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钦廉林场林场2001年是否有一次性卖断工龄的政策

32名职工已买断工龄 林场苗圃5年竟套取工资上百万
22:15:24来源: 正北方网作者:责任编辑:吴焕新
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市乌拉特后旗林业局下属的2个林场1个苗圃的32名职工,与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每人依据工龄拿到了约1~2万元的补偿金,从此走上了自主择业的道路。然而,2007年,被买断工龄的职工偶然间发现一件惊人的事情:32人依然位列乌拉特后旗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名册,财政部门依然按月足额拨付工资。可是,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32人并没有领取过一分钱的工资。那么,32人的工资究竟落入了谁的腰包?5月6日,记者深入乌拉特后旗进行了调查采访。
留守的马维宏一家生活得比较艰苦
32名林业职工买断工龄
2002年9月,乌拉特后旗林业局下属的国有西补隆林场职工杨建国、白平良等13人与西补隆林场签订了《一次性安置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并经乌拉特后旗公证处办理了法律公证手续。双方明确协议生效后&乙方(职工)以社会自由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乙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纪守法,自主择业,谋求发展,其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不再找单位和政府&等。依据工龄长短,13人分别拿到了1~2万元的一次性安置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与西补隆林场相同,乌拉特后旗林业局下属的国有新红林场12名职工和苗圃7名职工分别与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
从此, 这32名林业职工成为社会自由人或个体工商户。
5月6日,记者前往乌拉特后旗林业局采访。该局王副局长告诉记者:&32名林业职工与单位签订的《一次性安置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有据可依。2000年起,乌拉特后旗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为了妥善安置因启动该工程而产生的富余职工,旗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乌拉特后旗年天然林保护工程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实施方案》。&
发现惊人问题
2006年6月,考虑到日后的养老问题,已经与林场解除劳动关系的杨建国凑了一些钱,到乌拉特后旗社保局以个体户名义办理养老保险,结果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他,事业单位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应该由单位统一办理,他目前的身份不能以个体户办理。&不是成了社会自由人好几年了吗,我咋还是事业单位的职工?&杨建国虽然感觉有些蹊跷,但是没往深处想。3个月后,当他再次前往乌拉特后旗就业局办理&4050&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时,同样遭到拒绝,理由也是他是事业单位职工,不应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杨建国开始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情况,最终找到的答案是:包括他在内的32名林业职工名义上虽然被买断工龄、终止劳动关系了,但事实上他们的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和编制依然存在。换句话说,32人依然是吃着财政饭的在编职工。
发现了这一惊人问题后,杨建国、白平良等被安置者开始收集证据。终于有一天,他们从一位曾从事财会工作的同事手里拿到了一份由西补隆林场填报的&乌拉特后旗2005年12月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花名&。在这份工资表上,赫然有杨建国、白平良、马维宏等人的姓名,职(称)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艰苦地区津补贴、在职人员岗位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等一应俱全,其中杨建国的工资合计是932.40元。
&我们不是林场的职工了,但林场造的工资表上还有我们的名字和工资额,这说明我们的职工身份还在延续,工资还在照发。难道林场以欺骗手段与我们签订了一次性安置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真相,生活窘困的杨建国等人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5年套取工资近百万
