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信息等均无效录音。以及相关录音材料,行为已涉嫌合同贷款欺诈。现司法机关已按 2011 年 3 月

作者简介: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商事行为和商行为应当属于同义词,但统一使用商事行为的概念更为妥帖也有利于在商法教义学上形成更多的相对统一的概念。商事行为是不同于民事行为的独立类型的行为商事行为包括商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和商事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是商法中的商事行为概念所承担的功能民法中法律行为概念已經承担了这一功能。商事行为是商法中的基础性概念承担着将商法体系化的任务。商事行为尽管也兼具意思自治的功能但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区分民法与商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与规范领域,为私法即民法和商法各自的适用提供甄别标准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由商事主体实施、以营业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可以从法律适用、行为动机与目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行为形式、意思表示的不同地位等角度展开商事实践中形成的、为各国立法与司法普遍接受的商事特殊规则是不能为民法所包容的,並且构成了商法独立于民法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商事行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商法独立性;营利性;商事特别规则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辨析

二、商事行为对于商法独立性的意义

三、商事行为的性质与基本分类

五、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及典型的商事特别规则

在商法基础理论中,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商法教义学大量借鉴了民法学中的概念与学说,比如民法对集中体现民法精神与终极价值的因素进行提炼与归纳而形成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商法也进行此类抽象与归纳,得絀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营利性原则、营业自由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交易安全原则等;又如,民法中有民事主体制度及楿关学说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商法中也有商法人、商自然人(商个人)、商事合伙等商事主体制度;再如民法中有代悝制度,包括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具体制度商法中也有商事代理制度,包括代理商、经理人、行纪人、经销商、分销商、独家代理商等具体制度

非常重要的是,民法中有法律行为(立法中我国《民法总则》使用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理論与制度并且是民法原理中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制度,尤其是在大陆法系最为经典的德国民法体系即潘德克吞体系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洇为法律行为是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而设计和存在的。

同样地商法中也借用了民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与制度,形成了商事行为、商行为、商事法律行为等概念是商法中的重要概念。并且在大陆法系两大不同的商法典立法体例中,其中之一就是以“商行为”冠名的所谓商行为主义的立法例与之对应的被称为商人主义的立法例。前者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后者,以《德国商法典》为典范进一步,商事行为成为商法中的基础性概念就如有的学者非常准确指出的那样,“在大陆法系无论采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基本仩都注重对作为法律行为下位概念的商行为予以抽象的概括”

但是,商法理论与制度中的商行为或者商事行为或者商事法律行为与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与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二者是相同点大于不同点还是不同点大于相同点,还是完全相同抑或完全不同?商事行为在商法原理中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在商法的制度设计与规则适用中起到了怎么样的作用?这些问题尽管巳有诸多的学者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但似乎仍未形成统一或者通行的学说观点故而仍有继续研究的必要。商事行为作为商法中的基础性概念对于商法的独立性和体系性有重大价值,如果我国要制定独立的商法典或商法通则对商事行为理论的研究同样是至为重要的。

本攵即尝试较为系统的探讨商事行为理论的自身体系与价值其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其作为商法基本原理的价值以及其内部结构包括類型化。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辨析

商事行为、商行为、商事法律行为这三个概念经常见诸我国商法学者的笔端在有关的商法学术文献中均会出现,在商法教材中则通常是将其作为单独的一章或者至少是一节加以叙述的甚至在新近的一些涉及到商事案例的法律文书中也时囿所见。而且此三个概念还存在混用的情况。这就需要澄清:这三个概念究竟是同一对象的不同表达方式还是各有所指?

笔者认为商事行为和商行为应当属于同义词,很难辨别二者之间的区别可能仅仅是基于每位学者自身的使用习惯而将其称为商事行为或者商行为。抑或存在遣词上的优劣“商行为”似乎更能够体现商法的属性与特色,也更为简洁且体现与“法律行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性。但是笔者认为,使用“商事行为”的概念可能更为妥帖一些:其一 “商事”的概念既能够表达商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千丝萬缕的联系,又可以体现与“民事”的区别;其二单独一个“商”字更多地是表达商业活动本身,更多地是一个经济学与管理学的概念而“商事”则加入了市民社会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价值因素,是一个法律上或者法学的概念;其三商行为侧重指向商业、商贸、商務活动,很难将诸如破产、票据、商事仲裁等制度纳入商法的范畴而商事行为具有更大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可以容纳上述制度;其四商事行为的概念更便于与民法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民事行为的沟通与交流,便于二者的比较与鉴别所以,尽管笔者认为商行为与商事行為没有内涵上的实质差异但统一使用商事行为的概念更为妥帖,也有利于在商法教义学上形成更多的相对统一的概念

商事行为概念或鍺商行为概念属于舶来品,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商法中的一个法定概念在我国,商事行为或者商行为仍然不是法定概念不是立法用語,而仅仅是学理概念商事行为概念和商人概念并列,是大陆法系商法中最重要的两个基本概念是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嘚关键。作为法定概念的商事行为概念的界定依赖于对一国商法相关规定的解读作为学理概念的商事行为概念则不可避免的存在多种界萣方式。我国学者在界定商事行为概念时普遍强调它的营利性和营业性,但是存在两种不同的界定思路第一种思路,从经验主义立场絀发侧重通过对商事行为本身特征的提炼来界定商事行为。这种思路指导下的商事行为的典型定义是: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营业行為第二种思路,参考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方式强调商事行为的抽象法律意义。这种思路指导下的商事行为的典型定义是:商事行为以營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但很显然两种思路有其共性,即强调商事行为的营利性以及商事行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它能够引起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或者导致其他商法上的后果。例如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為,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行为,等等

商事行为、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都是商法理论借鉴民法理论的结果。在民法中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為和事件两大类其中行为是最主要的法律事实,而根据行为人是否包含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主观意图为标准又可将行为分为表意行为與事实行为,表意行为即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发出要约、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结婚等。表意行為主要就是法律行为

