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亏损企业 企业年金领导为什么能拿年金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
08:48:44 &
来源:政策法规处
津国资考核〔2013〕10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
各市管企业:
为指导和规范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形成有利于国有企业长远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和控股企业。
二、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当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和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使广大职工切实享受企业发展带来的具体实惠。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盈利并完成上级国有股东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较稳定的年金支付能力。
(三)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由职工经过集体协商自愿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四、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按照劳动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企业在设计本企业年金方案时,应重点考虑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统筹设计年金方案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设计年金方案。
(二)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8%。制度实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比例相匹配。
首次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应结合经济效益状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缴费比例,不能因实行企业年金造成亏损。以后年度,随效益变化动态调整缴费比例:经济效益下降应调低缴费比例,经济效益严重下滑或连续两年亏损的要停止缴费。
(三)合理分配年金收益
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资金时,可以综合考虑岗位、技能、贡献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
(四)综合平衡新、老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收入水平,综合平衡各项福利待遇,实现年金方案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对实行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在获得稳定的基本养老待遇和企业年金收益的前提下,除国家政策规定外,企业原则上不再支付任何福利项目。
五、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制定的年金方案(草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按出资关系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市管企业年金方案直接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二)市管企业所属各级独资企业的年金方案由各市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各级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年金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前,由国有控股股东提出意见逐级报市国资委审核。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要按照市国资委审核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以后年度企业年金方案如有变化,须重新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审核程序。
(四)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实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或者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企业,若未履行相关审核手续,应当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报请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六、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市管企业要充分认识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帮助企业健全规章制度,监督年金方案实施,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的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制度,有效监督资金运营,加强档案管理,掌控动态信息,切实对企业年金管理工作负起责任。
(二)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年金方案,健全内部稽核监督机制,依法依规选择有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加强资金风险控制,确保职工到期享受应得的年金收益。
(三)国资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对企业年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市管企业要将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七、本意见自2013年12 月20 日起实施,到日废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考核[2007]13号)同时废止。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3年12 月20 日印发 
&&&&&&津ICP备号&&&&&&您是本站第&&位访客【字号: 】 【】 【】
财政部出台《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作者:丁冰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财政部日前发布《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分析人士指出,该办法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而近日有消息称,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人社部近日公布数据显示,企业年金近5年的总体收益率达到8.87%,比同期通货膨胀3.71%高出5.16%。  &
  上述办法明确,相关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执业需取得证券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与金融业务相关的企业。  &
  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如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其中,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具有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具备相应的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出现亏损,影响金融企业长远发展。  &
  在个人缴费部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性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在职工和金融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职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金融企业年金缴费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
  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有条件的大型金融企业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并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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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企业年金缴费合计不超上年工资1/6
作者:张西陆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西陆)4日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向公众征求意见,拟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担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制度。按现行企业年金制度,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将在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之外,还能一次或定期领取到一笔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的收入。  广州的企业(包括参加广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需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经与该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确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一是已依法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依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欠费记录或已清缴欠费的;二是生产经营较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建立企业年金前一年须有赢利,且有年金支付能力,或建立企业年金前三年须有两年赢利且该三年总体有赢利,同时企业有年金支付能力;三是企业内部行政管理、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民主管理、集体协商机构。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即企业每年缴费额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在符合该企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下,具体金额由企业行政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拟定,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对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工资挂钩的考核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其企业缴纳年金部分的费用可计入企业经营者的利润。但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出现年度亏损时,缴费则须符合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管相关规定。  可分期分批建立年金制度  由于企业年金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可分期分批地为本企业职工建立年金,企业在为第一批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须同时提交两年内为本企业内全部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方案。其中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拟分期分批建立的,应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同时,广州市企业行政部门拟订年金方案后(包括实施过程需修改方案的),如有需要,可先书面报市人社局预备案,市人社局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回复。预备案后,企业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报市人社局备案。  市民可在12月4日至12月13日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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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还有避税功能吗?请教了!
财务人如何应对失业危机?
最新政策解读、就业形势分析
有此证,升职加薪不是梦
你距离最高证书只有一指的距离
港中大-上国会强强联手
全球23强,免联考
本帖最后由 tianya1234 于
15:00 编辑
企业年金还有避税功能吗?
最近,一著名理财大师(CFPP)告诉我,企业年金是避税的好工具,从08年起就不再关注了,09年彻底看也不看了,不知现在有了何种花头?好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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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李利威
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以下简称694号文),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给予了明确,为了使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深入理解该税收文件,笔者现解读如下:
一、694号文出台背景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相关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在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福利范畴,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在694号文出台前,企业年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目前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一直对企业建立年金采取鼓励态度。但在实践中,我国企业的年金制度起步较晚,尚不成熟,很多企业处于观望状态。因此,近年来,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呼声一直不断,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出台了694号文件,该文件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对企业年金的税收处理给予了明确。
二、政策解读
笔者认为对该税收文件的理解需关注以下几点:
1、企业年金应区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根据69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由于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一般是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因此,69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就是说,对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并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缴费,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694号文首先明确,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但在如何计算个税时,该文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即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部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将降低该部分年金的适用税率,实为对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给予了税收扶持。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予以关注的是,由于694号文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尽量选择按月缴费的方式,以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合理降低员工个税税负。现举例如下:
某公司从2008年1月份起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个人缴费部分为4%。该公司员工王先生,2009年1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5000元,企业为其代扣基本养老保险400,医疗保险100元,失业保险50元,代扣企业年金200元,企业缴费的年金为200元,则应代扣代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为242.5+10=252.5元,其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王先生发放工资及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100—5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注意:不得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200元)
个人所得税:5=242.5元
第二步:计算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王先生应负担的个税
应税所得额:200元 (适用税率5%)
个人所得税:200*5%=10元。
(注意:此处直接将200元作为应税所得额,并查找适用税率)
第三步:该企业应代扣代缴王先生个税合计为242.5+10=252.5元。
2、对694号文下发前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694号文中规定,在该税收文件下发前即日之前,企业已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即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退税。对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仍以前述公司为例,如该公司在2008年未代扣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税,2008年度该企业共为王先生负担的企业缴费合计2400元,2008年度王先生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其适用税率15%,则其应补交的个税为:2400*15% -125=235元。笔者在此提醒企业,对该代扣代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相关规定,无需缴纳滞纳金。
3、对不能归属个人的已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允许退还已缴纳个税。
694号文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由于我国年金制度尚属起步探索阶段,可能出现企业已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同时已代扣代缴个税,但由于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个人无法享受年金福利的情况,对此,694号文件明确了退还个税的计算公式,即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4、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环节为企业缴费时即代扣代缴个税。
虽然在员工领取企业年金时代扣代缴个税更具有合理性,但由于考虑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而且我国税务机关也不具备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的征管能力,因此,694号文规定,由企业年金的个税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5、享受694号文税务处理规定的仅为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694号文的相关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透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七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由此可见,企业年金不仅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年金才能享受694号文规定的税收政策。如果企业未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年金方案,或者在企业年金之外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则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6、企业年金所得税处理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27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应同其它补充养老保险合并计算,如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看来没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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