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持股的股权质押需要什么资料 需要商务局吗

县商务局-sw-广西河池市天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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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权力简介
&&&&目前,县商务局有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检查1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总共19项行政权力,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权力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商务局权力清单
&&县属地管理&&&&共性权力&&
&&审核转报&&
&&&&&&权力事项名称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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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0条记录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和简化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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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放和简化外商投资审批事项目的是什么?  &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进一步下放外资审批管理事项,简化外商投资审批手续,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答: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增资)及变更(属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事项及专项规定不能下放的除外)由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经发局(以下称“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填写批准证书存根报市商务局备案;  &  2、原经市商务局批准设立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事项及专项规定不能下放的除外),除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  3、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含增资)及变更(包括原经市商务局批准设立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由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经发局负责审批和管理,零售店铺商业发展规划许可仍旧按原程序报批;  &  4、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延期出资、股权质押、解除质押、减少注册资本、终止、变更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事项下放至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备案审核表》,附企业批准证书一起报市商务局备案,取得备案通知单后方可予以批复,企业凭批复和市商务局备案通知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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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质押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第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
  三、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5.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7.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质押)的规定;
  (三)经营范围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内;
&&&& (四)通过联合年检。
  四、申请材料:
  (一)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
  1.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1份;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1份(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或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1份(仅针对新投资者,外国投资者需公证、认证);
  6.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和章程修订本(原件一式五份);
  7.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8.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1份;
  9.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10.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1份;
  11.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12.转股后新组成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原件1份;
  13.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违约方构成违约行为的生效裁决原件1份;
  14.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复印件1份;
  15.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16.上述方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原件1份。
  (二)转股后变为内资企业的:
  1.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1份;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1份(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或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1份;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即受让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1份;
  7.公司验资报告原件1份;
  8.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1份;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11.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12.上述方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
  13.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违约方构成违约行为的生效裁决原件1份;
  14.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条款)书复印件1份;
  15.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原件1份。
  (三)股权质押:
  1.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出资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1份(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出资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1份;
  5.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6.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鲜章);
  7.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8.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质押,需提交关于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1份;
  9.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1份;
  10.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原件1份。
  五、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属于本级商务部门权限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超过权限的,请申请人直接到成都市政务中心投促委窗口办理;
  (二)复核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审查合格后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三)办结;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凭批复申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行政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
  八、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都江堰市拜水东路与银杏东路交汇处都江堰市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
  十、联系电话: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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