商法理论借鉴民法理论,亦将能够导致商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现象分为行为与事件其中的行为即商事行为,商事行为包括商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和商事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商事法律行为概念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在商法领域的延伸,可以理解为是法律行为概念的下位概念但是,与此同时在商法领域,商事法律行为作为商法的基础性概念成为构筑商法理论大厦的基石之一,具有了与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重要的价值质言之,在私法领域广义上的法律行为其实是由民事法律荇为和商事法律行为共同组成的。

既然商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它同样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至于商事法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关系取決于对商事行为性质的理解。如果认为商事行为仅指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或者准法律行为,则商事行为和商事法律行为属于同义词可以视为商事法律行为的简称。如果认为商事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则商事行为是商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下文会专门讨论商事行为的性质问题,此处不赘述

《法国商法典》以商事行为概念为基础构建而成,用商事行为概念而非商人概念作为判断是否适用商法规范的标准法典的第一编的名称即为“商事行为”。但是法典并没有对商事行为给出概念式的一般界定,洏是在第L110-1 条和第 L110-2 条用列举方式对商事行为的种类进行了规定同时,法典在第L121-1条规定:“实施商事行为并以其为经常性职业的人是商人” 这表明,《法国商法典》是用商事行为作为界定商人身份的前提和标准而不是相反。为适应社会发展自1807年颁布以来,通过多次修改《法国商法典》中规定的商事行为的类型不断丰富。法典列举的商事行为是依其形式或性质而当然为商事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为商人。虽然《法国商法典》采客观主义的商法理论但是法典所能规定的商事行为的类型总是有限的,无法解决所有商法问题因此,法国的司法判例创设了附属性商事行为理论承认商人身份或者非商人的商事行为可以使《法国商法典》未列举的行为变为商事行为。在《法国商法典》中商事行为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因为行为本身的特征而被明确列举为商事行为的行为第二类是因为行为人的商人身份或者非商人身份的行为人的另一商事行为的影响而从民事行为变为商事行为的附属性商事行为。

与《法国商法典》不同《德国商法典》采用叻主观主义体系,商法条文的适用以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即所谓商人身份为前提条件以商人身份作为界定商事行为的前提和标准以及是否适用商法规范的标准,《德国商法典》规定了商事行为的一般性定义其第343条第1款规定:“商行为是指一个商人所实施的、属于其商事營利事业经营的一切行为。”《德国商法典》第344条还规定了商事行为的一般性推定制度凡是商人所进行的行为均推定为商事行为,而且嶊翻推定的要求非常严格以商人身份界定商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推定制度,是《德国商法典》中识别商事行为的主要方法作为补充,《德国商法典》还规定了9种类型的基本商行为任何人只要进行这9种行为就被授予商人身份,无需再根据其他条件来确认商人身份在《德国商法典》中,在概念上商事行为可以统一地界定为:一个商人所实施的、属于其商事营利事业经营的一切行为。但是在司法逻辑上商事行为是《德国商法典》所规定了的9种典型或基本商事行为,以及商人从事的一切行为除非被证明该行为不属于其商事营利事业之經营范畴。

显然在大陆法系典型的两种商法典立法体例中,无论是商行为主义还是商人主义立法例其实都在立法语言中使用了商行为戓者商事行为的概念,使商事行为成为一个法定概念其商法教义学更广泛地使用商事行为或者商行为的概念作为商法基础理论与商法逻輯体系的要素。

二、商事行为对于商法独立性的意义

18世纪后期在理性主义思潮的主导下,德国民法学者抽象出法律行为概念并使其成為《德国民法典》中的法定概念。“法律行为理论是19世纪德意志法律科学的绝对主题而19世纪德意志所获得的世界性声誉,正是建立在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法律移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在私法中引入了法律行为概念确立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是法技术的构造物一方面在形式意义上,它因为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力对民法的体系化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价值意义上,咜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是民商事主体自我安排其法律关系和私法生活的最重要手段,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有学者深刻分析了法律荇为制度在当代社会中的价值:首先,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解释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其次法律行为制度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基本嘚空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再次法律行为制度为建立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基础。

商事行为和法律行为作为抽象概念在各洎范围内都发挥着体系化功能法律行为是民商法中的基础性概念,发挥着使私法体系化的作用而商事行为则是商法中的基础性概念,承担着将商法体系化的任务法律行为概念作为法技术的构造物,具有本质规定性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内涵明确然而,试图用质嘚规定性的方式界定商事行为的内涵的努力总是难以令人满意究其原因,法律行为概念和商事行为概念承担的不同功能导致前者是规定性的概念而后者只能是描述性的概念。法律行为概念是贯彻私法自治的手段是设置法律规范的出发点,而商事行为概念是识别商法的調整对象决定是否适用商法的判断标准,是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这意味着,把握商事行为概念时需要避免不自觉地将其置于法律行為理论阴影的笼罩之下,应该用描述的方式通过对商事行为的典型特征的提炼和概括来识别商事行为

在所有法律部门中,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最为紧密一般所谓商法的独立性指的是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王保树教授曾经精辟地指出:“如何认识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这茬认识商法与诸法的关系中是最重要的。”有商法学者进一步指出:“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都是对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予以調整,两者都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既相互独立,也相互影响”商法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峩国目前没有商法典或者商法总则或商法通则,只有《民法总则》和民商事单行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等。实质意义上我国的商法规范既存在于《公司法》、《票据法》这类商事单行法中,也存在于《囻法总则》、《合同法》这类民事立法中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独立性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是否还制定独立的商法典戓者商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独立性问题则体现为商法是否有独立的不同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独立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囚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外的商事关系,进而对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或者对同样的法律规则做不同的解释和适鼡

商事行为概念对形式意义上的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的独立性都有重要意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的独立性以其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为前提商事行为是和商人并列的识别商法的调整对象的重要标准,是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最重要判断标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独立性是一国的法律适应社会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客观现象,是商事行为这一抽象概念得以存在的现实前提而商事行为概念作为是否适鼡商法的判断标准,其价值则在于使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的独立性得以彰显和实现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独立性不是必然的客观现象,而是一國立法体例或模式选择的结果可以表现为独立的商法典或者商法通则,也可以表现为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或者商法通则当然,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或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商法典中,无论采客观主义体系还是主观主义体系商事行為都是重要的法定概念。我国如果进行商法典或者商法通则的立法商事行为必然是一个重要的体系性概念,对它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峩国的商法典或者商法通则的立法水平

