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车主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没签保险停车时没开灯导致摔伤车主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有没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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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轿车乘客下车时受伤 保险公司有没有赔偿责任
今年1月16日凌晨3时左右,袁某和陈某从歌厅唱歌并吃好夜宵后准备回家,因袁某有车,陈某便搭了便车。车行至三角广场附近,陈某要求下车,在车尚未停稳时,他就跨出了汽车,并不慎将尚留内固定的左腿再次损伤。当晚陈某被送入人民医院检查,后转到杭州市萧山区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13天,花去医药费5772.79元。袁某和陈某协商赔款事宜,未果。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袁某告上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判决袁某应赔偿陈某等经济损失的 80%合计12268.63元。
袁某投保了车辆保险,但当他向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本案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无法认定是否系;保险公司其内部有规定,没有或交通事故认定有争议的,保险公司拒赔。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品法:本案中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但最终能否认定责任应以法院认定为准,故本案中法院其实已经作出认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此理由拒绝理赔。本案保险公司拒赔要提得出另外理由。
杨柳岸:如果投了车内乘客险的应当赔偿。如果只有投机动车险的不能赔偿。因为原告非第三者。所谓第三者就是保险标的车辆以外的人身与财产。本案中原告在被保险的车辆内,并不是第三者。
边际:规定了很多免责条款,同时保险法约定的义务为可保义务。如果将责任放大到一切损失,则和可保义务相悖。
蒋律师:承办本案的律师介绍,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的是和商业险。而且本案的理赔金额剔除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非医保费用,属于交强险范围内。
南瓜:其实当时原告和都挺傻的,按理这种官司应该当初就把保险公司也列入被告行列,那就一次性解决了。那当时车主、驾驶员、保险公司就是一条绳上的蚂蚱。
潇洒: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没有交警部门的认定是属于资料不完整,不属于拒赔理由。如果再拒赔,可以向人民法院。
木华(律师)
案件的争议点更多在伤者的认定问题上 这个案件的争议点更多应该在伤者属第三者还是车上乘坐人的认定问题上。但无论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乘坐人,车主作为投保人都可以起诉保险公司的,只是以什么险种起诉罢了。
第三者是相对车上人员而言的,通俗地讲应该是车外人,比如行人,其他车上的人员等。这个案件中伤者原本是车上的乘客,其在下车过程中受伤,所以要区别他受伤的时候是乘客身份还是第三者身份了。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对身份作出认定。就伤者起诉车主这个案件,无论是第三者身份还是乘客身份,作为车主或是从道路交通事故角度或是从角度,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果是第三者的,根据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还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的,对于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伤者属车上乘客,则车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险中的司乘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沙漠飞雪(律师)
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沙漠飞雪(律师)个人认为,根据法律并结合本案,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院有效判决
根据法院查明的案件情况,法院依法确认此次事故为交通事故,本案受害人陈某是在下车造成的损伤,可能大家对其是乘坐人员还是第三人有一定的争议,但个人认为,应属于乘坐人员或本车人员,理由是伤者是在上下车期间造成的。
保险公司商业险有和车乘人员险的区分,车乘人员险属于单独投保险种,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如果本案车主没有单独投保车乘人员险,就不属于保险公司商业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拒赔的两点理由是不成立的。对是否是交通事故及责任的认定,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认定的效力要高于交警。在交警部门对事故未作认定的情况下,法院的认定当然有效和具有可替代性;对于保险公司内部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和有效的判决。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关键主要看规定。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本案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表明保险公司对本车人员造成的伤害应该赔,而且是直接赔偿义务人。
法院判定的合理数额要全额赔偿
再分析本案受害人损害的数额,经法院审查计15335.79元,均属于交强险的范围和额度内,保险公司不仅要赔,而且要全额赔偿,即受害人自己应承担的20%也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一开始作为受害人陈某就应该将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继续拒赔,车主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依法赔偿。
保险公司作为自负盈亏的单位,尽量减少支出增加收入是无可厚非的,但保险企业是以诚信求生存的,以失去信用为代价来换取利润是不可取的!所以,在保险公司遍地开花的今天,希望各保险公司能多一点诚信,少一点扯皮,让投保人在危急时刻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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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
6月14日讯(湘潭晚报 李涛 通讯员 刘倩)在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新进员工工作一个月后在上班时摔伤,这样的事故是否算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责任,需不需要赔偿呢?6月13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4年12月24日,张燕(化名)应聘至某酒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酒店也没有为张燕购买工伤保险。
2015年1月31日,张燕在酒店餐厅工作时意外摔伤,随后住院治疗8天后强行出院。张燕出院后,分4次在该医院门诊治疗,门诊医嘱均要求她在家全休。
因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燕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认定,张燕所受损伤为工伤,构成拾级伤残。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酒店支付张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00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7400元,合计55100元;一次性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14800元,一次性支付张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066.4元。此外,退还其服装保证金及培训费300元,合计71266.4元。
因对该裁决书不服,酒店向法院起讼。
岳塘区法院民一庭黄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黄法官说。
同时,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酒店方面没有跟张燕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其未签订合同期间每月两倍的工资。因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张燕月工资2900元/月,按照标准可获得各项补偿金共计712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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