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没有结算,法律对楼盘的交付有什么关系

|法援热线:3【杨慧律师】广东建筑房地产律师团||六大法宝,看透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经验精髓!日 &杨慧 &杨慧建设工程律师团【广东建筑房地产律师团,为您提供建筑房地产法律咨询,电话:020-60-】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审查时必须遵循有关政策及定额中的规定,做到实事求是。当然必备的经验和技术还是要有的,请看下文:  1、核准工程量  工程量是编制决算最基本的内容,也是整个工程取费和计税的基础。审核人员要在工程决算审核前进行认真地调查和实地勘察,摸清施工情况,熟悉施工图纸和变更签证及合同等有关材料,对工程决算进行逐项审查验证。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容易重复计算或隐蔽工程部分,如梁、柱、板的交叉部位,圈梁和过梁的重叠部位等。以核定工程价款结算内容与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多报、虚报问题。在砖木结构中的砖砌体和木制作工程,砖混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工程均为审核重点。  在审查过程中,既要认真查看施工记录、验收记录、变更签证手续又要按设计要求仔细复查计算工程量,必要时,还应开挖勘察,要抱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把工程量核实摸清。  2、审查定额套用  在实施审查签证中应按照定额及有关工程资料进行复核,在审查定额套用时,要审查定额套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如:新建的建筑工程与改建的建筑工程使用的定额不同。前者以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主,后者以建筑修缮定额为主。其次看定额编号与所对应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工程部位完全一致,定额基价所包含的项目内容是否重复计算,定额基价的换算过程是否完全正确。还要看定额文件颁布的时间,适用的范围,定额的名称、含义,定额在不同情况下使用时换算以及定额说明中的注意事项,以达到准确无误地使用定额核实工程造价。  3、把住材料价差调整关  对定额中和招标文件中无明确规定的材料价格,应进行市场了解,并将了解情况与承、发包双方对接。由于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定额取定价的价差,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如果不严格审核材料价差,工程成本就很容易被增大。  在对材料价格进行审核时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把关:一是确定计差价的材料,不该进行调差的决不进行调差;二是按设计图纸核算定额所需材料用量或按施工实际核定用量;三是核定材料市场价格与预算价格差额以及规定应取的采购保管费和税金;四是在编制预、决算时,所取定的材料价格,是否跨期高套;五是对大型设备、特种建材采购以及普通建材大批采购有必要实行实地审核程序。对于按系数法计算的材差部分,注意材差系数的变化和材差计算的基数规定,以地方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基准。  4、查对各种数据、票据和变更签证,核实工程造价。  在工程建设中,对于设计图纸和合同预算中没有包括而现场又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如施工区域障碍物清理、地基处理和地基加深、材料代用等,通常是通过签证的形式认可,运用谈判、协商等手段要求偿付费用。如不加强管理,势必增加工程实际投资,降低资金投资效益。施工企业一般都存在多报造价的问题,有时也有错(低)套、漏算现象,但对于查出来的高套、多算、重复算的数据一般都不会轻易认账,只有在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才会改变态度。  所以,核定工程总造价既要靠对每一环节的扎实工作,又要按照定额政策据理力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总造价,以提高审查质量,有效地发挥审核人员对竣工决算的审查、监督作用。  5、审核工程造价中的取费。  审核时施工企业首先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工程类别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以确认工程竣工决算收费的正确性。主要从把握工程项目的四个要素入手:其一是审查施工合同。如合同规定按乙级取费,但施工企业取费时提高了一个档次,按丙级取费,造成工程造价的多计;其二应注意掌握建筑市场的价格行情,了解建筑工程的结构类型和建设特点,掌握一定区域内同一时期的平均造价指标情况;其三是在计取各项费用时所确定的基数是否符合地方文件规定,取费系数是否与工程类别或施工企业资质一致,费用内容有无重复计算的问题;其四是看设计是否变更,设计变更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要求等。  6、谨慎从审,探究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合理性。  对地方矛盾协调费、技术措施费、抢工费等一般以实际发生签证计;下浮比例一般以招投标定的比例计。  建设单位的基建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开工前要做好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施工图预算的审核及施工合同的签订等工作。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基建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特别对设计变更及有关签证要从技术及经济两方面进行全面考虑。这项工作主要是对施工图、竣工图、施工企业工程日记、计划及各种签证、记录进行审查,查看其真实性,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签订内容是否与原合同相符。工程竣工后要做好工程结算造价的初审和资料的归集工作。要防止某些人为了个人私利与施工企业同流合污,乱开单、乱签证,不惜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实践能力,以技术水平服人。只有凭着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可以驳倒施工方的歪理。  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由于工程类型很多,同一类型工程的个体又各具特色,因此内容丰富,具体问题很多。这就需要我们在基建项目建设中抓住“六个关键”来展开工作:一是抓住“项目立项”,从源头把关;二是抓住施工单位准入关;三是抓住隐蔽工程验收关;四是抓住现场材料使用关;五是抓住竣工验收关。六是抓住项目决算审查关。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审查时必须遵循有关政策及定额中的规定,做到实事求是。作为工程造价的专职审价人员除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湛的业务技术素质外,还须因时因地认真做好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才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对业主负责,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 来源:互联网更多建筑房地产法律咨询,请拨打杨慧律师团队电话:020-60-  声明:本图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告知。  杨慧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  【教育背景】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  【工作经历】曾就职于法院,主要负责建筑房地产法律业务的研究工作。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担任高级合伙人。多次受邀广东电视台、广州广播电视台、今日关注、南方日报等多家媒体做法律点评。  曾经获得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突出贡献奖”“青年律师进步奖”等奖项。  【社会职务】广州市经济法学会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社会分配调节制度法律研究会副主任、广东省金融法学会理事  【专业领域】房地产领域法律事务、建设工程领域法律事务、合同管理法律事务杨慧 律师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3你现在的位置: >