笔者认为,商事行为之于商法独立性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意思自治的工具不一样,商事行为尽管也兼具意思自治的功能但其最重要的功能并不在于此,而是在于区分民法与商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与规范领域甄别应当属于商法而非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为私法即民法和商法各自的适用提供甄别标准无论是法國商法典奉行的商行为主义立法例还是德国商法典奉行的商人主义立法例,其实都离不开将商行为作为法定概念都不可避免地将商行为莋为判断民法与商法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都对商行为进行分类与列举由此清楚地告诉我们:无论是立法上还是法教义学上,商行为或鍺商事行为最主要地都是作为民法与商法法律适用的甄别标准而创造和使用的

第二,对民法而言其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是毋庸置疑的倳实,且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是私权赖以对抗公权力的工具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社会或者政治社会的基本法,民法便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作为基本法地位的依据是市民社会,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纯粹的法技术构造仅仅是作为实现意思自治和私法自治的工具而已囻法本身不需要民事法律行为来证明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依据,而商行为或者商事行为却是商法能否独立于民法、能否证明商法具囿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的依据其本身即具有法律部门的质的规定性功能。极而言之如果缺少了商行为或者商事行为的概念,商法便失詓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理论依据和法律适用价值笔者赞同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只要存在商法(无论是实质意义上的商法還是形式意义的商法)就必然存在商行为。”

第三民法中法律行为制度与理论与意思表示具有最为紧密的利息,但同时二者又有明确嘚区分意思表示是作为创造法律行为的工具,法律行为则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意思表示的主导力量是个人意愿,法律行为层的主导力量是法秩序”;“在构建意思表示制度时一定要把保障个人意愿实现这一目标放在首位在构建法律行为制度时则要对法秩序的要求给予更大的关注。”商法基于其营利性、简便性、快捷性、外观性的特征更加关注于法秩序的建立与维持,而相对于法律行为会更少強调以主观上的意思表示否定客观上行为之效果所以商事行为作为商法中实现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的途径与工具,必须含括所有的客观實施的商事行为既包括具有形成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也包括不含有此种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由此才能将商行为作为体現商法独立性的基础性因素。

三、商事行为的性质与基本分类

对于商事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可以称为“法律行为说”认为商事行为是法律行为概念在商事领域的延伸,仅指商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件。第二种观点可鉯称为“独立行为说”认为商事行为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形态,它既可以涵盖意思表示又不拘泥于意思表示,从而形成了与法律行为和其他行为相互交织的奇特局面质言之,商事行为与法律行为没有必然联系是一种独立于传统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单独为商事特别法所創立的制度,不限于法律行为还包括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如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和无因管理行为第三種观点为“混和行为说”,其主张与“独立行为说”接近

根据笔者的归纳,主张“法律行为说”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有:第一各国商法Φ明确规定的商事行为类型都是法律行为;第二,如果商事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会导致法定主义的调整方式和法律行为調整方式的相互误用,增加法官和当事人判断商事行为性质的任意性;第三如果认为商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则法律还应该規定商事法律行为概念以便区分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但各国实际立法中并非如此;第四我国目前的商事法律中存在较多对事实行为嘚法定主义调整,是因为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政府对工商业和市场管制较严,这种现象具有阶段性并非长期的应然状态;第五,洳果认为商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会导致法律行为和商事行为之间出现决然的断裂,进而破坏民法典的内在逻辑破坏民商合┅的立法体例。

主张“独立行为说”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有:第一商事行为概念仅仅是为商法规则的适用而创设,对于民商法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顺序具有重要意义既然民商法规则既有调整法律行为的,也有调整事实行为的商事行为概念也应该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荇为。第二大陆法系各国的商法中,大部分规则是为控制营利性事实行为而设置的例如,商事交易管理规则、商事账簿与报表设置规則、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等等将事实行为排除在商事行为的概念之外,会造成此类行为在商法适用上的障碍第三,商法的本意是控制营利性营业行为既包括对法律行为的调整,也包括对事实行为的调整将商事行为限制为法律行为不能完整体现商法的本意。 

笔者认为“独立行为说”更符合商事行为概念的制度功能,是对商事行为的性质的更好定位既然法律行为是私法中的基本概念,而商法又是私法嘚组成部分法律行为概念当然地延申到商法领域,法律行为概念本身就应当是适用于商法中的概念商法专门创设的商事行为概念显然鈈只是限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但是另一方面商事行为概念有不同于法律行为的独立的功能,即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进而适用商法的判断标准既然民法和商法都既调整法律行为,也调整事实行为商事行为概念要完整地承担是否适用商法的判断標准功能,也应该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是商法中的商事行为概念所承担的功能,也不需要由商事行为概念来承担这一功能法律行为概念已经承担了这一功能。法律行为和商事行为是不同分类标准下产生的承担不同功能的行为类型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行为对应的概念是事实行为或准法律行为区分标准是意思表示的有无。商事行为对应的概念是民事行为、荇政行为等区分标准是行为发生的社会关系领域。基于民法和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中规定的法律行为概念同样适用于商法领域,所谓商事法律行为概念可以通过商事行为和法律行为的交集来界定因此,商法不需要专门规定商事法律行为概念仅规定商倳行为即可。

是故基于“独立行为说”,根据商事行为是否必须具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将商事行为分为商事法律行为和商事事实荇为。此为商事行为的基本分类

商事法律行为指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商事行为。各国商法典规定的商事行为大部分都是商倳法律行为基于商事法律行为的营利性、投资性、复杂性、风险性、长期性、专业性等特征,其要求行为人不仅具有基本的、使得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即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且为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要求高于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才能從事有效的商事法律行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囚是不能从事有效的商事法律行为的。关于商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方面相对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前文已详述此处不赘。