5月6日,接到杨建国、白平良等人的求助电话后,记者几经颠簸来到西补隆林场。该林场位于乌兰布和沙漠的东北边缘,始建于1974年,是当时重要的防风固沙国营林场。记者登高远望,在林场场部方圆,林木环绕的土地许多被开垦成一块块的耕地,一些农民正在地里忙着耕种。在林场场部南端,住着被安置后的马维宏一家。记者看到,房屋像是简易的工棚,低矮的屋顶,单薄的墙体,满屋都是从门窗缝刮进来的黄沙,除了几件简陋的家具外,家中空空荡荡。据了解,西补隆林场、新红林场和苗圃买断工龄的大多数人生活过得都不轻松,他们有的远走他乡打工挣钱,有的在当地做些小生意维持生计。
一方面身为社会自由人生活窘困,一方面身为公家人按月拨付着与己无缘的铁饭碗工资。&如此荒唐至极的事情竟然上演了长达5年之久!&感觉被欺骗的杨建国、白平良等被安置职工开始实名反映相关问题:要求认定林场以欺骗手段与职工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故协议无效,予以恢复公职,回原单位上班等。
2008年5月,乌拉特后旗纪委组成调查组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2008年8月,乌拉特后旗纪委下发文件,文件决定:32名林业职工与原单位所签订的一次性安置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所以对其提出恢复公职的要求不予支持。经查证,2002年32名林业职工被安置后,年期间,通过虚报在职职工人数,西补隆林场多争取乌拉特后旗财政资金40万余元;新红林场多争取乌拉特后旗财政资金47万余元;苗圃多争取乌拉特后旗财政资金20万余元。认定&虚报在职职工人数多争取旗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财政规定,由旗纪委将违规资金全部收缴财政,并按违规资金的10%予以处罚。&
5月6日,记者前往乌拉特后旗劳动人事局采访。据该局副局长段文海介绍,2002年杨建国等32名林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案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在操作程序上存在一定漏洞,2007年之前他们的劳动人事编制和工资花名仍然存在,发现问题后才得以纠正并停止造册拨付工资。
被安置者提出质疑
看到乌拉特后旗纪委作出的&此案了结,不再追究&的文件后,杨建国、白平良等被安置者当即提出质疑,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2009年2月,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关于对白良平、杨建国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这只能说明林场欺骗了上级部门,借安置人员的名义套取了财政资金,不能说明林场在安置过程中欺骗了被安置职工,更不能说明被安置职工与林场的劳动关系在协议安置后仍然存在。所以,对你们提出的&恢复公职,回原单位上班&请求不予支持。&
几经奔波一无所获,杨建国、白平良等被安置者质疑道:&如果说林场欺骗了上级部门,借安置人员的名义套取了财政资金,那么在长达5年之久的时间里套取上百万元资金,相关监管部门难道就毫无察觉?在我们实名举报后,纪检部门一纸&违规资金全部收缴财政&就了事了?相关责任人为何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和行政处罚?&
5月6日,记者见到了新红林场场长崔金虎(西补隆林场原场长),对于&林场欺骗了上级部门,借安置人员的名义套取了财政资金&的定论,崔金虎如此解释:林场是差额补贴单位,2002年杨建国等13名职工签订了一次性安置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后,林场继续报领13人的工资,5年来共套取40余万财政资金,用来保证足额发放其他离退休人员和在岗行政人员的工资,以及进行林场造林和道路建设等项开支。
当日,乌拉特后旗林业局纪检组长朝格图向记者证实,在&林场套取财政资金&事件中,2个林场1个苗圃的相关责任人无一受到法律和行政惩处。文&摄影/本报记者 张俊飞 白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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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mail:石柱县国有林场“一次性安置”记事
2001年9月,重庆市石柱县为骗取国家拨付的几百万天然林保护资金,少部分心术不正的人竭尽所能、不遗余力地导演了一出荒谬绝伦的改革丑剧。短短几小时就解除了89名林业事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实施了所谓的一次性安置。事后,丑剧的导演们飞黄腾达,逍遥法外。数十名下岗职工经历了八年血与泪的维权历程。他们祈祷上苍保佑,跪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们昭雪申冤,却遭到政府保安人员暴打,公安机关非法拘禁,职工们欲哭无泪、欲罢不能。唯此,只有借助网络媒体,将此丑剧公诸于众,望能引起“青天”的重视,舆论的监督,广大网民的评论与支援,还公道于民。
违背自愿原则& 考试竞争
2001年2月,重庆市林业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重庆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计[2001]3号),该文件规定:职工一次性安置必须坚持统一原则,自愿原则,公正公平原则,确保稳定原则,不搞行政命令和强制安置。2001年4月,市林业局、财政局又下发了渝林计[2001]13号文件,对一次性安置程序和手续作了明确规定,并重申:一次安置必须严格执行政策,真正做到安得下、离得开、稳得住、不反弹,以维护社会稳定。
