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中关于阿根廷提单要求的一个要求,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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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有一越南的L/C, 附加条款里70%L/C 金额D/P,另外30%需要提供设备安装后经进口商签字的检验证明, &/P&
&P&请问:& & 你们遇到此情况没有?&/P&
&P&& && && &&&30%金额是做成托收吗? DRAFT要做成70% 和30%各一份吗?&/P&
&P&& && && &&&面函上需要怎么注明?&/P&
&P&倘若交单时没提供检验证明, 怎么处理?..&/P&
&P&倘若交单时提供了检验证明,因为L/C 要求1/3提单寄给进口商, DRAFT 是100%金额吗?&/P&
&P&& && && && &&/P&
&P&& && &&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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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信用证应该有收款的具体指示,一般来说汇票金额为70%的金额。另外的30%等受益人提供检验证明后收取。&/P&&P&从信用证中的进口设备并需要安装成功才签发检验证明的情况来看,交单时检验证明一般难以提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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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quote&
&P& 附加条款里&FONT color=#ff0066&70%L/C 金额D/P&/FONT&,另外30%需要提供设备安装后经进口商签字的检验证明, &/P&
&P&请问:& & 倘若交单时提供了检验证明,因为L/C 要求1/3提单寄给进口商, DRAFT 是100%金额吗?&/P&&/DIV&
&P&没有看懂是什么意思,是说47A有提到30%的尾款用D/P结算吗?提供检验证证明是针对70%的还是30%的付款?&/P&
&P&如果检验证明是针对70%的,那基本上可以判定是软条款无疑。无论如何,收到设备安装验收再加上验收证明寄回国内的时间已经远远超出交单期的时效。这样的软条款+1/3提单直寄,呵呵,不是可靠交易对手的话,不做也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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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软条款。收款应该是分2次,第一次凭相符单据收取70%的款项,第2次凭验收证明(检验证明)收取余下的30%,一般来说机器的调试时间很长,不可能和第一次交单的单据同时提交,因此信用证的附加条款应该对余下30%款项作出如何收取的规定(即凭该证明由出口方银行寄往开证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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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同意四楼,比较常见,一般出口机器类,需要安装调试&/P&&P&第一次:70%金额的汇票和单据&/P&&P&第二次:30%金额的汇票和进口商签字的检验证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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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如果调试时间较长,请问如何保证第二次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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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信用证有效期都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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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lc有其他规定,安装证明同样要在效期内提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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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B/L)填制要求、类别、背书及注意事项---gagagg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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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鼠银元 元
本帖最后由 gagaggogo 于
15:52 编辑
今天看到&&发的关于提单是否要盖章的一个问题帖,
相信大家都对提单不陌生,当然刚做外贸而又非外贸专业的朋友遇到不懂行的货代可能会比较迷糊,
于是我今天就结合自己之前所学,稍微整理了一下有关提单方面的资料,写一个帖子希望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分享有关提单的内容:第一节:提单上的内容以及中英对照,
第二节:提单的种类,---沙发楼第三节:提单中注意的事项,---地板楼
感谢百度ID:mm1231010 和 wumu1142
第一节:提单上的内容以及中英对照& &&&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1)SHIPPER托运人&&
10)B/L&&NO.&&
&&C&&O S C O&&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CHINA&&OCEAN SHIPPING(GROUP)CO.&&
&&& && && && && && && & ORIGINAL&&
&&COMBINED&&TRANPORT BILL OF LADING2)CONSIGNEE收货人&&
3)NOTIFY&&PARTY通知人&&
4)PLACE&&OF RECEIPT收货地&&
5)OCEAN&&VESSEL船名&&
6)VOYAGE&&NO.船名 航次&&
7)PORT&&OF LOADING装运港&&
8)PORT&&OF DISCHARGE卸货港&&
9)PLACE&&OF DELIVERY目的港&&
11)MARKS唛头&&12)NOS.&KINDS OF&&PKGS 包装与件数 13)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 14)G.W.(kg)毛重和体积&&15)MEAS(m3)
16)TOTAL&&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IN WORDS)总件数&&
&&FREIGHT&&& CHARGES&&运费支付&&
&&REVENUE&&TONS&&计费吨数&&
&&RATE&&价格&&
&&PREPAID预付&&
&&COLLECT&&到付&&
PREPAID&&AT预付&&
PAYABLE&&AT应付&&
17)PLACE&&AND DATE OF ISSUE&& 签发地点与日期&&
TOTAL&&PREPAID&&总额预付&&
18)NUMBER&&OF ORIGINAL B(S)L&&正本提单份数&&
LOADING&&ON BOARD THE VESSEL&&
&&19)DATE& && && && && && &&&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T/T方式下Shipper就是卖方了,L/C方式下受益人其实大多数也就是卖方。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具体的区别,请参考第二节的详细介绍。
