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在没有执照的想开个小厂子子里 还没有劳动合同咋办

尸体路边停放数日无人管 只因家属想借死者多讹钱【景县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18,670贴子: 尸体路边停放数日无人管 只因家属想借死者多讹钱收藏 快试试吧,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 近日,在河北省景县赵安公路王辉路口处停放一死尸,死者50多岁,男性,看样子有死了有五、六天了,身体已经腐烂变质,并发出一阵恶臭,在路边停放两三天,至今无人认领,影响极其恶劣,因赵安公路是安陵至赵官寺的主要干道,车流量很大,吓坏了不少在此经过的行人,尤其是附近有几个厂子,职工在上下班时必经此地,有很多女工不敢来上班。&&&& 具说该死者为苏王庄人,在王辉村一个小厂里干活,几天前在上班期间突发脑血管疾病,其同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死者家属随即将死者尸体拉回该厂,并对厂长要挟:不给30万,人就不往回拉。经两村干部中间多次协调不成,为不影响正常生产,该厂老板将尸体背往路边,并给买了口棺材。&&&& 此事在附近引起了很大的风波,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已严重影响了附近村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并予以出面调解,早日恢复附近村民的正常生活。 携程提供酒店,宾馆,旅社,客栈,经济连锁,酒店公寓,青年旅社等住宿信息!在携程订酒店保证低价,手机预订更便宜!网上订特价酒店,还可体验不可思议低价惊喜! 有点过分了 拨打110,要么联系县政府, 现在这件事还没得到解决,县里、乡里都出面了,还是没协调起来,棺材还在路上放着呢,哎,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挪了。 那些做子女的。。。。。怎么能这样 还有这事啊 我来补充点,尸体在王辉小厂子里停了好几天,王辉村的人都急了,都说给抬出去,因为尸体腐烂,有可能传染病菌,那个小厂子后面是一个面粉厂,前面是个养猪厂,都怕传染病菌,村子里的人也都害怕传染,所以王辉全村社员自发出动给抬了出去,然后那厂的老板给其买了口棺材。 日,这不是敲诈勒索吗?死者发病,人家厂子老板给送到医院去治病,医院给治死了,死者家属不找医院找人家厂子干嘛啊,又不是工伤,又不是砸死的、电死的。 真稀罕,怎么能这样 日,去医院 就一定能救过来啊,你白痴是啊,找医院干嘛。在上班期间死亡,工厂就该赔钱。不过要太多有点过分。 处女星号邮轮由上海出发前往大阪,畅享大阪自然美景和饕餮美食 楼主看来你家人死了你去讹人了。八月十七号下午死者在上班的时候突然倒在地上,随后送往乡医院,乡医院未收治,然后送往县医院,经医治、抢救无效于八月十八号上午死亡,送往县医院后厂主就回家了,在此期间厂主就给了一百五十元钱(还是死者家人给要的),没有留人照顾病人,没有去医院看往,没有打过一个电话,不闻不问,直到死者家人去其厂内找他,他还要打人,因为死者家人已经咨询和查询了此事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工人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就是工伤,应赔偿二十万到二十五万,其厂主也知道相关规定,但一直未做赔偿,还对死者进行了抛尸等一系列恶略的行为,其道德何在!良知何在!但烦有点人性不能这样做!因为死者为家的主要劳动力(其妻没有劳动能力),死者家人也没有要那么高的赔偿。王辉人也不像你说的那样素质低,有低的也是一部分 支持 14楼的说法。我也 是一个 打工的,工伤不只是 砸死电死。工作期间发病死亡,工厂一定要负责。说到底,还是打工的没钱 没人没势力。据我所知他们家就他是劳动力,其妻其子其女均无正常劳动力。这么做他的家人估计也是没办法吧,是对抗势力的一种表现。谁想让自己的亲人抛尸野外。听说死的这个人平时很老实。这年头老实人就是没法活,哎。 晕了,14楼又来不要脸的了,你怎么不说实情呢,在乡医院里,是死者家属提出要去县医院的,说县医院有熟人的,结果就转到了县医院,到了县医院后,县医院医生提出重拍脑CT,死者家属想省钱,就没重新拍脑CT,(在乡医院拍了脑CT),县医院医生就提出让死者家属先签字再进行治疗,死者家属就签了字,大家都知道,转院后,要重新拍片查看的,人家医生让死者家属签字,就是怕出事故,怕有责任。&&&& 人家工厂老板给死者家属说了有什么事打电话,或者用钱的话说一声,谁想到第二天人就会死亡呢,再说了人死了,就得先入土为安,这边工厂老板正和他们村的人商量这事时,死者家属就把死尸抬到了人家工厂里,还扬言没有20万不能了事。&&&& 人死了怎么不找医院呢,怎么不找签字的人呢,因为是他们家自己人签字的,而且那医生又是他们的熟人,所以死者家属没办法,讹不了医院,就只能人家工厂了。&&&& 还说什么厂主那边不去医院看人,人家从厂子给送到乡医院,再送到县医院,跑上跑下的,你们家人出事了,你自己不带着点钱啊,还说什么人家不给拿钱,厂主在医院时不是给你家拿了好几百块钱了吗?真不要脸,还在这说人家厂主的事,一看14楼就是死者的傻儿子吧。&&&& 还说人家抛尸,你怎么不说你们把人抬到人家工厂里去呢,还说什么工伤,你们家人自己在县医院签字了,讹不了人家医院了,才来讹厂主的吧,真是可悲啊,世上怎么还有这样的儿女啊,为了讹钱,就不把死的安葬了。真是不要脸啊。 &&& 14楼的傻小子,你就别胡咧咧了,现在刘集乡哪个村都知道这事,如果各位网友想了解此事,可通过刘集这边的朋友了解了解。 &&& 死者家属和14楼真不要脸,真不是人啊,畜生啊,为了讹钱就不要他爹了。 15楼的,你也瞎了眼了啊。看来你也是死&& 者的sha&& 儿&& 子了,我听说死者有两个sha&& 儿&& 子,就算你们这些sha,bi,在网上说破天,事实就是事实,刘集这些村的人都知道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 &&& 14,15楼真是一群sha,b。 阿弥陀佛,罪过~~~罪过 还没解决吗 截止目前为止还没有解决,都死了10天了,咱说句不该说的话,不管是谁的责任,你不能把尸体扔到路旁不是?难道别人晚上路过看到一个尸体,多渗人啊?难道大道是给你家开的啊 ?这对环境是多么大的污染啊?如果把一个尸体扔到你村里,你舒服啊? 再说了,人家老人死了,你为了得到所谓的物质要求,把尸体扔到路旁,让老人死了也要受这么大罪吗?这成何体统啊?其实我和这一家的人还认识,不想去说,可是实在是有点过分了!希望政府早点解决了! 你们我谁也不认识,但是法律明文规定是这样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你们也不要互相指责了,应该是工伤,你们都可以查法律条文的。如果你们没有签定法律劳动合同,厂子要倒楣了,这属于非法用工,劳动部门要发财了。最少罚几十万。(最好不要让他们知道)这人按工伤除理,最少赔几十万,按去年收入的二十年来算,另外要加子女老人费用,还有一此其它费用等。加上劳动部门和其它部门的罚款,没有一百万下不来。这是现在的行情。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不好意思前面说的二十年不对,应该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3楼的景县1,你瞎逼啊,你怎么不说死在医院是怎么回事啊,你怎么不说溜门撬锁的事啊。 && 真是瞎逼啊,你们就指着你那死爹讹诈几个钱吧。 && 现在刘集乡都知道事情经过是怎么样的,你们就别J8在这乱发贴,骗取网友们同情了。 回复:26楼我只是说了实话,你不要急,事实就是事实,我和你们谁也不认识,我只是说了法律规定的一些常识。你也不要在这儿骂人了,你有本事的话,把国家的法律给改了,就可以不赔钱了。还有吃点口香糖,嘴就不会这么臭了,另外你的父母养你不容易,他们是让做儿女来爱的,不是因你的行为不端,而让别人来骂的,祝你父母身体健康。 回复:27楼就算是这样!就算要赔偿,可是把尸体扔到路边没人管也不对 啊!这是对老人的不尊重!还有,难道他们不管那些村民的感受吗?这不怕让别人说吗?总之,我感觉他们有点过了!这纯粹自己的想法!和任何人没有关系! 日,又在这胡咧咧了,尸体扔在路边,死者家属怎么不把死尸拉回去下葬呢,为什么不先让死者入土为安再商量赔偿的事呢?这还不是摆明要讹钱吗?人家不给钱,就不把死者下葬,死者的子女不知道怎么想的,难道那几个钱真的能让你发财啊?先把死者葬了再说吧。 我建议你要那20万或25万的,有种你去厂子要啊,你弄个尸体在路边吓唬过路人和附近居民啊,死者家属也太他妈的不道德了吧,对死者也太不尊敬了吧,难道死者就只是你家属的摇钱树?就没想点别的,没想点附近的居民的感受?没想到死者在天堂的感受?死者的儿孙一定是个不孝子 这绝对算不上工伤,和工伤一点边也靠不上,要说死者家就他这么一个明白人,死了确实够可怜的,要点钱给家人以后过日子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凡事别过了头,过了头就没人管了,差不多多少给点,两边都认倒霉算了,早点把死者埋了,入土为这嘛!这也是对死者的尊重,让死者的在天之灵也能得到安慰,对附近村民也有个交待!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当前位置: >>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余明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 很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来给大家讲一讲我对学习《劳动合同法》 和《就业促进法》的体会,这两个法颁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 关注。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两部法律,我想先讲一个问题,对两 法立法的背景给大家简单谈一谈我的体会。1、两法的立法背景1.1 背景一
