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越参战老兵名册二等功退伍老兵,如何向民政局写救助申请,因本人是位及早下岗职工,因突发心肌梗死。

&单位名称:
旺苍县民政局
&联系地址:
旺苍县商业南街6号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站地址:
旺苍县十大救助制度(试行)来源:县民政局 时间:日 浏览:9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广委办发〔号)和《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旺委办〔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十大救助制度内容
旺苍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旺苍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旺苍县自然灾害救助制度,旺苍县殡葬救助制度,旺苍县学生救助制度,旺苍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旺苍县特困家庭住房救助制度,旺苍县老党员贫困党员贫困离退休干部救助制度,旺苍县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制度,旺苍县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
第三条& 十大救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㈠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
㈡ 政策保障,资金整合,依法救助;
㈢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㈣ 集中管理,分类救助;
㈤ 属地管理。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六条& 对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灾害救助制度
第七条救助范围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灾后生活困难对象和倒损农房户,纳入救助范围。
第八条 救助项目及标准
㈠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对自然灾害遇难人员,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向遇难者家属(直系亲属)发放抚慰金。抚慰金由配偶、子女或父母凭家属关系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死亡证明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
㈡ 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因灾住房全冲、全倒、严重受损,粮食、衣被未抢出的或地质隐患需紧急转移的群众给予安置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钱、1斤粮,救助时间、人数以实际转移天数、人数计算,但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㈢ 过渡房补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房可住的农户自建简易住房,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过渡安置补助。
㈣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对因灾房屋倒塌、掩埋或严重损毁必须重建的住户,按照当年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过渡安置房和重建补助,对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户,因灾损毁一处房屋的不享受补助政策。
㈤ 农房维修加固补助。对因灾房屋受损需维修加固的农户,给予适当的维修加固补助。经鉴定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㈠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银行账号;
2.城乡低保、优抚对象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灾(竣工)房屋照片。
㈡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当地村(居)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明确享受的自然灾害类别,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日,对倒房重建的填写《旺苍县自然灾害房屋重建审批表》。
㈢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示无异议对象审核后将材料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㈣ 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对救助对象审查备案后由县民政局或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通过银行发放救助金。
第三章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第十条 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低保对象;
4.城乡低收入对象;
5.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十一条 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
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上级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救助方式及标准
㈠ 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偿)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5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正常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0元。
㈡ 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须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或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按住院方式报销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门诊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元。
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办法救助范围:
1.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费用(当事人和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㈠ 申请。以患病对象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参加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商业保险)得到的医疗住院补偿审批表原件、入(出)院病情证明;属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城乡低保、优抚对象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村(居)委会经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
㈡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收到上报材料后,对有异议的应再次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㈢ 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经公示3日无异议后通过银行发放救助金。
第四章 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因灾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第十五条 救助范围
㈠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㈡ 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㈢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㈣ 贫困家庭子女被国家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受到严重影响的;
㈤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㈠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提供2次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
㈡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居委会(村居委员会)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㈢ 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㈣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㈤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㈥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㈦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㈧ 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
第十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㈠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银行账号;
2.城乡低保、优抚对象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优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申请救助,应提供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原始票据,未住院治疗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等相关原始材料;
4.因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5.教育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村(居)委会对申请救助对象初审,对存在的具体困难情况予以说明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站。
㈡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根据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对其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经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旺苍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㈢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办)社会救助站对有异议的申请对象应入户核实,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㈣ 审批。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对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上报对象进行审批,经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后通过银行发放救助金。
