买房子时自己出资,但是把名字登记为父母或者子女的名字,这会有哪些风险?如果自己还有其他兄弟姐妹,这个实际上是自己单独出资的房子,会变成父母的遗产分给兄弟姐妹吗?怎么规避这个风险?
实践中子女借父母名字买房或是父母借子女名字买房的情况不在少数,但因父母、子女之间出资买房也属常见,因此想要主张借名买房需要有比较明确的证据,否则很难认定。如果是子女借父母的名字购买房屋,最好是写一个书面的协议,对房屋的权属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作为实际购房人的子女需要证明双方有借名约定。如果没有相应证据,通常会被认为是对父母的赠予或是借款。
来看一个案例
张老先生和王老太有2个儿子和1个女儿。大儿子出资购买了张老先生单位的公房。该房子是张老先生承租的单位公房,购买时,只能写承租人张老先生的名字,因此虽然是大儿子出资,但房子相关手续写的都是张老先生的名字,房本下来之后也是张老先生的名字。
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张老先生写了一个说明。说明的内容为:本人张某,登记在我名下的XX区的公房,是大儿XX出资,以我的名义购买的。因为是单位的公房,现在没有办法过户,等到能够过户的时候过户给XX。张老先生觉得不保险,于是立了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大儿。
后来,王老太和张老先生相继去世。大儿子和弟弟妹妹商量,配合他做继承公证,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弟弟妹妹不认可这套房子属于哥哥,认为是张老先生和王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认可哥哥所说的借名买房,借名也需要王老太同意。因此要求按照遗产来分割该房屋。之后因为谈不妥,弟弟妹妹以继承纠纷将哥哥告上了法庭。
律师认为,大儿子和张老先生形成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借名买房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本案中,经张老先生同意由大儿子以张老先生的名义出资购买。房屋日常各种费用都是由大儿子缴纳,房屋也是由大儿子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虽然购房合同、缴费发票、房本等都登记的是张老先生的名字,但实际上是由大儿子享有房屋权益。张老先生也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从“说明”内容来看,是张老先生对借名的认可。之后为了履行过户的承诺,张老先生立了公证遗嘱,将房屋留给了大儿子。因此,大儿子和张老先生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该房屋属于张鸣所有,不应作为遗产处理。
至于弟弟妹妹所说借名未经过王老太同意。借名买房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借名成立,该房屋都不属于张老先生的房产,更谈不上是与王老太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双方借名买房的约定,也不需要王老太的同意。
再看一个案例
由于一些老年人已退休,不能办理房贷。为了能改善居住环境,部分老年人就借子女的名义购买住房。除了交首付外,每个月的房贷也是老年人在支付。
所以邓大妈以儿子的名义,把买了一套房子下来,房贷期为10年。每个月,邓大妈从退休金里拿出一笔钱来还房贷。收楼、装修,都是邓大妈出的钱。因为一件小事,邓大妈的丈夫与儿子争吵起来。一气之下,儿子说了一句:“这是我的房子,你们不要在这里住。”虽然儿子说的是气话,但邓大妈听后一个晚上都睡不着。她不知要如何处理,才能让自己和丈夫能安心地住在这套房子里。
老人借子女名义买房存在法律风险。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以房产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无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形下,名义登记人即为公示的房屋所有权人。若子女因拖欠第三人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或者拍卖的,父母不得以其是实际权利人为由对抗第三人;此外,若父母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是真实权利人,则一旦子女或者其配偶与父母产生矛盾,很可能出现子女否认父母为房屋真实所有权人的情况,那么父母的权利将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尽量不要借用他人名义买房;若当事人执意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则应采取必要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比如签订协议,明确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明确约定房屋真实权利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及房屋名义权利人的义务,并保留购房款支付凭证及贷款偿还的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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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交易的形式中,股权收购人往往会委托第三人代其收购股权。由于委托收购的间接性,便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股权出让人不按时完成股权转让手续的现象,那么由此便会产生法律纠纷。然而,股权出让人的义务究竟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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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权利归属问题
日&&作者:魏国鹏&&来源:&&&&
今日普法文章:很多情况下,由于父母子女的特殊身份关系,父母出资购房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直接登记在自己名下,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子女的名下。例如,父母由于限购政策的影响,不能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后来子女发现自己名下还有一套住房,就以为该房屋属于自己的财产,甚至就房屋的归属问题与父母发生了法律纠纷。那么这类案件,父母一方作为房屋的出资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也就是父母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首先,这个案件如果按照传统的思路办理,也就是按照确权纠纷处理,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权属属于父母所有,这样做是行不通的,因为按照新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在法律上房屋的权属就是属于子女的,父母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属于自己,在法律上是不能获得支持的,这样做是不能胜诉的。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呢,可以这样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父母当初之所以不能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是由于限购的政策影响,把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属于借名行为,父母属于借名人,子女属于出名人,如果发生法律纠纷,则属于合同纠纷,父母应该到法院按照借名合同纠纷进行起诉,诉讼请求就是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父母的这种诉讼请求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法院判决子女将房屋过户到父母的名下后,父母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了。今日特邀普法律师律师简介:魏国鹏,高级律师,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房产纠纷)节目特邀点评嘉宾。研究领域:执业15年来,魏国鹏律师一直专注于房产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与其团队共同钻研办理过上千起房产纠纷案件。魏国鹏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多年的法务实战经验使其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将深奥而枯燥的法律问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深入浅出的进行重新阐释,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魏国鹏律师对商品房、二手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家庭房产、小产权房、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房等各类房产案件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在房屋买卖违约、一房二卖、开发商欺诈(隐瞒事实)、产权争议、收房验房、房屋质量纠纷、购房避税、房屋租赁违约、中介转委托、保障房上市交易、借名购房等领域均有多件成功案例。参加节目: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律师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特邀嘉宾法邦网:《法律名人谈》最具人气律师法邦视频:《名律直播室》长期特邀点评嘉宾社会职务: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邦名律联盟北京房地产专家团团长《现代教育报》特邀顾问律师法邦网()爱心律师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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