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有何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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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
摘要:近年来,由于创新、金融全球化的,特别是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结构发生了或正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本文了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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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由于创新、金融全球化的,特别是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结构发生了或正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本文了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成因,以及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挑战。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并对银监会的设立及运作中的难点进行了客观的制度上的分析。
  20世纪90年代,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新趋势。与这一新趋势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新变化。中国在加入WTO、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的背景下,选择什么样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模式和监管方式,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背景: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及
  众所周知,导致全球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化等等。其中,金融创新是根本,金融全球化提出了金融创新的迫切要求,而信息技术现代化则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体现在20世纪70、80年代,当时为了打破资产价格方面的限制(如美国的“Q条例”)、金融机构地理设置限制(如美国禁止跨州设立分行的法规)、金融机构具体行为限制(如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等,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它们在丰富居民和机构投资渠道的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金融机构为了开展创新业务、谋取利润,纷纷想方设法绕过金融管制、拓展业务领域。其业务扩展方式主要有两种:
  其一,金融机构利用业务创新拓展业务。如经纪公司通过开发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和现金管理账户进入了传统的银行业领域。而在此之前,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允许商业银行出售政府新发行的证券,但是禁止商业银行承销公司证券或者从事经纪业务,同时,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尽管存在这些上的限制,但逐利动机和金融创新一直在刺激非银行机构迂回绕过该法律,进入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
  其二,金融机构利用法律漏洞拓展业务。如 1987年,美联储利用《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第20条款的漏洞,允许银行持股公司承销几种原先禁止的证券种类。第20条款的漏洞在于:它允许合格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从事某些承销活动,只要这些承销活动的收益不超过分支机构总收入的特定比例(开始时为1096)即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剩余收入可以通过《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并不限制的活动(如承销市政债券和国库券等)获得。 1988年7月,美国最高法院承认联储行为合法化。随后,商业银行持股公司JP摩根于1989年1月获准承销公司债券、1990年9月获准承销股票。再后来,由于商业银行的反对,第20条款中的 10%限制也被扩大至25%。1999年美国《现代金融服务法案》最终取消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分业限制。
  鉴于上述法律漏洞,在《现代金融服务法案》尚未出台之前,金融机构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出现了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绕过金融管制、进行混业经营的机构扩张模式。随着金融机构向大而全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似乎金融机构“越大越不会倒闭(t。。big to be failed)”。因为,金融机构越大,其在发展中的作用也越大,政府往往制定一些保护性的政策(如类似存款保险一类的安全网)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否则这些机构一旦出现,将对整个经济造成很大的冲击;而且,金融机构规模越大、实力越强,客户给予大金融机构的信任也就越充分,从而无需关心大金融机构的运作。事实可能并非如此。道理很简单,存款保险制度等安全网相当于引入了卖出期权,从而增加了客户、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偏好,同时也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另外,信息经济学也表明,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一代理问题常常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大金融机构并不必然等于“越大越不会倒闭”,恰恰相反,在现有金融交易技术越来越先进和快速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越大、业务种类越多,越会出现一些“出格”的现象,金融机构倒闭的风险就越大,如“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爱尔兰银行事件”等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由混业经营导致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和业务范围的扩大,无疑也对在现代金融体制下对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金融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挑战
  1.传统的金融监管思想
  金融监管的基础是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20世纪以来,金融监管主要经历了4个阶段。
  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实施货币管理和防止银行“挤兑”层面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管制和干预很少。
  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中,大批银行等金融机构倒闭,这也说明金融市场是极不完备、极不稳定的。危机过后的30~70年代,金融监管主要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备为出发点和主要。这时的金融监管更加倾向于政府的直接管制,放弃了自由银行制度,从法律、法规上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制和干预。可以说,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核心是金融体系的安全优先。
  20世纪70~80年代,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步形成,并且其影响不断扩大。“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是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主要部分,其核心主张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很显然,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核心是注重效率优先。
  20世纪90年代以来,墨西哥、巴西、亚洲金融危机的相继爆发,迫使人们又重新开始关注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及其系统性风险。因此,这时金融监管的重点逐步转向注重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关系,管理金融活动与防范金融体系风险并重。
