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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通知】2017年CSV德国牧羊犬内蒙古地方展,举办日期:日—2日,举办时间:上午8:00-下午17:30,举办地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湖湿地公园,主办单位:宠爱堡数字(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办单位:CSV德国牧羊犬俱乐部
【竞技训练】IPO赛事规则(本文内容由何斐然老师翻译编缉)
&&&&&&&&&&&&&&&&&&&&&IPO赛事规则(本文内容由何斐然老师翻译编缉)IPO 护 卫 犬 赛 制 :&&&&&&&&&&&&&&&&&&&&&&&&&&&&&&&&&&&&&&&&&&&&&&&&&&&&&&&&&&&&&&&&&&&&&&&&&&&&&&&&&&&&&&&&&&&&&&&&&&&&&&&&&&&&&&&&&&&&&&&&&&&&&&&&&&&&&&&&&&&&&&&&&& FEDERATION CYNOLOGIQUE INTERNATIONALE世 界犬业联盟&&&&&&&&&&&&&&&&&&&&&&&&&&&&&&&&&&&&&&&&&&&&&&&&&&&&&&&&&&&&&&&&&&&&&&&&&&&&&&&&&&&&&&&&&&&&&&&&&&&&&&&&&&&&&&&&&&&&&&&&&&&&&&&&&&&&&&&&&&&&&&&&&&&&&&&&&&&&&&&&&&&&& International Working Dog Trials护 卫 犬 赛 赛 制( 中 文 翻 释 )&
此 赛 制 由 FCI 世 界 犬 业 联 盟 工 作 犬 委 员 会 修 定 Louis Quadroni ( 瑞 士 )Ferdinand Ritter ( 捷 克 )Hans Rudenauer ( 德 国 )J.Visser ( 荷 兰 )Marcel Leclerc (Rudy Cattrysse, Fons Van den Bosch) ( 比 利 时 )Jacques Wildanger ( 卢 森 堡 )Eberhard Strasser ( 奥 地 利 )此 赛 制 在 2002 年 十 一 月 於 罗 马 被 常 务 委 员 会 认 可 从 2003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 2012 年 由 FCI 修 定2008 年 由 Felix Ho 何 斐 然 ( 比 利 时 ) 翻 释 成 中 文 , 2012 年 按 照 FCI 修 定目 录 : 常 务 效 力 一 般 资 料 赛 事 季 节 赛 事 主 办 单 位 /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赛 事 裁 判 参 赛 者 参 赛 条 件 性 情 测 试 評 分 糸 统 取 消 资 格 評 估 名 衔 赛 事 评 分 册 法 律 责 任 赛 事 监 管 靶 手 规 章 &TSB& 勇 悍 度 評 估 特 别 规 例 世 界 赛 IPO1 护 卫 犬 一 级 IPO2 护 卫 犬 二 级 IPO3 护 卫 犬 三 级 连 載 护 卫 犬 参 考 资 料 舆 绘 图常 用 簡 称 : FCI = International Working Dog Federation 世 界 犬 业 聯 盟 IPO = International Trial Rules 护 卫 犬 赛 LAO = 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AKZ = Training Degree 训 练 名 衔 PR = Trial Judge 赛 事 裁 判 PL = Trial Chairperson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HL = Helper 靶 手 HF = Handler 指 导 手 FL = Tracklayer 踏 路 员 HZ = Verbal Command 口 令注 意 : 这 里 用 的 指 令 , 在 翻 释 时 应 由 当 国 护 卫 犬 组 织 指 定 语 言 代 替 。 当 这 里 的 赛 制 生 效 後 , 所 有 以 往 的 旧 赛 制 均 为 无 效 。 如 果 这 是 翻 释 版 本 , 有 不 明 确 地 方 时 读 者 应 以 原 來 德 文 版 本 作 准 则 。常 务 :效 力 此 赛 制 由 FCI 世 界 犬 业 联 盟 工 作 犬 委 员 会 修 定 , 并 在 2002 年 十 一 月 於 罗 马 被 投 票 及 认 可 , 此 赛 制 从 2003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 2012 年 由 FCI 修 定 , 并 替 代 所 有 以 前 旧 制 。此 赛 制 由 委 员 会 以 德 文 定 立 与 修 定 , 如 有 任 何 因 翻 释 至 其 他 语 言 而 不 明 确 地 方 ,应 以 原 來 德 文 版 本 作 准 则 。此 赛 制 对 所 有 FCI 成 员 国 家 生 效 , 所 有 护 卫 犬 赛 ( 会 赛 与 锦 标 赛 ) 必 须 依 据 这 套 赛 制 。一 般 资 料 : 会 赛 与 锦 标 赛 应 有 兩 个 目 的 , 第 一 目 的 是 以 考 取 名 衔 而 决 定 犬 只 对 特 定 工 作 的 適 合 性 ; 另 一 目 的 是 从 繁 殖 计 划 中 帮 助 管 理 及 提 升 工 作 犬 种 的 气 质 、 健 康 、 体 能 、 和 工 作 性 能 ; 工 作 犬 名 衔 亦 可 以 作 为 犬 只 繁 殖 价 值 的 一 种 参 考 。我 們 建 议 各 国 的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推 廣 IPO 护 卫 犬 赛 。 