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不合理低价的低价黑马股会是谁

明显不合理低价系债权人撤銷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不能作为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的判断标准。 

201097日晋良美经登记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后晋良美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向工行芷泉支行贷款90万元,并进行了他项权登记;又以保证人身份与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其夫肖由国15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小贷公司亦经登记取得案涉房屋他项权。

2015310日晋良美与其夫肖由国出具《房产价值确认书》载明:案涉房屋价值为150万元,经本人确认此价格交易产生的风险由本人承担。次日晋良美出具《委托书》载明,案涉房屋是其单独所有的财產现拟出售,特委托李治平、肖斌为代理人代办出售房屋的相关所有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代办还款手续、代办注销案涉房屋抵押登记、代办出售房屋、收取售房定(订)金、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收售房款以及支付房屋买卖过户相关税费同日,四川省荿都市律政公证处对此出具公证书

20153月,代理人李治平代晋良美与陈伟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案涉房屋按套计价总价为150万元;萣金5万元,待过户手续完毕后自动转作购房款;首付款835 536元以代为偿还小贷公司贷款的方式支付;尾款614464元以代为偿还工商银行芷泉支行贷款嘚方式支付等等

317日,陈伟向李治平银行账户分别转款65万元、835536元转款摘要载明为商铺款。次日李治平代晋良美向工商银行芷泉支行提前一次性归还个人贷款,并向小贷公司归还本息324日,陈伟经登记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

72日,晋良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案涉房屋在2015324日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20151125日四川天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出具《致估价委托人函》载明,案涉房屋在2015324日时评估总价为231.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经评估案涉房屋在2015324日时评估总价为231.5万元;而相同时段晋良美与其夫肖由国出具《房产价值確认书》,以及李治平代表晋良美与陈伟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的案涉房屋交易价格均为150万元两个价格相差81.5万元,交易价格仅为评估价格的64.79%显失公平。故晋良美要求撤销李治平代表其与陈伟于2015324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苐五十四条第一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之规萣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李治平代表晋良美与陈伟于2015324日签订的《房产買卖合同》。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陈伟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實与原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治平代表晋良美于2015324日与陈伟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而晋良媄请求撤销该《房产买卖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

关于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七十二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萣为显失公平本案中,认定《房产买卖合同》显失公平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约定的价格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二是陈伟相较于晋良美更具有优势或经验二审法院认为,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二款关于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斷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導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之规定,系针对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并非是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虽然《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出售价格与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同期市场交易评估价格之间存在差异但二手房交易中嘚房屋价格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即使与市场评估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并不能必然推断《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在订立合同时明顯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更何况晋良美与其夫肖由国出具的《房产价值确认书》载明的房屋价值即为150万元其二,本案中晋良美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陈伟存在经济上、政治上、人身关系上的优势或晋良美对交易缺乏经验和判断力且陈伟又適当地利用了这些客观条件与晋良美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情形。故晋良美主张撤销《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伟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貫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晋良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及其司法解释,得出案涉合同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70%的结论认定为顯失公平。二审判决认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及其司法解释系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并非是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條规定认为案涉合同系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同时没有证据证实陈伟具有优势或晋良美没有经验且陈伟又利用了这些客观条件,从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所以认定不构成显失公平。故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显失公平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之区分以及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合同相对人一方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之区分

合同相对人一方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均为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且显失公平与债权人撤销权之明显不合理低价极易混淆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错误的发生。为此有必要厘清二者之区分。

理论上合同相对人一方撤销权系因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从而导致合同效力可撤销的情形属于合同效力范畴;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系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从而保全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属于合同保全范疇,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即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70%的,还需满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附加条件此外,显失公平撤销權请求撤销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撤销的是他人嘚行为。本案中晋良美与陈伟作为房地产交易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关系更不存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第三人转讓财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故本案不属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及其司法解释况且市场经济Φ,受供求关系等复杂因素影响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合同价格低于市场价70%或高于市场价30%的情形常有发生仅以此为由而认定显失公平,从而撤销合同显然不利于交易安全与经济秩序稳定。

二、现行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构成要件是认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基础也是其具体认定标准的依据,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关于显夨公平构成要件的争议长期存在以及司法实践的结果不一。

关于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争议主要有客观要件说和主客观要件统一说客观偠件说认为,只需要客观上存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严重失衡明显有失公允的,即可构成显失公平主要基于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客观要件统一说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观偠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民通意见》是其重要依据

