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记能不能享有拆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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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爷Lawyer
如果购房者在入住后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其所购的房屋所有权尚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购房者将不能取得如下权利:1、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等活动,即使签定相关合同也均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2、在房屋被拆迁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3、无法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4、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的风险。5、开发商因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时,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地产仍属于开发商的财产,可以被开发商的债权人依法强制执行;6、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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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3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作者:杨春祥律师
来源:隆安房地产律师网   网友咨询:北京房产律师,我是珠市口的居民,我姥爷在珠市口有处近100平方米的平房私产,九零年前姥姥姥爷全部过世,当时为了过户,包括我母亲在内的七个兄弟姐妹协商一致,一致同意登记在大舅舅名下,因为当时房管部门说无法登记七个人名字。如今该区域拆迁,家里商议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发现当年产权登记时加了二舅舅的名字,未登记的子女要求签署家庭协议,共同享受拆迁利益,但是大舅舅虽然承认当年的情况,但是拒绝签署协议,二舅舅始终回避。请问杨律师,我们应该如何起诉?有无胜诉机会?  北京房产律师回复:1、不动产物权一般以产权登记为准,不过如果有相反证据怎么产权登记和实际产权不符,应该以查明的事实确定权属。因此,如果你有证据怎么你舅舅当时是作为代表登记持有该处房产,那么你可以考虑起诉解决。  2、由于房屋已经经过家庭协议变更登记,因此,该纠纷可以考虑以分家析产的案由立案。考虑到如今已经离继承发生时超过了二十年,选择继承纠纷,将会存在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的风险。  3、如果有证据证明当年家庭协议只是由你大舅舅作为产权代表人登记产权,你们有很大机会胜诉。当然,前提是法院可以公正审判。毕竟当下司法公平还不是那么容易实现。  4、至于你二舅舅回避,由于你二舅舅没有得到其他继承人授权,所以相比较而言,更容易对付一些。  5、拆迁后再处理会难度更大,所以建议拆迁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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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专家律师说案:祖业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其他子女拆迁时依法讨回。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处原有北房四间,系祖父王某某祖产,祖父母先后于70年、72年去世。祖父母生育两子,长子王某丙、次子王某丁。1980年,王某丁出资增建南房两间全家人在南房居住。王某丁夫妇先后于2002年、2005年过世。祖父母和王某丁夫妻均未留遗嘱。王某甲和王某乙系王某丁夫妇子女,自幼居住在争议房屋直至拆迁。由于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拆迁方至今未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此,二原告起诉王某丙,要求确认享有两间南房全部拆迁补偿权益以及四间北方百分之五十的拆迁补偿利益。  法院查明:1、讼争房屋中,四间北房原属祖遗产。2、两间南房系王某丁夫妇增建证据不足。3、王某丙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取得四间北房产权登记,但公证书证明文件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北房四间和南房两间均未原被告共有,二原告、被告双方分别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拆迁补偿权益。  杨律师点评:  1、祖父母早年过世,房屋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以所有权确认为案由,可以避开继承案件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2、两间南房原被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谁建造,所以依法确认为共同修建为宜。  3、公证书存在严重瑕疵,法院可以直接不予确认其效力,不需要以撤销公证书为前提,可以直接按照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4、房产证登记和实际物权不符的,可以直接以查明的案情作为判案依据,不需要以撤销房产证的行政诉讼为前置条件。  最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杨律师重点提示:祖业产被个别子女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由于继承人较多所以家庭协商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其他子女不要轻易放弃权益,要积极搜集相关证据,证明产权登记人其实是代为持有房产,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还是很有希望获得胜诉判决。因此,在所有权确认争议中,不要被对方持有的房产证所吓倒,在起诉前咨询房产专业律师,积极搜集证据还原当年的事实,才是聪明之举。如果贸然起诉,对方产生了戒备心理,再取证就难上加难了。  如遇类似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家律师杨春祥。  杨春祥律师  执业证号:15719  工作单位 :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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