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编不什么叫在职在编人员的人员,财政拔下来的工资单位怎么处理

  一个被蒙骗了十五年的“在编不在岗”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不幸遭遇   这封信是我写给长沙市市长信箱的,信件内容表述了全国“吃空饷”的严重问题,相关部门也回复了,但是对于自身的违法行为只字不提,令我十分不满,请有关部门重视,我相信全中国像我这样的受害者肯定不少,希望参加过干部转正定级的人员引起重视,一定是在编的人员。  我叫邓红江(身份证183312),男,现年37岁,家住浏阳市洞阳镇洞阳村街上组。1999年8月毕业后,我和2个同乡一同被分配到洞阳镇政府。当我满怀喜悦到镇政府报到时,却被时任书记廖红兵和熊绍兵告知安排在某企业单位当工人,并以已分配为由扣押了浏阳市政府分配办的派遣单,对此,我表示质疑。此后,我多次到镇政府询问工作分配情况,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这一过就是十五年。(当年我的老父亲为了让我能安排一个好的岗位,家庭条件差的情况下,借了一部分钱买了一件价值2000元的恒源祥羊毛衫送给廖红兵书记,要他凭票据去浏阳市店里取自己喜欢的款式和颜色,没想到他腐败恶劣,事情没办成,礼物却收下了。)  在寄希望获得这份工作的同时,为了维持生活,我开始了在某企业长达15年的打工生涯。直到2013年7月份,事情终于有了转机。那天,我去洞阳镇政府办事,无意中发现我和2个同乡的名字都被公示在洞阳镇政府在职人员的榜单上,我感到非常震惊。于是,我就用手机拍下了此份榜单有关内容,不料却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五、六名工作人员企图强行阻止我拍照,并马上撕碎了公示榜,但榜单的详细内容已被我存入手机中。  为了证实我是不是在编人员,我立即到浏阳市编委查询此事,终于找到事情的真相:从1999年至今,本人一直被不明不白挂靠在洞阳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企业服务站(有照片),属在编不在岗人员,享受财政拔款相关待遇。而我竟然对此一无所知,从来没有领过一分钱财政工资,也没有享受过其他任何应有的待遇。  近日,全国开展人事编制清理,日,我终于接到洞阳镇政府的上班通知书。然而,此时的我心里非常清楚不能再去上班了,因为我妻子于2011年生下了第二胎。但如果我一开始就知道我的身份是镇政府在编人员,我绝对不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更不会生二胎。  我本是一个农村娃,本想通过勤奋苦学来改变自己的命运,万万没想到今天会面临这种进退两难的局面,我该何去何从?谁又该为此次事件负责?请领导明查:  1、谁对我的命运巨大改变负责?我本是干部,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现在却成了一个四处打工的打工仔,本来我应该走上一条与现在完全不同的人生道路,是谁剥夺了我作为一个国家在编工作人员的工作权利?这其中的损失谁来买单?  2、十五年来,洞阳镇政府隐瞒我的干部身份、不安排我上班是导致现在这一切的根源,而我违反计划生育在后,没有因哪有果?计划生育使我受到了惩罚,那么,政府的违法行为又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难道又呈现古话:“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3、十五年来,是谁给予洞阳镇财政所的权利,将我的名单造册上交市财政局?套取了国家财政工资?这些钱流向何处?还是被某些人贪污、挪用?这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情况,是谁在操纵、谁在纵容?这不是简单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极有可能存在权钱交易黑幕或不正当利益输送,冤有头、债有主,强烈要求纪委进行深入调查,还我公道!党中央现在“打老虎”与“拍苍蝇”双管齐下,人民群众举双手赞成,殊不知乡镇基层某些“苍蝇”玩弄手中权力,鱼肉百姓,胡作非为,引起群众公愤,如不及时消灭这些“苍蝇”,党中央反腐成效可能会大打折扣!  4、十五年来,我的干部考核报告都是由洞阳镇政府工作人员代写、签名,并上交。镇政府组织办一直向我隐瞒情况,致使我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这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行为,是谁在操纵、谁在纵容?我即使是一个普通农民,也应该有知情权,何况一个基层干部?希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还原事件真相,给我一个详实的答复。  5、据我了解,浏阳市各乡镇都有类似的案例发生,导致这种事情普发,浏阳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是否也有失职?
