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个人名下的股权分割可以分割吗

做创业者的老婆,一定要注意股权分配的3个坑
PMCAFF():最大互联网产品社区,是百度,腾讯,阿里等产品经理的学习交流平台。定期出品深度产品观察,互联产品研究首选。作者:PMCAFF会员、阿尔法公社创始合伙人蒋亚萌昨个儿,很多人都被一篇题为《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创业者》的文章刷屏了。在持续几周对 34 岁以上员工未来的讨论声中,创业七年CTO被净身出户将这一人群的焦虑再次放大。目前,国内的创业公司大多采用股权激励来吸纳和引进人才,其本质是公司向员工预支了未来的股票,唯一的保障来源于信任。但近年来,频频爆出的公司和员工的纠纷,正在逐步透支整个行业。不管这件事儿,已经上演了多少反转,但如何快速了解、学习股权分配仍是关键。<eShares最后,公平和被感知的公平是关键。技术操作其实简单。有的团队用了模型,用了工具,进行了量化,但是事后依然出现了分崩离析;有的团队是拍脑袋决定的股权分配,但是一直团结到胜利的最后一刻。为什么?这些技术性因素不是全部,甚至是次要的。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团队分配股权,根本上讲是要让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这是最核心的,也是创始人容易忽略的。因此复杂、全面的股权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显然有助于各方达成共识,但是绝对无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公平分配股权的团队会走的更远。因为这个分配不但体现是利益也是尊重。如果你的联合创始人感觉没有被尊重,他某一天会离开。种子或者天使融资出让过多。超过15%以上都会对后面A轮不利,最好在10%以内。天使出让的15%加上A轮的20%~25%,A轮之后团队还有60%~65%左右,如果再后续融资,团队比例偏少。老东家占股过多。一般是大公司内部孵化项目独立发展。和第一条同理,老东家占股超过15%则会有不利影响。出资的背后大老板占股过多。一般是金主或者是关键资源方,出钱或者提供关键资源,有的占股超过50%,但是并不全职或者根本不参与公司运营。如此安排创始人和团队整体比例很少,这种团队走不远。开篇案例提到的,没有全职的创始人占股。没全职加入根本就不能做为创始人,股权当然不能分配。亚马逊的创始人贝索斯说,善良比聪明更难,选择比天赋更重要。当创始人面对股权分配这一创业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选择时,这句话尤其值得深思。有智慧的创始人利用机制去激发人的善良和追求,而不是引发人性的奸诈和猜疑。这更多是一种价值观,而不是具体如何分配。Good luck founders!本文由PMCAFF产品社区()原创发布,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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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权分割对方的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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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经夫妻双方对转让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2)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股东。
原标题:夫妻有权分割对方的股权吗读者小张来信:我老公在婚后和朋友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占有20%股权,而我不是公司的股东,我想问一下在离婚的时候,我可不可以分割我老公名下的股权?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陈蕊伶律师解答:婚后所获得的公司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可以要求分割,但能否实际成为公司股东,还要看该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经夫妻双方对转让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2)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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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以共有出资,登记在名下的,本身并不是共有,二人并非股权的共有人,股权只能由一人行使,其配偶仅对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享有间接的权益。
  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但登记在名下的股权的归属与配偶权益的保护问题,是与规定之间冲突的集中表现,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类情况,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股权乃取得公司分配利润之依据,属于生产经营收益的范围,故属于夫妻共有的范围。未登记在册的配偶自始就是公司的股东,在离婚时当然可以要求分割股权及主张其股东资格&;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公司成员不能成为股权的共有人,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只能是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利益&。这一争议也表现在司法实践之中。
  本人认为,这一问题源自与的交叉,自然应当分别从两大部门法中寻找答案。
  一、夫妻共有的对象&&基于婚姻法规范的分析
  对于夫妻共有的对象是股权本身还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的问题之分析,应当结合婚姻法、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整体考量。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所有的财产&。
  个人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夫妻共有的应当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理由有三点:
  (一)基于婚姻法条文的文字解释