日,石柱县林业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做好国有林场竞争上岗及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意见”(石林[号)。此文件规定:林场职工竞争上岗由笔试、面试测评、工龄计分三项组成,实行百分制考核。笔试按50%记入总分;面试测评按40%记入总分;职工无记名打分,按10%记入总分。三项计分总和由高到低录取。考试不分年龄大小,工龄长短,文化程度高低,同考一套题。一个考场有八种人(文盲、小学、高小、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参考。其结果是:一大批工龄长、文化较低的老职工下岗。
国有方斗山林场职工杨真发,44岁,残疾人,工龄20年,文盲,未上考场,自然下岗。国有三星林场职工谭第刚,男,生于日,工人,1971年参加工作,工龄29.84年。在四川省甘孜州马尔康林场工作了10年,符合提前离退条件。而“实施方案”规定:日,男,工人,年满48周岁,工龄18年以上可作离岗休养处理。而该谭离“实施方案”规定年龄差了16天,工龄却超出了近12年,林场强迫他参加考试。由于长年在山上护林,又只有初中文化,因此只考了5分,工龄分14.92分,考核42.4分,总计62。32分。仅管工作了近30年,但因未达到所谓录取分数线,林场强迫他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职工李华,男,21岁,大专文化,参加工作五个月28天,工龄0.29分,考试43.5分,考核43.67分,共87.46分,该职工因考试分数高上了岗。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
文盲、小学生与中专、大学本科生们考试竞争,高分上岗,低分下岗。参加工作30年的下岗,5个月的上岗。这种于法无据,严重显失公平,违背自愿原则的改革奇闻,县分管领导大言不惭辩解:考试竞争合法,优胜劣汰,择优录取是自然法则。职工驳问:这样的竞争合法,那么石柱县的领导如果与清华、北大以及一大批重点院校的学生考试竞争,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清华、北大的学生,工作了20-30年以上的大部分领导都应该让贤。成千上万的大学生何愁就业,老干部、老工人们何能安身立命。这位领导无言以对。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收取上岗保证金
石柱县利用考试方式,将一大批老职工考下了岗,导演们为安插亲信,将更多的人搞下岗,在”实施方案”中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的职工自公布名单5日内,每人交足10000元保证金方可上岗,愈期不交作自动放弃处理,其岗位按总分递补。”五天内交10000元保证金,对于贪官污吏,只是九牛一毛,对于当时每月只有300余元工资的林业职工来讲,不吃不喝也要三年积蓄。部分取得上岗资格的职工已被10000元上岗保证金逼到了绝境。
职工谭长松,男,45岁,工人,党员,转业军人,工龄26年,家庭人口五人,全家在农村,妻子患糖尿病,父亲瘫痪多年,大儿子读大学,小儿子读初中,已负债20000多元。该谭取得了上岗资格,为筹10000元保证金,四方借贷,八方求援,均未能借到,因此,只有含泪将工龄买断。考试取得上岗资格的另外3人,也因同样处境,被迫与林场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收取上岗保证金,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华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4条之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也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基本内涵相悖。石柱县以职工没有向劳动机关控诉为由,坚持不予纠正。
无视政策法规& 强制裁减人员
中发(1998)10号、劳部发(1998)8号、渝办发(1997)30号、(2001)9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烈军属残疾人下岗;不得安排离异、丧偶、扶养未成年子女的职工下岗;夫妻一方下岗,不得安排另一方下岗;更不能安排哺乳期的职工下岗。而石柱县却置上述文件政策的规定于不顾,以职工考试未过达他们所规定的录取分数线为由,将10多名不应下岗的职工强行安排下岗。这些职工拿着红头文件找到县分管领导诉求,此领导答复:我们县是少数民族自治县,有自治的权利。林业局制定的实施方案,以考试分数高低决定职工上下岗,县政府已经批准。你们要找就去找重庆市政府。职工们拿着红头文件到重庆市政府上访,市信访办又批转石柱县解决回复。官员们向踢皮球一样,把弱势的职工踢向循环往复、永无休止的信访上访之路。拿着红头文件的职工们只有仰天长叹。
伪造安置凭据& 骗取天保资金
重庆市林业局渝林计(2001)1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安置必须具备六份有效的原始凭据,即:职工个人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公证书,领款领据,职工身份证和户籍证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六份凭据应由职工亲笔签字、办理。
