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减持新规利好哪些股票换汤不换药,出路在哪

大股东减持新规在途 与“禁减令”之间没有空档期|市场_凤凰财经
大股东减持新规在途 与“禁减令”之间没有空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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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预计,即将发布的大股东减持新规,不会一刀切式简单延长“禁减令”,而是会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包括:依据股份来源不同提出差异化的减持要求;建立上市公司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预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前15到20天披露减持计划;在一定时限内限制大股东减持比例,防止一哄而上无序减持;鼓励场外减持方式,尽量规避二级市场直接抛售等。
作为应对去年年中股市异常波动一揽子应急政策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禁减令”将于本周五到期,万亿限售股集中出笼的传闻令股指、投资者心态双双承压。昨日盘前,证监会发布信息称,正在研究完善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将于近期发布,该举措意在实现应急措施有序退出,防止减持对市场造成冲击。上证报记者获悉,目前这一规定正在报批程序当中,无论新规何时面世,“禁减令”的规范效力都将作用至规定正式发布实施。这意味着,“禁减令”与减持新规之间不存在大股东无序减持的“空档期”,限售股集中出笼之说也难以立足。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透露,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行为的政策要点包括三方面:建立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预披露制度;在一定时间限制减持比例;引导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途径减持股份。业内人士预计,即将发布的大股东减持新规,不会一刀切式简单延长“禁减令”,而是会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包括:依据股份来源不同提出差异化的减持要求;建立上市公司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预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前15到20天披露减持计划;在一定时限内限制大股东减持比例,防止一哄而上无序减持;鼓励场外减持方式,尽量规避二级市场直接抛售等。大股东“禁减令”与减持新规间没有空档期本周五,证监会在2015年年中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6个月“禁减令”就将到期,近日A股市场运行因“将有万亿限售股份到期集中出笼”的传言而承压。昨日早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公开回应称,证监会正在研究完善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将于近期发布。作为应对去年年中股票异常波动的一揽子应急政策之一,证监会日发布[2015]18号公告(下称“18号文”),提出“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要求,并称该要求到期后的减持办法另行规定。事实上,“另行规定”的办法早已在流程当中。邓舸昨日回应媒体关切称,证监会正在研究完善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建立减持预披露制度,并在一定时间内对减持股份的比例进行限制,引导其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途径减持。上证报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目前前述规定正在报批过程中,待完成必要程序就将发布实施。值得注意的是,禁减令与即将发布的大股东减持新规之间并不存在空档期。也就是说,无论新规何时发布,禁减令的规范效力都将与之实现“无缝对接”。因此,限售期一过,大批持股大股东一拥而上抛售的局面很可能只是市场中人的悲观想象。“禁减令”到期本是预期中事,随着股市运行恢复常态,应急政策退出、让位于优化和更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也是修复、建设市场的题中应有之义。专家提出,持股股东无论大小,交易股票都是其应正当享有的权益,市场回归常态后,对于享有持股成本优势、信息优势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不应禁减,而应疏导和规范。业内人士则预计,即将发布的大股东减持新规,不会一刀切式简单延长“禁减令”,而是会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大股东减持完善预披露机制防止“钻空子”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大股东、董监高人员减持股份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下称《预披露事项》)等。其中,发布于2014年7月的《预披露事项》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预计未来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单独或合并减持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5%的,须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未披露减持计划的,相关股东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比例须小于5%。《预披露事项》实施以来,市场人士对其集中提出两方面完善意见,一是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应当将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一并包括在内;二是5%的单一减持披露红线容易让上市公司大股东钻空子,故意将减持比例控制在4.99%以内从而逃避披露义务,应当完善披露标准,设计包括比例、市值等在内的多元化披露标准体系。业内人士预计,“禁减令”到期后,新规很有可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不排除提高相关规定法律层级的可能性。银河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孙建波认为,正常交易股票是持股股东平等享有的权利,但大股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本身,就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禁减令”到期后建立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可以给投资者营造较为稳定的预期,也能够缓解应急措施退出带来的短期冲击。武汉科技大学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提出,完善规范大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规定将视情况而定,而不是“一刀切”,在预先披露的标准上也可能考虑多元化。具体而言,他提出三方面理解:第一,新规可能建立减持比例、减持规模并行的指标,满足其中任意一个就须披露;第二,新规明确将建立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对于一定期限内减持达到一定规模的提前15到20个交易日披露,给投资者预留足够的研判时间;第三,从减持方式上作出疏导和差异化安排,对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予以较为严格的要求,鼓励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事实上,能不能减持是事情的一面,愿不愿减持则是事情的另一面。在多数机构看来,当前市场真正的减持压力主要来自于高价小盘股和解禁垃圾股,其他板块尤其是蓝筹股的减持压力并不大。邓舸也在昨日的回应中强调,虽然大股东股份的流通市值不小,但并非都有减持需求。从减持方式看,近年实际情况也显示,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进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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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山不拒细壤,方能就其高。
2016股票交易新规定
近几十年来,股票交易在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引起了金融行业的广泛关注。股票交易具有自身的法律属性 ,其属性通过股票发行的法律属性和股票再次交易的法律属性具体展示。2016年股票交易有哪些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股票交易新规定。欢迎阅读!