  从上述法条原文中可发现,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配偶一方可以享受对方所得的收益,但未规定其可分享收益的权利基础或身份。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司法解释在这一规定中明确,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的并非股权,而是&出资额&。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的&出资额&并非原始的入资款的数额,因为其转让价格需另行确定,故其实际为该出资额对应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
  综上,婚姻法中的夫妻共有制度仅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一收益可能来源于某项具体权利,但绝非权利本身。
  (二)基于婚姻法与公司法规范的衔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明确规定配偶转变为股东应当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这与公司法对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果夫妻为&法定&的&隐名股东&,则依法应可直接确权并&显名&,又何须经过同意这一环节。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再次重申夫妻共有的仅是股权的价值,而非股权本身,其对夫妻共有股权的问题采纳的是&否定说&。
  (三)基于与知识产权的对比
  依据婚姻法,夫妻共有的财产中也包括知识产权,但明确限定共有的是&收益&,而非权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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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3日凌晨开始,创业圈的朋友圈就被一篇关键词为“老公”、“股权”、“净身出户”的长文刷屏了,很快刷屏的趋势就被蔓延到了微博和知乎,文章发布不久当事人所在的公司就被扒皮了,在23日中午开始出现各种翻转,截止到目前为止一篇长文案引发的关注热点还在继续发酵,很多人说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娶个会写文章的老婆有多重要!所以我们可以来聊聊这篇文章本身为什么能够这么火了。不捧不黑,不管对错,纯技术讨论。不捧不黑,不管对错,纯技术讨论。不捧不黑,不管对错,纯技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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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设满分这篇文章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人设满分!被净身出户的男主韩先生,东北人、老实仗义、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认真负责,对于女主E姐发这篇文章也是不置可否的,典型的吃了闷亏活血吞。这样的老实人吃了这么大的亏,当然特别容易让人引发同情心。女主E姐的人设就更厉害了,这是一个不在乎男人有没有房有没有车就愿意结婚生娃的女人,这是一个怀孕还一个人搬家、大着肚子给老公的同事下厨做饭的女人,这是一个无条件崇拜老公觉得老公全天下最棒的女人。简直就是现在物欲横流的拜金女的范例,是众多妖艳贱货中的一股清流。特别是文章中多次提到“老公敲代码的样子真帅”,如果程序猿界有评选最想娶的女性,E姐当仁不让。退可回家奶孩子,进可写文鸣不平,乃闷骚程序猿的绝配。这样的人设人畜无害,特别加分,被坑只能怪他们很傻很天真!二、叙述带节奏很多人其实并不觉得这篇文章写得好,特别是透露了很多不必要的细节成为后面口水战的论据(这点稍后再议),但是这篇文章用特别朴实甚至可以说是絮絮叨叨的写法,给人感觉特别不做作,而以时间顺序为线索,容易让读者一步一步接受作者的故事线,会有强烈的代入感。而作者叙述的主要矛盾就是韩先生和公司的股权纠纷,就是职场中的被欺负被坑被骗,别说大量的创业者,凡是有职场经验的人多多少少都会有几次被“欺负”的经历,看文章的评论区除了帮忙出谋划策的就是数这类“同是天涯沦落人”的感觉最多了,这种情绪就特别容易被调动。就算不代入职场血泪史,代入7年真情被渣男当做粪土也够哭一宿了。咪蒙等前辈用无数的实例告诉我们朋友圈刷屏的核心技巧就是要有情绪!有情绪才能带节奏!三、角度讨巧这篇文章最后的落脚点是什么呢?是给韩先生找工作,他们既没有要求曝光老东家求曝光也没有说要据理力争什么,而是说放弃7年的经历和付出,寻找下家。这样的角度不容易惹事,而且惹人同情,这个点已经说过不再赘述。重点是不管事情闹得多大,最后都可以归咎于,这不过是一个带点小情绪的求职帖,没想搞事情。连文章的打赏引导语都是“大不了重头再来”,多励志,多感人!四、悬疑加分既然没想搞事情,那么作者在叙述的过程中为什么反复提及公司所在地、大楼名、投资机构等信息呢?就好像是深怕学生答不出题的老师一样,提供了太多已知条件。果然不出所望,机智的网友很快就破解了这道题,在这篇文章最火的23日凌晨到早上上班前这段时间,讨论的重点都在于老东家到底是谁,知道答案的网友会炫耀、科普、传播这个“内部消息”,完美满足了朋友圈秀智商的需要。听上去我好像是在贬低这对吃了大亏的夫妻,再次申明本人并没有恶意,如果言语中有负面情绪,一定是因为嫉妒的怨念。一个从来没有搞出过刷屏级大事情,更别说打赏日进5万(微信打赏上限)的营销狗的怨念和嫉妒。最后再花2分钟的时间聊下吃瓜群众的围观之道。这个事件曝光之后,完美延续了曝光、同情、人肉、揭秘、旁证、回应等一系列的后续动作,对此我相信吃瓜群众已经见怪不怪了。在我看到这篇文章,关注的点只有两个:1、作为创业团队负责人,怎么合理分配股权?韩先生说的很对,创业早期股权的集中确实可以大大提高创业过程中的决策执行的效率,但是如何在后期更好的维护兄弟感情,调动员工积极性,都是对创始人巨大的考验,这里不单单是道德问题,更是技术活。2、作为创业狗,遇到股权问题要怎么处理?哪些事情是要提前确认清楚,哪些事情是要以书面形式确定的。至于这次事件中的纠纷,到底分了200万还是100万?韩先生有没有消极怠工?CEO又有那些问题?都不在我的关注范围内。当然,我很同情韩先生的遭遇,但是我的同情和关注毫无价值,如果没有任何的书面证明再多网友在网上群情激愤也没什么意义(这一点E姐很清楚的写了),哪怕因为事情闹得太大,CEO拿出点股份来补偿韩先生,劳苦的无产阶级就战胜了周扒皮翻身做主人了吗?并不会呐,还是得靠自己把相关问题搞清楚才能避免下一个悲剧。直到23日晚上,有朋友感慨为什么这次事件的主人公明显知名度比冯大辉和丁香园都低很多,引起的血雨腥风却猛烈得多?我告诉他就是因为文章写得好!所以我回过头来再来审视这篇文章的技巧,这是作为营销狗的基本素养(比如说去年新世相逃离北上广之后我也写了类似的分析贴),再不济多学一招,下次遇到类似的事情也知道该怎么写求职帖了。作者联系方式:shenleyang405
互联网金融创业狗,杂食性阅读者,慢半拍书评人,业内不靠谱小道消息传播者。脑洞大过天,思绪如野马,离题万里根本是个人特色。最后,高冷未遂的玻璃心需要爱护,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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