  申诉人:邓红江  电 话 :   补充说明  以下是我上访浏阳各个主管单位,得到的回复,我对所回答内容非常不满:  1、洞阳镇纪委书记刘恋:这件事与她(他)们无关,是历史遗留问题,现在是在积极为我解决。我想问:她于2011年当选纪委书记,主管纪律、人事等,是渎职还是故意隐瞒?还是想继续套取国家财政工资?浏阳市早在2012年前就出台过《关于制止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杜绝吃财政空饷的通知》,难道她真的一点也不知道我的情况吗?2013年7月被我拍下张贴的公示榜上还在隐瞒真相,岗位编制一栏居然把我列为“其他”,而其他人员都是“在编不在岗”或是“在编在岗”人员。一开始说我的财政工资称之为人头经费,用于办公。现在又说都在洞阳财政所原封不动,等我去领。这个谎言是不是太可笑了?15年来,领导换了5、6届,不但没开除我,还为我违法套取国家财政拨款。就算是无法联系我,为什么这些工资不上缴市财政局或者开除我?按这种逻辑:那些贪官污吏只要将赃款原封交出就可以不追究任何责任吗?现任领导把自己撇得那么干净,如果不是这次国家政策严格落实到位,难道不会和上几届领导一样一直隐瞒下去吗?如果这个政策一辈子都没落实,现任领导不会想到去清查和证实,难道我要做洞阳镇政府一辈子的冤头鬼吗?  2、纪委接待室王君的神回复:(1)吃空饷是指我本人没上班而拿了财政工资,才叫吃空饷;现在是洞阳镇政府拿了我的财政工资只能叫人头经费,不能称洞阳镇政府吃空饷。按照她的意思:我的财政工资被吃了空饷,难道还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吗?这么说浏阳市纪委发的【浏纪发(2014)19号】文件第6页第(六)条关于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等违反工资政策问题该如何解释?(2)她说我们当时分配时是有政策可以安排在企业上。我问她:请你找出当年的文件给我看看,既然安排在企业为何编制在洞阳镇政府?她无言以对。(3)关于我反映的洞阳镇政府15年来有人代写“干部年终考核表”一事,她回答我是无证据瞎猜,否认此事。请问15年来如果没有“干部年终考核表”凭什么发放我的财政工资,这是谁的过错?难道上级各主管单位不用核实就可以通过吗?这种现象洞阳镇政府就有3个人,其他镇也有,整个浏阳还不知有多少个被蒙骗的无辜人?(所有对话均有录音为证)  3、【浏纪发(2014)19号】文件标明:“市人社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全市在编不在岗和“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牵头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涉及违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违法规定发放工资问题资金收缴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但是纪委不同意介入,既然由浏阳市纪委、组织部、编委、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六部门共同的文件都不能够执行,那么该文件精神又有何意义呢?现在不仅仅是吃空饷的问题,还涉及到部分领导干部虚报冒领财政拔款,纪委难道不应该介入调查?强烈要求纪委对此事追责,并将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回复给我一个交待!  4、浏阳市编委办某领导回复:我们只管登记、在编、进编与离编,其他一概不管。彭要政科长答应为我这件事跟洞阳镇政府协商买满前15年的养老保险?【浏纪发(2014)19号】文件明确规定:“返岗前,必须按政策缴足其离岗期间应缴的社会保险”。既然这样,何来协商,这是政府必须为我缴纳的。洞阳镇政府以我的名义虚报冒领财政拔款己经侵犯了我的个人权益,政府违法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承担后果,否则又怎能取信于民?除了缴纳社保之外,强烈要求政府给予我相应的经济补偿,绝不能不了了之。  5、浏阳组织部一工作人员看到我的报告:她说还是要找人社局解决。  6、浏阳人社局冷长征科长回复:当面说要为我与政府协商解决,可是我从洞阳政府领导听到的是人社科要开除我。请问我违反计划生育是2011年,开除我为什么不是在三年前,而是现在呢?这十五年人社科都干嘛去了?既然因为我犯法要开除,洞阳镇政府99年至上届的失职领导是不是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呢?你们的渎职该怎么办?都是些足不出户的干部,从不下乡调查就轻易下结论。  7、浏阳信访局回复:涉及干部问题,我们不受理,请送至纪委。  以上内容有凭有据,我要向洞阳镇政府讨个说法,请市委书记、市长还我公道?  洞阳镇政府回复市长信箱内容:  邓洪江:   你好! 关于你在长沙市市长信箱反映“一个被蒙骗了十五年的在编不在岗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不幸遭遇”的问题,我镇特别重视,经安排专人对此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简要经过   经了解,1999年8月,你和邓秀丽、王敏三人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洞阳镇政府(原洞阳乡政府),根据当时安排,你和邓秀丽安排到丰日电气公司上班,王敏安排在一水泥厂上班。近年来,你们几乎未与单位联系,也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据到市编办查阅相关信息显示,2001年4月,你们三人编制明确为镇企业办编,并于2002年4月转为编外管理,事由为自谋职业。现编制情况仍为安全生产监督与企业管理服务站编外管理人员(机构名称异动属全市统一变更)。经几次查找,你们三人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人才交流中心都查无档案。   2013年6月,根据市编办《关于印发浏阳市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库建设和事业单位预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在编人员(含编外管理及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上报,并如实公示,其中包括你本人不在岗人员的编制情况。   2014年6月,根据浏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浏阳市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浏纪发[2014]3号)文件及全市专题会议精神,经党政联席会研究,根据政策要求,决定通知在编不在岗人员回单位上班,并通知了你本人。在分配具体工作岗位时,根据党政会要求,组织计生办、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对所有在编不在岗人员离岗期间进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核实。经镇计生办核实,你于日违法生育第二胎,被洞阳镇计生办查处并征收了部分社会抚养费。考虑到情况的严肃性及严重性,镇党委当即通知所有应回岗的人员召集会议,当面核实所有人员的遵纪守法方面情况,你本人没提出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之后单独将你留下,与计生办人员共同再次核实,你承认属实。   镇党委政府多次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办、人社局等单位进行汇报,咨询解决办法。并多次与你进行沟通交流,协商相关遗留问题的解决。   二、初步处理情况   根据市编办、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的解释答复,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初步处理意见如下:一是因正在协商解决其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相关遗留问题,暂没有安排具体工作岗位没有从事具体工作,根据通知回单位时间,从2014年7月开始,发放你的基本工资。二是根据市人社局答复意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开除处分,拟按程序办理开除手续。   浏阳市洞阳镇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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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毕业赶上最后一批分配的大中专生注意了,2000年参加过干部转正定级培训的,肯定是有编制的人员,尤其是浏阳的,如果有与我相似遭遇的请与我联系。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关于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清理规范的实施意见
&&2017年  & &
关于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清理规范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建湖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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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清理规范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
通&& &&&知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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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建湖县委党的群众路线
&&&&&&&&&&&&&&&&&&&&&&&&&&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14年4月10日
关于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
进行清理规范的实施意见
根据《公务员法》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清理规范。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范围对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