世 界 赛 事 应 该 按 照 IPO 护 卫 犬 赛 制 执 行 , 所 有 会 赛 及 锦 标 赛 的 主 办 单 位 与 参 赛 者 都 应 遵 守 这 里 的 规 则 。 所 有 选 手 必 须 跟 隨 同 一 赛 制 规 限 。 赛 事 应 对 外 界 公 开 , 狗 会 必 须 公 开 通 知 其 会 员 赛 事 的 地 点 、 日 期 、 与 開 始 时 間 。会 赛 及 锦 标 赛 必 须 跟 从 完 全 的 审 核 级 别 或 部 份 审 核 级 别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在 赛 事 中 成 功 完 成 的 审 核 级 别 显 示 有 效 的 训 练 名 衔 。 训 练 名 衔 必 须 受 所 有 FCI 的 会 员 国 接 纳 。赛 事 季 节 IPO1-3 护 卫 犬 一 至 三 级 赛 事 与 IPO-FH 护 卫 犬 追 踪 犬 赛 事 在 天 气 对 人 或 动 物 无 危 险 情 况 下 可 以 在 每 年 内 任 何 时 間 举 行 , 否 则 赛 事 不 能 进 行 。 这 决 定 是 由 赛 事 裁 判 作 出 ,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有 权 对 当 国 的 赛 事 季 节 定 立 规 限 。赛 事 主 办 单 位 /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应 负 责 组 织 赛 事 ,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指 导 和 管 理 所 有 赛 事 所 需 事 务 及 操 守 , 他 / 她 确 保 赛 事 的 正 确 计 划 時 间 表 在 整 场 赛 事 中 都 可 让 裁 判 获 知 。所 以 ,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不 能 带 犬 出 赛 或 负 责 其 他 事 项 ,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应 负 责 :收 集 所 有 赛 事 所 需 批 核 。寻 找 适 当 ( 依 照 IPO 护 卫 犬 赛 例 ) 的 追 踪 场 地 給 所 有 参 赛 级 别 。請 示 追 踪 场 地 的 拥 有 方 和 当 地 授 权 狩 猎 的 猎 人 。邀 請 有 经 验 的 志 願 人 士 例 如 护 卫 部 份 的 靶 手 、 踏 路 员 、 服 从 部 份 中 的 人 群 等 等 。确 定 赛 事 日 期 。提 供 所 有 赛 事 必 须 器 材 ( 依 照 IPO 护 卫 犬 赛 制 ) 和 適 当 保 护 装 束 給 予 靶 手 。提 供 表 格 , 如 裁 判 书 和 所 有 参 赛 级 别 的 評 分 纸 。显 示 赛 事 评 分 册 , 注 册 文 件 , 防 疫 注 射 证 明 , 和 如 所 需 的 话 法 律 责 任 保 险 证 明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必 须 在 赛 事 三 日 前 通 知 裁 判 赛 事 的 地 点 、 開 始 时 間 、 场 地 地 图 、 赛 事 类 别 、 和 赛 犬 数 目 。 如 果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无 法 向 裁 判 提 供 以 上 资 , 裁 判 有 权 终 止 约 定 。赛 事 批 核 证 明 必 须 在 赛 事 開 始 前 让 裁 判 查 阅 。赛 事 裁 判 赛 事 主 办 犬 会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负 责 邀 請 正 式 委 任 的 IPO 护 卫 犬 裁 判 评 审 赛 事 , 或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可 以 选 择 指 定 裁 判 。 在 世 界 赛 事 中 的 裁 判 是 由 FCI 世 界 犬 业 联 盟 工 作 犬 委 员 会 指 定 。 主 办 狗 会 决 定 邀 請 裁 判 的 数 目 , 但 每 位 裁 判 每 日 最 多 只 可 以 审 核 30 个 环 节 。IPO-FH 护 卫 犬 追 踪 犬 , IPO 1 护 卫 犬 一 级 , IPO2 护 卫 犬 二 级 , IPO3 护 卫 犬 三 级 每 级 相 等 於 三 个 环 节在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举 办 的 大 型 赛 事 中 , 狗 会 可 以 设 定 特 别 守 则 。裁 判 不 准 审 核 屬 於 自 已 或 由 他 饲 养 的 犬 只 , 裁 判 不 准 审 核 屬 於 与 自 已 同 屋 居 住 者 或 由 同 屋 居 住 者 饲 养 的 犬 只 。 裁 判 不 准 审 核 由 同 屋 居 住 者 带 领 参 赛 的 犬 只 。 在 赛 事 中 由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或 FCI 世 界 犬 业 联 盟 工 作 犬 委 员 会 指 定 的 裁 判 不 受 以 上 规 条 限 制 。裁 判 不 能 以 其 行 动 影 響 或 干 扰 犬 只 的 演 出 。 裁 判 应 遵 从 和 按 照 正 规 赛 制 审 核 赛 事 。 若 赛 事 不 是 依 隨 正 规 赛 制 和 遵 守 裁 判 指 示 , 裁 判 有 权 终 止 赛 事 。 在 这 种 事 况 下 裁 判 必 须 向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遞 交 报 告 。裁 判 的 决 策 是 最 终 及 不 能 被 挑 战 , 任 何 对 审 核 的 批 评 可 能 引 至 被 令 离 场 和 最 後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在 合 理 的 情 况 下 , 關 於 裁 判 违 反 赛 制 的 情 况 和 不 是 裁 判 的 决 定 , 投 诉 可 以 在 八 天 内 遞 交 。