3: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T/T方式下如果是记名提单,一般会写SAME AS CONSIGNEE。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of&&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Main&&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Transit&&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另外,对美国和加拿大O.C.P(Over1and&&Common&&Points)地区出口时,卸货港名后常加注“O. C. P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O. C. P&&Chicago”,可在提单目的港填制:Los&&AngeIes&&O. C. P;如果要求注明装运最后城市名称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唛头下加注“O. C. P.& &Chicago”,以便转运公司办理转运至“Chicago”。
7、唛头(shipping&&Marks /Marks&&& Nos.)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卖方决定缮制,并注意做到单单一致。
8.包装与件数(No. & kind&&of&&Packages)。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单位件数与包装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文字数目。如总件数为320&&CARTONS填写在该栏项下,然后在总件数大写栏(Total&&numbers&&of&&Packages&&in&&Words&&)填写:Three&&hundred&&And&&Twenty&&Cartons&&on1y。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别填列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300& && &&&Cartons400& && &&&Iron drums700& && &&&PackagesSAY TOTAL THREE HUNDRED CARTONS, FOUR HUNDRED IRON DRUMS AND SEVENHUNDREND PACKAGES ONLY.
9.商品名称(描述)( Description&&of&&Goods )。原则上提单上的商品描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但若信用证上货物的品名较多,提单上允许使用类别总称来表示商品名称。如出口货物有餐刀、水果刀、餐叉、餐匙等,信用证上分别列明了各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但包装都用纸箱,提单上就可以笼统写:餐具×××Cartons。
10.毛重和体积(Gross&&Weight & Measurement)。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提单上一般只填货物的总毛重和总体积,而不表明净重和单位体积。一般重量均以公斤表示,体积用立方米表示。因为单证当中有专门的装箱单会列明具体每一项的,比如说(当然是要英文的),No:1-No:10& &餐刀& &&&10箱,& &50KG, 0.8CBM,No:11-No:15&&水果刀& &5 箱,& &45KG, 0.6CBM,No:16-No:22&&餐叉& &&&7箱,& & 50KG, 0.9CBM,
11、运费支付(Freight & Charges)。信用证项下提单的运费支付情况,按其规定填写。一般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分为两种:若在 CIF 和 CFR 条件下,则注明“Freight&&Prepaid”或“Freight&&Paid”;FOB 条件下则填“Freight&&Collect”或“Freight&&Payable&&atDestination”。若租船契约提单有时要求填:“Freight&&Payable&&as&&Per&&Charter&&Party”。有时信用证还要求注明运费的金额,按实际运费支付额填写即可。
12.签发地点与日期(P1ace&&and&&date&&of&&Issue)。提单的签发地点一般在货物运港所在地,日期则按信用证的装运期要求,一般要早于或与装运期为同一天。有时由于船期不准,迟航或发货人造成迟延,使实际船期晚于规定的装期,发货人为了适应信用证规定,做到单证相符,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或符合装运期的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e一Dated&&B/L);另外,有时货未装船或未开航,发货人为及早获得全套革据进行议付,要求船方签发已装船提单,即预借提单(Advanccd&&B/L)。这两种情况是应该避免的,如果发生问题,或被买方察觉,足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13.承运人签章(Signed&&for&&the&&Carrier)。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才能生效。若信用证要求手签的也要照办。对于海运提单由哪些人签署才有效的问题,《UCP500》作了新的补充规定,即第23条a(1)款中规定签署人可以是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14.提单签发的份数(No.&&of&&Origina1s&&B/L)。T/T方式下,一般要问客户需要几份,是正本还是电放?如果是已经收尾款的情况下电放的费用跟寄单的费用是差不多的,为了避免提单在邮寄过程当中遗失,一般会选择电放(TELEX RELEASE B/L)而当提单电放之后提单上是会有TELEXRELEASED章,表示已经电放。而在电放下,由于不再寄单给客户,因此对于商业发票,装箱单或有其他单证,一般要求盖上公司的章(方形那个中英文的)并扫描或拍照后给客户发电子档以方便清关。信用证支付方法下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出具要求的份数。例如信用证规定:“Full&&set3/3&&Origina1&&c1ean&&on&&board&&ocean&&Bil1&&of&&Lading….”,这就表明提单签发的正本三份,在提交给银行议付时必须是三份正本。若在提单条款上未规定份数,而是在其它地方指明:“…available&&by&&beneficiary’s draft&&at&&sight&&drawn&&on&&us&&and&&accompanied&&by&&the&&following&&documents&&induplicate”,表明信用证所要求提交的单据,当然包括提单,全都是一式两份。又如信用证规定:“Full&&set&&of&&clean&&on&&board&&Bil1&&of&&Lading&&issued…”,此种规定没有具体表明份数,而是指“全套”,根据《UCP500》第23条a(4)款规定:“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果签发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立的全套正本。因此,对此类规定,就要看实际船方签发正本的份数而定。
15.提单号码(B/L NO.)。一般位于提单的右上角,是为便于工作联系和核查,承运人对发货人所发货物承运的编号。其它单据中,如保险单、装运通知的内容往往也要求注明提单号。
海运提单除上述正面的内容外,一般背面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条款(Terms&&and&&Conditions&&of&&Shipment&&mutually1greed:),理论上应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约定的事项,但实际上是承运人单方面印定的,托运人很少有修改的机会。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提单是双方运输契约的证明,而不能说是运输契约或合同的原因。由于各国航运公司提单的格式不同,其条款的规定内容也互不一样,内容较多,如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定义、承运人责任条款、运费和其它费用条款、责任限额、共同海损等等,其内容虽多也大同小异,可以归类,一般首要条款中要规定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依据。
亲,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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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提单的种类,