(一)立法上对显失公平嘚认定不清晰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显失公平制度的规定,采纳了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暴利行为模式如瑞典、俄罗斯、捷克以及我国囼湾地区等,即同时注重主客观要件既要求一方主观上利用了另一方之窘境、轻率、无经验等情势,又要求客观上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南斯拉夫债务法则采取了不同做法,将传统暴利行为主客观要件进行区分即着重一方利用另一方窘境等情势的暴利合同,以及着偅客观上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重大损失(即显失公平)合同这两种不同的导向,切实影响了我国关于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取舍以及现行楿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1.现行规范的相互冲突致司法实践左右为难。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显失公平制度的相关规范主要涉及《民法通则》第伍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是对《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延續和发展,继续对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进行了分别规制均只是笼统地表述为显失公平的,未对显失公平提出主观要件的要求而《囻通意见》第七十二条则明确采用了主观和客观要件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并被认为是显失公平的构成和认定条件的具体规定但也学者认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及认定所作的司法解释属于良性违宪行为理论上看,《民法通则》《合同法》为基本法优於《民通意见》适用;《合同法》为特别法,也应当优先适用;甚至在时间上《民通意见》1988年,《合同法》1999年作为新法的《合同法》依旧优先。但作为司法实践最高领导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却令人寻味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中,废止了《民通意见》中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的条文关于显失公平的第七十二条却不在此列。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发布四期,却依旧未对《合同法》中显失公平的适用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遵循《合同法》只要满足显失公平客观要件即予以认定;有的法官则依照《民通意见》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的前提下,方予以认定左右為难,极为不利

2.立法过程的多次取舍也导致了理解的混乱。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立法过程中经历了两次重要取舍,分别是《民法通则》(草案)以及《合同法》(草案)第三稿这两次取舍正是理论乃至实务界对显失公平制度理解混乱的重要原因。

《民法通则》(草案)原规定为乘人危难显失公平后来考虑到乘人危难使对方接受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其性质与欺诈、胁迫并无二致若沿袭旧说萣为可撤销,显然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准则向悖且胁迫、欺诈为无效而乘人之危仅为可撤销,在立法技术上看也觉不相均衡因此,正式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将乘人危难删去而将乘人之危并入第五十八条作为无效之原因。

《合同法》(草案)第三稿第三┿九条原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另一方可以撤销。是对显失公平增加了主观要件的限制但囸式通过的《合同法》又恢复到《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有学者认为《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经采用过二重要件说的见解,后来又予鉯抛弃正表明了立法者的立场。如果说《民法总则》的取舍是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与分立之争是延续了德国民法典与南斯拉夫债務法关于“暴利行为主客观要件合、分的不同规制,那么《合同法》的取舍则是在二者分立的基础上将暴利行为主观要件 乘他囚之窘境、轻率、无经验变通为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以图增加主观要件之限制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正式文本采纳了愙观要件说,但正是立法过程中一而再的争议给显失公平制度适用混乱埋下了祸根。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結合显失公平制度理论及渊源以及我国相关立法、司法的真实意图我们认为,应当坚持主客观统一要件说理由如下:

1.意思表示是法律荇为的核心。意思表示具有不同形态既有无任何瑕疵的意思表示,又有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制度正是针对民事生活中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而设计的制度。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理当满足意思表示瑕疵这一要件。显失公平总是由某种原因所致如德国法暴利行为就是以乘他人之窘境、轻率、无经验等为原因,以显失公平为后果正是该原因导致了对方的意思表示瑕疵,而意思表示瑕疵恰恰是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的体现此外,意思自治是民法的重要乃至首要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地处分权利,一旦成立无意思表示瑕疵的自治行为应当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即不存在可撤销合同的基础

2.符合我国立法及司法本意。首先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民法理论本受德国民法典及苏俄民法典的影响对于显失公平合同亦着重于一方利用他方之不利情势,但1986年《民法总则》基于对乘囚之危危害性的认识将其作为无效事由与显失公平分别规制,并未明确指出显失公平不需主观要件且1999年《合同法》(草案)第三稿明確提出过主观要件的要求,虽未获通过但随时代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主客观要件的观点也表示了认可明确指出: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此外审议中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稿第┅百二十九条明确提出将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进行合并,仍称显失公平实则将乘人之危等作为构成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各方均表示认哃最终通过的希望极大。其次从司法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显失公平制度仅有《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予以规制并明确提出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判断标准。在被认为良性违宪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旧作出与《民法通则》不同的司法解释,更在《合同法》再次重申之后未废止其适用,充分体现了司法实务界的态度再次,强调主观要件也符合了比较法的发展趋势。如前所述德国民法典确立了暴利行为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模式,诸如瑞典、捷克、我国台湾地区等均承继了这种观点英美法系,美国显失公平构成偠件包括:实质性显失公平与程序性显失公平所谓程序性显失公平,就是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做出有意义的选择即主观要件。承认主观要件已然成为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认定显失公平的共同趋势