  金融监管的变迁过程表明,金融监管模式与当时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特征乃至金融环境是密切相关的,都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因此,对金融监管的讨论不能脱离经济和金融的发展阶段和特征。
  2.传统的机构性监管向现代的功能性监管转变
  显而易见,金融混业经营为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中央银行监督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证券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保险业、彼此相互分离和独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金融发展阶段。以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由于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以保证币值的稳定,因此客观上存在着中央银行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
  此外,监管者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监管、彼此间相互脱离的机制已经不再适合新的金融体制。原因在于:国际竞争和技术创新(主要是信息技术)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金融机构往往同时经营多种业务。如银行并购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意味着单个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将涉及多个独立的监管者。在这一背景下,如果多个监管者同时对同一个单独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那么将必然造成监管重复、监管低效和浪费成本。于是,功能性监管的思路和设想应运而生”。
  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 (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商协会、保险委员会)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此外,在发达国家,随着功能性监管的逐步完善和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有一种逐步分离的倾向,形成单独的金融监管当局,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局(FSA)、韩国的金融监督院(FSC)和日本的金融监管厅等。这些国家都在朝着金融监管和中央银行分离的方向迈进。很显然,这些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重新调整是金融监管当局面对金融市场变化做出的必要调整。就其实质而言,它是一种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是一种宏观上的变化,反映了当今世界金融监管格局的一种发展趋势。当然,在金融监管体制发生变化的同时,金融监管的微观重点也在发生着变化。
  3.金融监管重心的变化
  金融混业经营不仅导致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化,而且也使金融监管的重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中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同时,其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在逐步下降,创新业务所占的比例则逐步增加。基于这一变化,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金融监管的重心也应该相应地作出调整。
  新的监管重心(主要是指风险监管)主要关注业务领域的风险(这是银行机构整体中最大的风险)。可以看一看美国的情况。传统上,美国联邦储备银行通常通过当地的监管人员检查和监督各州的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大多数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检查,随后给已检查的银行机构定级。除此之外,除非出现危机或检查中发现了具体问题要求监管者持续关注,否则当年的其余时间不会再有检查活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传统的一年一次的银行监管程序(主要关注固定时点资产存量)对众多银行机构的评估已经不再有效。为此,为了加强风险监管,美联储对大的复杂银行机构 (LCBO)的监管在原有基础上强调了3个方面:加强监管的持续性、更加关注银行机构内部系统的评估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控制(见表1)。
  在此基础上,美联储根据实际情况开发了一个关注大的复杂金融机构(LCBO)风险的程序。该程序将LCBO的风险监督框架分为4个部分:详细的金融机构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监督计划、执行监督计划并报告结果、判定并公布银行的整体情况并陈述监管思路。在这一风险监督框架中,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占据核心地位。通常,金融风险主要有6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在风险评估中,检查人员判断各种风险的水平(高、中、低)以及风险的变化方向(增加、平稳或下降)。在获得这些评估的基础上,检查人员将6类风险的识别、测量、监督和控制进行合并。只要获得重要的新信息,风险评估就及时更新,相应的监管计划也及时更新以反映金融机构风险评估中的重大变化。
  此外,由于大多数LCBO都通过不同的法定实体进行经营,而且这些法定实体属于不同的法定权限和监管机构范围内,这就要求高水平的信息共享以及相关监管机构间进行密切合作。通常,这种合作主要涉及:(1)与其他监管者配合。主要内容包括交换检查报告、分享与具体问题有关的信息、突击性检查的合作等。相关的监管者包括货币审计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监督机构、州银行监督机构、外国银行监督机构。这些机构通常监督LCBO的不同经营部分,他们之间的相互沟通不仅能够避免监管的重复和减轻不必要的负担,而且还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2)与其主要监管人的合作。当LCBO的牵头银行有一个主要监督者时,联邦储备要和其主要监督者合作,有的时候甚至需要两者共同提出对 LCBO的监管计划,共同对LCBO实施监管(如联邦储备和货币审计署对银行机构内部审计程序的审查)。(3)与功能性监管者的合作。由于许多 LCBO已经成为金融持股公司、并通过众多非银行分支机构进一步扩展业务,所以,功能性监管者的加入,可以促进有效的交流和合作。功能性监管者包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国家证券交易商协会、国家保险委员会等。联邦储备必须与这些功能性监管者密切合作,确定单个受监管实体的风险轮廓以及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轮廓。(4)与外国监管者的合作。对跨国经营的银行机构,需要国际间的监管配合,这种趋势近年来逐渐加强。最能体现跨国监管配合的多边努力是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中来自不同国家的监管者共同讨论重大问题,并就银行业的全球监管提出详细的指导方针。
  还有,为了降低对LCBO和其他银行机构进行监管的负担,美联储往往也求助于市场约束力。市场约束力可以改善金融市场的不完备以及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从而可以降低额外的风险程度、减轻联邦安全网产生的道德风险。Edwards认为市场可向金融机构施加足够的惩罚,以至于
  表1传统银行监管和对LCBOs的风险监管的比较
传统的银行检查
对LCBOs的风险关注检查1)监督过程只关注某一时点而很少持续检查(除非出现危机)
2)通常由地方职员进行检查
3)主要关注资产评估
4)与管理层的对话主要与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除非出现危机)(1)监督过程具有持续性、与市场发展相协调
(2)指派监管小组进入机构,小组成员都是从联储系统内抽调的专家
(3)关注风险一经营过程以及控制体系
(4)高级管理层之间经常交流
(5)监管过程意味着对经济活动和风险进行更多的干预
  这些机构不敢冒太大的风险。市场约束力可以直接发挥功能(比如,如果银行机构的风险增加,其筹资成本就会上升),也可以间接发挥作用(比如,市场参与者和银行监管者观察公司的金融工具价格、估计公司的风险的变化,就会采取适当的应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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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金融监管体制
10:39&来源:职业培训教育网