这两个法的颁布实施首先是贯彻落实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个具体举措。在中央的这个重大决定里 面,首先要求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 则:第一条原则,提出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到发展为了人 民, 发展依靠人民, 发展的成果由人民来共享, 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在劳动保障领域来讲就是要尊重劳动者,我国的《劳动法》和其他的 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的权利, 而且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构建一个和谐的劳 动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或者说劳资关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础。为 了具体落实这个决定, 有必要把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 式给予强化,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来推进我们的工作,这是第一个要 求要说的。1.2 背景二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增强,法律 意识的增强反映在劳动保障里面,就是 1994 年颁布的《劳动法》。 因为现在有一些方面不太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需要修改,但是《劳 动法》涉及到的内容很多,一时难以修改,现在又碰到很多问题。在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一些单项的立法来逐步的完善《劳动法》中不 足的地方,就提出了对劳动合同问题的修改、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一 些新的规定,另外对大家关心的就业问题做出一些规定。 在就业问题上,据人口普查现在城镇的从业人员有 2 点多亿人, 这 2 点多亿人就城镇的从业人口来讲, 一般是讲在城市里面居住的居 民,单位的人员有 1.1 亿多,这 1 点多亿企业占了 8000 多万,国有 企业这一块大概有 3000 多万, 还有就是私营个体的人员有 6000 多万。 那么 2.8 亿中除了单位的 1.1 亿,其中包括 8000 多万企业的,4000 多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再包括 6000 多万个体私营的,那么就 有 1.8 亿。2.8 亿中有 1.8 亿统计在数,还有 1 亿多劳动者不知道在 什么地方。统计是统计人员,但是不在单位人员里,也没有在私营个 体里,说明这些人员在干什么呢?他们在流动中就业,在流动中就业 就说明这个统计不太好统计,他们的就业是不稳定的。除了城镇有 1 亿多流动的人口之外,还有 1 亿多,我们现在说的 1.2 亿还多一点的 农民工也在城乡里面流动。 面对这么一个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 我们又看到了大量的劳动 者就业的不稳定出现的一些问题,就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从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对《劳动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在 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里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到 20%,在个体经济组 织里面就更低了。另外签订合同的大部分又是签订了短期合同,从调 查的情况看大概 60%都是短期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几签,就说 明就业是很不稳定的。 另外,从劳动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每年出动所有的检 查人员,花很大的力气检查,所有企业都检查不完,目前只覆盖所有 企业的 10%,就检查的量只占到 10%。在这 10%的企业检查过程中也 发现每年都要有 1000 多万劳动者要补签劳动合同,就是没有依法签 劳动合同,每年都有 1000 多万。而且每年在检查的过程中,就是在 检查的 10%的企业之中,都要查出 40 多万件违法案件,拖欠工资、 加班加点、 不签劳动合同、 不交社会保险。 所以从这么一个情况来看, 相当一部分企业里面违规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 害,这需要保护劳动权益。 原来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之中,因为一些历史的问题,对国有 企业的改制,对国有下岗职工进行了一些政策性的安置,不是依法来 进行处理的,是按过渡性的政策安置。这种过渡性的政策安置不能长 期下去,特别是多种非公有制成分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包 括外资企业的发展,要求所有企业都要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给国 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安排再就业,那么非国有企业、非公有企业的职工 下岗也应该要有所帮助,要求要有一个公平竞争环境。要这个环境必 须要依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来规范,所以这也要求我们要 立法,加强立法。这是第二个背景。1.3 背景三这几年经济发展的形式很快, 但是有一部分劳动者随着经济发展 并没有享受到经济发展改革的成果。特别是农民工,在前几年农民工 的工资被拖欠,经济高速的发展,但是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另外在 地区之间、 行业之间、 企业之间、 岗位之间, 工资收入的差距在拉大, 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拉大,行业之间的差距在拉大。这样就使一些 低收入者跟不上形式发展的经济要求,收入差距拉大了,还处在这么 一个低收入的阶段。而且现在不光是一些职工为了拖欠工资要求上 访, 甚至为了工资很低, 要求加薪也出现了集体上访, 群体性的事件。 这就说明广大的劳动者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要求要共享改革发 展的成果,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也需要立法来进行规范。1.4 背景四除了城镇企业有国有的下岗职工需要安置之外, 每年城镇新产生 的劳动力,大概每年城镇新增加的劳动力是 2400 多万。安排的人力 按照这几年的发展经验数据每年大概有 1000 多万,最大的努力可能 到 1400 万,一般到 1000 万,1400 万有一点缺口。同时还有 1 亿多 农民工在流动,而且可能农民工还会增多,城镇化的推进还会增多。 那么这么几股劳动力大军涌入劳动力的市场,就业的压力很大。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面对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强势地位,侵害劳动 者的权益。 这几年劳动争议的案件成倍的上升, 从有关统计数字来看, 近十来年增长了 13 倍。这就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要合理的调整劳资 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加快劳动法的立法。 这几年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从 2003 年以来 针对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制订和实施了 积极的就业政策。比如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 施,积极的扶持劳动者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另外也通过一些定额 税收的减免,一些优惠贷款的措施来鼓励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 业,只要吸收了下岗失业人员就给你一定定额的税收减免。另外也通 过开发一些公益性的岗位和社会保险的补贴, 建立了一个就业援助制 度,对一些有困难的职工开放公益岗位来安置,对该交的社会保险由 国家财政来给予补贴,帮助困难人员实行再就业。这样基本上解决了 在转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国有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这几年来 保住了就业局势的稳定,也有效的维护了改革发展的大局。 但是这些有效的政策要长期坚持下去, 就必须把它上升为法律规 范,通过立法把这种有效的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规范化, 这样才能使促进就业、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得以长期的实 行,所以要求我们尽快的加快立法。1.5 背景五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必须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行 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 一些跨国公司对我们国内进行加工的供应商 (就 是生产链上的供应商)要求履行以守法为基础的社会责任。经常在沿 海地区碰到一些跨国公司委托一些单位或者是自己, 或者是委托一些 中介机构进行查厂,说你违反了劳动用工,违反了劳动法律就不给你 订单,甚至是引出了一些贸易摩擦。确实我们沿海有一些出口加工企 业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也引起了社会上一些国外的组织对我 们进行攻击。但是对这个事怎么来看,国际上关心我们国家法律法规 的制定和遵守,也是有不同的看法。 《劳动合同法》制订的过程中就引起了国际上的争论,当时在制 订《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时候,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欧盟的商会 都分别开会,都给中央各个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认为这个法可能对企 业归置太严,如果这样可能有一些外资企业要撤资,就是说国外的一 些跨国公司认为我们定法可能是对企业管的太严。 这些跨国公司在对 我们国家体制干预的时候,同时国外的工会也起来了,欧盟的工会、 美国的工会也起来了, 他们又纷纷对本国和欧盟的政府提出要求政府 出面制止这些跨国公司对中国立法的干预。 他们一直认为中国的劳动 力成本比较低廉,中国的产品比较低廉,冲击了国外市场,造成了国 外的劳动力失业,现在中国应该提高这个劳动标准,这些跨国公司不 应该来干预,所以引起了国际上的争议,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现象。 国外劳资双方对我们的立法有不同的看法, 这就说明我们应该有一个 很好的法律出来,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 在这种背景的情况下,为了适应国内国外的形势发展的需要,人 大通过了这两个法律,先通过了《劳动合同法》,最后是《就业促进 法》,这两个法的基本背景状况是国际国内形势要求立法来规范。这 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2、两法的立法精神两法共通之处都是强调以人为本,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就 业权和发展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这是共通的 两个法。但是两个法的侧重点不一样,《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侧重点 是,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强调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就业促进法》立法的侧重点是,强调“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 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就这两个法来讲的侧重点不一样, 当然它们调整的对象也就不一 样。