日,重庆市林业局通知:石柱县必须在30日前上报一次性安置材料,过期,取消安置资格。导演们为了不让几百万元的钞票付之东流。于28日上午组织职工考试,下午8-12时对职工进行了所谓的考核。考核结束的当晚(28日),三星林场锁上铁门,将职工软禁在考场,逼迫分数低的职工签协议。职工不签,林业局林场领导诱导讲:你们考试没有考上,下岗已成定局,没有协商余地,只有签了协议,安置费才能拨下来,不签,一分钱的安置费都没有,仍然下岗。协议签订后,还要公证,公证时你们不签字,协议无效,你们仍然可回单位上班。大部分职工在他们诱导下,签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待今后公证。而一部分职工拒绝提供任何证件,拒绝签字。
导演们深知,职工不签字,几百万“天保资金”就要打水漂。职工的命运与“金钱”发生了碰撞需要作出决择时,石柱县的官员们却置89名职工的命运于不顾,公然地选择了造假骗钱。
首先,石柱县政府造假。日,两个林场考试考核完毕,所谓的改革已结束。而石柱县政府才于29日以府办函(2001)56号文件批复林业局根据“国有林场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同一天又以府办函(2001)57号文件批复林业局“实施方案”。最荒谬的是:“制定方案”的文号是石林[2001]字第180号,“实施方案”的文号却是石林[2001]字第173号。也就是说,实施方案文号在前,制定方案文号在后。
同一天批复“制定方案”,同一天批复“实施方案”,这种神速的改革,不仅违反了渝林计(2001)13号文件规定的10项程序,制造了新的冤假错案,而且创造了中国改革史上的“吉尼斯纪录”。
其次,石柱县人事局造假。重庆市林业局渝林计(2001)3号、13号文件规定:实施此项改革任务的单位是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人事局。石柱府办函(号文件,也没有提到人事局。而县人事局却于日以石人发(2001)84号文件批复:解除89名职工人事任用关系,其中干部9名,工人79名。79名工人对人事局解除劳动关系不服,向县政府提出异议,县委一领导也觉得此事不妥,作工作要劳动局领导签字同意解除89名干部、工人的劳动关系。此领导告知:石柱县林业企事业改革他们自始至终不知道。如果要签字,是否县委县政府要给他出据签字的凭据。此领导未出此凭据。至今,79名工人的劳动关系未被劳动部门解除,其档案仍保留在劳动局。
第三,国有林场造假。两个林场一次性安置凭据40%系伪造。有的凭据伪造率达100%。89名职工的公证书全系伪造,伪造率达100%;方斗山林场坚持上访、信访13人,有12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伪造,伪造率达92.3%。最荒谬的是签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时间是9月28日,而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申请书的时间是9月29日。先要职工签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然后强迫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写申请,这么荒谬的丑剧,石柱县政府还公然认定此造假行为合法,拒绝职工诉求,真是不可思议。
违反《公证法》& 单方非法公证
重庆市林业局渝林计(2001)3号、13号文件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必须依法公证。石柱县两个林场制定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公证后生效。很明显,协议是附条件的,公证是该协议是否生效的附条件。而石柱县国有林场为赶时间,上报材料骗取“天保资金”,在职工未申请、未到公证现场的情况下,单方进行了公证,应由职工亲笔签字以及有关事项,林场支使人伪造代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职工与林场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艰难的上访之路& 血与泪的维权历程
日,职工被非法解除了劳动关系。10月8日,10多名职工就到重庆市有关部门进行了上访。之后,到中央有关部门上访了5次,到重庆市有关部门上访了12次,向石柱县委政府有关部门口头、书面反映了140余次。女职工唐友华,八年来向各级领导部门信访、上访达1000余次,花费近20000元。2003年12月,唐与10多名职工到重庆上访,被石柱县林业公安强行带回石柱,未经公安局批准,非法拘留12天(注:日,石柱县公安局石公(行)赔字[2008]第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2192.00元)。日到县政府反映情况,被保安暴打致使10多处受伤(注:石柱县医院诊断结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日,县政府里为防她再次到重庆、北京上访,责令林场职工马兹跟踪,因双方发生口角,被马兹平暴打受伤住院。(附:两次遭暴打的门诊病历)
残疾人杨真发,42岁,20年工龄,不属下岗对象,因阻碍公安所谓的执行公务,在县城最热闹的大街上,被公安人员殴打住院。其妻为丈夫鸣冤,无意损坏了政府的玻璃门,夫妻二人被同时拘留12天。
2003年元月10日,女职工唐友华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日仲裁委以石劳仲案字(2003)01号裁定:驳回唐友华仲裁申诉请求(注:日,县仲裁委撤销此裁定)。