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含义与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金融管理部门的构成及其分工的有关安排。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很大,一个合适的监管体制能够大大地提高监管的效率。金融监管体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1.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和独空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
这主要是从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来分类的。
(1)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这是以中央银行为重心,其他机构参与分工的监管体制。美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美国对银行类金融机构采取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双线是指存在联邦和州两级监管机构,多头是指在联邦这一级又存在多个分工协作的监管机构。在联邦这一级,美联储负责监管在各个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所有在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负责监督参加联邦保险的储贷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此之外,各个州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监管在本州注册的银行,尤其是在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由于几乎所有的州立银行都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所以这些银行同时也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即同时处于联邦和州两级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近年来的一个重要变化是,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以金融持股公司的形式确立了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同时赋予美联储对金融持股公司的监管权力。这样,美联储成了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联邦机构。属于这一类型的还有法国、印度、巴西等国家。
(2)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这是在中央银行之外,同时设立几个部门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体制,但是中央银行在其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德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银行法》就授权成立联邦银行监督局。它隶属于财政部,在银行监管中发挥中心作用,同时《银行法》要求它在监管中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保持一致。由于德国的银行可以同时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所以银行监督局就是一个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在金融管理体制中的作用是独特的。《银行法》承认银行监督局的功能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功能密不可分,而且银行监督局自身缺乏分支机构,必须借助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网点,因此德意志联邦银行也被要求参与银行监管。在监管工作中,两者各有侧重点,又能彼此制约。如银行监督局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监管的规章制度,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报告进行分析,进行日常的监管活动。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德意志联邦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原有监管体制受到了挑战。在实行这一体制的国家中,除德国外,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近年来也陆续建立了独立于中央银行或财政部的综合监管当局,但都存在中央银行的监管部门与独立的综合监管机构的协调问题。
2.综合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
这是从监管客体的角度进行分类的。
(1)综合监管体制。这是指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在这种体制下,监管主体可能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发挥监管职能,全面履行监管的职责,属于功能性监管。英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1979年以前英国没有正式的金融监管,银行监管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只能通过&道义劝说&方式进行。1979年英国通过《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的权力,使金融监管迈上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1997年,英国政府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把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力剥离出去,成立了金融服务局,负责对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住房信贷机构的审批和审慎监管,以及对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系统的监督,从而统一了监管。实行综合监管体制的主要目的是适应金融经营体制从分业转向混业的需要。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实行综合监管体制的国家越来越多,如瑞士、日本和韩国等。
(2)分业监管体制。这是指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分业监管体制,这和金融分业经营有关。当前,由于仍然实行分业经营体制,金融发展水平不高,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199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唯一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承担对全国所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同时成立,证券委由国务院14个部委的负责人组成,是中国证券业监管的最高领导机构,而证监会则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从而拉开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序幕。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颁布,确定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1998年,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财务公司。同时,国务院确定证监会为直属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业的主管部门。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成立,保监会也皂直属国务院的正部级单位,是全国保险业的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监管体制。这一体制的确立,有利于加强对新生的证券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管理,有利于防止在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产生金融风险。随着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拓宽,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出现了一定的交叉,对混业经营风险的监管提.上了议事日程。2000年6月,为了提高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三大监管机构的协调。
