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经营性网站的企业资质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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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电子商务企业运作行为,界定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商业模式分类,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标准》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现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日。   联系人:梁庆丹& 覃霖  电& 话:010-198045  传& 真:010-  邮& 箱:&&&&     附件: 《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征求意见稿)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其发展过程是离不开标准化的支撑。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是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全面调整与规范经营行为,有效提升科学管理与服务创新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对于规范电子商务企业交易行为,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与统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长远的战略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中提出的"必须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等重要精神。根据《商务部 "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和商务部《2011年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要点》的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的分类原则、分类方法及分类的基本单位,并制定出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不同类型与不同商业模式的资质认定评价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对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界定,有关评价指标也可作为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规范与管理的依据。  2.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标准与规范文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b)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c)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第49号  d)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   e)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   f)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  g)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9);  h)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  i)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浙科发政〔号)。  3.电子商务术语和定义   以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standard)
  3.1.1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GB/T 2,定义2.3.2] 。  3.2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or Electronic Business)  3.2.1 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也包括为上述交易所提供的信息、金融、物流及信用评价、司法争议解决等公共服务。  3.3 移动电子商务(Mobile E-Commerce)   3.3.1 移动电子商务是指将基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移植到无线环境下,通过移动设备、无线通讯网络实现的网络交易及相关活动。  3.4 电子商务企业(E-commerce Enterprise)   3.4.1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因特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3.5电子商务活动(E-Commerce Activity)  3.5.1 电子商务活动是指电子商务参与人通过因特网或相关网络,实现在线洽谈、支付与物流配送等运作的总和。  3.6电子商务服务(E-Commerce Service)  3.6.1 电子商务服务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专门提供信息发布、在线下单、信用认证、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在线客服及售后服务,用以满足在线客户网络交易需求的行为。  3.7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  3.7.1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简称B2B模式)是指企业(包括制造、流通和服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将上游供应商的采购业务和下游代理商的销售业务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而降低彼此之间交易成本的一种商务模式。  3.8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  3.8.1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简称B2C模式)是指企业电子商务方式,直接将产品(商品)销售到终端客户(包括个人消费者和组织消费者)的一种业务模式。  3.9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Third-party e-commerce trading platform)
  3.9.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该类平台的突出特征是自身并不直接开展网上交易,而是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增值服务。  3.10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 e-commerce payments)  3.10.1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3.11电子商务物流配送(E-commerce logistics distribution)  3.11.1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是指基于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网络化的物资或服务的配送活动,包括实体商品(或服务)的物理传送和软体商品(或服务)的网络传送。  3.12电子商务运营、管理与服务(E-business operations,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3.12.1 以提高商务效率为目的,应用互联网通讯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实现商务(商品)电子化、数字化运营和管理,从而高效率完成网络商品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商洽及电子支付等商业流程中商品交换、交易、管理及服务过程。  3.13电子商务服务功能一体化(Integration of e-commerce services function)  3.13.1 将商品资讯、交易、管理及物流运作服务等各商务活动要素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服务流程的整合、协同与系统化运作。  4. 本标准起草的基本原则  4.1 专业性原则  4.1.1为区别其他类型的企业,本标准突出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将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范围限定在专门从事基于因特网的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及为上述交易提供的相关服务。  4.2 引导性原则  4.2.2 为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整体素质,本标准设置了核心知识产权指标、科研转化能力指标、组织管理水平指标和成长性指标,意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现代企业组织为目标,提高自身的整体水平。  4.3 兼顾性原则  4.3.1 电子商务企业是主动应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企业,也是充满创新和探索精神的企业。因此,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家科技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的《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力图使电子商务企业的条件与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条件相互兼顾,以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在更高的起点上发展。