二、时间要求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原则上4月底前到位。
三、清理办法
在编不在岗人员,须在4月30日前回原单位上班;如不回原单位上班的,一律停发工资,经本人申请,管理机关批准,可办理辞职或辞聘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辞退或解聘程序。
1、长期请病假的人员,须持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生建议等证明材料,重新履行请假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同意,并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休病假。
2、机关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管理机关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自愿辞职或辞聘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或辞聘手续,不再保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可委托县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4、在企业兼职(任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经组织批准,抽(借)用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进行重新登记。
6、其他在编不在岗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清理程序
1、排查摸底。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清理规范工作,及时排查本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建立健全相关资料台账,填写《全县机关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全县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于4月15日前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2、对接登记。清理规范的实施意见要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及时与在编不在岗人员见面,讲清政策和规定,确定去留意向,并填写《建湖县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建湖县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3、核实上报。各单位在详细核实在编不在岗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于4月25日前将相关表格以及本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等,书面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如没有在编不在岗情况的也要实行“零”报告。
4、办理手续。各单位要按照审批、报备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对拟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回原单位上班;对拟辞去公职不回原单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5、督促检查。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人社局、县编办组成联合督查组,于4月下旬对各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在规定时间内瞒报、漏报、漏清的单位,将追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联合县纪委(监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编办按工作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其中,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人员的清理规范,县编办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编制调整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相关人员工资关系审核和预算经费调整,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跟踪督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有违规在编不在岗行为的,一经查实,将采取对该单位编制核减和预算调整等措施,同时追究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次清理规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过细工作,及时清理,对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个性问题要及时请示研究,有效化解;对回原单位的人员要安排工作、明确职责,确保清理规范工作稳定有序。
1、《全县机关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
2、《全县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
3、《建湖县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登记表》
4、《建湖县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汇总表》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精神和中组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13〕50号)要求,以及《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非公企业兼职(任职)工作进行清理规范。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范围对象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非公企业兼职(任职)的(包括退二线人员)。
二、时间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原则上4月底前到位。
三、清理办法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到非公企业挂企服务人员,根据个人意愿,自愿回原单位上班的,须在4月30日前辞去企业职务,结清帐目,回原单位报到,并由所在企业出具相关证明,交单位备查;自愿继续在企业任职且企业愿意继续聘用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在4月30日前办理辞职或辞聘手续,不再保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可委托县人才服务中心代理。逾期30个工作日仍未办理的,将启动辞退或解聘程序。
2.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领办、合办非公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意愿,自愿回原单位上班的,须在4月30日前辞去企业职务,转让所持股权,妥善处理拥有资产,向单位出具股权和资产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回原单位报到;自愿继续领办、合办企业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在4月30日前办理辞职或辞聘手续,不再保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可委托县人才服务中心代理。逾期30个工作日仍未办理的,将启动辞退或解聘程序。
3.未经组织批准到非公企业兼职(任职)的,须在4月30日前回原单位上班。逾期30个工作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辞退或解聘程序。
4.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含20年),经本人申请,管理机关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退休后如需至企业兼职的,须按规定履行报告审批手续。
四、清理程序
1.排查摸底。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清理规范工作,及时排查本单位在编人员(包括退二线人员)在非公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建立健全相关资料台账。
2.对接登记。各单位要与本单位在非公企业兼职(任职)的在编人员(包括退二线人员)联系,讲清政策和规定,确定去留意向,填写《建湖县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非公企业兼职(任职)工作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3.研究上报。各单位要详细核实相关人员兼职(任职)办理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于4月20日前将相关表格以及本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等,书面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审批、备案。如没有兼职、任职情况的也要实行“零”报告。
4.办理手续。各单位要按照审批、报备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对拟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与所在企业办理交接手续,对拟辞去公职不回原单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启动辞退或解聘程序,其中拟辞职的科级干部须报请县委常委会研究。