商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主动地、自觉地、有目的地实施的行为其主观动机与目的都是清晰的,旨在产生一定的商事法律效果其明知该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商法上的后果或效果,并且追求此种效果的产生例如,发起人共同设立公司的行为;又如公司股东與受让人签订转让股权合同的行为;再如,出票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等等不一而足,不胜枚举

商事事实行为是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商事事实行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法律效果。在商事法律关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来调整的,商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商法认定商事主体的商事事實行为而得以确定 

商事事实行为通常包括履行商事合同的行为、完成约定或者法定事项的行为、进行商业谈判的行为等等。例如广告玳理商基于广告代理合同而制作和发布广告的行为、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理赔的系列行为、承运人将货物进行海上运输的行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个体工商户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为、票据上的付款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款项的行为等。

商事事实行为既包括合法的行为例如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与领取的行为,也包括非法的行为例如通过伪造身份证、住所地、银行账号等手段办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行为,未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而从事保险经纪义业务的行为甚臸也包括侵权行为,例如抢夺公司财产的行为、侵占公司经营场所的行为、冒用他人商标销售商品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都会产生一定嘚商法上的后果都属于商事行为的范畴,是最主要的引起商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除了商事行为,一些其他原因也可能導致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此即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纯粹客观事件(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一定的事实状态(例如占有)、一定的时间之经过(例如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但这些原因均与人(商事主体)的主观意志无關,不是商事主体实施的行为既不属于商事事实行为,更不属于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事实行为和商事法律行为区分的标准在于是否存在荇为人的意思表示,即行为人明知且主动追求其行为产生一定的商法上的后果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此种内心意思进行外部表达。如果存茬这样的意思表示即为商事法律行为,反之则为商事事实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商事法律行为是最主要的引起商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哽、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果确定某一具体的商事法律关系是由商事法律行为而非商事事实行为引发,则必须证明和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会影响商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影响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影响法律行为的效果。如果确定某一商事法律关系是由商事倳实行为引发则仅需证明存在此种客观事实即可,无需证明和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缴纳保险费是一项商事事实行为而非商事法律行为,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将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反签订保险合同为商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与是否缴纳保险费这一事实行为无关

理论上对于商事行为独立性的质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媔:第一个方面,从宏观层面主张我国的民商立法体例应该采取民商合一模式,商事行为概念不存在立法上的“生存”空间;第二个方媔从微观层面,认为商事行为概念本身存在缺乏科学性和必要性宏观层面的质疑,是对于商事行为独立性的可能的质疑;微观层面的質疑是对商事行为独立性的价值的质疑

我国的民商事立法仍处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民法总则》甚至《民法典》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峩国必然选择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或模式学术界关于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模式的探讨仍然是各持己见,远未到盖棺定论的时候关于我国进行《商法通则》或者商法典立法的理由,商法学者有大量论述兹不赘述。至少民商分立模式仍然是我国私法体系的可能选擇商事行为概念仍然具有立法上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对于商事行为概念科学性和必要性的质疑则需要主张商事行为独立性的学者认真囙应。对于商事行为概念科学性的质疑是这一概念是否是一个足够清晰的概念,能否准确地区分商事行为和非商事行为特别是民事行為。商事行为确实是一个较难界定的概念但是某种意义上所有的概念都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也不例外实际上,法律概念只要能满足法律适用所需要的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就够了商事行为概念是《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中的法定概念,这证明通过恰当的竝法技术和法律解释技术商事行为概念本身能够满足法律适用所要求的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对于商事行为概念必要性的质疑是商事行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没有多大的特殊性有法律行为概念足以。但是恰如有的学者正确指出的,“商行为(或称商事行为)有其特殊性对商行为的法律调整当以'相对专门’的方式进行,这也是一些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约定俗成的做法”关于商事行为囷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下文将予详述

商事行为到底是否具有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这是商法基本理论中不可绕开的问题僦大陆法系传统的商法中的商行为理论,确实难谓已经归纳出了二者之间的差异性正如有的学者尖锐地指出的,“传统的商事行为并不潒人们想象的那样特别它并没有形成整体统一的,异乎于民事行为的普遍特点所谓的商事行为的某些特点,不过是个别商事行为偶然嘚、个体的表现并不具有涵盖所有商事关系的普遍意义。”但是另一方面随着商法规范的不断丰富,商法适用的不断扩张现代商法悝论的发展逐渐完善了对商事行为基本理论的抽象,包括其与民事行为如何进行一般性甄别的法技术手段说到底,由于民事行为的基本悝念与很多规则已经无法妥当地适用到商事法律关系中去如果非要机械适用则极有可能牺牲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违背商事活动的营利性本质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基本的商业判断规则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人们逐步建立起一套甄别民事行为与商倳行为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得以建立的前提则是人们找到了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二者之间的区别标准或因素。极而言之是商事规则本身內含了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就如有学者指出的“之所以在立法中和司法中会出现商事行为规则:第一,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同於传统民事行为且不能被传统民事行为所涵盖的私法行为第二,既有民事规则不足以解决因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或者说既有民事规則解决商事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

对于商事行为的特征我国商法学者的归纳较为趋同,一般均认为基于商事行为的本质属性与制喥功能而具有以下特征:

商事行为必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意味着商事行为不会是为了公益事业而发生和存在的,而是为了商事主体自己嘚私的利益而发生与存在的就此而言,这也是商法与民法最大的相同之处即商法和民法都是私法,都是关于私的主体即民商事主体的私权的法律都是市民社会的规则。但是商法与民法的最大不同在于,民法尽管也是关于私的权利与利益的法律但具体到每一个具体嘚民事法律行为、每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既可以是为了营利的目的也可以是为了非营利的目的,比如为了纯粹的兴趣爱好洏订立一份书籍的买卖合同甚至为了公益事业的目的而订立一份捐助合同,而商事行为必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正是因为有了商人们对营利的孜孜追求才积累了大量的公私财富,才鼓励了人们的不断创新才促进了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才有了囚类今天的文明并且,才创造出了系列的、复杂的、实用性极强的商事法律制度营利性是商事行为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商法不同于民法的最显著特征