  4.4统一性原则  4.4.1 由于电子商务企业涉及多个领域,具有多种经营形态和多种商务模式,本标准对此进行了概括与总结,力求体现电子商务行业的个性特征与共性要求,保持个性与共性的统一。  5. 分类原则  5.1分类方法  5.1.1 以电子商务企业所提供的运作模式和若干功能为主要特征,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服务及其它功能延伸的不同状况,划分为不同商务模式与服务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  5.2分类的基本单位  5.2.1 本标准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分类的基本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拥有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ICP经营或备案资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除专门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外,也包括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配套服务型企业。  6.电子商务企业主要类型  6.1电子商务企业的基本条件  6.1.1企业设施与平台建设&&&&&&&&&&&&&&&&&&&&&&&   a)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业务经营活动的场所;  b)按照经营要求,企业在规划建设行业(或综合)电子商务平台时,应构置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c)按照业务要求,企业应组建必要的技术开发和平台运营团队;   d)企业(或平台)应具备各种网络运营资质和系统安防支撑,确保平台正常、安全、可靠的运行。  6.1.2 企业管理要求  a)企业(或平台)已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与执行;  b)企业(或平台)应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贯彻与执行;  c)企业(或平台)培训制度健全,能够对员工在技术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及考核。  6.2 以B2B交易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  6.2.1 以B2B交易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是以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为服务对象,以整合构建综合、垂直及关联行业为运营模式,依法取得互联网经营资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  6.2.2 企业经营活动  a)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应以构建行业(或跨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并能为企业间(包括制造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及行业客户提供原材料、产品或商品信息发布、认证、交易、支
  付、物流配送、商品售后等相关一体化综合服务;  b)根据企业及行业间客户需求,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可提供技术、培训、营销、客服和移动  商务等业务外包及增值业务服务。  6.2.3 企业服务要求  a)企业(或平台)应配置专门的客服机构和人员,建立较为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 及时、高效地为企业(行业)用户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b)企业(或平台)运作服务应整合产业链和专业服务资源,并对运营过程所有服务状态进行有效的在线查询、跟踪与管控。  6.3 以B2C交易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  6.3.1 以B2C交易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是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为服务对象,通过构建网上商城、网店为运营模式,,依法取得互联网经营资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  6.3.2 企业经营活动  a)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应以构建网上商城(网店)电子商务平台,并能直接为消费者及用户提供产品或商品信息发布、认证、交易、支付、物流配送、商品售后等相关综合配套服务;  b)根据消费者及客户需求,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可提供技术、培训、营销、客服和移动商务等业务外包及增值业务服务。  6.3.3 企业服务要求  a)企业(或平台)应配置专门的客服机构和人员,建立较为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高效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前、售中和售后客服。  b)企业(或平台)运作服务应整合企业资源和消费者资源,并对运营过程所有服务状态进行有效的在线查询、跟踪与管控。  6.4 以整合创新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  6.4.1以整合创新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是通过整合创新,形成电子商务新型商务运作模式(如B2B2C、B2A、B2M、020以及文化、教育、创意产业衍生出的新型网营模式等),依法取得互联网经营资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  6.4.2 企业经营活动  a)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突出表现为创立新型商务模式,并取得应用效果。  b)根据行业、消费者与企事业单位需求,以整合创新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文化产业、教育产业、创意产业等。  6.4.3 企业服务要求  a)企业(或平台)应配置专门的开发人员和研究人员,不断开发和完善新的商务模式,及时、高效地为不同类型的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b)企业(或平台)运作服务应整合行业和专业服务机构资源,不断完善新的商务模式的运作环境,
  并对新模式运营过程所产生的问题进行改进。  6.5 以第三方服务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  6.5.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资讯类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交易及有关信息服务类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6.5.2 企业经营活动  a)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构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构建移动商务平台),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包括交易撮合、交易支付、物流配送等方面的服务。  b)根据行业、消费者与企事业单位需求,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可涉及信息、金融、物流、信用、安全认证、技术外包、数据存储等多项领域业务。  6.5.3 企业服务要求  a)企业(或平台)应配置专门服务人员,及时、高效地为企业、消费者或其他电子商务参与者提供优质服务。  b)企业(或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安全运作。  7.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评价指标  7.1指标设计思路与评价原则  7.1.2 为了能够客观、系统、全面地反映各类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特点,使本标准评价能基本涵盖各个层面,且更具有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标准在指标设计上不仅对国内外互联网产业特点进行了横向和纵向比较,还考虑到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等现实状况。  7.1.3 对于具备一定综合水平的电子商务企业,本标准按照不同商业模式与创新模式选取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四种类型电商企业、各二十五项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主要以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资质及平台运作综合服务能力为原则。该指标分类、权重设计、适用范围、评测内容、分值划定及评测方式。【详见附表1一附表4】   7.1.4& 以B2B交易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的评价指标(见下表1 )  表1&&B 2 B 交易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评价指标
  7.1.5 以B2C交易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的评价指标(见表2)
  表2  B 2 C 交易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评价指标
  7.1.6 以整合创新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的评价指标(见表3)
  表3& 整合创新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评价指标
  7.1.7& 以第三方服务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评价指标(见表4)
  表4&& 第三方服务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评价指标
  8.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指标评价、评分及认定工作实施步骤  8.1 指标评价、评分及实施工作说明  8.1.1 本标准在每种类型的电商企业设计上如各类表中1一10项评价指标为企业达到认定评价资质所必备的硬性指标,其它为参考指标。  8.1.2 本标准所选指标能定量的力争定量,尚无法定量的予以定性描述。  8.1.3 本标准对每种类型之电商企业各设25项指标,由参加评价的专家根据评测内容分项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按照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分档给分,再按照评测内容的权重,加权计算指标分值。  8.1.4 各地区进行具体评价或考核时,在确保使用必备的硬性指标的前提下,各评价机构可结合该地区(如中、西部边远地区)实际情况,选用部分参考指标和增补个别地方性差异特征指标;选用或增补差异性指标须上报商务部电子商务资质认定审批单位,并组织相关专家通过专业论证核准后予以批复。  8.1.5 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评价工作应由商务部设立专门认定机构(或认定工作委员会),在通过严格的组织申报、论证及相关审批核准后,方可批准授权各级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子商务产业联盟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认定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8.1.6 本标准对各类型电子商务指标制定、颁布及使用期限为二年,每二年使用期满前须重新修订;本标准重新修订颁布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具体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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