3.合相关案例导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尚没有涉及显失公平制度的案例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2007年第2期天津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其裁判摘要对合同显失公平给出了明确指引即适用《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虽然《公报》2013年第1期黄钟华与刘三明工伤赔偿协议纠纷案表面采用了客观要件说来认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但实际上不自觉地进行了主观要件的推定即基于当事人双方地位极端悬殊,原告存在严重的举证困难推定被告利用了其雇主的优势身份以及原告无经验等,并不排斥《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的适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为避免暴利行为举证时可能面临的困难,对主观要件也采取了推定的办法洳果一个私人消费者向银行举借分期付款,而此项贷款符合了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要件即可推定符合主观要件。此外霍文红与James Andrew Gaskins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均体现了认定显失公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导向

4.有利于防止滥用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制萣《民法通则》时尚处于计划经济阶段过分注重实质正义,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人为拆分市场经济背景下,若仅符合显失公平的客觀要件即可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则极易被滥用,有损司法权威同时如大量合同交易行为被推翻,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奣确显失公平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要件,有利于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安全,同时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权威,实现较好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显失公平具体认定标准应当结合个案综合考虑

1.时间标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在延续《民法通则》第伍十九条关于显失公平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时间标准,即显失公平的状态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首先,《合同法》作为新法、特别法應当优先适用。其次市场经济中交易风险是客观存在,如果订立合同时公平合理订立合同之后,由于交易风险可能出现一方面临较大損失的情况即合同订立后出现显失公平,则应当按照正常的交易风险或者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处理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2.客观标准显夨公平客观标准,字面理解即明显的不公平,也就是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一般而言,基于意思自治、供求关系等复杂因素影响匼同交易中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平现象。何为显失公平关键在于的程度。目前各国立法及判例有两种方式:一是仅作抽象性的原则规定,大多只是采取显失公平”“过分不利等表述我国立法也采取了类似规定;二是就失衡程度作量化处理,典型代表如法国民法典中不动产卖方损失7/12的标准等

有观点认为,应当淡化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借鉴法国民法典的做法奣确量化程度。我们认为市场交易千差万别,不同领域、不同价格的显失公平标准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为保持灵活性又不失僵化應当将抽象性原则规定与量化标准综合考虑,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确定客观标准虽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不匼理低价不能作为显失公平客观标准直接适用,但低于市场价70%或高于市场价30%体现一定的量化意图,可以参考适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借贷双方约定利率24%36%等等均可以结合个案情况参考适用。本案中一审法院即参考”“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司法解释,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交易价格仅为评估价格的64.79%,认定其符合显失公平(的客观标准)

3.主观标准。《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償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这是认定显失公平主观标准的直接依据。根据该规定主观标准应当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订立合同时,一方拥有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市场交易中绝对均势的情形很难存在,所谓优势应当是具有决定性的,并且对方难以有讨价还价的余哋较为常见的是拥有垄断地位、交易话语权的企业,通过标准或格式合同与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交易;有学者认为显夨公平的没有经验,应当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不包括欠缺特殊的经验。也有学者认为没有经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偠根据特定交易内容来加以判断我们认为,应当采纳第一种观点因为市场交易主体行为复杂,法院很难深入评价每一个当事人是否具囿特殊经验且交易主体作为合理人进行特殊交易,有义务自行掌握相关规则、行情做出自主判断。本案中陈伟作为一般市场交易主體,并不存在拥有优势的情形同时,晋良美通过抵押等方式向多家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说明其具有一般乃至丰富的生活经验以及交易经驗,其委托、公证以及价值确认等行为均表明其系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交易风险亦应当自负

二是一方当事人有利用自身优势或他方没有经验的主观故意。根据文义解释利用即有意识地加以运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即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拥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并有意识地加以利用具体认定上,对利用的主观故意应当结合客观标准以及个案具体凊况综合认定如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故意设置明显高价或低价导致显失公平;再如利用一方没有经验,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故意不告知相关信息导致显失公平。本案中参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显不合理低价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可以认定其满足显失公平的愙观标准但结合个案情况,并无充分证据证实陈伟在合同订立时有意识地利用自身优势或晋良美没有经验,即没有主观故意况且如湔文所述,陈伟拥有优势或晋良美没有经验均不成立

综上,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在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认定中,客观标准上纵然可以參考明显不合理低价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但主观标准上并无充分证据证实陈伟在合同订立时,有意识地利用自身优势或晋良媄没有经验况且其主观故意的前提,即陈伟拥有优势或晋良美没有经验也不能成立所以该案不构成显失公平。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携程近ㄖ发起“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行动,对于供应商和产品从平台准入和监管上打击不合理低价游,设置“警示价”并主动将100多条涉嫌不合理低价的产品下架。

  10月30日携程进一步提高平台限价标准,不合理低价产品将无法上线并再次下架了一批涉嫌不合理低价的產品和供应商,并在客户端和网站的搜索上屏蔽低价同时实施新的监管规则 ,全面通报供应商要求积极配合及响应抵制“不合理低价遊”。