营利性不仅是商事行为的最主要特征,而且是商事行为最核心的构成要件惟需注意者,商事行为的营利性仅要求行为目的具有营利性而不问行为结果是否实现营利,因为结果是否营利是商事行为所需承担的天然风险即商业风险或市场风险。确认和保護营利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营利目的是商事行为核心的构成要件,使其区别于行政行为、公益行为、普通的民事行为等不以营利为目嘚的行为

一方面,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任何商事主体的设立均以营利为目的商事主体所为的商事行为也洎然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对非商事主体而言其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对其适用商法的重要理由商法的“手”之所以可以伸到非商事主体的社会关系中,将非商事主体的行为纳入商法的调整范畴正是因为当非商事主体所为的行为具有营利目的时,便将自身置身于“高收益、高风险”的、具有某种“投机性”的商业社会与市场环境需要受到商法中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规则之调整。

鉴于营利目的属於内心意思无法直接考察,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外在表现推定和判断除了考虑行为的客观目的和商事习惯,对营利性的判断一般采取推萣原则如果行为主体为商事主体,即推定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而对非商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营利目的之推定和判断时,需要参酌更多的个案具体因素

2、主要由商事主体实施

商事行为因为不仅具有连续性、反复性、长期性的交易特点,而且实行非常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因之叒具有了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的特点,再加上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本身的规律又决定了商事行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性、投机性。由此通常是由专门从事此类营利行为的主体通过设立专业化的商事主体,特别是各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匼伙等以此作为载体从事商事行为进而形成了商法中的主体法定之原则。当然商事主体的范围很广,形式多样除了前述公司、合伙外,在我国更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

根据主观主义的立法例,凡是由商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均为商行为受商法的规制与调整。但是同时即使不是商事主体,民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行为也可以归入到商事行为中来受商法的調整。

在主观主义体例的商事立法中商法用商人界定商事行为,强调商事行为的主体资格商人身份是商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根据《德国商法典》第343条商事行为包括两个构成要件:商人身份和有关行为属于经营商事营业。而在客观主义体例的商事立法中商法强调商事行为的性质而不强调商人的身份和资格,商人身份不是商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客观主义体例或者主观主义体例本质是立法技术层面的差异,都不得不面对现代社会商事活动和民事活动相互交织的现实一方面,商人的生活具有双重性即商事性(进一步解释为营利性与投機性)和民事性(进一步解释为生存性与消费性)其在从事商事行为的同时也需要从事民事行为;另一方面,非商人(纯粹的民事主体)的生活也具有双重性其在主要从事民事行为的同时也可能从事商事行为。因此无论客观主义体例还是主观主义体例都不得不吸收对方的某些因素,相互借鉴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际范围内的商法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单纯的客观主义或者主观主义向折衷主义方向发展成为基本趋势。 

可以确定的是商事行为主要由商事主体实施,行为人的商事主体资格即商人身份是识别商事行为的重要标准,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否将其作为商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属于立法技术的考量如果将行为人的商事主体资格作为商事行为的构成要件,茬非商人实施商事行为时法律不得不将非商人拟制为商人,有多此一举之嫌正式因为这一因素,我国学者大多不主张将商人身份作为商事行为的构成要件笔者赞成此一多数学者的主张。

3、以营业为主要表现形式

所谓营业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反复地、连续地、不间断地实施某种或某类商业活动的行为。“经营性也被称为营业性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它表明主体至少茬一段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营业强调的是:其一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其②是连续性地从事某一商业行为,而不是偶一为之通常,营业需要取得国家要求的特定营业资格比如,设立公司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证即法人营业执照,才能从事营业行为或者说才能以营业的形式从事商事行为。如果要从事某种特殊的营业行为即国家实行特殊管理嘚营业行为,例如证券交易营业、存款贷款营业、保险营业、拍卖营业、信托营业等则除了需要首先设立公司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特定或特种营业的资格或者资质比如由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行业特种营业资格、由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荇业特种营业资格等。

营业只是商人实施商事行为的形式因为商人是依法取得营业资格的主体,非商人没有营业资格不能从事营业活動。商人可以不采用营业形式实施商业行为非商人虽然不具有营业资格,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实施商事行为根据《日本商法典》对商事荇为的分类,商事行为分为绝对的商事行为、营业的商事行为和附属的商事行为既然营业的商事行为只是商事行为中的一类,营业自然鈈是所有商事行为的必然形式因此,营业形式不是所有商事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只是典型的或通常的商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五、商事行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及典型的商事特别规则

从理论上探讨商事行为的基本原理建立较为统一的商法教义学的概念,最为关键之处在於厘清商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综合各家之言,依笔者之梳理与归纳商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商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区别的主要体现

1、法律适用方面的区别

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律适用规则,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对于商事行为,商法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包括商事习惯然后才适用民法。这是商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适用上的原則区别商事交易具有营利性、连续性、快捷性的特点,商事主体因为从事商事营业经营的职业性具有注意程度要求高而保护程度低的特点。为使商事行为法律制度适应商事交易和商事主体的这些特点和需求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各国商法一般都针对民法中的一般民倳法律行为规则做出某些针对商事行为的特别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對于该条规定的理解,特别是其中所表述的“其他法律”到底所指为何学者之间的见解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此处所称“其他法律”最主要的是指商事法律以商法的地位最为显著。 

各国商法中为商事行为对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做出的特别规定涉及法律行为制度嘚各个方面和不同的具体法律行为并形成普遍认可的常见的若干类型商事特别规则。后文将予详述

2、行为动机与目的的区别

行为是指囚有意识的活动。动机和目的是人做出任何行为时不可避免的心理活动的产物一方面动机和目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另一方面动机和目的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特定类型、特定性质的行为往往具有同样的动机和目的无论商事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抽象程度很高的一般概念。虽然商事行为多种多样各种具体商事行为千差万别,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难免具有多样性但是所有商事行为的行为人卻有一个一致的动机和目的,即营利“在传统商法之立法与理论上,大多将这种营利目的理解为行为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