工程已验收交付但未结算 该如何追讨工程款?
&&来源:闽西日报 
  律师同志:
  本人经营的建筑公司于2010年承建了一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000万元。此外,双方还约定,如增加工程量,300万元以内,我方优惠10%利润,300万元以上,双方另行协商。2012年7月,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我方决算价格是3500万元,并将决算书提交给了发包方,但发包方却始终不予答复,也不支付工程款,导致我公司大量工人工资无法发放。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按自己的决算书追讨工程款?我方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读者:梁庆明
  梁庆明同志: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该条款可以得知,只有在双方有约定且对方确无答复的前提下,你提的按你方结算书主张工程款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所以,你们的工程款事实上是未结算的,但虽未结算,因你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已交付,故已具备了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只是工程欠款的具体数额尚未确定。而实践中,对于双方无法共同认可或无法适用前述规定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一般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来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至于你所提的利息问题,结合你所述情况并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主张自应付工程款之日(按约定,无约定为工程交付之日)起产生的利息。
  律师:巫颖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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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
【摘 要】文章对房地产工程结算管理的重要性、结算过程要做好有关工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工程 特点 结算 管理 内容
1、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的重要性
法》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仔细研究有关法律、政
目前,大部分房产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要把编制的结算书交
策、规定,特别是关于合同范围、价款与支付、价款调整、工程变
给业主单位,用作结算的依据。竣工结算由施工企业编制报业主后,业
更、不可抗力、工期、保险、违约、索赔及争端解决等条款,必须在
主将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审核。其审定后的最终结果,将直接牵
合同中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为最后的结算提供合法的
涉到施工企业的切身利益。如何把已实施的工作内容,该得的利益,通
依据和基础。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应注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签各种
过竣工结算反映出来,而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是每个施工企业应该重
资料的合理性,以防利益损失。建筑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从另
视的问题。
一侧面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综合单价
同时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考核工程成本、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
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因而承发包双方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
是总结和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依据,通过竣工结算,可总结工作经验教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工程欠款”;―――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案件简介;某房产公司将自己要建的一个楼盘,承包给某建筑公司;法律分析;1.诉讼时效;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施工企业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很多工程竣工交付后远远超过2年未收回工程款,如果;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现实中,发包方受银行的压力,要求施工企业作出
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工程欠款”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某房产公司将自己要建的一个楼盘,承包给某建筑公司,在某建筑公司所承包的的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某房产公司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予结算工程款,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和承包方在前期的合作中往往是很愉快的,但是在最后工程竣工以后,会围绕着“支付工程款”这个问题上,发生一系列的争执。
1.诉讼时效
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施工企业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应付款时间: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很多工程竣工交付后远远超过2年未收回工程款,如果工程款尚未结算,则诉讼时效还未起算,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在2年前就已完成结算,并已超过应付款时间2年,发包方一直拖延不付,则已过诉讼时效。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竣工后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则过了6个月以后,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现实中,发包方受银行的压力,要求施工企业作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的承诺,以保证银行贷款的绝对优先权。施工合同将结算时间约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以上,也将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受