为了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和相关职责。在新的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2003年底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该法还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督管理方面拥有监督检查权,包括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权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至此,新的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将使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以更细的分工专司其职,迅速提升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加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进程。【】 责任编辑:lvyu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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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13日在出席第二届大梅沙中国创新论坛时发表演讲。在演讲中,他建议,把人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为统一的综合监管机构,设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隶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现金融业的统一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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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3日消息,尹中卿在演讲中表示,随着我国和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机构跨行业越来越多,金融产品跨领域越来越多,金融业务跨市场越来越多,跨平台越来越多,地方金融跨区域越来越多,金融市场跨国界越来越多。这些改变对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其建议,金融监管体制应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从全国层面来说,当务之急是要充分发挥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的作用。建议在适当时候,由国务院总理或者是主管金融的副总理来担任部级联席会的主席,将成员单位同时扩大到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一步提高协调的层次,明确各监管的职责来强化统筹监管。待条件成熟之后,建议把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为统一的综合监管机构,设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隶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现金融业的统一综合监管。
  同时还要划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力和职责,健全和完善地方的金融监管框架。
  第二,完善金融监管模式,从机构尽管转向功能监管。
  第三,要转变金融监管的重心,从合规监管转向风险监管。
  以下为演讲实录:
  尹中卿:从2003年到现在,将近三年的时间,除了国务院开始建立了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之外,我们的金融体制改革几乎没有任何的动静。这一次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并完善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这都表明了十三五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成为了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最快的是金融业,创新最多的是金融市场,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金融大国,据统计,现在银行业的总资产超过了170万亿元,业的总资产超过了13万亿元,业的总资产已经超过10万亿元,业的总资产超过5万亿元,证券业的超过4万亿元,银行银资体系一直在20万亿左右徘徊。伴随着金融业的繁荣、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们国家也加快了金融立法的步伐,逐步形成了分业监管的框架。
  应该说我们的金融业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1992年成立了证监会,1998年10月成立了保监会,2003年4月成立了银监会,由此形成了中国目前“一行三会”构成的以机构监管为特征,以合规监管为重点的分业监管体制。这些年来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的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和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金融机构跨行业越来越多,金融产品跨领域越来越多,金融业务跨市场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跨平台越来越多,地方金融跨区域越来越多,金融市场跨国界越来越多。这些就对我们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所以这些年来,频繁暴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刚刚经历的股市波动表明,现行的监管体制框架已经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来有效地应对金融跨界如何去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这些变化第一个就是金融机构跨行业越来越多,随着金融业务相互渗透,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日益多元化,1979年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83年创办的中国光大集团都走上了大型的综合经营之路,1987年重新组建的也是一个全能银行,1998年国际控股公司从伦敦迁到了香港,他下属的多家机构也都经营证券、资产管理及项目融资和银团贷款业务。所以在金融机构交叉持股或者是相互投股的过程当中,许多的商业银行、机构、工商企业,甚至是互联网企业,都纷纷以直接投资来设立子公司,通过并购、业务重组等方式,涉足了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资产管理、金融租赁等综合性的金融业务,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经营模式。所以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就削弱了现行分业监管的基础,对这种金融监管框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第二,金融产品跨领域越来越多。自1994年取消银行专业化分工之后,银行代理业务发展迅速,跨越银行、证券、保险的跨界新产品像保险代理、证券质押、保证金帐户、投资连接保险等等不断涌现,金融衍生品不断创新,产品结构体系越来越复杂,金融服务的边界日渐模糊。随着融资体系的迅速发展,银行信贷所占据的比例目前已降到了60%左右,而包括信托、在内的其他融资迅速膨胀,影子银行体系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手段打破了分业监管条件下的金融市场的人为分隔模式。然而由影子银行的法律关系不清晰,监管标准不一致,不仅容易累积金融风险,而且也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现有的监管框架难以应对。
  第三,金融业态跨市场越来越多。随着新型金融业态爆发式的增长,衍生出许多跨市场的交叉性的金融业务和经营模式,包括银行业理财规模,保险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担保公司、期货市场、文化交易市场,包括土地交易市场等等不断发展,所以市场融资的比例不断上升。股市、债市、汇市、楼市相互贯通,大宗商品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相互交织,现货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相互影响,银行、信托、政权、保险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密切。
  所以不同的金融机构在业务层面的差距越来越小,业务层面混同发展。随着综合经营的推进,原有的单个监管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已经不足以防范综合经营所带来的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分业监管的框架必须重新进行配置。