投 诉 应 以 书 信 型 式 遞 交 , 由 申 诉 人 及 最 少 兩 位 证 人 签 名 , 通 過 赛 事 主 办 单 位 的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遞 交 至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申 诉 的 接 受 并 不 自 动 表 示 对 裁 判 审 核 的 检 察 , 決 定 会 由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的 有 關 部 門 作 出 。 LAO 可 以 将 申 诉 交 給 工 作 犬 委 员 会 作 出 最 後 決 定 。参 赛 者 参 赛 者 必 须 在 赛 事 报 名 日 期 截 止 前 报 名 , 在 递 交 报 名 表 格 的 同 时 参 赛 者 同 意 支 付 报 名 费 用 。 在 赛 事 中 如 果 参 赛 者 因 任 何 理 由 而 不 能 出 赛 , 他 / 她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 参 赛 者 必 须 遵 守 当 地 的 任 何 兽 医 和 动 物 保 护 法 律 。 参 赛 者 必 须 跟 从 裁 判 与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的 指 示 。 指 导 手 必 须 表 现 体 育 精 神 与 风 度 。 不 论 赛 事 的 结 果 , 指 导 手 必 须 带 狗 完 成 所 有 部 份 。 赛 事 以 總 分 的 宣 佈 ( 结 幕 仪 式 ) 与 赛 事 评 分 册 的 归 还 作 终 结 。如 果 赛 犬 受 伤 或 不 能 继 续 工 作 , 裁 判 有 权 终 止 赛 犬 的 赛 事 演 出 , 即 使 是 在 违 参 赛 者 所 愿 的 情 况 下 。 如 果 在 赛 事 中 指 导 手 将 赛 犬 撤 回 , 赛 事 评 分 册 会 写 上 &insufficient - dog was pulled& 「 不 合 格 , 犬 只 被 撤 回 」 的 记 录 。 如 果 赛 犬 被 撤 回 的 原 因 是 明 显 的 受 伤 或 有 兽 医 的 书 信 证 明 犬 只 的 伤 病 , 赛 事 评 分 册 会 被 写 上 &pulled due to illness& 「 因 伤 病 而 被 撤 回 」 。 裁 判 有 权 因 参 赛 者 缺 乏 体 育 精 神 、 携 带 诱 导 犬 儿 物 件 、 违 反 赛 制 或 动 物 保 护 法 例 、 或 其 他 不 正 当 行 为 而 将 其 取 消 资 格 。在 此 情 况 下 , 在 赛 事 评 分 册 中 仍 然 必 须 留 下 参 赛 记 录 , 并 填 写 被 提 早 撤 出 原 因 。 在 被 取 消 资 格 情 況 下 , 全 部 所 得 分 数 将 会 被 消 除 。指 导 手 必 须 在 整 個 赛 事 中 带 有 牵 引 带 。 这 包 括 赛 犬 必 须 載 著 一 個 簡 单 , 单 排 , 鬆 弛 的 金 屬 键 環 , 以 键 環 的 不 动 圈 连 接 於 牵 引 带 。 任 何 其 他 颈 环 或 付 加 颈 环 ( 如 皮 颈 环 或 防 蝨 颈 環 等 ) 都 不 能 在 赛 事 中 使 用 。 牵 引 带 可 以 收 藏 起 來 , 使 犬 儿 不 能 看 见 , 或 指 导 手 可 将 牵 引 带 斜 挂 在 自 已 左 肩 上 , 使 其 在 右 腰 垂 下 。口 令 应 是 以 正 常 声 线 发 出 的 簡 短 命 令 , 包 含 一 個 单 字 ( 释 者 注 : 由 於 中 文 字 每 字 只得 一 个 单 声 , 不 同 於 其 他 语 言 如 荷 兰 文 , 例 如 荷 兰 文 的 单 字 搜 索 口 令 &Revier& 就 有 三 個 发 声 。 亦 有 一 些 口 令 如 前 进 &Vooruit& 是 由 兩 个 单 字 &Voor& 和 &Uit& 组 成 。 因 此 中 国 指 導 手 如 希 望 采 用 中 文 口 令 理 应 能 够 使 用 如 「 搜 索 」 、 「 卧 下 」 、 「 前 进 」 等 的 簡 短 词 语 。 ) 口 令 可 由 任 何 语 言 发 出 。 同 一 口 令 必 须 用 於 同 一 个 动 作 。如 果 有 数 位 参 赛 者 在 同 一 赛 事 级 别 中 报 名 , 出 赛 的 先 後 以 抽 签 方 式 決 定 。参 赛 条 件 在 出 赛 当 天 赛 犬 必 须 已 经 符 合 所 需 年 龄 , 尽 无 例 外 。BH 伙 伴 犬15 个 月IPO-A 护 卫 犬 副 级18 个 月IPO1 护 卫 犬 一 级18 个 月IPO2 护 卫 犬 二 级19 个 月IPO3 护 卫 犬 三 级20 个 月IPO-FH 护 卫 犬 追 踪 犬20 个 月所 有 犬 只 , 不 论 体 积 、 品 种 、 或 血 统 书 均 可 参 加 赛 事 。每 位 指 导 手 可 以 在 每 天 参 与 一 场 赛 事 。 指 导 手 可 以 在 每 场 赛 事 让 最 多 兩 头 犬 参 赛 。 犬 只 只 能 在 一 日 内 参 加 一 场 赛 事 。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可 以 决 定 一 场 赛 事 参 赛 者 的 最 少 人 数 。每 头 赛 犬 可 重 复 同 一 赛 事 级 别 无 限 次 数 。 赛 事 级 别 必 须 按 照 ( 1-2-3 级 ) 这 次 序 考 核 , 在 进 升 考 核 时 犬 只 必 须 已 经 成 功 通 過 之 前 级 别 。 犬 只 出 赛 的 所 需 年 龄 必 须 受 到 考 慮 。 犬 只 必 须 在 参 赛 时 以 其 考 获 的 取 高 名 衔 出 赛 , 只 有 非 正 式 的 赛 事 才 能 得 以 例 外 。