2016股票交易新规定
2016年股市在证监会暂停熔断机制后,又面临着哪些股市新规则呢?首先是减持禁令的具体实施,其次是2016年新股申购新规则出炉,以及注册制将在2016年3月份正式实施;另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股指期货时间的改变,从今天开始,股指期货的开盘时间也发生了变化。股指期货开、收市时间变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这也就是说,股指期货与股票的交易时间从今天开始完全同步了。
2016股票交易新规定一、IPO新规实施:先上车再补票
2016年的A股市场不仅将有熔断机制的全面保护,许多交易新规也会从今天开始实施。首先变化的就是新股申购,2016年起申购新股将取消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将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新规定中指出如果投资者在连续12个月中,累计3次中签后不缴款,那在之后的6个月内将不能再参与新股申购。
2016股票交易新规定二、交易规则改变:看盘可以&晚起&10分钟了!
另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交易新规是,从今天开始,股指期货的开盘时间也发生了变化。股指期货开、收市时间变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这也就是说,股指期货与股票的交易时间从今天开始完全同步了。
2016股票交易新规定三、股市重大新闻:证监会出台&减持新规&!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1月9日起施行。《减持规定》: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2、《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3、执行《减持规定》的有关事项
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2016股票交易新规定四、证监会: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引入指数熔断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避免或减少大幅波动情况下的匆忙决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置时间。熔断机制不是市场大跌的主因,但从近两次实际熔断情况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熔断机制又有一定&磁吸效应&,即在接近熔断阈值时部分投资者提前交易,导致股指加速触碰熔断阈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权衡利弊,目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因此,为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决定暂停熔断机制。
引入熔断机制是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发生以后,应各有关方面的呼吁开始启动的,有关方案经过了审慎的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熔断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我国没有经验,市场适应也要有一个过程,需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动态调整。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改进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2016年股票交易手续费标准
1、股票交易费用种类:
股票交易手续费就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1).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成交金额的1& 。当前由向双边征收改为向卖方单边征收。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2).证券监管费(俗称三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02%,实际还有尾数,一般省略为0.02%。
(3).证券交易经手费:经手费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计算的一定比例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经手费和佣金在性质上均属于交易费用,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经手费是券商交给交易所的费用,佣金则是投资者交给券商的费用,佣金中包括了券商的收入和券商须交给交易所的经手费。按照当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成交各方均需交纳交易经手费,费率为成交金额的0.0696& (双向)。A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87&;B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975%;权证,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
(4).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面额(每股一元,等同于成交股数)的0.3&收取。
(5).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一般情况下,券商对大资金量、交易量的客户会给予降低佣金率的优惠,因此,资金量大、交易频繁的客户可自己去和证券部申请。另外,券商还会依客户是采取电话交易、网上交易等提供不同的佣金率,一般来说,网上交易收取的佣金较低。
另外,部分地方还收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计算(由证券公司营业部决定收不收,证券公司多的地方,相互竞争,大多取消这项,比如大城市,证券公司少的地方,营业部可能收你成交一笔收一元或五元,比如小城镇)
2、各项费用收费标准
(1).不同的营业部的佣金比例不同,极个别的营业部还要每笔收1-5元的委托(通讯)费。
(2).交易佣金一般是买卖金额的1&-3&(网上交易少,营业部交易高,可以讲价,一般网上交易1.8&,电话委托2.5&,营业部自助委托3&),每笔最低佣金5元,印花税是买卖金额的1&(基金,权证免税),上海每千股股票要1元过户手续费(基金、权证免过户费),不足千股按千股算。
(3).每笔最低佣金5元,所以每次交易在1666.67元以上比较合算。(&=5元)
(4).如果没有每笔委托费,也不考虑最低佣金和过户费,佣金按3&,印花税1&算,买进股票后,上涨7&以上卖出,可以获利。
(5).买进以100股(一手)为交易单位,卖出没有限制(股数大于100股时,可以1股1股卖,低于100股时,只能一次性卖出。),但应注意最低佣金(5元)和过户费(上海、最低1元)的规定.