  第四,互联网金融跨平台越来越多。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交易体系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传统金融业务和线下产品在互联网上迅速推广,新工具、新平台、新模式不断涌现,极大地推动了新型的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爆炸式增长。金融市场呈现出互联网化的变化趋势。所以互联网金融兴起以后,像第三方支付、P2P的信贷、众筹、互联网资金、基金跨平台的业态,已经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欺诈、违约、洗钱等事件,曝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第五,地方金融跨区域越来越多,改革开放以后,地方金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互助组织,在改制过程中重新焕发生机,民间金融互联互助会、民间集资、地下钱庄逐步得到规范,村镇银行、典当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券商柜台交易市场等等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渐形成。
  目前全国已经改制组建农业商业银行200多家,改制组建农业合作银行有100多家,组建村镇银行1000多家。农村的这种城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上万个营业网点,农村信用社机构的网点也超过7万个,许多的城商行已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由于起点低、时间短,历史遗留问题多,多数地方金融体系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所以地方金融发展的质量有待提高,监管也亟待规范。
  第六,金融市场跨国界越来越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各国的金融联系更加紧密,全球贸易、投资、货币、资本流动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我国金融开放程度大大提升。世界各国特别是主要国家的金融变动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2009年以来,人民币境外使用越来越多,境外资金池越来越大。2014年第二季度以来,我国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双顺差的局面发生逆转,出现了资本持续外流的趋势。国际投资者频繁调整资产配置,导致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出现资本外逃、股市下跌、货币贬值、国际收支恶化、储备下降的风险日益增加。
  今年8月11号完善人民币中间报价机制后,人民币汇率一度波动较大,一部分企业通过离岸市场发行债券,跨境外币贷款,进行资金套利交易。国际市场的原油、铁矿石、金属、等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不可避免地传染到国内市场,产生财富转移效应。
  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风险上升的情况下,国际市场一有风吹草动就有可能导致国内的市场续期逆转,引发恐慌情绪。所以金融监管需要高度关注全球形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趋利避害,完善风险规避措施,为国内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来营造良好的环境。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近年来我国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依法加强监管、加强服务,在相关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面对已经发生变化的经济和金融环境,我们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实行混业经营、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坚守着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第一,需要改革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我国长期实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及其派驻机构,相互之间职责不清,监管标准难以统一规范,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调合作存在很多的问题,既容易出现监管漏洞,也可以产生重复监管,更容易出现相互争权或者是推诿扯皮的现象,监管成本高但是效率不高,并且为监管套利留下了空间。所以面对这种金融跨界融合的趋势,迫切需要改革这种监管框架。
  当然这种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从全国层面来说,当务之急还是要充分发挥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的作用。建议在适当的时候由国务院总理或者是主管金融的副总理来担任部级联席会的主席,将成员单位同时扩大到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一步提高协调的层次,明确各监管的职责来强化统筹监管。
  待条件成熟之后,建议把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为统一的综合监管机构,设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隶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现金融业的统一综合监管。同时还要划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力和职责,健全和完善地方的金融监管框架。按照现在行的体制,保监会他的下属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证监会设到了省级和地市级,银监会设到了地市级,人民银行设到了县级。但是许多涉及地方金融的监管职责,现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派出机构和当地之间的职责不清楚。
  目前全国31个省级政府,20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政府,多数县级政府都成立了金融协调机构,形成了以省级政府为领导,各级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或者是金融服务办公室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的这种金融监管体系,有助于填补中央垂直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来化解地方的金融风险,维护地方的金融稳定。所以我们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来扩大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加强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指导,提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能力,这样有利于在源头和终端来确保跨地区无缝监管。
  第二,完善金融监管模式,从机构尽管转向功能监管。用在传统分业监管体制中主要采取机构监管的模式,也就是按照不同的金融机构的类型,把有关的金融企业划分到不同的监管部门,在金融市场相对封闭的条件下,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监管机构集中精力对各自所负责的金融对象进行监管。随着金融业务跨界日益模糊,以及不同金融机构功能一体化,这就需要从原来的按机构分门别类进行监管,转向了对不同的机构进行功能监管,实行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
  金融监管方式的完善有效地解决了在综合条件下金融的创新的问题,所以完善金融监管方式,需要顺应金融监管改革的主流,统筹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统筹对重要金融设施的监管,来切实地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第三,要转变金融监管的重心,从合规监管转向风险监管,我国传统上一直比较重视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审批、现场稽查、合规性监管,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的创新业务,对日常的风险性进行监管上位全面展开,对金融市场的退出监管严重缺乏,银行等等金融机构大而不倒,没有破产。
  所以随着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增加,需要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在实际监管中,监管机构要以非现场的监管为重点,改善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要加快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通过全覆盖来搜集、核对、整理信息,来深度地披露金融信息。要明确建立金融机构经营者、所有者、债券人、债务人、监管部门等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和义务,强化监管职能的评价制度和考核,严厉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严力打击金融犯罪,防范系统性和地区性和风险性的发生。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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