劳动合同法“ 2.1 劳动合同法“人”字当头谋求劳资互利 在劳动合同法中,寻求的是一种劳资双方要互利,在《劳动合同 法》的第一条中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 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要求企 业人力资源管理必须确立一个基本理念: 企业应当依法增强以人为本 (以劳动者为本)、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法治理念。在 治理企业时候的一个法治理念,以人为本,以劳动者为本的要求。 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时候,很多争议的焦点起到了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说明《劳动合同法》应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该保护双 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基于在法理上和在现实上,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的一个强者和弱者的关系, 提出 偏向于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没有给劳动者特殊的权益,只 是基本的权益要进行强调,也不是不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也保护用 人单位的权益。这个法虽然写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落脚点 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理解《劳动合同法》的 时候,不要孤立的把劳方和资方相分开,相对立起来,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结合在一起,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企业的生命力在于其所属 劳动者的创造力,企业利益来自于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没有劳动者 的创造性劳动就没有企业的利益。劳资双方应“相依为命”,一方都 不能缺了利益,所以说不要把他们两者机械的分离来开。制订《劳动 合同法》主要是想依法规范劳资双方的谋利行为,着力“构建和发展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引导劳资双方追求共同生存,共同发展,是 《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所以,《劳动合同法》的制订给企业、用人单位带来的实际意义 就是要让企业明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劳动力资源, 而且这个劳动力资源是创造企业利润的源泉, 保护了这么一个劳动力 资源,就等于保护了投资者,保护了企业利润的源泉,这是促进企业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坚实的基础。 所以对于 《劳动法》 的立法宗旨、 最终目标,我们要很好的通过学习这个法来体会。就业促进法“ 2.2 就业促进法“人”字当头构建社会和谐《就业促进法》也是强调了以人为本,构建社会和谐,第一条立 法宗旨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 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要求各级政府 必须树立一个基本理念:政府应当依法增强就业是民生之本、把就业 问题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加以认真解决的履职观念。 政府应该有这么一个履行职责的观念,就是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一个 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一个重要的指标。对于 《就业促进法》就是这么一个宗旨,要求树立这么一个问题。 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强调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并不是说 要回到过去那种劳动者完全靠政府大包大揽下来的做法, 不是说政府 完全承担了促进就业,企业就不管了,其他社会就不管了。所以《就 业促进法》里面明确规定了促进就业的总方针,在《就业促进法》的 第二条中讲: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 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在第二条里面,法律规定了促进就业的总方针是三条: 第一条劳动者自主择业。 要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 性, 促进劳动者发挥就业的潜能, 提高职业的技能, 依靠自己的能力,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这个观点首先表明,劳动者自 己要明确问题,观念要端正。从这点来讲我个人的体会是广大的农民 工这个观点很强, 农民工哪里有市场, 哪里有就业门路他就往哪儿走, 他是充分的按照市场方式在走的。但是有一些大学生就业难,反映了 这些大学生的观念问题,对这个市场的选择不是那么的全面。一些过 分的还依靠家长,依靠其他关系来就业,不像农民工那样,完全靠自 己在市场上努力。这是第一个方针,就是劳动者自主择业。 第二个是市场调解就业。 市场调解就业就是要发挥人力资源市场 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就是要有一个劳动力市场, 有人才资源, 现在叫人力资源市场,让它来提供一些就业的信息,帮助劳动者合理 的流动,合理的寻找就业的岗位,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进 行就业。现在就要求人力资源市场要能够提供一些就业的信息,而且 信息要求不要失真,要全面,有一些就业的信息失真,不太全面。比 如市场上有一些工资价位不是很准确, 在那个人力资源市场上看到了 某一个职位,某一个工种是多少工资,结果到了企业里面不是这个情 况,有一些劳动者觉得不对,我看到的应该拿这么多工资,为什么不 是呢?这个主要是有一些信息的提供不是很全面和很准确。 还有在市 场上看见了有这些岗位,结果去了以后没有了,就是不及时。现在要 求市场调解就业就是市场要完善市场的服务功能, 为劳动者就业找到 恰当的用人单位,也让用人单位找到合格的劳动者提供方便,提供准 确的全面的服务。这是他的总方针的第二个要点。 第三个就是政府促进就业。 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主要是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的机会,同时也 要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的环境来帮助劳动者就业。另外 还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还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开发, 为劳动者就业创造条件,同时还要重点帮助困难群体人员的就业,这 是政府的作用。 所以,《就业促进法》的侧重点虽然要求政府履行职责,但是不 是所有的都拖到政府身上,它提出的促进就业的总方针在于三个方 面,劳动者自己是一个方面,市场的作用是一个方面,政府的帮助也 是一个方面。我想对于这两个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大概是这么一个情 况。 为了进一步落实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发展权, 同时也为了更有效的 保护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下面我分别对这两个法律的重点条 款谈一谈自己的体会。 3、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规定劳动合同载着劳资双方去“远航” 3.1 劳动合同载着劳资双方去“远航”首先讲一讲《劳动合同法》有关的重要条款,《劳动合同法》中 有一个条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要求引导企业和劳动者要建立劳动 关系是一个紧密性的长期的劳动关系, 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的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用工要签合同,而且签了合同尽 量是长期的合同,是按照这么一个方法和思路来进行规范的。 《劳动法》里面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条款是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跟过去的 《劳动法》 不太一致, 过去的《劳动法》里面讲:签了劳动合同,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现在 进一步发展就是只要用工,哪怕还没有来得及签合同,用工了就建立 了劳动关系。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以前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打官司 的时候就是因为没有合同不太受理, 没有劳动合同不知道有没有劳动 关系。现在只要发生了实际用工就是有劳动关系了,就可以受理这个 劳动官司。 《劳动法》 对 来讲有所突破, 一旦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基础是用工行为。 所以第七条就规定 了这么一条,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肯定了这种法律关系。 那么这个法进一步再讲用工建立了劳动关系了还不行, 要强化一 下,用工之后,要赶快签书面合同,就要求你签合同。什么叫赶快签 书面合同呢?