发 情 期 中 的 雌 犬 可 以 参 加 所 有 赛 事 , 但 她 們 必 须 与 其 他 赛 犬 分 開 。 在 赛 事 中 的 甲 部 追 踪 项 目 她 們 会 依 照 正 常 安 排 出 赛 , 在 所 有 其 他 项 目 她 們 会 被 安 排 在 最 後 出 赛 。 懷 孕 与 哺 乳 中 雌 犬 不 可 出 赛 。患 病 及 有 感 染 性 的 犬 只 不 能 参 与 所 有 赛 事 。性 情 测 试 在 任 何 赛 事 项 目 開 始 前 , 犬 只 必 须 通 過 一 個 别 测 试 ( 性 情 测 试 ) , 性 情 测 试 的 一 部 份 是 犬 只 身 份 证 明 ( 耳 号 和 晶 片 检 查 ) 。性 情 测 试 中 不 合 格 的 犬 只 不 能 继 续 参 与 当 场 赛 事 并 必 须 被 取 消 资 格 。 拥 有 晶 片 证 明 赛 犬 的 犬 主 有 责 任 提 供 所 需 器 材 以 作 身 份 证 明 。裁 判 会 在 赛 事 中 继 续 评 估 犬 只 性 情 , 若 犬 只 的 性 情 有 差 错 , 裁 判 有 义 务 将 其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 在 赛 事 评 分 册 上 必 须 写 上 犬 只 己 在 這 赛 事 中 报 名 , 但 因 性 情 差 错 而 被 取 消 资 格 。 因 性 情 差 错 而 被 取 消 资 格 的 犬 只 必 须 以 书 写 型 式 被 报 告 到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的 指 定 委 员 会 处 。性 情 测 试 的 情 序 1. 性 情 测 试 必 须 在 对 犬 只 正 常 中 立 的 地 方 和 环 境 下 进 行 。 2. 每 头 犬 只 会 分 别 展 示 给 裁 判 观 察 。 3. 犬 只 由 指 导 手 用 普 通 牵 引 带 展 示 予 裁 判 观 察 , 牵 引 带 必 须 松 弛 拿 着 。 4. 裁 判 必 须 避 免 以 任 何 型 式 挑 引 犬 儿 , 亦 不 准 触 摸 犬 只 。评 估 : 甲.) 犬 只 显 示 正 面 反 应 : 犬 只 表 现 中 立 , 自 信 , 坚 定 , 专 注 , 活 跃 , 独 立 。乙.) 仍 可 接 受 的 邊 沿 状 态 : 例 如 犬 只 有 点 不 稳 定 , 少 许 神 经 质 , 有 些 缺 乏 安 全 感 , 此 类 型 犬 只 仍 可 通 过 性 情 测 试 但 必 须 在 整 场 赛 事 中 仔 细 观 察 。丙.) 犬 只 显 示 负 面 反 应 或 性 情 偏 差 : 例 如 犬 只 害 怕 , 完 全 缺 乏 安 全 感 , 神 经 质 , 对 枪 声 敏 感 , 失 控 , 乱 咬 , 富 侵 略 性 ( 取 消 资 格 ) 。评 分 系 统 : 护 卫 犬 赛 事 的 評 估 制 度 是 以 分 数 和 等 级 作 标 准 , 等 级 与 分 数 必 须 反 映 赛 事 演 出 的 质 素 。满 分&(V) 优&(SG) 良&(G) 佳&(B) 可&(M) 不合格&5 分&5&4.5&4.0&3.5&3.0-0&10 分&10&9.5-9.0&8.5-8.0&7.5-7.0&6.5-0&15 分&15.0-14.5&14.0-13.5&13.0-12.0&11.5-10.5&10.0-0&20 分&20.0-19.5&19.0-18.0&17.5-16.0&15.5-14.0&13.5-0&30 分&30.0-29.0&28.5-27.0&26.5-24.0&23.5-21.0&20.5-0&35 分&35.0-33.0&32.5-31.5&30.5-28.0&27.5-24.5&24.0-0&70 分&70.0-66.5&66.0-63.0&62.5-56.0&55.5-49.0&48.5-0&80 分&80.0-76.0&75.5-72.0&71.5-64.0&63.5-56.0&55.5-0&100 分&100.0-96.0&95.5-90.0&89.5-80.0&79.5-70.0&69.5-0&百 分 率 :等 级&所 获 分 数 百 分 率&被 扣 分 数 百 分 率&(V) 优&= 最 少 96%&或 扣 分 至 4%&(SG) 良&= 95 to 90%&或 扣 分 至 5 到 10%&(G) 佳&= 89 to 80%&或 扣 分 至 11 到 20%&(B) 可&= 79 to 70%&或 扣 分 至 21 到 30%&(M) 不合格&= 低 於 70%&或 扣 分 至 31 到 100%&每 個 环 节 ( 追 踪 、 服 从 、 护 卫 ) 的 评 分 必 须 以 整 数 计 算 , 但 每 个 项 目 的 评 分 可 以 用 小 数 评 核 。 当 坏 节 完 成 , 裁 判 将 所 有 项 目 得 分 加 起 而 分 数 不 是 整 数 时 , 裁 判 应 以 演 出 的 总 括 印 象 将 小 数 提 高 或 降 低 至 整 数 。在 同 分 的 情 况 下 , 丙 部 ( 护 卫 環 節 ) 最 高 分 数 的 赛 犬 得 胜 。 如 果 大 家 丙 部 分 数 还 是 相 同 , 乙 部 ( 服 从 环 节 ) 高 分 的 获 胜 。 如 果 大 家 在 三 个 环 节 的 得 分 都 是 一 样 , 赛 事 的 名 次 就 是 相 同 。取 消 资 格 : 如 果 在 审 核 中 犬 只 擅 自 离 开 指 导 手 或 赛 场 而 在 受 到 三 次 指 令 後 仍 未 能 被 召 回 , 犬 只 将 被 取 消 资 格 。所 有 已 获 得 的 分 数 都 会 被 作 废 , 等 级 和 得 分 亦 不 会 被 记 录 在 赛 事 评 分 册 中 。评 估 要 成 功 考 获 名 街 , 犬 只 必 须 在 一 场 赛 事 中 的 每 一 个 环 节 取 得 最 少 70 分 。