女职工马晓云,改革时正在产期和哺乳期,没有参加考试,林场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马不服,多次找到县政府、林业局诉求,县公安局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阻碍执行公务为由,二次将她拘留。
日马晓云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日,仲裁委裁定认为:《劳动法》是一部独立的特别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关系”。在调整劳动关系中不适用民法。本案法定要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签名并非马晓云本人所签,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为行使这个根本权利。虽然马晓云在“领款领据”上签了字,但造成这一个结果并不是马晓云本人而是国有林场。因此,裁定如下:林场解除马晓云劳动关系无法律效力,撤销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日,马晓云拿着仲裁裁定,要求县政府、林业局安排工作。县政府怕引起连锁反映,立即责成劳动局到该马的家中强行收回了仲裁决定书。马含泪向重庆市长公开电话倾诉了石柱县的非法作为,市政府责成石柱县将仲裁决定书还给了马晓云。
日,县林业局责成国有方斗山林场对马晓云提出反诉。石柱县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1335号判决:国有林场与马晓云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有效,适用的法律则是《民法通则》。
以上可以看出,马晓云的劳动纠纷争议案,是一桩典型的公权干预司法、司法玩弄法律的案例。劳动仲裁机关的裁定依据《劳动法》无疑是正确的,县政府却予以非法干预,其目的是掩盖林业系统一次性安置违法事实,逃避法律责任。权大于法在此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15日,7名职工到国家信访总局上访,上访结束到天安门旅游,被北京西城派出所值勤民警搜出随身携带的上访材料,随后发出训诫书。石柱公安局将7名职工从北京强行带回石柱非法拘禁10天(注: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83条规定,询问查证时间超过24小时)。罪名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拘职工强烈要求公安调取搜集在天安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录像资料以及值勤民警的询问记录。公安干警告诉职工,训诫书就是一个证据。职工驳辩:训诫书是告知文书,不能作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证据。干警们无言以对。
日,被拘的七名职工向石柱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日,县政府作出(2008)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职工为此向县法制办提出异议。法制办干部威胁到:这次上访拘留10天,下次就可以判刑。职工准备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看到政府部门这样黑暗,起诉也是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放弃了诉权。
日、29日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至2009年8月,有18名职工坚持上访、信访,有11人被非法拘留,其中一人被拘留两次。职工们深知:上访之路荆棘横锁、漫长艰辛,但只要坚定信念,下定决心,总有一天会拨开迷雾见青天。
一、请求上级领导对石柱林业企事业一次性安置进行深入调查,如职工反映情况属实,请求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撤销职工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三、恢复职工劳动关系,补发八年来的工资;补交解除劳动关系时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承担全部上访等费用。
石柱县林业企事业一次性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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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工龄买断自不自愿都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工龄买断自不自愿都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工 龄 买 断
———自不自愿都一样,银行本意就想违法!
&一直以来,在全国买断工龄问题上,银行一直狡辩买断工龄职工写了《自愿书》,是自愿买断工龄。且不论银行采取威逼、诱骗、欺诈等等非法手段,本文就以“自不自愿”为前题来指证银行操作买断工龄的违法事实!
银行下发的买断工龄《文件》的合法性?