就是用工了以后,在一个月内要签订书面合同,给你一 个月的时间,三五天来不及,给你一个月的时间签合同,要签劳动合 同,就是用工了之后应该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你说我不签,只要是用工了不签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 签合同,就要追加法律责任,就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每月要支付二 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里面就规定有这么一条,就要 求你,强化用工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必须要签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 不签,那就要对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对这一点当然劳动者特别的 高兴, 劳动者为什么对这一条高兴呢?这一条的规定把经济压力压到 了企业的身上,就是用工一个月不签合同一旦查出来,没有签合同超 过了一个月,就要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讲,只要到企 业工作了,签不签合同我不管,我不签合同,我刚工作一个月,你给 我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别人来查,劳动部门来查,查到了我没有签合 同,你要给我两倍的工资,我还多拿一倍的工资,所以根本不在乎签 不签订合同。没有签合同查到对我更有好处,所以对劳动者来讲对这 一点很高兴,看到这一条劳动者很高兴。着急的是企业,有一些企业 说我想跟他签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签,那么劳动者不愿意签,要是查 到的话还是给两倍的工资,所以就要求企业要追着劳动者签合同。按 照我们的话说就是你要追着他的屁股要他签,他不签你就不用他,你 用他了不签合同, 一查到你就要付两倍的工资, 这就是你的经济代价。 所以法律设计就是要求书面合同,赶快签书面合同,还不光是两倍的 工资签书面合同,要求你赶快把职工叫过来签书面合同。 法律还在往后面逼你,如果满了一年了都还没有签,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给两倍的工资, 满了一年都还不签怎么办?满了一年还不给 劳动者签书面的合同, 法律就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就比较厉害了。就是说过了一年还不签 就视为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而且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目前我 们国家劳动合同短期化比较严重,大部分都是短的,一年一签的,短 期化的合同严重的一个原因是因为企业想降低解雇成本。 那么现在通 过立法规定让企业,让员工签一些长期的合同,所以这个法律规定首 先用工要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要签书面合同, 来强化这种劳动关系, 因为书面合同就是一个证据证明这种劳动关系存在, 为今后引起的劳 动纠纷,解决劳动纠纷有证据。 但是有了书面合同, 还要求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在第十四条里专门讲到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大家都知道劳动合 同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固定期限的,一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一种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 里第十四条规定有三种情况应该签无固定期限的 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而且距离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没有本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的。 在这三种情况中只要劳动者提出来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对于这一条现在企业里引起的反响比较大,很多企业都说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又回到了终身制的情况去了。 很多企业最 近一段都在辞退职工。这个事大家要充分的理解到,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并不是以前的终身制,终身制是生老病死都在企业里,犯了点 错误也是由企业来全部负责。现在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有条件的,在 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不是终身的,所以不用担心。 但是也要求建立稳定的就业关系来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一 种长期的合同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十四条的规定确实把签 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交给了劳动者, 也就是在第十四条里规定 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 劳动者提出来就应当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劳动者说不签无固定期限的可以不签,这 一条也突破了《劳动法》原来的规定。原来的《劳动法》规定是在同 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提出 来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个时候有一个条件是双方同意续延。 很多单位碰到这种情况,就是十年以上的老职工在续签合同的时候, 说你是双方同意续延,我不同意续延,到此为止,我们重新来过,你 干就干,不干就算了,我就辞退你,经常以这个借口辞退,不签无固 定期限的合同。现在把这个双方同意续延的条件去掉了,只要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应该签 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条完全是劳动者一方说了算,所以这个权利全 部给了劳动者。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特别是企业比较关注的一条。 还有一条就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第三次的时 候只要劳动者提出来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要订无固定期 限合同, 对这一条也是强调了劳动者有主动权。 这个地方要理解一条, 就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第三次的时候企业就没有 主动权了,完全由劳动者来订了。这种情况也不是说连续订了两次之 后,第三次再来商量可不可以订。重要的问题是连续订立两次,作为 企业来讲不要看到有两次机会,第三次还可以商量,这个理解是错误 的。说的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上给企业只有一次的机 会,也就是说订了第一次劳动合同以后不管劳动时间长短,当连续订 第二次的时候你敢不敢订,如果你敢订第二次合同,那第二次合同完 了就不由你说了算了,就由劳动者说了算了。只要你第二次连续订了 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的权利就交给了劳动者,所以真正的权利是在 第一次,第二次再签的时候,你心里肯定在想还签不签了,因为如果 再签,第三次劳动者只要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就要签无固定期限了, 那时候劳动者就不跟你商量了。劳动者说就喜欢这个企业,就是要待 下去,和你白头到老,一块儿干下去,你就没有办法。所以这一点来 讲是我们要注意的,理解这一条的情况。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立法的本意来讲就是要引导劳动合同的长期 化。一个劳动者给他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说明这个企业还 是想用他;第二,他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是: 他没有违法,没有违规,没有违纪,也没有因为负伤、生病不适应工 作,没有这种情况,完全能胜任工作,而且两次都跟他续订合同了, 说明这个职工是一个很好的职工, 对于这么一个很好的职工为什么不 能长期跟他签定合同呢?立法是这样考虑的。对于一个没有违规、违 纪、违法,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好职工,连续用了他两 次说明你信得过他,就应当给他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要求签订无 固定期限合同也不过分,没有错,他整个的青春年华和精力都给了这 个企业, 你应该对他负责。 如果这样的职工你都不签, 把他给辞退了, 又在市场上到处找人,不是浪费更多的精力和人力嘛。找来的人万一 抵不上这个好的职工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应当算一算你短期 合同的得失,得到什么,失去什么。 真正从很多企业的反映来看, 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对企业的影响是 相当大的,短期合同这种情况下很难有职工思想的稳定性,形成不了 企业的文化和企业的价值观, 也没有企业的灵魂。 职工思想都不稳定, 他怎么能形成企业的架构呢?同时职工也没有职业的安全感, 他没有 职业安全感对这个企业就没有归属感,他感到他只是一个过客,不是 一个长期居住者,所以对这个企业没有忠诚度,没有忠诚感。 另外因为他在这个企业的时间短,经常在流动,就没有创新,没 有贡献,他就是你给我一年我就做一年,做一年以后就走了,即使我 有一点创新我也觉得你企业不会长期的留我,我干嘛把我的创新,我 掌握的好多技术留给你企业呢?所以他也不会留给你企业。 这种短期 合同往往造成一种对立的情绪,企业想炒员工,员工也想炒企业,他 看到职务高的企业他也要跑的,就是说劳资双方都有一种心里契约, 你对我好,我就对你好,你对我不好,我对你肯定也不好。 所以,从长远来看,一个企业要做大做强,要发展,短期合同不 是一个好事。企业不要担心给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出现了一些 法定解除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完全可以解除的。主要是我们在 法律的框架下通过企业管理来完善这个工作。 比如要考虑到连续工作 十年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或者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 同,当劳动者提出来又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你就要很慎重的对 待第一次签劳动合同的时间问题。 