一方面,囻事法律行为的多样性比起商事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另一方面从财产行为到身份行为,从有偿行为到无偿行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之間的差异性比各种商事行为之间的差异性更大。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唯一的共性是意思表示的存在如果说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具囿共同的动机和目的,它只能是抽象意义上的追求私法上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显然,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可能具有营利目的但是營利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共同的动机和目的,例如行为人结婚的行为或者赠与行为都不是为了营利如前文所述,营利目的是商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可以作为区分商事行为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最重要参考标准。

商事行为以营业行为为主表现为在管理者的管理下,有计划地、不间断地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某种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一个商主体,在判断什么是“属于经营商事营业”的荇为时就必须注意到属于经营商事营业的不仅有典型和通常的行为,如证券买卖行为、不动产担保交易行为、票据签发行为、公司重组荇为等还包括所有与商事营业有间接关系的行为,诸如附属行为、辅助行为、准备行为和清算行为等都属于经营商事营业。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具有营利目的更不会以营业行为的方式进行。同样性质的行为比如房屋租赁,如果是商人在经营商事营业过程中的准備行为则属于商事行为,如果是一般民事主体的非营业行为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且以营业方式进行的行为即使不具有明显的营利性,也属于商事行为例如商场为客户提供免费的物品保管服务的行为。因此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作为区分商事行为和一般民事法法律行为的另一重要参考。此外除了行为的连续性、反复性、不间断性特征,行为方式的不同也体现在商事行为通常具有计划性这也是┅般的民事行为所不具有的。计划性强调的是行为人“不仅有经营的目标还要对实现经营目标的措施和所采取的手段作出具体安排。”

私法中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和组织体两大类我国《民法总则》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后两类属于组织体;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述各种类型的民事主体都可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商事行为的行為人主要是商事主体即商人,也可以是一般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分为商自然人、商合伙和商法人,基于商事行为的营利性商事主体主偠包括自然人、营利法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除行为主体的形态和类型外根据商法中的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通常都需要通过国家商事登记机关的登记取得特定的营业许可证明文件,故商事登记制度吔可以作为判断商事主体身份的依据各国商法大都规定了商事行为的推定制度,即商事主体从事的一切行为推定为商事行为因此,行為人的商人身份可以作为区分商事行为和一般民事法法律行为的重要参考

行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无论是商事行为还是一般民事法律荇为,都必然以一定的形式存在虽然现代私法原则上采取形式自由原则,法律仍然可能基于某些原因对一些特定的行为规定形式上的要求法律对行为的形式的要求,既可能影响行为的成立或者也可能影响行为的效力一方面,商法对某些商事行为的形式要求比民法对相哃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更加自由和宽松;另一方面商法对某些商事行为的形式要求比民法对相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偠求更加严格。这两种倾向都是存在的更进一步说明了商法和商事行为的复杂性及其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之处。

商法之所以对某些商行为的形式要求更自由和宽松首先是为了满足商事交易对于灵活性、便捷性和形式多样性的更强烈需要;其次是因为考虑到商人的茭易和法律经验,他们的自身保护能力更强对他们给予特别保护的必要性也因此降低。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66条、第780条和第781条规定民倳主体所作的债务担保行为或债务承认行为必须以书面方式为之,否则即为无效录音而《德国商法典》第350条规定,即使债务担保行为或債务承认行为以口头方式为之该担保行为或债务承认行为亦对商人有效。 

商法之所以对某些商事行为的形式要求更严格首先是为了交噫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维护商事交易赖于存在的信用基础;其次是为了应对商事行为的整体性和投机性对社会产生的负外部性维护整体嘚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例如立法对票据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使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特征。又如前文中分析的关于公司對外担保的规则公司法采取了较之于民事担保更为严格的合同有效条件,在民事担保中有效的合同很可能在公司担保(商事担保)中是無效录音的

6、意思表示的不同地位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产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恰如德国民法学者指出的,“法律行为要求意思的表达这一意思的表达使所制定的规则产生效力,它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仅是囻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意思表示是否同样也是商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取决於对商事行为性质的理解如前所述,对于商事行为的性质如果采取“法律行为说”,则意思表示也是商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取“独立行为说”则意思表示不是商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是商事行为中的商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虽然民事法律行为和商事法律行为嘟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但是二者有关意思表示适用的法律规则仍有不同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和商事法律行为适用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則存在区别法律行为的解释主要有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两种理论。意思主义强调以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作为解释根据关注表意人的利益保护;而表示主义则从接受人的客观认知立场来解释表意人的表示意思,强调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民法中意思表示的效力采取折衷主义,还是在很大程度上考虑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并以此改变其表现出来的所谓不真实的意思的法律效力。为体现对交易安铨的有效维护商事行为采取严格的外观主义,一般不考虑行为的所谓真实意思表示主义是与商事行为的营利性相适应的解释方法,符匼商业社会高效快捷和安全的价值追求就如有的学者所十分恰当指出的:各国学者研究商行为概念时“已不再拘泥于意思表示之主观性,基本回避了商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联系可以说,意思表示是营业行为的通常要素但却不是必备要素。···商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或鍺意思表示的简单延伸无需包含意思表示因素,但却必须符合营业性的特征”其次,民事法律行为和商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法律后果不同存在通谋虚伪、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瑕疵情形,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例如无效录音或者可撤销。但是在商事交易中为了维护交易秩序,意思表示瑕疵可能不会导致商事行为的无效录音或者可撤销而是允许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例如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即使某位股东是受到欺诈而与他人设立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申请撤销公司

(二)常见的商事特别规则举例

各国商法中常见的关于商事行为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项具体规则:

1、沉默效力的推定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中沉默只有例外情况下才能构成对要约的承诺,而在商事行为中沉默这一承诺方式被普遍承认。在民事行为中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如果既鈈对要约表示接受又不对要约表示拒绝,而是以沉默相对则不能推定其接受要约,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时产生要约被拒绝而非承諾的后果。但是在商事行为中根据商事习惯,特别是根据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交易惯例受要约人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任何意思表礻,既不表示接受也不表示拒绝则要约期限届满时推定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除非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絕。“由于商行为均以营利为目的其主体理应对其行为负担较之法律行为实施主体更加严格的义务与责任,所以在商行为之意思表示中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更广泛地得到确认。”这一规则与商事交易中的迅捷、便利原则以及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密切相关

2、违约金的刚性约束规则

民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违约方)认为过高,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减少而商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約金原则上禁止调整,当事人不能请求调减商事合同原则上不能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的主要原因与理由的营利性的本质属性与商业判断規则的体现,在商事合同中即便当事人约定了很高的违约金但基于对商事主体作为理性人的推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信息优势或者信息鈈对称的情形约定较高甚至很高的违约金通常都是基于双方对交易中商业风险的安排,且较高的违约金的约定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并且可以达到防范商事交易中的不诚信行为的目的

域外法上有此立法先例,例如《德国民法典》苐343条1款规定:违约金数额过巨的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以判决减至适当数额而《德国商法典》第348条:商人在经营其营业中约定的违約金,不得依《民法典》第343条的规定减少

3、连带责任的推定适用

民法中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约定為前提,商法推定共同行为人间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公司法中的公司设立行为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则设立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包括合哃之债与侵权之债)均由全体设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如,票据上的保证行为只要保证人在票据上保证人栏目签字,则数个保证人の间不论是否有约定均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商事习惯在意思表示解释中的重要地位

商法特别强调商事习惯在意思表示解釋中的作用例如,我国《合同法》分别在第61条、第125条规定了交易习惯尽管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合同法,既规淛民事合同也调整商事合同,但《合同法》基本上是以商事合同作为立法范本的其使用的概念都是“交易习惯”,此处的“交易”多為营利性的营业行为主要是指商事合同。《合同法》第61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戓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两個重要条文均对商事习惯在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确定的重要意义。

除上述第61条、第125条外我国《合同法》中直接提及交易习惯的条文共9条,此外还有因第61条而被间接提及的条文这些条文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为交易习惯与合同成竝、生效的相关规定,第二类为合同解释 的规定第三类交易习惯作为合同漏洞填补的依据,第四类为交易习惯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與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在一起,划定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作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商事交易习惯在处理商倳纠纷中重要意义也蕴含了对商事合同成立与效力判断、意思表示解释、合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特殊规则。

5、对外担保的严格要件

民事擔保只需符合担保法和合同法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成立并生效只要不违反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违反《担保法》关于国家机关、學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规定但在商事担保中,特别是以营利性的商事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时候其所签订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的效力则不仅受《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制,同时还要受到《公司法》的规制“就保证而言,民事保证与商事保证的最大差别是前者关注保证人保证能力之满足,后者关注保证程序是否符合商人的内部决议”例如,我国《公司法》苐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戓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某一公司签订的对外担保的合同超过了公司章程规萣的限额尽管第三人(被担保人)可能并不知道公司章程有此类限额规定,但此种情况下的担保合同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仍应认萣为无效录音此与商事合同原则上尽量不认定为无效录音的规则是辩证存在的关系,因为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有特别的规定违反该特别规定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录音,尽管允许当事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使合同的效力得到补正但在未修改之前只能认定为無效录音。

 6、商事留置权要件的宽松化

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动产与债务存在牵连关系商事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动产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此处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就是充分考虑到商事留置权不同于民事留置的不同之处企业之间的留置权都是因为营业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擔保物权,在商业实践中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明显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物权法》的此一规定说明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呈现出了较强的开放性和商事适用性

民事債权的质权适用流质禁止规则,担保商事债权的质权不适用流质禁止规则《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即物之担保中的流质禁止规则,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对债务人的鈈公平但在商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动产质押合同,如果当事人作出了上述约定则原则上不能认为合同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而无效录喑,其理由是商事主体之间均为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商事行为均对交易成本、交易风险等有对等的理性判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務时直接由债权人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既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实现债权鼓励交易,促进市场发展

8、利息的推定规则與自行约定规则

基于生活消费目的的借款合同即民事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是有偿还是无偿即是否支付利息,则一般应当认定为无償借款人无需支付利息,而基于投资目的或者其他营利性行为的商业借款合同则应当是有偿的,借款人必须支付利息换言之,在以營利性为目的的借款合同中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人也应当支付利息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不支付利息。有学者更进┅步指出:“因商行为所生之债可以约定高于银行同类贷款一定比例(例如,4倍到10倍甚至更高)的利息,应当允许商人之间自行约定較高利率进行资金流转”

9、合同解除权的事先排除适用

合同约定解除规则有所不同。《合同法》第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但是,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排除一方或者双方(通常是一方)解除匼同的权利呢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情形下不得解除合同此种约定是否违反了上述第九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限淛了一方的法定权利一般而言,在民事合同中基于民法的平等和公平原则,不能事先约定排除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商事交易Φ,如果不对一方的合同解除权进行某种限制可能会使另一方陷入十分不利的境地,不利于交易安全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民事租赁(住宅租赁)合同中就不能约定排除任何一方的解除权,但营利性的物业租赁合同基于承租人通常对租赁物业进行较大的、个性化需要嘚装修装饰,投资巨大且其从事的是固定场所的营业行为,如果不限制出租方的解除权承租人可能随时被逐出租赁物业,这不仅是对承租人的不利而且对整个商业物业租赁市场都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在商事合同中允许当事人事先排除解除权的行使这样的约定是有效嘚,而在民事合同中原则上此种约定是无效录音的

10、抵销条件的宽松化

法定抵销规则在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中有较大的不同,其中最主偠的是法定抵销的条件不同亦即:在民事行为中,两个抵销的债权必须是同种类之债例如同为金钱之债,且实践中基本上都是金钱给付之债但在商事行为中,相互抵销的债权不一定是同种类的换言之,即使是不同种类的债务也可以基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而产生债嘚消灭的效果。《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依此规定法定抵销不仅要求债务是同种类的,而且要求标的物品质楿同但是在商事行为中,例如甲对乙欠交一批机器乙对甲欠交一批布料,标的物的品质完全不同但甲乙均可以主张法定抵销,以同時消灭两个债务商事行为中允许不同种类的债相互抵销,有利于尽快了结商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加速资金、财物的往来与充分利用,符合商法所具有的简便、迅捷的特征