首先,中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家,改革不是改制度,只是市场经济发生了转变。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国企职工为共和国做出了贡献,堆累了巨额的经济存量。银行要想裁员改制,实行买断工龄,遇到的两个“坎”你过不去:
经济存量,国企职工几十年创造的资本积累国家如何返还?而且,这部分
国家提留出用于基本建设,且承担国企职工福利、养老、医疗等保障必尽的责任。前苏联当年经济要改革,就遇到了经济存量这个“坎”过不去了,没钱返还给国企职工,解散了社会主义制度,他可以不承担责任了。中国改革,社会主义制度没变,你必须承担应尽责任,不能老是回避或绕过这个问题,这就充分说明社会“坎”你过不去(后来改称协解人员,不敢说买断了,就是这个道理)。&&&&
2、银行你凭什么操作“买断工龄”?
中国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买断工龄有何解释,国家的制度和相关的政策也不可能对买断工龄有任何的说法,银行操作买断工龄的合理合法依据在哪啊?拿不出来吧!还谈什么“自愿不自愿“呢!你破坏了社会主义制度对职工应承担的责任,你践踏了法律人权,这就是事实!不管你如何操作改革,必须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前题。所以,法律和制度这个“坎”你过不去!
而工行想把忽悠、诱骗员工买断工龄改成协解是改不了的,因为工行重庆市分行给买断员工的经济补偿是6000元一年,是按职工工龄支付的补偿金。
,那么买断工龄究竟依据什么而为? 再谈“自愿不自愿”就已经多余、苍白甚至无赖
了!基础依据都没有,任何狡辩都枉然!
&&二、&&自愿买断工龄为前题,银行更是违法!
就算是以自愿买断工龄为前题,银行更是违法!
三、买断工龄“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日头版头条)。  
&三、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五、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国家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一、《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
十三、《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行重庆市分行是怎样诱导员工买断工龄的?
2002年12月中旬(15号)以后在我工作的支行突然飞出“买断工龄”的文件,12月20几日分行的人力资源部主任某某来到支行,她在支行与员工的座谈“动员”会上忽悠、欺骗、胁迫员工说;今后每一年都要竞争上岗、末尾淘汰、且不分年龄,今后年年都要裁员,年年都要末尾淘汰,,通过淘汰留下来的员工也只能签一年的合同,今后合同都是一年一签,今后再无内退了,
某某还说如果大家都不买断工龄参加自谋职业就要一锅端。某某还强调买断工龄的最后时间,必须在2002年12月30日前办完买断手续。(且买断的文件是从2002年12月15号以后才突然抛出来的,员工们也是从这时才知道“买断工龄”这回事)。某某还说合同到期的当年不能买断工龄,如果合同到期签不到合同的员工就只能领一万多元钱走人,某某还说工行在2006年要上市,就要牺牲一部份人。
几日,片区支行也开会“动员”职工买断工龄,营业部主任还向职工宣读工行“买断工龄”的文件”,主任也在会上对职工说:2003年合同到期的员工中,有一部分员工续签不到合同,(主任还在开“动员”会时拿出一份打印好了的2003年合同到期的职工的名单)主任说;如不在12月30日前买断工龄,从2003年1月起合同到期又签不到合同的员工就只能领一万多元钱走人(离开银行),我们这些在工行连续工作了十几年和二十几年的员工就是这样在银行的这种欺骗和胁迫下才在2002年12月末被迫买断工龄。而且职工被迫买断工龄的所谓“申请”是银行用统一的格式和统一的文字打印好了的,要求买断工龄的职工照抄。
而多数“买断工龄”的员工都是在工行连续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正式员工。工行又不给这些被迫买断工龄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行还无耻的说这些人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了。
而工行在1998年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又不按《劳动法》法规定执行,单方面出政策、划杠子,(除少数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其余员工包括在工行连续工作了十几年和二十几年的正式员工一律只给签订3年至5年的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有的是在70年代末进银行工作的老员工还被改变了原有的固定工身份。
面对这个欺骗职工,践踏法律的事实,你还强权狡辩什么?违法就是违法!事实就是事实!
今天再狡辩“自愿不自愿”这种鬼话已经没有任何意思,工商银行的违法已成铁定事实!
&我们渴盼中国任何层面的领导人、法学家、经济学家、甚至媒体等,铁肩道义,以公平公开、法律道义为基础,来解决职工蒙冤,银行违法的问题,更期待国家信访渠道发挥作用为冤屈的人民申张正义!
维护法律的尊严可真难,我们等待了十年!十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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