你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 企业管理的能力决定一个能够全面考 察合格员工的时间。第一次合同的时间是一年,是三年,还是五年, 这个时间里你要能够全面考察出这个员工是不是合格的, 如果在这个 时间里, 你全面考察出了这个员工是一个合格的员工, 可以长期适用, 那就不用担心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如果在这段时间里考察出他 是一个违规的,违法的职工,那么第一次签订的合同到期了,就自然 要终止合同,不用再签了。 有种职工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总有一些小毛病,又没有构成 违法、违规,但是就是经常犯一点小毛病,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是在第 一次合同的期间内,不管第一次跟他签的是一年、三年还是五年,都 要全面考察这个职工,如果这个职工是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 不满意的,那么第一次合同到期终止的时候你也可以不跟他续签,可 以考察一下。如果第一次合同期间内,三年、五年也好你都考察不出 这个职工是这个问题,就说明你太不关心员工了,那么你就应当为职 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付出代价。 所以第一次签合同的时候时间要订 的合理,要能保证职工是一个合格的职工,你能看得出来,能考察得 出来,能培养得出来你的职工。 那么如果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其他说不清的原因, 这个职工又变了, 原来表现得很好, 最后变化了, 我不满意了怎么办? 毛病又出来了,或者是以前没有发生这个毛病现在又出来了,这个怎 么办?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他只要违法、 违规了, 你同样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不是终身制, 永远可以依法解除。 对于那些有小毛病的,他也没有犯错,但是已经是无固定期限的,这 种情况怎么办呢?你要发现他虽然是小毛病, 但是可能有其他方面的 长处,要发挥他的长处,跟他调换工作,调换岗位,这可以在事先的 合同约定里来做出一个规定,他工作到了一定的时间之后,要跟他进 行换岗。 一个职工在一个岗位上时间长了可能就有一点这样那样的情 绪,或者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技能方面可能就和以前不太一 样了,需要新的挑战了,那在合同里可以约定调整岗位,让他适应新 的岗位。如果他还不能适应新的工作,依法可以解除合同,还是可以 对他解除合同的,所以这个也不用担心。 对于年岁大了的职工不适应工作怎么办?调整岗位不适应的也 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你这个企业真正的关心员工,为了给青年员工作 出一个榜样,你关心这些在很长时间把青春贡献给企业的员工,你就 给他调整到一些辅助性的岗位上去,一些后勤服务岗位上去。当然这 就要求在最初招人的时候要拉开年纪的一个梯度,有一个年龄结构, 不要一批招同一个年纪的人,不同年纪的人都招一点,形成了职工年 老了以后自然减员这样的效果。 如果企业担心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多,担心养懒人,养老人,从某 种角度上说就是企业的内部竞争机制或者是岗位开发能力不足, 这是 个问题。有一些问题在法律框架下要从改善企业管理来解决,不要总 是想到钻法律的空子。有一些企业就是怕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总是想 办法钻法律的空子。有一些企业交流的时候就谈到这个事,说当要出 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要想办法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只有一 个办法,因为这个主动权在员工那儿,就要让员工提出来他不签无固 定期限合同,怎么让他做到不签呢?比如说满了十年以后,或者是连 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那么第三次员工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限 合同时,可以签,但是要降低你的工资,这个工资虽然高于高于当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比原来的工资要低。比如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是 800 块钱,原来给了他 3000 块钱工资,那么你提出要签无固定 期限合同,行,可以跟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原来给了 3000, 现在只给你 2000 或者是 2500,降低你的工资,行不行?要是不愿意 降低,签固定期限的又给你恢复上去,恢复到 3000。我同意签无固 定期限合同,但是我把工资降低,因为我有工资的自主权。有一些企 业就说这样行不行,法律没有规定不能降低工资啊,只要是高于当地 最低工资的这行吗?按理说他原来在哪个岗位上班, 你同样也让他在 这个岗位上班,你凭什么降他的工资?他原来是上得好好的班,续签 的合同仍然在这个岗位上好好上班, 你为什么要降他的工资?同纲同 酬、同工同酬,你为什么要降他的工资?你没有理由降低他的工资, 要引起法律纠纷的,所以这招不行。 这招不行怎么办?再换一招,跟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我换 岗,换一个这个员工肯定不大愿意去的岗位,行不行?别人也说了, 你凭什么调整我的岗位啊?我这个岗位还在,只能说不能胜任工作, 那不能胜任工作你要拿出证据来,降低我的工资也是一样的,要拿出 证据来,拿不出证据就不能这么做。法律有一些约束条件,你不能说 随便你的自主权什么都可以做。 企业不要总是想到去裁人,总是说企业就是一个经济动物,它天 性决定了它就要想办法图利,能够降低成本就降低。反过来企业是一 个经济动物,是天性决定的牟利,但是员工呢?劳动者呢?他也是一 个经济人,他也要寻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随时辞职的。所以企 业不能单独强调企业一方,要考虑员工一方的情况,双方都应该合法 合理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所以从《劳动合同法》来讲,总体上来讲,在引导企业和员工签 订一个长期的劳动合同, 同时也增大一些解雇的成本, 这是一个趋势, 而且在国际上,在一般的市场经济国家,大部分都是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所以企业要高度重视。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以至于无固定期 限合同,只要依法,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能够提高员工的归宿感,能 够形成企业的凝聚力,能够建立一个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同时也 能够实施企业稳健的、长期的战略目标。3.2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责任接着讲一下很多用人单位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 就是用人单位辞 退员工要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里讲了七种情 况,在这七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一个是解 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另外又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 偿。一般解除劳动合同给经济补偿好像还容易理解,终止劳动合同给 经济补偿可能不大好理解。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在四十六条 里规定了六种情况, 这六种情况里一般都是讲的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 因,造成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劳动者有经济损失,那么用 人单位应当给经济补偿,如果大家把《劳动合同法》看过一遍就比较 好理解一点。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给予经济补偿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劳动者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一般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呢?在这个法里 有三条讲劳动者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里第三十六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来,劳动者要走了,提 出来要解除合同了,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个时候企业也没有惹他, 企业好好的生产经营,劳动者想走,劳动者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用人 单位也同意了,这种情况下是因为劳动者提出来的,给经济补偿就不 太合理。所以在经济补偿里就规定了,三十六条里,双方协商一致可 以解除合同,但是劳动者提出来的解除合同不给经济补偿,如果是用 人单位一方提出来解除合同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给予补偿。 用人单 位看劳动者不太恰当,但是又没有违法、违规、违纪,又不是不能胜 任工作,但是又不太想要你了,就跟你商量,协商一致,想让你走, 怎么样?有一些劳动者也不想干了,可以走了,大家协商一致就走, 但是是因为用人单位提出的动议,那么用人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劳 动者提出的不给予经济补偿,这是一种情况。 二、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在正常的活动期间里提前三十天通 知企业,在试用期里提前三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这 种情况,在合同期限三十天或者是在试用期的三天企业好好的,用人 单位也没有惹你,也没有侵犯你的权利,你想跳槽或者是有什么原因 想离开企业,那么你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再让企业给补偿,也是不 太合理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第三十七条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出 来的也不给经济补偿。 