一: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分: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记名提单虽然安全,不能转让,对贸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认为:由于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欧美法系国家中,在记名提单下,有些国家没有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
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
记名背书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不记名背书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T/T方式下: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
信用证下: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Bank”,收货人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因为我们有听的比较多的就是清洁提单,倒签提单等,那它们的具体意思是什么呢,可以看一下它们的定义,内容比较长,可以Ctrl + F查到你想了解了,有针对性的学习一下。
二)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
& &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 & 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凡以CIF或CFR条件成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应提供已装船提单。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更是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1993年重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只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 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待装提单,或简称待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时,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地,但还未装船。所以,这种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船时间,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肯接受这种提单。但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同样,托运人也可以用待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 & 这种待运提单于19世纪晚期首先出现于美国,其优点在于:对托运人来说,他可以在货物交承运人保管之后至装船前的期间,尽快地从承运人手中取得可转让提单,以便融通资金,加速交易进程。而对于承运人来说,则有利于招揽生意,拓宽货源。但这种提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因待运提单没有装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货不及时而使货主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待运提单上没有肯定的装货船名,致使提单持有人在承运人违约时难以向法院申请扣押船;第三,待运提单签发后和货物装船前发生的货损、货差由谁承担也是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和提单条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确规定的问题,实践中引起的责任纠纷也难以解决。基于上述原因,在贸易实践中,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 &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承运人在内陆收货越来越多,而货运站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货物质量不会受到影响。港口收到集装箱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可持“场站收据”向海上承运人换取“待运提单”,这里的待运提单实质上是“收货待运提单”。由于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已向两端延伸,所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集装箱运输中银行还是可以接受以这种提单办理货款的结汇的。
& &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 & 由此可见,从承运人的责任来讲,集装箱的“收货待运提单”与“已装船提单”是相同的。因为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港口收货时开始的,与非集装箱装运货物从装船时开始不同。现在跟单信用证惯例也允许接受集装箱的“收货待运”提单。但是在目前国际贸易的信用证仍往往规定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使开证者放心。
(三)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 &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
& &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外,当拒绝接受。”可见,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 &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 & 由此可见,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
& & 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 &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 &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四)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1.直达提单(Direct B/L)
& & 直达提单,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与收货人的提单。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如果提单背面条款印有承运人有权转船的“自由转船”条款者,则不影响该提单成为直达提单的性质。
& & 使用直达提单,货物由同一船舶直运目的港,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节省费用、减少风险,又可以节省时间,及早到货。因此,通常买方只有在无直达船时才同意转船。在贸易实务中,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则买方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才能结汇。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 &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和风险,并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信用证内均规定不允许转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达船的港口,买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转船。
& & 按照海牙规则,如船舶不能直达货物目的港,非中转不可,一定要事先征得托运人同意。船舶承运转船货物,主要是为了扩大营业、获取运费。转运的货物,一般均属零星杂货,如果是大宗货物,托运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发生转船问题。转运货物船方的责任可分下列3种情况:
(1)第一航程与第二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各自负责,互不牵连;
(2)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在货物转运后承担费用,但不负责任;
(3)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负责到底。
上述3项不同责任,须根据转运的过程和措施不同而定。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 &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船船(海海)联运在航运界也称为转运,包括海船将货物送到一个港口后再由驳船从港口经内河运往内河目的港。
& & 联运的范围超过了海上运输界限,货物由船舶运送经水域运到一个港口,再经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至目的港,先海运后陆运或空运,或者先空运、陆运后海运。当船舶承运由陆路或飞机运来的货物继续运至目的港时,货方一般选择使用船方所签发的联运提单。
4.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
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是指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由一个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所签发的提单。提单内的项目不仅包括起运港和目的港,而且列明一程二程等运输路线,以及收货地和交货地。
(1)多式联运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组成的,多式联运提单是参与运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协同完成所签发的提单;
(2)组成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中其中一种必须是国际海上运输;
(3)多式联运提单如果贸易双方同意,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由承担海上区段运输的船公司、其他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dport Operato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签发;
(4)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制约着多式联运。
(五)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 &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 & 简式提单,又称短式提单、略式提单,是相对于全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在正面印有“简式”(Short Form)字样,以示区别。简式提单中通常列有如下条款:“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提单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
& & 简式提单通常包括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和非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1)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以航次租船的方式运输大宗货物时,船货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要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货物装船后承租人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作为已经收到有关货物的收据,这种提单就是“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因为这种提单中注有“所有条件均根据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或者注有“根据……租船合同开立”字样,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因为银行不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额外风险,所以当出口商以这种提单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一般不愿接受。只有在开证行授权可接受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时,议付银行才会同意,但往往同时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收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 &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一般应和租船合同中所规定的船东责任相一致。如果提单所规定的责任大于租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在承租人与船东之间仍以租船合同为准。
(2)非租船合同项下的简式提单。为了简化提单备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实际上只签发给托运人一种简式提单,而将全式提单留存,以备托运人查阅。这种简式提单上一般印有“各项条款及例外条款以本公司正规的全式提单所印的条款为准”等内容。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这种简式提单。这种简式提单与全式提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六)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 &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以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填写签发日期,以免违约。
& & 签发这种提单,尤其当倒签时间过长时,有可能推断承运人没有使船舶尽快速遣,因而承担货物运输延误的责任。特别是市场上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借口拒绝收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是为了贸易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在该票货物已装船完毕,但所签日期是船舶已抵港并开始装货,而所签提单的这票货尚未装船,是尚未装船的某一天;或签单的货物是零星货物而不是数量很大的大宗货;或倒签的时间与实际装船完毕时间的间隔不长等情况下,取得了托运人保证承担一切责任的保函后,才可以考虑签发。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 &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 & 这种提单往往是当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船期延误,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受货载,估计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时,托运人采用从承运人那里借出提单用以结汇,当然必须出具保函。签发这种提单承运人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能构成承、托双方合谋对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签发这种提单的后果:
(1)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而签发提单,即货物未经大副检验而签发清洁提单,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2)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改变原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这样就会很容易地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欺诈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甚至诉讼。
(3)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表明,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货损赔偿责任,而且会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引免责条款的权利,即使该票货物是因免责事项原因受损的,承运人也必须赔偿货物的全部损失。
& & 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很大,由此引起的责任承运人必须承担,尽管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这种保函同样不能约束收货人。比较而言,签发预借提单比签发倒签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更大,因为预借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者装船还未完毕时签发的。我国法院对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的判例,不但由承运人承担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赔偿货款损失和利息损失,还赔偿了包括收货人向第三人赔付的其他各项损失。
3.过期提单(Stale B/L)
& & 过期提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口商在装船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按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晚于信用证到期日。”二是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这种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因此,近洋国家的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有“过期提单也可接受”的条款(Stale B/L is acceptance)。
(七)按收费方式划分
1.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 & 成交CIF、CFR价格条件为运费预付,按规定货物托运时,必须预付运费。在运费预付情况下出具的提单称为运费预付提单。这种提单正面载明“运费预付”字样,运费付后才能取得提单;付费后,若货物灭失,运费不退。
2.运费到付提单(Freihgt to Collect B/L)
以FOB条件成交的货物,不论是买方订舱还是买方委托卖方订舱,运费均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iion),并在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字样,这种提单称为运费到付提单。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运费,收货人才能提货。
3.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 B/L)
& & 最低运费提单是指对每一提单上的货物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所签发的提单。如果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批量过少,按其数量计算的运费额低于运价表规定的起码收费标准时,承运人均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为这批货物所签发的提单就是最低运费提单,也可称为起码收费提单。
八)其他各种特殊提单
1.运输代理行提单(House B/L)
& & 运输代理行提单是指由运输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航运实践中,为了节省费用、简化手续,有时运输代理行将不同托运人发运的零星货物集中在一套提单上托运,而由承运人签发给运输代理行成组提单,由于提单只有一套,各个托运人不能分别取得提单,只好由运输代理人向各托运人签发运输代理人(行)的提单。由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运输代理人组织的拼箱货使用这种提单有利于提高效率,所以这种提单的使用正在扩展。
& & 一般情况下,运输代理行提单不具有提单的法律地位,它只是运输代理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而不是一种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故不能凭此向承运人提货。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的规定,除非提单表明运输行作为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的提单,或国际商会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运输提单可以被银行接受外,银行将拒收这种提单。
2.合并提单(Omnibus B/L)
& & 合并提单是指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同一船舶装运的同一装货港、同一卸货港、同一收货人的两批或两批以上相同或不同的货物合并签发一份提单。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了节省运费,常要求承运人将本应属于最低运费提单的货物与其他另行签发提单的货物合并在一起只签发一份提单。
3.并装提单(Combined B/L)
& & 这是将两批或两批以上品种、质量、装货港和卸货港相同,但分属于不同收货人的液体散装货物并装于同一液体货舱内,而分别为每批货物的收货人签发一份提单时,其上加盖有“并装条款”印章的提单,称为并装提单。在签发并装提单的情况下,应在几个收货人中确定一个主要收货人(通常是其中批量最大的收货人),并由这个主要收货人负责分摊各个收货人应分担的货物自然损耗和底脚损耗。
4.分提单(Separte B/L)
& & 这是指承运人依照托运人的要求,将本来属于同一装货单上其标志、货种、等级均相同的同一批货物,托运人为了在目的港收货人提货方便,分开签多份提单,分属于几个收货人,这种提单称为分提单。只有标志、货种、等级均相同的同一批货物才能签发分提单,否则,会因在卸货港理货,增加承运人理货、分标志费用的负担。分提单一般除了散装油类最多不超过5套外,其他货物并无限制。
5.交换提单(Switch B/L)
& & 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但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
& & 当贸易合同规定以某一特定港口为装货港,而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因备货原因,不得不在这一特定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装货时,为了符合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关于装货港的要求,常采用这种变通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交换提单。
& & 签发交换提单的货物,一般由同一艘船进行直达运输,中途港并不换装,只不过由承运人在中途港的代理人收回原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签发以中途港为货物启运港的提单而已。
6.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
& & 舱面货提单又称甲板货提单。这是指货物装于露天甲板上承运时,并于提单注明“装于舱面”(On Deck)字样的提单。