满 分&(V) 优&(SG) 良&(G) 佳&(B) 可&(M) 不 合 格&100 分&100 - 96&95 - 90&89 - 80&79 - 70&69 - 0&300 分&300 - 286&285 - 270&269 -240&239 - 210&209 - 0&200 分 (FH)&200 - 192&191 - 180&179- 160&159 - 140&139 - 0&名 衔 &International Working Champion& & 国 际 工 作 冠 军 & 的 名 衔 是 由 FCI 世 界 犬 业 聯 盟 颁 发 , 指 导 手 需 要 先 经 过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申 請 。 要 有 资 格 获 得 此 名 衔 , 需 要 以 下 条 件 : 兩 次 CACIT 或 一 次 CACIT 与 兩 次 Reserve CACIT , 最 少 相 隔 一 年 零 一 日 , 分 别 在 两 个 國 家 和 两 位 裁 判 下 赢 得 , 连 同 最 低 要 在 一 场 FCI 国 际 赛 事 中 获 得 &very good& 。CACIT 与 Reserve CACIT 可 以 在 FCI 认 可 的 赛 事 中 获 得 , 所 有 LAO 必 须 受 邀 请 到 CACIT 赛 事 , 最 少 要 有 两 位 裁 判 被 請 來 , 其 中 一 位 必 须 并 非 來 自 赛 事 主 办 国 。 奖 状 在 众 裁 判 建 意 下 颁 发 。 CACIT 与 Reserve CACIT 只 能 颁 发 给 FCI 犬 种 类 别 中 非 狩 猎 型 工 作 犬 种 的 犬 只 , 犬 只 必 须 在 赛 事 IPO3 护 卫 犬 三 级 中 获 得 (V) 优 或 (SG) 良 。 CACIT 的 名 街 不 是 自 动 与 赛 事 的 排 名 有 关 。&National Working Champion& & 国 家 工 作 冠 军 & 名 衔 的 颁 发 需 按 照 LAO 的 规 章 。赛 事 评 分 册 每 头 出 赛 犬 只 必 须 携 带 赛 事 评 分 册 。 评 分 册 应 由 指 导 手 所 隸 属 的 组 织 发 出 ,发 册 组 织 有 责 任 确 保 每 头 狗 只 仅 可 获 发 一 本 赛 事 评 分 册 。 赛 事 的 成 绩 必 须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被 记 录 在 评 分 册 中 。 赛 事 成 绩 由 裁 判 记 录 在 评 分 册 , 再 必 须 由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签 名 认 证 。法 律 责 任 犬 只 的 拥 有 人 对 任 何 其 犬 只 构 成 的 个 人 损 伤 或 财 物 毀 坏 必 须 负 上 法 律 责 任 ,所 以 , 犬 主 必 须 购 买 适 当 的 保 险 。 如 果 发 生 任 何 意 外 , 在 整 场 赛 事 中 指 导 手 对 自 已 与 其 犬 只 都 要 负 上 全 责 。 指 导 手 对 裁 判 和 举 办 方 指 示 的 遵 从 是 自 愿 性 质 , 後 果 亦 是 由 指 导 手 负 上 全 责 。防 疫 注 射 : 在 裁 判 或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要 求 下 , 指 导 手 必 须 提 供 犬 只 有 效 防 疫 注 射 的 证 明 ( 防 疫 证 书 ) 。赛 事 监 管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有 权 监 督 赛 事 。 LAO 可 以 委 任 一 位 有 知 识 的 人 员 管 理 赛 事 ,确 保 赛 事 是 按 照 着 这 守 则 进 行 。靶 手 规 章 : 甲.) 丙 部 ( 护 卫 环 节 ) 雇 用 靶 手 的 必 须 条 件 1. 赛 制 有 关 靶 手 的 规 章 必 须 被 遵 从 。 2. 靶 手 在 丙 部 ( 护 卫 环 节 ) 的 职 责 是 在 赛 事 中 协 助 裁 判 。 3. 基 於 个 人 安 全 及 法 律 责 任 原 因 , 靶 手 必 须 在 训 练 与 赛 事 中 穿 著 保 护 制 服 ( 防 抓 褲 、 防 抓 衣 、 手 靶 、 护 裆 , 有 需 要 的 话 可 戴 备 手 套 ) 。 4. 靶 手 的 鞋 子 必 须 适 合 不 同 天 气 和 地 质 , 鞋 子 必 须 提 供 靶 手 稳 定 的 站 桩 与 良 好 的 摩 擦 力 。 5. 在 丙 部 开 始 前 , 靶 手 会 得 到 裁 判 的 指 示 , 靶 手 必 须 依 照 裁 判 指 示 进 行 咬 捕 工 作 。 6. 靶 手 在 搜 索 吠 叫 与 押 送 项 目 时 必 须 按 照 赛 制 遵 从 指 导 手 的 指 示 。 靶 手 必 须 在 侧 旁 和 背 後 押 送 前 给 予 指 导 手 机 会 先 将 犬 儿 指 令 至 基 本 位 置 ( 犬 只 坐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等 候 命 令 ) 。 7. 在 审 核 赛 中 , 主 办 方 可 以 只 雇 用 一 位 靶 手 , 如 果 在 同 一 级 别 中 参 赛 犬 只 超 过 五 头 , 主 办 方 必 须 雇 用 两 位 靶 手 。 在 全 国 型 的 赛 事 , 如 錦 标 赛 , 选 拔 赛 等 , 主 办 方 最 少 必 须 雇 用 两 位 靶 手 , 在 这 些 赛 事 中 , 与 参 赛 指 导 手 同 屋 居 住 的 靶 手 亦 可 受 雇 用 。乙.) 赛 事 靶 手 规 章 1. 总 括 概 念 : 在 赛 事 中 , 裁 判 应 该 评 估 犬 只 的 训 练 水 平 , 如 可 能 的 话 , 同 時 评 估 犬 只 的 质 素 ( 如 本 能 行 为 、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 自 信 心 、 及 服 从 性 ) 。 