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怎么申报 参与交易的经营者可否分别申报

【实务分享】要约收购全程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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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享】要约收购全程图解
&&& &引言: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要约收购全程图解一、要约收购特点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主要内容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二、要约收购的程序(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全面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收购),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遵守下述规定。1.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于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3.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5.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这里所说的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6.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扩展: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 & & & 后者是更市场化的收购方式。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是资产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 & & &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 & & 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但是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选择,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收购模式。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场地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二是股份限制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三是收购态度不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四是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协议收购方大(相关,行情)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五是收购性质不同。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1、《公司法》(日起施行),是企业并购重组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2-179条)是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等的基本规范。2、《证券法》(日),第二章-证券发行(第10-36条)、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85-101条),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3、《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当企业并购重组后达到《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20-31条)的规定标准时,需事先向商务部申报。4、《企业破产法》(日起施行),第八章-破产重整制度(第70-94条),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径。5、《企业国有资产法》(日实施),国有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特别须重视国有资产交易需要遵守的交易安全性原则,以及应该走的审批程序和产权交易手续。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但未施行),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的制定。但即将年末,似乎这一难产的条例迟迟不欲出。2、《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日),规定了经营者集中时应向商务部申报的具体标准。三、部门规章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日修订,日起施行), 重点是简化审批环节、放松行政管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并购重组效率。配套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日修订, 日施行),在多处对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的明确规定,旨在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重大资产重组业务过程中的监管。配套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日通过,日起施行),针对新三板企业的收购出的管理细则。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日通过,日起施行),针对新三板企业重组的管理细则。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日施行),明确上市金融股权转让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应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旨在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6、《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日施行)。7、《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日通过,日施行)。8、《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商务部日)。9、《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商务部,日实施),扩大了并购安全审查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范围。10、《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日)。11、《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证监会日,证监会公告[2008]44号)。12、《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2005年12月发布,2006年1月生效),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拟对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的需要,但可惜的是截止目前仍未有正式的修订版出台。1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日施行),涉及外资的并购重组,尤其要重视产业指导目录里的项目,尤其是限制类和禁止类,外资不能参与禁止类所列的项目,对于限制类的外资需要控制在一定比例内。四、通知、意见等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务院日发布),取消了上市公司除“借壳上市”重大重组以外的并购重组的行政审批,大大简化了行政审批的程序,鼓励企业进行并购重组,重用资本市场,同时要求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日)。4、《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日),涵盖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原则、管辖、申请和审查、信息保密和披露、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会商机制等问题。5、《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证监会日印发),通知的目地在于提高借壳上市门槛,将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同时规定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会2014年修订)。7、《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发布,日施行)。8、《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证监会日)。9、《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证监会日》。10、《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证监会日)。11、《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证监会日)。12、《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证监会日 证监会公告[2011]2号)。13、《第六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证监会日,证监会公告[2009]11号)。14、《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交所日,上证发〔2015〕4号),强调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的“时效”。15、《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交所日),明确对已取消行政许可的并购重组事项实行事后审核,旨在“简政放权”有效提高市场效率,同时强调事后审核发现问题公司需补充披露。1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交所日),要求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尤其是停牌期间的相关重要节点,要尽可能详尽的披露重组进展,并及时回应市场各种传闻。17、证监会公告[2014]43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的取消及相关文件清理的公告。18、《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日 国资发产权[号)。19、《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月修订)。20、《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资产重组》(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日颁布,日第一次修订,日第二次修订)。21、《关于做好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直通披露工作的通知》(深交所日)。2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日修订)。23、《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日)。24、《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日)。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日 税总函[号)。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日 国税函[号)。30、《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 财税[2009]59号)。31、《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日,国资发产权[号)。32、《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证监会,日),对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借壳重组的企业,着重在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上市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后的持续经营及公司治理情况方面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33、《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证监会,日),以募投项目的非公开发行是否须获得证监会核准为前提,区分适用监管要求。34、《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证监会,日),其中要求申报的重组报告书中应增加专项披露,即中介机构的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要求明显加重了中介机构在并购重组业务中承担的责任。发布推广项目信息,闪电对接并购资源加入平台:关注后首页点击“申请加群”长按上图识别免费获赠实用资料(按回复说明地址下载)转发文章发截图到公众号免费获取资料礼包
TA的最新馆藏当天买入的股票能否申报要约收购?_证券学堂_股票频道_全景网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  当天(T日)买入的A股股票可以申报预受要约;当天(T日)买入的B股股票,需要3天后(T+3日)才能申报预受要约。" />
当天买入的股票能否申报要约收购?
  当天(T日)买入的A股股票可以申报预受要约;当天(T日)买入的B股股票,需要3天后(T+3日)才能申报预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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