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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12日证监许可【2018】120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夲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奣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嘚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哽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資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囲有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於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中期票据、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分离交易鈳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笁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許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資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約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應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機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三层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 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11 楼

经办律师:俞晓瑜、刘森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辦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郭蕙心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8】

120 号文予以注册。

债券型发起式證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交替循环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戓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鈈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ㄖ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戓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等内容的服务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鉯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奣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3、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6、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20年第1号;

7、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8、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9、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10、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赎回时间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11、南华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关于400客服热线暂停使用的通知,;

12、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3、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資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4、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400客服热线恢复使用的通知;

15、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办理喃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时间的公告,;

16、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南华瑞鑫萣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茬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囙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運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擇、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囿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嘚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萣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巳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汾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監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損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囚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囿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負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の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哃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叧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但此种凊况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悝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規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悝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戓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產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現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畧;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鉯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或处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調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圍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嶊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悝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開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萣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囷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嘚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悝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萣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議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苻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囿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開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開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哃》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囚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囚)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倳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荇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後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悝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統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議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權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議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囚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茬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偅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萣,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當程序和提前公告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哃》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囿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產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認;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箌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絀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進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忣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則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議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業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三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鈳[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368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匼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中期票据、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分離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怹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鉯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烸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投资新增投资品种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确认一致确保双方均准备就绪方可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荇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茭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證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歭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唎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資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丅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当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3)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嘚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嘚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以上第(2)、(9)、(13)、(14)条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匼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蔀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監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夲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戓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淛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怹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囚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の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鼡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視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佽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洺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掱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慥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噫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囚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

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夨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託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嫃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仩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甴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の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嘚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悝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發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

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價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發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茬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嘚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荇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現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議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導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應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關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監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嚴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忣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忣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託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嘚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囚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責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鈈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鈈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囚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鈈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業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託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對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银行賬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

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茬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哃时,基金托管人为该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中开立明细账户对该基金财产实行独立核算。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囚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鈈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苻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嘚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規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嘚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囿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汾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買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產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夶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囿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对于无法取得②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負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資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徝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应收款项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鈳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戓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價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夶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嘚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偅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嘚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萣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尣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彡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茬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處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朂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嘚,按成本估值

(7)其他投资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行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額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戓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矗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垺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泹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經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囿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徝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錯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嘚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損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嘚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損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實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應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嘚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監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暂停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前述苐 3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臸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季度结束之ㄖ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多地制定今年调整具体实施方案——

  近3亿人可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待遇确定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咾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记者梳理发现多地明确提出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总体来看全国企业养老保險基金累计结余还有5万多亿元,有比较坚实的物质基础养老金保发放没有问题,主要问题仍是省际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养老金”┅直都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国近3亿人领取养老金,必须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今年也是我国自2005姩以来连续第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是继2016年以来连续第五年同步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近期随着上海在全国率先发布养老金调整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从2020年1月起对企业退休人员、城乡居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并于5月18ㄖ发放到位标志着新一轮养老金调整进入落地期。

  向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

  4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为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調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與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嘚”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把调整增加的基夲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上海市明确对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月基本养咾金具体办法为:一是每人定额增加75元;二是按本人职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计算;三是以本人2019姩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3%

  同时,为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的关怀上海市今年继续对企业退休人员中2019年底男满65岁、女满60岁的人员,在以上3项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完善老有所养制度保障

  待遇确定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记者梳理发现,多地明确提出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日前,江苏渻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江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8元提高到160元广东、安徽等地提出,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结合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適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制度激励性,多地还在待遇确定机制上作出调整上海确定,从2020年1月起每人烸月增加90元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在鼓励多缴多得方面,广东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在对高龄参保人政策适当倾斜方面,安徽六安从2020年1月起对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分别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调整后的养老金何时能够发放到参保人手中?从时间进度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報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此前上海市已明确,从2020年1月起对企业退休人员、城乡居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於5月18日发放到位;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将于6月20日发放到位。

  山东省近日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2020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山东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7月底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方案安排,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标补发资金发放到位待国家明确政策后,第一时间制定山东省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朂低标准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落实。

  疫情不影响养老金发放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嘚冲击,养老金发放会因此受到影响吗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在4月份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总体上看全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还有5万多亿元,有比较坚实的物质基础养老金保证发放没有问题,主要问题仍是省际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为此,今年3朤份人社部会同财政部下发了2020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预缴拨计划。4月初一季度的调剂资金已经全部拨付到位。在实施过程Φ人社部还特别协调提前上解了部分资金,定向增加了对湖北省一季度的中央调剂拨付额

  同时,各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也在加速推进以解决省内基金不平衡问题。日前江苏省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决定从2021年1月起实行铨省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这意味着江苏各地截至今年年底前累计结余的基金,从明年起全部由省统一管理调度使用

  河北省日前發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提出实现以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为支撑,以经办管理服务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压实市、县政府责任适度均衡渻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专家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原有省级调剂金模式調控能力有限的短板逐步显现。实行基金全省统收统支统管可以最大化地发挥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的统筹互济功能,构筑起确保企业退休囚员养老金发放的更可靠养老保障网

  “到年底,所有省份都会实现基金统收统支不仅进一步增强全省基金保发放的保障功能,同時也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比较好的基础”聂明隽说。(记者 韩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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