裁 判 可 以 客 观 地 评 估 他 / 她 以 视 觉 和 听 觉 在 整 场 赛 事 观 察 得 來 的 印 象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 和 保 持 整 场 赛 事 公 平 的 关 系 ( 意 思 是 指 在 可 能 情 况 下 对 每 一 位 参 赛 者 都 提 供 一 致 的 竞 赛 环 境 ) , 靶 手 的 工 作 必 须 让 裁 判 能 清 晰 地 观 察 犬 只 的 演 出 。所 以 , 丙 部 的 架 构 不 能 让 靶 手 决 定 , 另 外 , 靶 手 必 须 遵 从 指 定 的 规 则 。在 赛 事 中 , 裁 判 必 须 判 斷 丙 部 評 估 最 重 要 的 个 别 元 素 , 这 些 元 素 包 括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 自 信 心 、 本 能 行 为 、 及 服 从 性 。 还 有 的 是 , 裁 判 必 须 评 估 犬 只 的 咬 咀 质 素 。 因 此 , 若 要 让 裁 判 评 估 咬 咀 质 素 , 靶 手 必 须 給 予 犬 只 机 会 咬 稳 手 靶 ; 又 或 者 , 若 要 评 估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 靶 手 必 须 在 指 定 项 目 中 对 犬 只 施 加 压 迫 。 总 括 來 说 , 靶 手 应 该 尽 量 将 咬 捕 工 作 以 一 致 的 方 式 进 行 , 好 使 上 述 的 元 素 能 被 有 效 评 估 。2. " 搜 索 吠 叫 " ( 名 衔 级 别 1-3 )靶 手 站 立 着 , 不 能 让 指 导 手 与 犬 只 看 见 , 手 靶 微 曲 , 呈 静 止 状 态 , 以 无威 脅 的 姿 势 躲 在 指 定 帐 蓬 中 。 手 靶 用 於 保 护 手 臂 , 靶 手 在 吠 叫 过 程 中 看 着 犬 儿 , 附 加 的 刺 激 ( 煽 動 ) 和 任 何 帮 助 是 绝 对 禁 止 的 。 靶 手 需 将 软 棍 向 下 持 在 身 旁 。3. " 靶 手 逃 跑 截 击 " ( 名 衔 级 别 1-3 )紧 接 着 搜 索 吠 叫 , 靶 手 会 从 帐 蓬 被 指 导 手 呼 唤 出 來 , 靶 手 以 正 常 速 度 行出 帐 蓬 及 在 裁 判 指 定 的 地 点 站 好 ( 预 早 画 好 的 起 跑 线 ) 。 靶 手 采 用 的 姿 势 必 须 让 指 导 手 在 裁 判 指 定 的 地 点 令 犬 儿 伏 下 後 可 向 准 靶 手 持 靶 一 边 的 侧 身 , 大 家 距 离 约 5 步 , 靶 手 逃 跑 的 方 向 必 须 明 显 地 让 指 导 手 预 料 到 。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 靶 手 突 然 试 图 快 速 以 直 线 逃 跑 , 但 不 可 展 示 任 何 夸 张 或 失 控 的 动 作 。 手 靶 在 靶 手 跑 动 时 不 应 有 任 何 正 常 跑 姿 以 外 的 多 余 动 作 , 作 为 提 供 对 犬 儿 有 利 於 咬 咀 的 用 途 。 靶 手 无 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能 在 逃 跑 時 正 身 向 着 犬 只 , 靶 手 可 以 让 犬 只 进 入 自 己 视 线 范 围 , 靶 手 必 须 抑 制 将 手 靶 閃 离 犬 只 。 当 犬 只 咬 中 手 靶 後 , 靶 手 继 续 以 直 线 跑 动 , 同 時 将 手 靶 靠 躯 干 收 紧 。裁 判 決 定 靶 手 逃 跑 的 距 离 , 靶 手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停 止 逃 跑 。 靶 手 在 逃 跑 時 适 当 的 动 感 表 现 給 予 裁 判 理 想 的 机 会 对 项 目 評 估 。 任 何 來 自 靶 手 的 辅 助 , 例 如 在 犬 只 咬 中 前 过 分 对 其 献 示 手 靶 、 以 声 音 煽 动 、 在 逃 走 前 或 逃 走 中 以 软 棍 拍 打 防 抓 裤 、 在 犬 只 咬 中 後 不 将 手 靶 收 紧 、 未 经 批 准 自 己 在 逃 跑 时 减 速 和 自 动 停 止 逃 跑 等 , 一 律 都 是 绝 对 禁 止 。项 目 完 结 ( 锁 靶 姿 势 ) , 請 参 照 第 8. ( 生 效 於 所 有 项 目 )4. " 监 视 中 还 击 " ( 名 衔 级 别 1-3 )在 监 视 项 目 以 後 , 裁 判 会 示 意 靶 手 向 犬 只 还 击 。 靶 手 起 棍 过 头 , 手 靶 不 动 , 以 威 迫 姿 态 向 犬 只 正 身 进 攻 , 靶 手 向 前 踏 步 , 俯 身 压 迫 犬 儿 , 手 靶 不 动 紧 靠 躯 干 , 这 时 靶 手 只 打 空 棍 ( 软 棍 暂 时 不 应 打 中 犬 只 ) 。 当 犬 只 咬 中 手 靶 後 , 靶 手 将 犬 儿 压 向 内 侧 ,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以 直 线 开 始 , 靶 手 必 须 将 赛 事 中 每 一 犬 只 向 同 一 方 向 驱 赶 , 因 此 , 裁 判 必 须 站 立 在 最 有 利 的 位 置 , 便 於 观 察 与 評 估 犬 只 在 还 击 、 驱 赶 、 放 口 、 和 监 视 中 的 行 为 与 咬 咀 。 靶 手 严 禁 将 犬 只 向 指 导 手 驱 赶 。软 棍 应 打 击 在 犬 只 肩 膊 的 肩 胛 位 置 。 打 击 的 力 度 必 须 对 每 头 赛 犬 一 致 。 第 一 棍 应 打 在 第 四 、 五 步 之 後 , 第 二 棍 应 打 在 接 着 的 四 、 五 步 之 後 , 在 第 二 棍 打 完 後 靶 手 应 继 续 向 犬 儿 驱 赶 , 并 以 打 空 棍 作 为 压 迫 。裁 判 决 定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的 长 度 ,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靶 手 停 止 驱 赶 。 