5.督促检查。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县人社局组成联合督查组,于4月下旬对各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在规定时间内瞒报、漏报、漏清的单位,将追究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非公企业兼职(任职)清理规范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联合县纪委(监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编办按工作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其中,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人员的清理规范,县编办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编制调整,县财政局负责相关人员工资关系审核和预算经费调整,县纪委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跟踪督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有违规兼职(任职)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次清理规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清理,对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个性问题要及时研究请示,有效化解;对回原单位的人员要安排工作、明确职责,同时要加强对退二线人员的跟踪管理,确保清理工作稳定有序,富有成效。
1.《建湖县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非公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登记表》;
2.《建湖县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非公企业兼职(任职)情况汇总表》。
关于对全县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清理规范的
实 施 意 见
一、范围对象
全县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县直部门及所属单位。
二、时间要求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原则上4月底前到位。
三、清理规范内容
1、大力精简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能减则减”的原则,做到“五个一律”:国务院和省、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县的初审事项和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登记、年检、年审、监测、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以改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专项评估、评审、预审等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做好市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凡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一个不漏地纳入县级行政权力目录,并逐一明确审批部门、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统一向社会公开。编制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调整或者变更过程和结果的动态化管理。
2、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
3、认真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再造
4、扎实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
四、方法步骤
关于对全县中介机构进行清理规范的实施意见
根据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建发〔2014〕1号)文件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县中介机构进行清理规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审批服务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资产、土地、环保、安全、测绘等评估、图审机构;检测、监理等鉴定机构;税务、招投标、企业注册、企业年检等代理机构;会计、审计、审核等审计中介机构。
二、时间要求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原则上4月底前到位。
三、清理规范内容
1、从业资质。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持证经营;执业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职称,并取得必备的执业资格证书;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中介服务具有法律依据。
2、脱钩改制。中介机构的组织人员、职能工作、资产财务和办公场所必须与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 “四分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取酬。
3、执业行为。按规定程序办事,诚实守信,规范服务,不得超范围中介服务和垄断经营、操纵服务市场。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中无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行为。不得向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支付“回扣”或“分成”。
4、行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违规违纪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日常监管到位。
四、方法步骤
1.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行业内对中介机构所具有的管理职能、管理依据,分析查找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摸清行业内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检查中介机构的设立和执业情况,分析查找存在问题;检查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情况;对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自查情况登记表,于4月上旬报送县优化办。
2.是对列入清理规范范围的中介机构,围绕从业资质、脱钩改制、执业行为、行业监督等四个方面,逐一进行重点检查;汇总重点检查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反馈;责成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于4月中旬报送县优化办。
3.是组织对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报送的整改方案进行过堂审核;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处理的初步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抓好问题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制定完善制度规范。
五、组织领导
县成立中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县中介机构清理规范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清理规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所属中介机构的专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要严肃工作纪律,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问题隐瞒不报或整改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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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规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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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穴市委组织部武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穴市财政局武编办[2014]18号 关于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规范管理的通  知 各镇、办事处党委,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武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对象范围和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三放活”或外出谋职、歇岗轮岗、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招商引资人员;长期病假事假人员;犯错误后未上岗人员;违规借调人员;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且未到龄未上岗人员;等等。