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局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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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地告知书 沪〔崇〕拟征地告[2015]第040号
&陈西村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沪崇规土许选[2015]第4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村 1、2、3、4、19组范围内集体土地。一、位置:东至北陈公路,南至工程实施线,西至小漾港,北至工程实施线。二、用途:水域、防护绿地三、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劳动力安置按照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四、调查确认:本告知书发布后,崇明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会同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陈家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征地财物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日。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县土地管理部门反映。申请听证的,请于 日之前向县土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规定要求的,县土地部门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联系人:& &韩思耀& &&&&联系地址: 陈家镇人民政府南侧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 &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日&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邮编:202150 电话:建议使用 IE 5.0 以上版本、 屏幕分辨率浏览网站2017年上海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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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上海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康桥镇梓潼村十二组、浦东新区康桥镇梓潼村十一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486.3平方米、建设用地&670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7194.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康桥镇&农用地61.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0.9&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康桥镇&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金巳&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联系电话:&1&监督电话:&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日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各地一般都有具体的青苗补偿办法。可在本网站搜索。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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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上海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标准
发布日期: 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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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标准了解多少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年上海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标准。欢迎阅读,如有变动,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年上海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标准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的内容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的内容包括: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为该耕地年产值的若干倍,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  (5)征地动迁费。包括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拆除、迁建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造成的减产、停工损失补贴费,拆迁管理费等。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迁建费,城市迁建补偿费,库区工矿企业、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管网、水利等的恢复、迁建补偿费,库底清理费,防护工程费,环境影响补偿费用等。  征地补偿费相关规定  征地补偿费归谁所有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对征地补偿款项的所有和使用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肆意侵犯或挪作他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款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推荐阅读  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银川市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重用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结合部是指在银川市城市用地规划范围内,与城市建成区交界或城市基础设施基本达到的地区。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乡结合部,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的,必须按照《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出让或划拨使用。  第五条&银川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银川市城乡结合部土地的统一征用、收购、储备及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城乡结合部土地的征用及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  第二章&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工作,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和拆迁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及房屋扩迁范围批准确定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公告,并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对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公告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该范围内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等手续,公安部门应停止办理该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工商部门应停止在该范围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征地人、拆迁人应当及时作好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土地界线及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的调查统计工作。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合法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被征用土地按国有存量土地对待;被拆除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及拆迁房屋不得超越批准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续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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