靶 手 在 压 迫 驱 赶 時 适 当 的 动 感 表 现 給 予 裁 判 理 想 的 机 会 对 项 目 評 估 。 任 何 來 自 靶 手 的 辅 助 , 例 如 在 犬 只 咬 中 前 对 其 献 示 手 靶 、 以 声 音 煽 动 、 在 还 击 前 以 软 棍 拍 打 防 抓 裤 、 在 犬 只 咬 中 後 和 驱 赶 时 不 将 手 靶 收 紧 、 压 迫 與 打 棍 力 度 对 每 头 赛 犬 不 一 、 或 在 犬 只 表 现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不 足 時 独 自 停 止 攻 击 , 一 律 都 是 绝 对 禁 止 。项 目 完 结 ( 锁 靶 姿 势 ) , 請 参 照 第 8. ( 生 效 於 所 有 项 目 )5. " 背 後 押 送 " ( 名 衔 级 别 2+3 )在 指 导 手 命 令 下 , 靶 手 进 行 背 後 押 送 项 目 , 以 正 常 速 度 前 行 约 30 步 , 裁判 決 定 押 送 的 路 线 。 靶 手 在 背 後 押 送 时 禁 止 任 何 突 然 动 作 , 软 棍 和 手 靶 的 携 带 方 式 应 避 免 对 犬 只 造 成 额 外 的 剌 激 , 特 别 是 软 棍 的 携 带 应 避 免 让 犬 儿 看 见 , 靶 手 的 背 後 押 送 速 度 必 须 对 每 头 赛 犬 都 一 致 。6. " 背 後 押 送 时 迎 击 " ( 名 衔 级 别 2+3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 靶 手 在 背 後 押 送 时 向 犬 只 迎 击 。 靶 手 向 左 或 右 快 速 转身 , 然 後 猛 烈 地 向 犬 只 正 面 冲 去 。 靶 手 起 棍 过 头 , 以 威 迫 姿 态 向 犬 只 进 攻 , 手 靶 应 携 带 在 靶 手 身 前 , 接 近 躯 干 , 手 靶 应 静 止 不 动 。 当 犬 只 咬 中 手 靶 後 , 靶 手 将 犬 儿 压 向 内 侧 ,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以 直 线 开 始 , 靶 手 必 须 将 赛 事 中 每 一 犬 只 向 同 一 方 向 驱 赶 , 因 此 , 裁 判 必 须 站 立 在 最 有 利 的 位 置 , 便 於 观 察 与 評 估 犬 只 在 还 击 、 驱 赶 、 放 口 、 和 监 视 中 的 行 为 与 咬 咀 。 靶 手 严 禁 将 犬 只 向 指 导 手 驱 赶 。裁 判 决 定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的 长 度 ,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靶 手 停 止 驱 赶 。 靶 手 在 迎击 時 适 当 的 动 感 表 现 給 予 裁 判 理 想 的 机 会 对 项 目 評 估 。 任 何 來 自 靶 手 的 辅 助 , 例 如 靶 手 在 犬 只 咬 中 前 靠 一 邊 过 分 转 身 、 在 犬 只 咬 中 前 对 其 献 示 手 靶 、 以 声 音 煽 动 、 在 迎 击 时 以 软 棍 拍 打 防 抓 裤 、 在 犬 只 咬 中 後 和 驱 赶 时 不 将 手 靶 收 紧 、 压 迫 力 度 对 每 头 赛 犬 不 一 、 或 在 犬 只 表 现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不 足 時 独 自 停 止 攻 击 , 一 律 都 是 绝 对 禁 止 。项 目 完 结 ( 锁 靶 姿 势 ) , 請 参 照 第 8. ( 生 效 於 所 有 项 目 )7. " 长 距 離 攻 擊 " ( 名 衔 级 别 2+3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 靶 手 离 开 指 定 帐 蓬 并 向 赛 场 中 线 以 正 常 步 速 行 去 (IPO1) / 跑 去 (IPO2+3) 。* 靶 手 在 中 线 由 步 行 直 接 变 为 慢 跑 , 向 指 导 手 及 赛 犬 正 面 进 攻 并 同 时 厉 声 叫 喊 及 举 棍 恐 嚇 (IPO1) 。 * 靶 手 一 直 以 奔 跑 速 度 从 中 线 冲 向 指 导 手 及 赛 犬 , 作 出 正 面 进 攻 并 同 时 厉 声 叫 喊 及 举 棍 恐 嚇 (IPO2+3) 。靶 手 在 犬 只 咬 來 時 必 须 用 手 靶 弹 性 地 接 稳 , 不 能 在 动 作 中 暂 停 。当 接 捕 犬 只 时 , 靶 手 必 须 顺 隨 犬 只 的 冲 力 旋 轉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靶 手 都 不 能 转 身 闪 避 犬 只 。 当 犬 只 咬 中 手 靶 後 , 靶 手 将 犬 儿 压 向 内 侧 ,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以 直 线 开 始 , 靶 手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必 须 防 止 跑 垮 犬 只 , 靶 手 必 须 将 赛 事 中 每 一 犬 只 向 同 一 方 向 驱 赶 , 因 此 , 裁 判 必 须 站 立 在 最 有 利 的 位 置 , 便 於 观 察 与 評 估 犬 只 在 还 击 、 驱 赶 、 放 口 、 和 监 视 中 的 行 为 与 咬 咀 。 靶 手 严 禁 将 犬 只 向 指 导 手 驱 赶 。裁 判 决 定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的 长 度 ,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靶 手 停 止 驱 赶 。 靶 手 在 长 距 離 攻 击 時 适 当 的 动 感 表 现 給 予 裁 判 理 想 的 机 会 对 项 目 評 估 。 