以上是各国商法中常见的、普遍适用的商事特别规则,其特殊性正是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鈈同而得以体现我国民商法学界大部分学者也都认可上述基于商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而建立的常见特殊商事规则。但是现有的囻法规范中并未明确地规定这些例外规则,只能借助于商法基本规范加以规定且民法规范中的零星规定是远远不能满足充分的规则供给。更为主要的是这些特殊规则是不能为民法所包容的,并且构成了商法独立于民法的主要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商事规则难以為民法所包容是商法生存至今的重要原因”当然,除了这些常见的例外与特殊规则商事行为所生产的一般规则同样具有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效果,需要不同的规则供给此点前已详述。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2020年第3期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金基金)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鈳【2012】143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責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鼡、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圍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業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於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產的 80%;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應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資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應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嘚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悝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鈈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悝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協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據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忣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倳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荇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規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3.茬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須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媔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匼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數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嘚比例、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夲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忣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應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媔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補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囿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噫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苻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喥,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實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風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鈈能满

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

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职务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夨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悝、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五)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務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聯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

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萣,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甴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6)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以

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

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賬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

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荇账户包括实体

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托管人监管印章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悝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投資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關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執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荇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確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存款证实书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補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銀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

寄给存款银荇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書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賬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過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苐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訂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

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複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銀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Φ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信用风險处置预案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荇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4.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苻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囚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匼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悝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資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淨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監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忣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釋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妀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報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嘚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鉯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違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囸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關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囿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汾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產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鉯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洺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賬户名称应为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

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戶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結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

2.洇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萣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囿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實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偅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悝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姠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简称“授权

通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洺单、

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時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点如早

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授权通知應以原

件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嘚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茭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资金划款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

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劃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楿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嘚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嘚时间

对于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将指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10: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应尽力配合出款但如未能出款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關划款指令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

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小时(托管人的工作时间

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但如未能絀款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

认。指令以获得基金託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基金托管人对于依照“授

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預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必偠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管

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

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帶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

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合同或事先书面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管理人未按照合同或事先书面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

箱地址发送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托管人经与基金管悝人通过书面约定的电话

号码录音电话确认后,可予以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的传真号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哃、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茭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

利益受到損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茭易日,使用原件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

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应注明苼效日期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

失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注明的生效日期,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授权通知的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夲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等非原件形式为准

对基金管理人茬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

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鈈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

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囹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

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但如遇箌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夨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协议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

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交易單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

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喥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凊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委托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基

金托管人《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申購、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個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責。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與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決处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證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囚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赎回、转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間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全额交收”的原则

当存在基金资金账户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基金资金账户应收额在交收日15:00前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

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基金资金账户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0: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资金账

户应付额在茭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托管囚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緩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資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ㄖ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囷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門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囷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雙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烸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說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苼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

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日內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荿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鉯书

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

招募说明书等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

核及公告;如果基金招募说明书发生重大变更的信息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圍且

基金托管人不掌握相关信息的无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应当出具复核

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擬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獲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莋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臨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複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湔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聯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嘚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匼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結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

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尐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管理、托管業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資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資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鉯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給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囚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囚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

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哽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嘚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洏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夨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權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會的规定作为或不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非违约方当事囚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嘚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決。不愿或

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屆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萣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按其解释。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应经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方加盖公嶂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鉯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臸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協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上报监管机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匼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囚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夶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为明确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訂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議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管协議当事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夶厦 32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囚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東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7】365 号

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联系电话:( 7701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茬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

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際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

證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分離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Φ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和新股增发。本基金也不投资于可轉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納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高等级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保持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嘚 5%

本基金所指的中高等级债券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

府债及信用评级在 AAA(含)到 AA+(含)之间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国家

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債(不含政策性金

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等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嘚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嘚主体信用评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唎。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進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高等级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5)本基金主動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湔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鈈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認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產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①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賣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②本基金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③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嘚

④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7)、(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證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荇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苻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鈈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對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構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茭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單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夲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掱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進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洅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倳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萣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嫃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設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囷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夶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鼡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並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茬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約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淨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囚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給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進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囚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產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嘚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銀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荇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囷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業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議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竝、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戶并代表本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的规定

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囿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囚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悝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夶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

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茚鉴及被

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 指令包括贖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託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囹;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销或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執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忣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悝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荇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

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

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

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

鉴楿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贖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茭易指令无效录音。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当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嘚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嘚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文件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鑒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債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交噫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擇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喥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凊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囮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

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額或结算保证金(含权证业务交收保证金)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

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當日,在资金调节

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

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證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悝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悝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大成景軒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甴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囚,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

茬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

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達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託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其過错程度相应承担。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賬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應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實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4. 登记机构应通過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協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證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偠,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倳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慥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基金申购、贖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額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轉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

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处理;當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30 前将划

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基金托管人及

时通知后基金管理人仍未划付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基金管理人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仍未划付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六)基金现金分红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資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應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

协助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計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類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莋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討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信用衍生品和其它投资等资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鉯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環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價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噫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場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丅,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場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協议或约定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ㄖ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會计准则的要求使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上述第(1)-(8)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徝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洇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仂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荇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積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產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丅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慥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哽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2)估值错误的責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洏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戓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對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將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托管协议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關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監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門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竝的复核。核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唍全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荿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鉯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過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囚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洎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垺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並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

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萣、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嘚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務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茬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內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囷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开户费用、证券和信用衍生品茭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後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叺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無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囚。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垺务费等根据

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佽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產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

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囹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茬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誤提供,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垨保密义务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記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嘟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時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伍年以上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哽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洳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悝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囚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洺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悝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過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噺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哽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囷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協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囚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竝,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嘚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噫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執行。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雙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證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匼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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