& & 在贸易实践中,有些体积庞大的货物以及某些有毒货物和危险物品不宜装于舱内,只能装在船舶甲板上。货物积载于甲板承运,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很大,除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如木材,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装于舱面的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外,承运人或船长不得随意将其他任何货物积载于舱面承运。如果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舱面,一旦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将失去享受的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但是,如果签发的是表明承、托双方协商同意的,注有“装于舱面”字样的舱面提单,而且实际上也是将货物积载于舱面,那么,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是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承运人仍可免责。否则即使货物装在甲板上而没有批注,承运人对此要像装舱内货一样负责。
& & 为了减轻风险,买方一般不愿意把普通货物装在舱面上,有时甚至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舱面货提单。银行为了维护开证人的利益,对这种提单一般也予以拒绝。
7.包裹提单(Parcel Receipt B/L)
& & 包裹提单是指以包裹形式托运的货物而签发的提单。这是承运人根据贸易上的特殊需要而设定的一种提单。它只适用于少量货物或行李,以及样品和礼品的运输。对于这种提单,承运人一般都对货物的重量、体积和价值规定了限制条件,比如重量不得超过45kg(或100 Ib);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或5立方英尺);价值在10英镑以下等。对于包裹提单的货物,收取较低的运费,小量样品甚至可免费运送。这种提单不能转让,对货物的灭失,承运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8.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 & 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下主要的货运单据,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而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它与普通货物提单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点:
(1)由于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地点不同,一般情况下,由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以此换取集装箱提单结汇。
(2)集装箱提单的承运人责任有两种:一是在运输的全过程中,各段承运人仅对自己承担的运输区间所发生的货损负责;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整个运输承担责任。
(3)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必须在条款中说明。因为有时由发货人装箱,承运人不可能知道内装何物,一般都有“Said to Contain”条款,否则损坏或灭失时整个集装箱按一件赔偿。
(4)提单内说明箱内货物数量、件数,铅封是由托运人来完成的,承运人对箱内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予负责,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5)在提单上不出现0n Deck字样。
(6)集装箱提单上没有“装船”字样,它们都是收讫待运提单,而提单上却没有“收讫待运”字样。
另外,提单按船舶经营性质划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按提单使用有效性可划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按货物运输形式划分为件杂货提单和集装箱运输提单;按货物进出口划分为进口货运提单和出口货运提单,等等。
书上的,好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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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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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agaggogo 于
15:51 编辑
第三节:提单中注意的事项以及T/T付款下如何避免风险
首先肯定是单证相符,各个项目的信息不能有错误了,细心,细心,再细心!
一般货代在出正式提单前会出一份核对联给到你,自己要好好检查,如无误而又第一次与客户合作或有必要时可以发给客户,并说明这只是核对信息所有,如无错误将按此联出提章,一般发现有错误,你就可以要求货代修改,并在修改之后再发客户确认。
其次针对提单要不要签字盖章的,简言之如果Consignee一栏有具体客户的信息的就不用签盖;如果此一栏为空白或其他的(比如说TO BEARER,TO ORDER OF,TO ORDER OF +人名或SHIPPER或ISSURING BANK)就要签盖背书。
再次关于签盖背书,具体的参照第二节内容,简单的列个表
背书是指在B/L后面作出说明并签字盖章,这个单是公司方形的中英文章节
gagaggogo解释CONSIGNEE 栏内容背书要求不记名提单(空白)或“To bearer”不用背书,谁拿提单谁就能提货。不记名指示提单“To bearer”不用写内容,只有提单后面签字盖章即可,谁拿提单谁就能提货。记名指示提单(多为T/T付款方式下)“To order”或“To& &Order& &of&&Shipper”在提单日后面写上“Deliver& &to& & ××”或“Endorsed& &to& &××”&&然后签字盖章记名指示提单(L/C付款方式下)L/C中规定“To& &Order& &of&&Applicant”&&&& 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并在提单后面签字盖章记名指示提单(L/C付款方式下)L/C中规定“To& &Order& &of&&Issuing&&Bank”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Bank”并在提单后面签字盖章细心的朋友会发现黄色部分“To bearer”即具有不记名提单又具有不记名指示提单的双重性质,而国际上不太认同不记名提单,这么一来的话,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是需要记名背书或不记名背书的。
下面我们来讲讲一下T/T方式下的交易方式可能遇到的一些疑问和情况。
一、为什么有时候外商无需提单即可提货?
我们知道,提单理论上应该是“物权凭证”,即谁“合法取得”提单,谁就等于拿到了货物。
提单上有发货人(出口商)Shipper、承运人(货代/船东)Carrier、收货人Consignee、通知方Notify Party四方。其中“收货人Consignee”决定了货物的归属。
“收货人Consignee”通常有两种填写方式:
一是“凭指示(TO ORDER或TO ORDER OF...)”,即收货人是谁还未定,这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原持有人在提单背面签字,表示转让)自由转让,比较贵重-----因为谁“合法”拿到提单,货物就是谁的。这样的提单就是“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的操作中,外商拿不到正本提单就无权提货(除非货代和船公司乱来,违法无单放货),很保险,推荐大家使用。信用证项下,银行通常也会要求出具这样的提单。
另一种就是记名提单,即“收货人Consignee”栏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公司名址(通常是外商),只有这家公司才能提货。因为具体规定了收货人,所以别人即使拿到提单也没用,此提单也无法转让。另一方面,正因为规定死了提货人,只有他才能提货,所以一些国家就认可这个收货人即使没有正本,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就能提货。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业务中会碰到外商没拿到正本提单也能提货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把货物交给货代开出记名提单,几乎就等于直接交货给外商。如果此时没有收回货款,就有一定的风险,付款与否就靠外商自觉了。记名提单也就失去了“物权凭证”的效力。
二、哪些国家可以无需记名提单正本即可提货?