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一条是用人单位侵害了劳动者 的权益,用人单位有错了,没给工资,没交保险等等原因,侵害了劳 动者的权益,所以劳动者提出了要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用人单位有错 了,你的错导致了劳动者要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这个法里,劳动者可以提 出解除合同有三条,这三条里只有一条是给予经济补偿,只有三十八 条里用人单位有错的时候解除合同才给你补偿,三十六、三十七条都 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可以解除,但是这个时候不给经济补偿。所 以说经济补偿也不是说一解除合同就给经济补偿, 它也是一个原则性 的,而且还是有规定的。对于劳动者一方是这个情况。 第二,用人单位一方也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个法里有四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一、三十六条是一条,三十六条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说是用人 单位提出了动议解除合同,要给经济补偿。 二、第三十九条是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违法、违规、违纪了, 有过错了,犯事了,用人单位肯定要解除你的合同,在这个情况下再 给经济补偿显然不合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 解除合同不给经济补偿。 三、 第四十条, 劳动者因为负伤、 患病不能胜任工作了解除合同, 或者是因为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原来的合同没有办法执行 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两种情况:一种,用人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要解除合同了, 或者说额外给你 一个月的工资,让你马上就走了,这个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劳动者负伤、患病不能 胜任工作,他的身体上有问题;还有客观上造成的一些订立合同的原 因发生变化,造成不是劳动者不愿意干,他愿意干,他是有这种客观 的原因造成他不能继续工作的,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应该给经济补 偿,这是四十条。 四、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发生了经营困难, 或者企业没有经营困难, 但是进行重大的技术革新、经营调整需要裁员,这就是企业的原因, 不管是你亏损也好,或者是没有亏损你进行重大的技术调整也好,你 裁员的时候影响到劳动者的权益,所以这个时候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这个法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有四条对他进行了规定, 在这 四条里只有一条就是劳动者有过错了,你解除他的合同不给经济补 偿,其他三条的情况下都要给经济补偿,所以这个经济补偿他还是有 条件的,不是说什么情况都给经济补偿。这是我想讲的经济补偿就解 除合同的经济补偿。3.3 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情形另外这里不只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给经济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也 要给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以前没有这条规定,以前我们说这是 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没有到期,所以解除合同要承担责任给予经济补 偿。终止合同,原来订了三年,三年到期了自然终止,为什么还要给 经济补偿呢?确实有一些企业是不太能想得通这一点的, 但是我们对 经济补偿的标准,经济补偿的定义理解不一样,以前认为经济补偿对 企业是一种惩罚, 你违约了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 所以你给经济补偿。 最后又进一步说不对你进行惩罚了, 是因为劳动者在你这个单位工作 一段时间,就算你给了他工资,但是他还是为你企业创造了利润,他 工作了一段时间走了,你给他一点回报,好像是企业的一种恩赐,给 一点给劳动者,又是这样一种理解。现在又进一步理解了,说这个经 济补偿也不是这些,不是惩罚,也不是简单的给劳动者的回报,是国 家规定的企业应当履行的多承担的一点社会责任。 就是说劳动者不管 他是解除也好,还是终止合同也好,他离开了劳动领域,要么他去领 养老金去了,要么他去领失业保险金,你养老金没有经济补偿,因为 他拿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还是比较高一点的, 失业保险金比较低, 他还是有一点困难,那么你再给他一点钱,作为履行一个社会责任, 再给他一点经济补偿,就是尽一点社会责任,就是国家要求尽一点社 会责任。 从理上来讲好像是要求企业尽一点社会责任, 从实质来讲我个人 体会这个主要就是想让企业承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点经济成本, 如果 是终止合同不给经济补偿就是刚才我们说的很多人签短期合同。 只要 是终止合同不给经济补偿就随便叫你走了, 如果终止合同都给经济补 偿, 那么他签这个短期合同, 一年一签, 三年一签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以前是一年一签,年年都签,碰到情况随时可以解除你,不给经济补 偿。那么现在我规定你终止合同,还要经济补偿,你一年一签,年年 都签,解除他要给经济补偿,终止也要给经济补偿,那你为什么还要 跟他签短期呢?本身就要长期用。 实际上就是说终止合同不给经济补 偿的,使有一些企业规避这个法律,就想合同短期化,就只签一年, 终止不给钱, 就想避免这个问题, 所以说终止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 这是法律作出的一个规定。 但是也不是说所有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都给补偿。在《劳动合 同法》里对终止劳动合同规定了六种情况,这六种情况下可以终止劳 动合同,在四十四条进行了规定: 第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合同可以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 期满有一个条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期满都给经济补偿,劳动合同 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固定期限的,一种是无固定期限的,一种是未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的。 那么在给经济补偿的这个条款里讲到规定的是终 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就是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未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终止没有规定要给经济补偿, 这个是法 律规定的一个情况。 第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了。在终止合同这 六条里面没有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条, 用了一个开始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就是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开始领养老金, 这时候劳动合同终止,终止以后不给经济补偿。 但是这条有个问题,就是现在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比较晚,有 些劳动者可能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还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为要累计交费 15 年,很多人没有达到 15 年。男同志到了 60 岁,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交费、养老保险没有连续 15 年,就不能依 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到了 60 岁劳动合同还不能终止,还要继续干, 企业还不能终止。这个问题就有一点让企业不太好办了。 如果招用了一些年纪大的职工,招 40、50 岁大年龄的人员,他 在工作期间,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每年都交,但是达不到 15 年,今后 拿不到养老保险金,企业就不能终止他的合同,这是一个问题。 所以对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个终止合同的条件, 要求企 业为了让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到的时候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 不是 60 岁之后还继续干,而是要早点给他办养老保险。一工作就要参保, 早参保早积累,缴费积累的年限够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了,终止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这是第二种情况。 第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情 况下不给经济补偿。劳动者死亡不给经济补偿。这里有个有意思的问 题,就是同样两个劳动者,比如都干了八年,八年以后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终止了,一个人还在,一个人不在了、去世了,在的这个人终 止合同可以拿到经济补偿,死的这个人拿不到。有人说经济补偿是对 过去劳动的一种回报,两个人都对企业工作了八年,他们以前付出的 一样,但是因为这个人还活着,他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那个人死了就 拿不到,经济补偿不能给他家属。