二、规范意见(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三放活”或外出谋职、歇岗轮岗、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招商引资等方式离职离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职业。原已办理上述手续的干部,单位党组织要以书面形式责令其返岗,愿意回原单位上班的,一般由原单位按原职级安排相应工作;不愿意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有关规定,由干部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党组织申报,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辞去公职的手续。对少数既不愿回原单位工作,又不办理辞去公职手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由单位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已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按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处理,未开展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予以辞退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理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二)规范长期病假事假人员的审批。因病请假人员应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销假。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执行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月起执行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获得省部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有关规定提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公务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仍严格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提前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因私事处理需要请事假,应报请单位领导批准执行事假并按期销假。事假超过假期(含续假)未归的,按旷工处理。各单位要从严控制事假人数和期限,并与工资奖金挂钩。公务员请事假,1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应视为旷工并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21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原则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三)加强犯错误后恢复工作的人员管理。对犯错误后未上岗的人员,在被批准恢复正式工作后,原则上要求回原单位继续上岗,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特长,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鼓励和引导他们继续为事业发展献智献策。要遵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基本方针,促使他们自觉践行群众路线,真心实意转变作风。要加强对犯错误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日常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对继续犯错误者,要依规加重处分;犯错误的人员转化后,符合表彰奖励、任用晋升条件的,应与其他工作人员同样对待。(四)严格控制借调人员的审批。各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人员,确因阶段性、突发性工作需要,可临时借调工作人员帮助从事专项工作。借调工作人员实行报告审批制度,要求借调单位先与借出单位沟通,确定具体借调人员,详细说明借调的理由、起止时间,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并提出初步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经市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对不履行借调手续,擅自违规借调的人员,将责令借调人员退回原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借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一年,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返回原单位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借调手续。(五)加强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对从领导班子成员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单位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身体状况及工作特长,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做力所能及的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提供服务;授权非领导职务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职责;也可根据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个人特点,分工非领导职务干部协助或分管单位某方面的工作和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完成全市的中心工作任务;单位的重大决策在召开党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前应采取事先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决策中的参谋和咨询作用。非领导职务干部要不断加强党性锻炼,自觉参加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执行机关考勤制度,积极支持领导班子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和威信。(六)其他有关情况的处理意见。经组织选派外出学习,原单位要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习期限、工资待遇、毕业去向、违约责任等事项。学习期满未回原单位工作,按协议处理,并从应回到原单位工作之日起停发工资,已发的要予以清退上缴。未经批准脱产学习仍然领取工资津贴的,要一律予以清退上缴,既未履行审批手续又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按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非定向研究生和按国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招生计划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必须转移到就读学校,在学期间不发工资,已发的应当上缴。对本《通知》出台之前的乡镇配套改革分流人员、个别单位办理的内部承认的“退养”、“离岗休养”等人员等等,如不违背新政策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当年的优惠政策,但今后一律不得重新审批。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由镇(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全面落实规范工作任务。对相关人员离岗期间违规发放的工资和津贴等,由单位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二)认真自查,及时处理。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摸底工作,核实人员情况,经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形成处理结果。各单位如实填报《武穴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规范结果汇总表》,由主管部门于1月10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没有规范任务的,也要实行书面“零”报告。(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政策,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规范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将切实加强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建立联动督查机制,定期对人事纪律执行情况、工资津补贴发放情况和编制管理情况开展督查。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编人员离岗,一经发现,冻结人事编制关系,追缴财政已核拨的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中共武穴市委组织部     武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穴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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