当前交易费由三部分组成:佣金、印花税、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
佣金如果按照1&计的话,买卖一次股票的手续费为 1&(买进佣金)+1&(卖出佣金)+1&(卖出印花税)。所谓粗略计算,应该是忽略掉股票所产生的过户费之后的算法。  今天在朋友圈火爆刷屏的,莫过于证监会对于大股东减持新规的速度落地。  5月26日,证监会发布会上提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对减持规定做出修改。  新规落地前,还有不少市场人士疑虑,担心小长假开盘后,会有股东趁空档期突击减持,看来完全不必有此担心,规则中已经特别强调,细则将自发布之日,即5月27日起施行。  对于是否存在新规的新老划断安排的问题,我们也做重点标注。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细则发布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细则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减持新规修改点是什么?修改背景如何?哪些类减持行为会受到影响?券商中国记者带你梳理,这端午节的大红包,投资者可妥妥地收入囊中了。  核心一 大股东减持新规为何修改?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一套规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则体系,确立了以锁定期安排和后续减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为基础的减持制度。  目前,大股东的减持规则主要遵守的是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这一年多来,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减持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问题比较突出,市场反映强烈。  一是,大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一些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  三是,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  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市场人士表示,这些无序减持、违规减持等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也对二级市场尤其是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同时,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危害股市健康发展,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如果任由这种现象存在,将会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扭曲公平的市场交易机制,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予以规范。  核心二 减持新规有哪些修改内容  本次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  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  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业内专家指出,本次大股东减持新规的修订,除了规则本身外,还释放出了一些监管信号:  第一,这次对于大股东减持制度的完善,是在证券法、公司法和证监会、交易所现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完善,并非针对所有股东,而是针对特定股东。  第二,细心的投资者可以发现,此次修订内容将规则名称本身做了修改,之前规则称之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修订后的称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去掉了一个“大”字,可以发现,证监会对于大股东减持范畴进行了修改,除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也受新规影响。  第三,本次修订并非针对所有减持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而是有针对性的,对存在问题的进行规范,譬如市场诟病的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等。  第四,对于大股东减持新规的完善,不是证监会、交易所的创新或特别规定,而是成熟市场比较普遍的做法,证监会借鉴了相关经验,并结合中国资本市场实际作出了调整。  第五、减持制度初衷是为了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规范有序转让,维护市场秩序。大股东和董监高是长期投资者、价值投资者,在公司内部地位重要,对减持的规范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增强中小投资者对公司整体的信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表示,大股东和董监高对公司有诚信义务的,大股东有持股优势,取得股份的成本较低,规范减持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需强调的是,减持规则是为了规范大股东的行为,不是限制、剥夺权利。  核心三 会否限制股东正常转让的合法权利?  总的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问题既涉及股东正常转让股份,也涉及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维护。一方面,股份转让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必须予以尊重和维护;另一方面,股份转让又直接涉及市场秩序稳定与其他投资者权益保障,必须进行规范,确保有序转让。《公司法》第144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美国、香港等有关境外证券市场大多也从限售期、减持方式、减持数量、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以“疏堵结合”的方式对大股东及董事、高管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此次修改完善减持制度,基于“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在完善具体制度规则时,通盘考虑、平衡兼顾,既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关注市场的流动性;既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也保障资本形成功能的发挥;既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考虑资本市场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关注市场面临的现实问题,着眼于堵塞现有制度的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市场信心。  核心四 会有多少减持行为受到约束?  经过市场人士的测算,一些大股东,尤其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减持比较突出,减持的方式有借道大宗交易减持、“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踩踏式减持等。其中,借道大宗交易减持,从股份给受让方,到受让方在二级市场卖出股份平均持有期限是20个交易日,在受让后7个交易日转让完毕的通过集中竞价全部卖出的,占到受让股份的69%。  核心五 会否对市场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完善后的减持制度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治理,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因此,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将更有利于引导产业资本专注实业,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对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应该说皆是正面的。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从严惩处,确保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核心六 规则变动是否过于频繁?   证监会在2015年7月、2016年1月相继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这次又出台了新的制度规则,规则变动是否过于频繁,不利于市场形成稳定的预期?  