经济补偿没有继承性,不给家属, 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就是死亡、人死了就不给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的另外两种情况, 一个是企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还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的,这是因为企业经济上出现了问 题,导致合同没有办法执行,终止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终止肯定要给 经济补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万一今后还有其他新的 法规出现新的情况再说。所以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也是有原则 的,不是无条件的,什么时候都给,法律也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3.4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要给经济补偿。但是如果不 是依法,是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就不是给经济补偿,而是要承担赔 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里面分别对劳动者违法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这么规定的: 用人单位如果是 违反法律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什 么?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违法,完全是依法解 除和终止合同, 也就是依照刚才讲的法律规定的那种情况可以解除合 同,包括无固定期限的职工依法可以解除,只是要给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法律规定的是两类: 对一般收入的员工 的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工作的年限不封顶。工 作多少年,10 年、20 年、30 年多少年就算多少年,一年一个月的工 资,对于一般收入的员工是这样。 对于高收入员工, 就是工资水平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的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支付。高收入职工,不是拿了多少钱就多少 经济补偿,是按所在地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支付,封了一个 顶。 另外支付的年限也规定最多不超过 12 年,要封顶。为什么要封 顶?因为现在有些企业高管人员、骨干,月工资很高,几十万;有一 些特别技术人员工资也很高, 也有十多万、 几十万。 如果不这么规定, 要是解除合同、终止合同,要给经济补偿,企业可能承担不起。 所以从维护企业的权益考虑做出这个规定, 高收入的人员不是按 实际工资,只是按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三倍来支付经济补 偿。这里讲的都是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如果违法就要在这个基础上 翻两倍,用这个补偿标准的两倍来支付。 所以要提醒企业最好不要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 因为违法解除和 终止合同就要有两倍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 当然也不要自己违法之 后不解除,违法侵害了职工的权益,导致职工提出来解除合同,职工 如果提出来解除合同是因为企业违法侵害了他的权益, 这样要给他经 济补偿。所以企业要注意第一不要自己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第二也 不要违法侵害职工的权益,这样要承担经济负担。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这种情况,有的企业也不想让员工走,不想解 除他,企业很好,很守法,按时发放工资,工资也不低,还交社会保 险, 按国家的规定, 甚至还给了住房, 都很好, 但是还是留不住职工。 为什么留不住?因为有些企业,不守法,既不交保险,也不给职工什 么东西,就是给职工的工资稍高一点,因为他没有交社会保险,其他 地方违法,通过比我的工资高一点把我的职工挖走了。因为职工觉得 社会保险、 住房那些东西, 住房不是他的, 只是给他提供住房的条件, 有一些福利不一定拿得走,社会保险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拿得走, 他就顾眼前,哪儿工资高就往哪儿走。我是守法的,但是有很多不守 法的企业把我的职工挖走了,这怎么办? 对这种情况从两个方面解决:第一,要求各个行业,因为这种挖 人都是行业之间的事,一类企业,通过行业规范、行业自律来解决这 个问题。就行业内部要形成一个正常、公正的竞争环境,不要行业里 面去搞内耗。第二,就是对这种违法行为要举报,由劳动部门或者是 政府的有关部门去查处, 来解决这个问题。 对企业来讲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这也是最近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3.5 劳动用工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现在都是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在劳动合同法里 面对企业制订规章制度要制定一些规定,以前的有些法律,公司法等 有些法律里面讲企业制订规章制度要听取职工的意见。 现在规定进了 一步,在《劳动合同法》里面,企业制订规章制度的时候,对于涉及 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一方面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拿出方案之后要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实施过程中有问 题,职工和工会认为不妥的还要提出来,还要协商;涉及到职工利益 的重大决定,规章制度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就是规章制度这一块现在不是企业一方说了算, 这对一些个体私 营企业影响比较大。一些私营企业老板说:“我投资办企业,当然是 我说了算, 我的钱、 我的企业、 我招工人怎么管、 怎么经营我说了算, 因为我对企业负责。我这种管理方法亏不亏由市场决定,亏了自认倒 霉。但是我要是让职工来管理,听职工的管理垮了谁负责?我私人老 板, 职工不负责, 制定规章制度为什么要听职工的?” 所以他想不通。 作为一个企业,虽然是个人投资,个人办得这个企业,但是企业 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企业就是一个社会成员。你既然招了人,不是自 己一个人经营。如果是自己开一个店,自己来管,没有雇人,你既然 雇了人、招了人,就要尊重员工,尊重他的意见,协商解决问题。 当然规章制度里面涉及到要听职工的主要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那些规章制度, 没有涉及到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比如一些内部管理 的规章制度,不是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可以不经过职工,不经过 职工代表大会,不经过工会。内部的一些管理、一些规章制度、纪律 的管理,就是没有切身利益的东西可以企业一方说了算,大的才征求 职工的意见。 这就要求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的时候,要和职工协商解决,我们 经常说你要解雇职工,他违反的规章制度,一般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 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了重大损失,现在要求规章制度里面对 什么是严重违反,什么是造成了重大的损害,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严 重的影响,在规章制度里面都要说清楚。 你说他迟到三天,迟到几分钟就把他开除了,因为他严重的违反 了纪律。到了仲裁员、法官那个地方,法官说这谈不上严重,你不能 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各个企业不一样,有些企业可能是旷工 三天不行,有的企业可能是旷工一天不行,不管哪个企业根据自己的 情况、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什么情节是严重的,要企业和工人双 方来协定。 大家都认为犯了这条情节就是严重了,大家都定了,定了就要写 出来,出现争议把这个东西拿出来,拿到劳动仲裁员那里,拿到法院 法官的地方,法院法官一看就有依据了。规章制度是双方协商定的, 什么叫严重,什么不叫严重,你们自己定的,他就好裁,就免得他自 由裁量权了。你说严重,他说不严重,因为没有具体的东西,没有量 化。 这就要求企业在订规章制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就是要用制度来 管人, 你要让听的人服从, 制度要口服心服, 制度要体现员工的意志, 所以员工要参与管理、参与制订、形成沟通。是我们大家制订,我们 取得了共识,就用这个规章制度来规范我们的行为,这样才可以和员 工达到协调一致,才减少一些内耗。 大家都遵守规矩, 共同订的规矩共同遵守、 共同沟通、 共同发展。 所以企业对规章制度这块可能下一步整理、修改工作量要加大。 另外法律也给了工会一定的监督权利, 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的时候要事先通知工会,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工 会如果认为你违反了约定,可以提出来。我们现在碰到的问题是很多 企业没有工会怎么办?解除合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但是没有工会 怎么办?是不是就要建工会?《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一方面确实 是因为没有工会该建工会的要建工会;另一方面工会没有建起来的, 确实要解除合同, 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怎么办?这是作为法定的一 个程序, 就是事先将理由通知, 你有告知的义务, 要把理由告知工会, 或者是告知职工,工会或者是职工有知情权,他要知道你为什么要解 除合同,理由是什么。 没有工会的情况下怎么办?就只有把解除合同的理由公示, 可以 张贴出来,让大家看到,我解除谁的合同,理由是什么;或者通过一 定的文件发给大家看,我要解除合同理由是什么,你要履行告知的义 务,履行告知的义务以后可以解除合同。这个法里面对工会监督管理 提了很多条要求,工会有监督的权利,另外工会要帮助职工进行一些 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的工作,签订集体合同的协议,做出一些相应的 规定。