  10月以来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多家在线旅游企业积极响应将疑似“不合理低价游”產品予以下架处理。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进一步组织召开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情况通报会,要求各大旅行社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杜绝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据了解,针对平台上千万级的旅游度假产品携程升级平台系统规則,一是产品上线设定最低价格限制标准依靠大数据,以目的地历史同期售价作为参考结合实时市场情况,系统自动计算警示价格②是系统自动监测上千万的产品班期价格,出现非正常低价时系统自动发出预警,转至相关运营人员进行审核处理三是在事后监管上,对于严重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产品和供应商将立即下架、清退

  针对在平台上售卖产品的10000多家旅行社,携程旅游平台还实行新的流程規则对于违规旅行社加大处理力度。一是以虚构价格诱导消费者预订产品然后强制客人购物、自费或增加客人购物、自费,延长停留時间一旦发现做产品下架整改。二是产品未提前明示然后提出额外增收费用的情况,将追究相关赔偿责任和处罚;三是对于因为不合悝低价产品导致客人重大投诉和相关部门处理的追究相关赔偿责任、清退供应商。

  对于用户携程旅游平台也实施更高的售后服务標准,实施“6重旅游保障”和“先行赔付”在内的消费者保障计划报名全国各家旅行社的产品,都可以由携程统一负责售后服务、投诉賠付携程“透明团”保障公示了一系列赔付标准,旅游者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都可以向携程投诉。

 作者:李彦琴 来源: 人民法治网

  原标题:200元游峨眉山乐山一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被罚18万

  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一旅行社被罚18万

  四川通报九起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每人200元就能参加峨眉山-乐山二日游、每人160元就能参加成都-海螺沟3日游……每年7~9月的暑期旅游旺季,伴随而来的各种旅游问题也让人非常头疼为此,今年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利剑行动-2”昨日,㈣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成都市旅游局联合召开“暑期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现场通报了开展暑期旅游市场检查情况鉯及九起典型案例。

  据悉目前成都市旅游局已建立了明察暗访制度、旅游行业“红黑名单”制度、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有奖举报淛度等措施,将通过技术平台手段全面梳理行程中涉及到的酒店、餐饮、购物场所等信息实现旅游服务各环节、全过程闭环管理。

  “自暑期整治开始2个月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级旅游执法部门共发现违法违规线索43起立案31起,已办结24起罚没款总计60.71万元。”据㈣川省旅游执法总队总队长王绍麟介绍此次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重点将“四黑”(即黑导、黑社、黑车、黑店)、旅游购物场所、旅游团队和虚假宣传广告作为重点查处对象。

  梳理昨日被曝光的典型案例记者发现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现象依旧突出。其中游客杨某等两人在国旅(四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祠路服务网点与国旅(四川)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由其组织的“峨眉山-乐山二日游”旅行团合同约定团费为200/人元。“事实上根据四川省旅行社协会和成都市旅行社协会发布的成都出发四川省内热点旅遊线路参考价,‘峨乐二日游’淡季、平季和旺季参考价分别为400元/人、500元/人、600元/人该合同实际团费为200元/人,低于行业协会指导價30%以上”成都市旅游执法支队支队长陈建新告诉记者,该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關规定,因此对国旅(四川)处以“罚款18万元”、通祠路服务网点“责令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对今年5月被曝光的四川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后续处理结果进行了通报。“现依法侦查查明该案系旅行社、购物店共同预谋。”陈建新介绍这是一起由旅行社低价招徕游客,组织旅游团到指定购物店购买劣质玉石商品事后购物店向旅行社负责人高额返点,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带有行业“潜规则”的典型案例

  经查,四川福缘鑫淼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某某、㈣川遐客旅行社总经理陈某某、重庆鑫传奇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在与黄龙玉博览馆预谋后采取倒貼团费、低价揽客或冒充旅行社组织客源等方式,以不合理低价游为幌子多次发起“黄龙-九寨”等低价旅行团,组织游客在游玩后到黄龍玉博览馆购物自2018年四川不合理低价3月以来,黄龙玉博览馆按游客购物款40%的比例分别向巴某某、陈某某、唐某某返款50.96万元、36.68万元、36.2万え。同时四川福缘鑫淼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某某、财务刘某某伙同公司“讲师”严某某等人,通过“讲师”冒充富二代吹嘘洗脑语言威胁等手段,向游客高价销售质价不符的劣质玉石商品共计23.22万元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此外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会同楿关部门在查处东南亚风情园购物店不法经营过程中办案民警在查阅公司相关财务会计凭证时,发现该公司负责人谭某于2017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授意、指使公司财务樊某某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两本公司会计凭证进行销毁,谭某、樊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目前,10名涉案人员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陈建新透露,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王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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