第十七条 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获得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额500-2000元,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第五章殡葬救助制度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
我县火化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进行遗体火化的重点优抚费对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嘱、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死亡对象,经县民政局核实认定的对象。
第十九条 救助项目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死亡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减免基本服务费用(含遗体接运、24小时冷藏、火化、丧服1套、普通骨灰盒),具体金额按照全市当年度确定的最高救助限额进行救助。
第二十条 救助办理程序
㈠ 凡具有本县辖区户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逝者,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丧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可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填写《旺苍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住户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管理办)审核,核实身份签署意见后,在县殡仪馆办理费用减免,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殡仪馆注明理由。
申请人在申请殡葬救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旺苍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2.逝者户口本、证明其救助身份的《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相关证明复印件。
3.正常死亡的,应提交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4.非正常死亡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㈡ 救助对象在县殡仪馆办理殡葬业务未办理殡葬救助相关手续,已交纳了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在5日内提供符合救助条件的资料证明等相关手续,经县殡仪馆审核后按救助标准退回可减免费用。
㈢ 救助对象异地死亡火化后回乡安葬,符合本办法相关救助规定的,按基本救助项目凭交款收据金额进行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县救助标准。
第六章 老党员和困难党员以及特困离退休干部
第二十一条 救助对象
老党员、贫困党员和特困干部(含在职县、乡镇、管理办、村、社区各级各类干部,离退休干部、老红军和离休干部困难遗偶)。
第二十二条 救助条件
㈠ 老党员,年满8 0周岁及以上(以上年12月31日为统计基准日)且没有离退休(职)费(不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来源的。
㈡ 贫困党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指配偶和直系亲属,下同)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慢性病致使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活不能保障的;
4.其他困难情况,确需救助的。
㈢ 特困干部,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公殉职的;
2.因公受重伤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慢性病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
4.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活不能保障的;
5.老红军和离休干部遗偶,无工作及其它经济来源和医疗保障,或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别困难的;
6.其他困难情况,确需救助的。
第二十三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上述各类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救助金额为500至5000元。
第二十四条 救助程序
㈠ 贫困党员、特困党员、特困干部救助: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党支部核实,报乡镇(管理办)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初审并填写《旺苍县贫困党员救助审批表》、《旺苍县在岗特困干部救助审批表》、《旺苍县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申请表》、《 旺苍县生活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遗偶帮扶申请表》,经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审查后,报县委组织部(县委老干部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发放到受助对象本人。
㈡ 老党员定额补助:各村(社区)党组织统计核实,报乡镇(管理办)党委审核并填写《旺苍县老党员定额生活补助审批表》,经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发放到受助对象本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料
㈠ 贫困党员、特困干部、离退休干部、老红军和离休干部遗偶救助申请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经所属基层党组织(离退休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的个人书面申请;
3.出入院和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
4.灾情、意外事故证明。
㈡ 老党员救助申请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经村(社区)党组织、乡镇(管理办)党委签署意见的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章 教育救助制度
第二十六条 范围对象
全县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职)中阶段学校具有旺苍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和具有旺苍县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
第二十七条 救助内容
㈠ 学前教育救助项目:“三儿”(孤儿、残疾儿、特困家庭儿童)保教费救助
救助对象: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儿童,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以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救助标准:每学期500元/生
申报程序:由幼儿家长申请,幼儿园审核评议并填写《旺苍县xxx学校xx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幼儿园、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专项资金并拨付到相关管理校(园),校(园)按标准以银行储蓄卡形式发到幼儿家长手中。
㈡ 义务教育资助项目: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救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救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全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5元,全年1250元。
申报程序: 学校公示补助相关信息,学生申领并填写《旺苍县xxx学校xx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申请表》,学校联评,初步确定农村困难学生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专项资金并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按标准以银行储蓄卡形式发到学生手中。
㈢ 高中教育救助项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
救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救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救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学杂费减免为每生每年600元。
申报程序:国家助学金和学杂费减免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凡符合条件、愿意申请救助的普通高中在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旺苍县xxx学校xx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申请表》。普通高中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旺苍县xxx学校xx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评审,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审定汇总后,县教科局、县财政局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名额和金额将资助拨付到学校,由学校打卡发放。
㈣ 大学生救助项目:生源地贷款和贫困大学生救助
1、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救助对象:凡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旺苍县,已被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城乡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货款标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利息由国家支付。
申报程序: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及共同借款人的信息。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学生到所在地乡镇信用社签订合同。3.贷款发放。信用社发到县资助中心的放款通知书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2、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
资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孤儿、单亲、残疾家庭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伤病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新学年被高职以上学校(学院)录取,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
救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000元至3000元。
申报程序: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旺苍县xxx学校xx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交高考准考证、高考成绩单、录取院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上年度家庭人均纯收入证明、所在村(社区)、乡(镇)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经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审定救助金额以打卡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㈤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资助捐赠项目