就是今后在企业管理里面、在履行劳动合同法律、执行劳动合 同制度里面工会的作用会越来越大,这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3.6 多种用工形式的选择有的用人单位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就觉得企业减员的成 本加大了,人工管理成本加大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来讲 如果采取一些灵活的用工形式,也可以减少人工成本,可以提高企业 的竞争力,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一些空间。 这个法里面有些条款企业如果能够正确采用,可以减少人工成 本。举例,一是合同里面规定了三种合同形式,有一种形式叫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三种: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的条文里面我们如果仔细看就发现, 不管什么样的 合同,解除合同肯定要给予经济补偿。但是终止合同,在这个法里面 规定的终止合同只是有固定期限合同终止要给经济补偿, 采用一定工 作任务的这种合同到期了,没有规定要给经济补偿。 这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都可以是这 种合同形式:一个工程、一个项目、一个突击性的生产加班,都是完 成一定生产任务的,很多东西都可以。这种情况终止,现在法律没有 规定要给经济补偿,这是有些企业选择的一种。 第二种是劳务派遣用工问题。在法律没有出台前,劳务派遣比较 乱。很多企业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法律责任,把员工该交的保险,福利 都甩掉了,用劳务工资甩掉了。现在法律规定了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 范,首先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单位是一个用人单位,就要和劳务 工签劳动合同。 而且在劳务工没有工作期间要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给工资,这是一个规定。 做出这个规定后出现了这个问题, 劳务公司与劳务工签了合同建 立了劳动关系但是他不用工, 他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派到用工单位去用 工,用工单位就碰到一个问题,我这儿用工但是我没有劳动关系,我 刚才讲了这个法律规定的前面讲的第 14 条,用工就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合同。现在劳务派遣工按照这个法律特别规定, 我接收的劳务工,我是实际用工,但是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工的劳 务合同和劳动关系都在劳务派遣公司,不在我这个地方。我用人单位 用了劳务工是实际用工, 但是和我不形成劳动关系。 也就是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用劳务工,不适用于第 14 条的规定。 既然用工单位使用了劳务工, 就是实际用工但是没有形成劳动关 系,那就不承担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是 什么?比如用工单位用了劳务工,这个劳务工不行、不合格,我把你 退回去,不是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就是辞退员工不支付经济 补偿,因为没有劳动关系。 当然我用的是劳务工,通过劳务协议签的,也就不存在签无固定 期限这个问题。所以从这点讲,就是可能有些用工单位要想办法采取 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用工,把责任推到劳务派遣公司去,由劳务派遣公 司去承担一些责任。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也知道他要承担这个责任,要 和用工单位双方谈判,不是用工单位所有人都推给劳务派遣公司。因 为劳务派遣公司责任很大,一订就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旦没有工作了, 还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而且他是用工单位, 发工资要交保险,他的压力比较大。所以用工单位用劳务工一点不负 责任肯定也不行。所以双方要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来规范这个问题,这 也是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种用工形式就是非全时用工。 法律规定里面有一个非全时用 工,就是小时工,一天不超过四个小时,一周不超过 24 个小时。小 时工可以签口头协议,可以在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作。而且小时工 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合同期限对他来 说没有约束,而且终止了以后不给经济补偿,所以小时工是一种很灵 活的用工形式。 他很宽泛,管理上很轻松,可以口头协议,没有试用期,随时通 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还不给经济补偿。很多单位用这种小时工 大部分都是用的保洁工、 保安、 后勤服务的勤杂工, 用的是这些员工。 但是如果真正会选择合理的小时工这种形式用工, 有些企业的有 些正式职工可以以小时工的形式出现。比如有些手工业,能够独立完 成的手工业可以拿回家做的。有些搞市场营销、搞策划的,不一定天 天在单位坐班,只要在单位不需要天天坐班,大量的时间在外面或者 家里面可以完成的,这种都可以采取小时工的形式。 工资可以按全日制的工资给他,根据他的工作量和工作任务,但 是采取小时工给双方一个灵活的管理方式。小时工形式的工作,劳动 者灵活,用人单位也灵活。当然你灵活、他灵活,大家都灵活,约束 不严也容易出现一些纠纷,所以为了避免纠纷,《劳动合同法》里面 也规定了企业要注意一些连带责任。 如果你采取这种灵活的形式, 比如一个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其他用 人单位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给其他用 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什么意 思?就是一个受损害的企业,我的员工被另外一个企业招用了,损害 了我企业的利益, 我可以把到另外一个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和那个企业 两方同时告上法庭,也可以这两个里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选一个 作为被告。 一般用人单位喜欢选用人单位,因为本身是我的职工,他到你那 儿工作,给我造成了损害,算下来有几十万,让职工赔赔不起,我就 要用他的这个单位, 就是下家单位来承担赔偿, 连带责任来承担赔偿。 员工本身赔不起几十万,但你录用他了,他没有跟我解除关系,你又 录用他,你来承担连带责任,你来赔偿,你这个单位可以拿得起。这 就是连带责任。 全日制工作有这种情况,小时工也有这种情况,一定要注意这种 连带责任问题。 有些企业在用人的时候说这是技术人员, 是技术骨干, 我要他,他以前有什么情况我都不清楚,或者他以前有工作都把他招 过来,他背景怎么样我不知道,我知道对我有用,我招过来。但是招 过来一旦跟上一家造成损失你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我们一般劝企业,不要认为他是一个骨干,就什么都不管把 他招过来,你还是要干干净净的用人,看看他有没有其他一些债务、 债权关系,有没有和上家的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出了经济损害你就要 作为被告,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劳务派遣也是这个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 带责任。用工单位用了劳务工把责任全部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但是 只要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他就可以把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两方都 告上法庭,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用工单位不要说用劳务工就推托责任 了,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用工单位不监督好派遣公司,派遣公 司损害了员工的权益你要当被告。 反过来派遣单位也要监督好用工单 位,如果用工单位侵害了员工的权益,员工也可能把劳务派遣公司告 上法庭,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要求双方要相互监督,保护劳动者的权 益。 所以劳动合同法的签订,各方面的规定要全面理解,他对劳资双 方都有约束,一方面对你管的严,一方面也给你一些空间,管理的空 间。所以我想在明年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我们要冷静、理智的 来看待这个法律,不要总想着去钻空子,我们要在这个法律的框架下 来改进人力资源管理。 情况就是依法管理可能要增加一点成本, 但是违法管理可能增加 的成本更大。既然依法管理要增加一些成本,违法管理增加的成本更 大,不如就干脆增加一点成本,增加成本干什么?是用于增加人工劳 动的效益上,制造成本是开发人的技能,劳动者的技能,让你创造更 大的效益出来,不是通过减少人工成本来增收,是通过增加人工成本 来获得更大的增收,来改善我的管理,这也是我们要告诉企业,从事 人力资源管理,从事企业治理应该怎么做。 你不要从劳动者的资本的存量,劳动者劳动也是人力资本,他的 存量来做文章,他的存量就是你靠基本工资来维持他的简单的再生 产,这个没有意义,你要从他的增量,劳动者的资本,开发劳动者的 潜力,投资开发他的潜力,让他创造更多的效益,获得更高的回报, 这样来做文章,所以学习这个法律、法律规定就是要求你在法律法规 上改善管理,提高企业利润。 如果这样去努力, 我们才感觉大家都遵守法律, 大家都获得双赢。 《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就实现了,所以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主 要的条款、主要的一些规定我想就讲这么几点。 劳动合同法解读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劳动合同法解读 单选题 1. 《社会保险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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