偿权名存实亡。此类问题施工企业更应慎重。
3.工程款结算
工程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施工企业在清欠时应注意以下要点,最大化的维护企业利益。
(1)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又称包干价合同,施工企业承担较大的风险,目前大量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工程款按实结算,建筑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调整计算,这类合同风险较小,也比较公平。成本加酬金合同市场上很少采用。总之,不同的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直接决定工程款的结算。施工企业应在签约时明确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以免结算时发生争议。
(2)黑白合同
根据招投标的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就是“白合同”,改变招投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大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就是“黑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黑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价款、质量、工期)不一致的,最后以“白合同”为准。比如,“白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0%直接费+20%综合费,“黑合同”修改为:100%直接费+5%综合费,结算时发包人就得按“100%直接费+20%综合费”付钱。施工企业在清欠中不要轻易放弃这个权利。
4.工程款利息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就应该支付工程款利息,因为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只要存在工程款,利息就随之产生,发包方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必须将相应的工程款利息一并支付给施工企业,而且不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工程款拖欠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违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工程款利息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约定。如果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施工企业不但可以得到违约金,还可以得到工程款利息。那种违约金和工程款利息不可兼得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违约金是用来赔偿损失的,而工程款利息是工程款本身产生的法定孳息,它本来就是施工单位的,应和工程款一并归还。工程款利息并不是施工单位的损失,不属于违约责任。
大部分工程都要预留保修金。很多合同都约定:“保修期满,保修金退清”。殊不知,这样的约定等于保修金永远退不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即终生保修,要退回全部保修金,岂不要等三五十年。
实际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修金又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显而易见,保修金的退还期限最长不应超过2年为宜。发包方在2年内退还保修金,施工单位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并不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唯一保证。很多施工企业长年拿不回保修金,与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准确有关。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无论是开发方还是建设方,都要认真审查和签署各个环节所涉及到的合同,明确双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应及时的解决。做到小问题当日解决,大问题当月解决。同时,收集好在业务中往来的票据和书面文件,一旦日后发生诉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总之,房地产是个很大的范畴,当前,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自己的法律顾问,以做好企业的风险防控。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专业论文、工程欠款法律问题35等内容。 
 那么关于拖欠工程款,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关于拖欠工程款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合同法》第十六章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律师详解建筑工程欠款纠纷解决的九大法律策略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律师...因此,如果出现了逾期付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承 包人的顺延工期...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  不要聘请不专业的律师,让 对方的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弄假成真”。 增项为由拒不支付。 3、以存在变更或 应对办法:关于上述问题,法律亦有明 确规定:“增项款应...  总结出以下 八种业主拖欠工程款常见理由, 并针对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供各...如果确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有质量问题,则承包方应承担《合同法》第二 百八十...  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责任问题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责任问题 C工程纠纷律师 甲方与乙公司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工程...  普遍性,在对拖工程款拖 欠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解释出发,从承揽工程、合同签订、运用法律手段,提出解决这一 问题的法律依据...  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 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  工程欠款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 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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