2015年7月,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行为予以限制。2016年1月,在《18号文》到期后,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证监会制定了《减持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作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此次修改减持制度,是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并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核心七 是否会不利于创投基金?   证监会此次在修改完善减持制度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在下一步工作中,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核心八 减持政策调整对锁定期有无影响?  减持政策调整不涉及首发锁定期问题,首发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1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次减持政策调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问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他发行对象通过竞价方式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主体应当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锁定期的规定。  核心九 交易所细则对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要求?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主要做了四项规范:  一是合理划分限制减持的股份类型。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是限制减持数量。大股东集中减持,可能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故要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三是防范规避行为。对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新增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对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减持的,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度。  四是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须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核心十 大小非减持如何规定?  近年来,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解禁后减持的情况比较突出。《实施细则》新增了对这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规范:  一是特定股份减持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还须遵守特别限制。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存在的“清仓式”减持情况,《实施细则》新增了进一步的减持限制,即除须遵守前述减持数量限制外,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也就是说,相关股东须同时遵守这两项限制,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需注意的是,上述特定股份,除了股东通过IPO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直接取得的股份外,还包括在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前,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但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通过任何方式取得的上述股份,不再视为特定股份,股东减持该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核心十一 对 “过桥减持”的新举措有哪些?   2016年1月实施的减持制度主要规范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对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未作限制。实践中,一些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规避了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比例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保障减持制度的实施效果,防止监管套利。  一是要求出让方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大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相应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是要求受让方须遵守6个月禁止转让限制。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股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前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则不受6个月的禁止转让限制。  由于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尚需一定时间,在《实施细则》发布后的6个月内,大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交易所按照相关临时安排办理。交易系统改造完成后,大宗交易的具体办理方式,交易所另行通知。  核心十二 交易所还有哪些方面细化了措施?  对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对于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账户减持,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的减持的、对于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为减持股份而辞去公司职务的、对于预披露制度、对于混合持股情况,交易所均进行了细化规范。  核心十三 是否存在新规的新老划断安排?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因此,对于细则发布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细则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核心十四 股东自律监管有何举措?  《实施细则》发布后,交易所将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股份减持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持行为。  对于违规减持行为,交易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是对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减持行为,从重从快予以处分。  三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减持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  核心十五 这次修订周期如何?  据了解,证监会一直在研究有关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政策安排,从年初向清仓式减持、突击减持喊话,到两会期间证监会领导就大股东减持表态,再到近期证监会发布会上对大股东减持乱象的表态,可以发现证监会是在大量的研究和评估后,对大股东减持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否偶然现象,更非突击政策,政策的修订过程是严谨和认真的。
这样的政策只能起到缓冲作用,没有实质性解决了问题…。也不是长久之策。股市想长冶久安就必须解决市场的容量问题。扩容不让,股票越发越多,而市扬的钱就越来越少…。那什么来拯救它…。所为扩容不止,跌势不让,市场就是这样的,无以为继…。这是市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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