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完成后,贷款多久不到账,购房者属于二手房买方违约首付款

交了首付却延迟办贷款 法院判购房者付违约金
谢女士在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购买了一处房产,购房总价款为25万余元,谢女士支付了首付7.7万元后,却没有及时到银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该处房产的开发商将谢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谢女士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谢女士应承担违约款3400元。2010年11月,谢女士与三水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约定由谢女士购买位于三水区南山镇民乐路的房屋一套,购房总价款为25万余元,11月24日谢女士支付了首期购房款7.7万元,双方约定应于12月15日前办理银行按揭支付余款。但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谢女士却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去办理银行按揭,经过房地产公司多次催促,直到日才办理好银行按揭,银行才支付余款18万元给房地产公司。此时,房地产公司认为谢女士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购房合同约定,应根据合同条款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遂将谢女士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合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谢女士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是日,但双方约定办理按揭的时间是日,已逾期61天,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办理贷款违约金。【法官提醒】
购房时应细看购房合同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购房者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时间,购房者就应遵守这个约定,如果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遵守合同的一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水区人民法院提醒购房者,购买房产时应看仔细购房合同,对不理解的合同条款要咨询相关人士,并且一旦在合同上签名就应该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否则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袁平峰 通讯员 洪宗健 袁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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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首付款交完贷款却批不下来算违约吗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买房的时候,购房者或多或少的都有可能会遇到些情况,例如,支付了首付,但贷款却批不下来!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解答:此类情形,会让你去银行办贷款的,要看你贷款批不下来是什么原因了,要是支付能力的话,一般会要求你还款期限。如购房者想,要与开发商商量,即便同意你也要支付一定的,如果不同意你只能自己想办凑够剩下的钱,因为签了就有效。不过你可以让开发商想办,因为你贷款下不来,他们也拿不到尾款,他们比你还着急。交了首付,但贷款批不下来算违约吗?通常情况下,如果是银行没钱放款或放款较慢则不算违约,如果是自己的问题那你只好承担违约责任了。具体如下:1、开发商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损失。2、购房者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3、非买卖双方原因如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温馨提示:为了避免因不成产生纠纷,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和同时从以下三点入手将风险控制在至低限度。1、在签订前,购房者在听取开发商意见的同时,尽量向贷款银行进行详细的咨询,了解贷款审批的条件及要求,对于自身还款能力及贷款能否获批有一定的心理预期。2、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按揭不成时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明确约定,即在合同中约定,如因银行不予办理按揭手续致买受人无取得贷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银行通过贷款申请并与购房者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协议》要求银行按时房款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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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已签,因贷款审核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时间签合同付首付,算买方违约吗
4月27日签订购房意向书,付五万定金,约定5月5日前将首付款打入银行监管账户,但是因为公积金贷款审核很慢,中介在5月8日才通知面签并打首付款,5月9日卖方以逾期未打首付款为由,说买方违约,不退定金,不愿签订购房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是算买房违约吗?定金还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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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约,为什么不按时打首付款?中介要求推迟的?具体可来电咨询。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买房子合同签了,首付交了,但贷款没办下来,到底算谁违约?
买房首付合同已签完 房贷办不下来算谁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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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购房者无法完成贷款违约成本谁来担
中央在房地产上画个圈,动动手指头调调利率,房地产市场就要大震荡。利好市场的政策皆大欢喜,一旦上调利率或首付比,都会引发一阵“退房潮”。遇到政策性调整,导致购房者无法完成贷款或交齐首付时,违约成本谁来担?焦点一:购房人因政策原因贷不到款,可否单独解除合同?案例:栾女士看中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购买时与开发商商定首付三成,剩余房款采用银行贷款按揭支付。没想到,刚刚缴纳好首付款的栾女士还没来得及申请贷款,房产新政已出台。根据政策规定,栾女士购买的这第三套房产被列入了暂停发放贷款的行列,银行也表示无法向其发放贷款。于是,栾女士向开发商提出退还首付,开发商则以栾女士违约拒绝退还,还扬言要向其收取。律师看法:购房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成本,关键得看合同中有无特别约定。针对栾女士这种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贷到款或贷不到足额款的情况,律师指出,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局制定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中有专门的说明:“因非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甲方已收取的全装修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退还乙方。”如果开发商采用的是此版本的合同文本,购房人可据此条款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经收取的首付款和利息。不过购房人还应认真核对合同,有的开发商会专门在文本中单独约定“购房人无法取得贷款或贷不到足额款,需自筹资金补足”,这样的话,要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谨慎,开发商可据此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律师建议,如果真的需要退房,最好还是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实在不行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对于交了定金,因无法贷到款而需退房的购房人,根据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律师表示,出台的新政可归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在签订的意向书或合同中,没有“贷款不成需自筹资金补足”的约定,购房者有权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并拿回之前交的定金。焦点二:首付比例提高,凑不足首付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案例:刚刚的郑先生想购买一套两室两厅的住房,原本说好首付三成,夫妻两人好不容易凑足了首付款并已缴付。可新政出台后,因为郑先生单身时曾购买过一套小房子,准备购买的这套房成为了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提高到了五成。“三成的首付我们夫妻俩都是费了很大劲才凑足的,如今提高到五成,房子我们肯定是买不起了。这样的政策调整应该算是‘不可抗力’的一种。”郑先生认为,《》中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购房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律师看法:政策调整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亟待法律进一步说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律师认为,“政府政策的调整”一般排除在不可抗力的范畴之外。因此,如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退房,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中规定了另一种“情势变更”的原则,即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这种因政策调整无法付齐首付的情况,我认为应按‘情势变更’原则来对待。”律师认为,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房屋买卖纠纷是个新课题,由于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具体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还需法院作出裁判。对于如何解决凑不足首付而违约的问题,律师建议开发商可采取“垫付首付”的办法,即开发商与购房人协商支付方式后,由开发商垫付购房人其余首付款的办法。“对于有购房意愿的人来说,开发商此举可充分打消他们的顾虑,也可避免类似的纠纷产生。”类似的情况,也有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有律师提出,政策调整导致违约,既不应属于“情势变更”,也不算“不可抗力”。如果法院以这两种理由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势必导致一些看到房价下跌的买房人不诚信,以此为借口达到变相毁约的目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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