并非所有国家都可以无(记名提单)正本提货的。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法律体系有两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只有英美法系,过去认为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所以英美法系的国家容易发生记名提单下私自提货的现象。
英美法系国家有:
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香港、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哈马、博茨瓦纳、文莱、喀麦隆、塞浦路斯、斐济、冈比亚、加纳、格林纳达、圭亚那、牙买加、肯尼亚、基里巴斯、莱索托、马尔代夫、马耳他、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瑙鲁、尼日利亚、塞舌尔、塞拉利昂、南非、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坦桑尼亚、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图瓦卢、乌干达等。
有疑虑时,大家可以在网上查查此外商是否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不过,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英国),最近几年也出现了一些判例,认为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英美法系中是判例即法律的,可以看成是一种转机。虽然如此,还是要谨慎,毕竟预防为主,一旦出事,哪怕打官司赢了,对绝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更何况还不一定打得赢,老手些的外商很容易把诉讼变成商业纠纷,扯皮几年。
所以,对于不熟悉的外商,尤其是D/P的,最好慎用记名提单。实际上记名不记名的,在正经的生意操作中不会给外商带来太多不便。
我们给客人签的合同上是合同生效时付30%的订金,产品出厂前付清余款,客人订金按时付了,可现在要发货了,客人确说要我们先发货,拿到提单后传真给他们,他们才打款,我们收到款后,再将提单寄给他们,请各位外贸高手指教指教,这样安全吗?
这个要看你的船公司是对方指定还是自己找的船公司,若是自己的船公司,你可以把提单传真给对方,然后跟船公司写一份申明资料,没有你们的书面允许是不能把货物交给客户的.等你收到钱后,然后传真一份保函给船公司,让船公司把货物交给客户.
若是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就要防止客户跟船公司串通了.必须把剩余的款打了再发货,也 就是你不付余款,我就不安排给你入仓。说到这里就特别要提到土耳其的海关了,特别要注意这个国家,曾经我之前在那个公司的一浙江供应商接了60多个40HQ的订单,20个HQ是付款了的,剩下40个在海上漂着,因为客户要是不付款或不去提货,海关会拍卖货物的,而购买这票货的客户或当地公司是有优先拍卖权的。
以上两条是最稳妥的方案.
同时你要看看你客户的情况,按照一般的情况,客户的条件是合理的.因为都要了解货物的具体情况.
国际远海运货,正本提单在发货人付完港杂费后可以从货代处取得,根据贸易条款,发货人交银行或者在收到货款后发快递给收货人。近洋货,因为运输时间短,发货人拿到正本提单再寄给收货人往往需要大概3到四个工作日,货有可能已经到港,免费箱使或堆存期超期会产生额外费用,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货人通常会要求电放,(发货人需要提供电放保函,申明放弃正本提单,目的港可以见此指令放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发货人承担),目的港代理可以凭电放单或指令无正本提单放货。在电放情况下,正本提单对于发货人来说是不存在的。正本和电放不可能同时存在。要做正本就不可能做电放,要做电放正本就没有。海运正本提单一般由发货人快递给收货人,做电放就没有正本提单只有电放单,电放提单可以直接给收货人发传真或邮件即可。
辛苦了,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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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ber 发表于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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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gaggogo 发表于
谢谢支持。
话说我们走的货基本都是记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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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ber 发表于
话说我们走的货基本都是记名式
记名式的也没关系嘛,出货前付完全款随便他怎么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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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gaggogo 发表于
记名式的也没关系嘛,出货前付完全款随便他怎么折腾
都是发货前付清,但是总有那么几个折腾的,还有gaga散货都要途径香港中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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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这么复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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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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