旺苍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尊重资助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与资助捐赠人商定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确定资助对象。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按程序进行资助。
第八章法律援助暨司法救助制度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㈠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㈡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㈢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㈣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㈤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㈥ 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㈦ 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㈧ 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㈨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㈩ 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形式
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心工作人员、社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诉讼、仲裁、辩护。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程序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济困难证明表(低保证、五保证、失业证等的复印件,经济困难证明由所在的村、社区出示并加盖公章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以及与所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到旺苍县法律援助中心填写申请表,申请法律援助。
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两年内、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因特殊原因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第三十二条 其它救助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等,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刑事被告人及亲属无力赔偿或刑事被告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刑事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政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或瑕疵以及采取约束性、强制性措施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第九章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救助范围
全县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第三十四条 救助对象
1、具有工会会员身份。
2、纳入工会帮扶系统建档管理。
3、因子女上学、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长期帮扶。
第三十五条 救助标准
1、一般一年只能申报领取一次,救助标准为500元。
2、因突发性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可实行多次救助,但一年内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三十六条 救助程序
1、申报。申请救助的职工提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入户调查并签具意见后连同身份证明(本人及全家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工会会员证复印件)、困难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困难职工救助窗口。
2、核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困难职工救助窗口对受理的求助职工的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收集相关资料。
3、初审。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4、报审。求助对象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困难职工救助窗口将所有的资料报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定。
5、发放。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按审定额度发放救助金。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
㈠ 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项。
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无正当理由而不愿就业者。
第十章 住房救助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救助范围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下列家庭。
㈠ 城镇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㈡ 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第三十九条 救助方式及标准
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三种方式。
㈠ 租赁补贴救助。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享受实物配租的,经申报审批后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金。
㈡ 租金减免救助。已经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无”家庭,可申请免收租金;重度残疾家庭(军残)、烈属孤寡老人等特困家庭,视其困难程度可申请租金核减救助,核减额度为规定标准的20%---30%。
㈢ 实物配租救助。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下列家庭可申请实物救助,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1、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
3、因患有国家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返贫的家庭;
4、各类事故致使重度残疾的家庭;
5、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四十条 申请材料
1、住房救助人书面申请书;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诚信承诺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社区居委会、民政局或单位签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
7、现住房情况资料;
8、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9、特殊人群应补充提交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的单位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市级以上(含市级)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证书以及荣获二等功以上的荣誉证书,或离退休证明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孤寡人员证明原件。
10、住房困难相关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审批程序
㈠ 申请。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向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㈡ 审批。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提出核查意见报县住房保障办。由住房保障办进行核查和审批。
㈢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保障办应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㈣ 配租。租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打入申请人账户,实物配租救助由县住房保障办在当年分配计划中给予分配。
第十一章 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救助对象
户籍在旺苍县行政区域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
第四十三条 救助内容及标准
㈠ 生活救助
1、定期救助: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临时救助:因大病、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根据贫困程度给予500至3000元的临时一次性救助。
㈡ 医疗救助
新农保补贴救助:参加新农保的一、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财政每年定额补助100元。
㈢ 康复救助
1、康复训练救助:0—7周岁的智障、脑瘫、聋儿、低视力、孤独症残疾儿童等纳入康复训练项目,训练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县内的康复机构)
2、辅具适配救助:免费配备手杖、四脚拐、腋拐、轮椅、坐便器、助听器等。
3、白内障复明手术救助:救助人数每年不低于50名。每人每例救助金额元。
4、无障碍改造救助:限肢体、听力、视力、智力四类残疾人,按每户不低于1000元进行辅助改造。
㈣ 产业救助
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自救的,根据产业发展情况,每户给予5000元至30000元的资金扶持。
㈤ 特殊才艺奖励救助
1、对参加县、市两级文体艺术、技能技术比赛的残疾人给予一定数额奖励,根据获奖情况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参加省级以上文体艺术、技能技术比赛的残疾人给予一定数额奖励,根据获奖情况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1、被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村(社区)、乡镇政府初审并加盖公章;
3、县残联审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灾害救助制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殡葬救助制度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老党员和困难党员以及特困离退休干部救助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教育救助制度由县教科局负责解释。法律援助暨司法救助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住房救助制度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旺苍县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流程图
2. 旺苍县“十大救助”申请审批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七九年老兵参战三等功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