任 何 來 自 靶 手 的 辅 助 , 例 如 在 进 攻 时 减 速 , 站 着 接 捕 犬 只 , 靶 手 在 犬 只 咬 中 前 靠 一 邊 过 分 转 身 、 转 身 闪 避 犬 只 、 在 犬 只 咬 中 前 对 其 献 示 手 靶 、 在 犬 只 咬 中 後 和 驱 赶 时 不 将 手 靶 收 紧 、 压 迫 力 度 对 每 头 赛 犬 不 一 、 或 在 犬 只 表 现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不 足 時 独 自 停 止 攻 击 , 一 律 都 是 绝 对 禁 止 。项 目 完 结 ( 锁 靶 姿 势 ) , 請 参 照 第 8. ( 生 效 於 所 有 项 目 )8. " 项 目 完 结 " 锁 靶 姿 势 ( 生 效 於 所 有 项 目 )靶 手 所 有 咬 捕 项 目 的 完 结 方 式 必 须 能 让 裁 判 观 察 到 犬 只 的 咬 咀 、 放 口 、与 监 视 ( 不 能 在 项 目 完 结 时 以 背 部 向 着 裁 判 , 靶 手 应 跟 裁 判 保 持 眼 神 接 触 ) 。 在 项 目 完 结 时 , 靶 手 必 须 减 低 对 犬 只 的 反 抗 , 靶 手 应 停 止 所 有 对 犬 只 引 起 刺 激 的 动 作 , 亦 不 能 将 手 靶 松 弛 , 手 靶 不 应 提 高 但 需 要 保 持 在 之 前 项 目 中 的 位 置 。靶 手 需 将 软 棍 向 下 持 在 身 旁 , 软 棍 的 携 带 应 避 免 让 犬 儿 看 见 , 靶 手 严 禁在 犬 只 受 令 放 口 时 提 供 任 何 帮 助 , 犬 只 放 口 後 , 靶 手 应 跟 犬 只 保 持 眼 神 接 触 , 任 何 的 附 加 刺 激 及 帮 助 都 是 绝 对 禁 止 。如 果 犬 只 在 监 视 时 围 着 靶 手 绕 圈 , 靶 手 允 许 慢 慢 跟 着 犬 儿 旋 转 , 是 以 可 盯 紧 犬 儿 , 但 应 避 免 任 何 突 然 动 作 。9. " 恐 懼 和 失 败 犬 只 "靶 手 必 须 继 续 压 迫 在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不 咬 或 甩 咀 的 犬 只 , 直 至 裁 判 终 止 项目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靶 手 都 不 准 提 供 任 何 帮 助 或 独 自 停 止 攻 击 。 不 放 口 的 犬 只严 禁 受 到 靶 手 以 身 体 语 言 或 软 棍 动 作 的 影 響 而 放 口 。 靶 手 严 禁 刺 激 协 助 在 监 规 项 目 有 倾 向 离 开 靶 手 的 犬 只 。 在 所 有 或 部 份 项 目 中 , 靶 手 必 须 依 照 赛 制 显 示 出 主 动 或 中 立 。&TSB& - 勇 悍 度 评 估 : ( 应 用 於 所 有 级 别 )&TSB& 勇 悍 度 评 估 应 用 於 描 述 犬 只 内 涵 以 作 繁 殖 合 适 程 度 的 参 考 。 &TSB& 勇 悍 度 评 估 并 不 影 响 赛 事 成 绩 或 赛 事 排 名 。 犬 只 必 须 最 少 完 成 一 个 护 卫 项 目 才 能 获 得 &TSB& 勇 悍 度 评 估 。&TSB& 的 等 级 分 为 (a) 明 显 , (vh) 存 在 , 和 (ng) 不 足 , 用 作 形 容 以 下 特 徵 : Triebveranlagung = 本 能 行 为 , Selbstsicherheit = 自 信 心 , Belastbarkeit =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TSB & 明 显 & (a): 是 给 予 表 现 得 对 工 作 有 强 劲 动 力 、 显 注 的 本 能 行 为 、 在 演 出 中 果 断 坚 定 、 充 满 自 信 、 有 高 度 集 中 力 、 和 对 剧 烈 压 迫 有 极 强 抵 抗 力 的 犬 只 。TSB & 存 在 & (vh): 是 给 予 在 工 作 动 力 、 本 能 行 为 、 自 信 心 、 集 中 力 、 和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都 有 限制 的 犬 只 。TSB & 不 足 & (ng): 是 给 予 在 工 作 动 力 、 本 能 行 为 、 自 信 心 、 和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都 不 足 够 的 犬 只 。特 别 规 例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有 权 扩 张 ( 修 改 ) 当 国 的 一 般 规 例 , 例 如 许 可 证 、 兽 医 要 求 、 动 物 保 护 法 律 、 或 卫 生 条 例 的 守 则 , 都 可 以 根 据 本 国 的 法 律 作 調 整 。 指 导 手 可 用 自 己 的 语 言 发 号 口 令 。世 界 赛 &Pflichtenhefte& ( 规 制 详 述 ) 里 修 定 的 条 例 与 体 制 对 FCI 的 世 界 赛 生 效 , 工 作 犬委 员 会 负 责 发 表 及 修 正 &Pflichtenhefte& ( 规 制 详 述 ) 。2008 年 由 Felix Ho 何 斐 然 ( 比 利 时 ) 翻 释 成 中 文BH 伙 伴 犬分 为 :&服 从 部 份&60 分&&&性 情 测 试&通 过&&BH 伙 伴 犬 服 从 部 份第一项目:&牵绳隨行&15分&第二项目:&无绳隨行&15分&第三项目:&隨行中蹲坐&10分&第四项目:&隨行中卧下後前來&10分&第五项目:&卧下停留&10分&总分&&&60分&总 括 规 则 : 在 服 从 部 份 开 始 时 , 指 导 手 带 著 有 牵 引 绳 隨 行 的 犬 儿 向 裁 判 报 到 , 在 报 到 时指 导 手 向 裁 判 报 上 自 己 和 犬 儿 的 名 字 及 审 核 级 別 ( 如 BH 伙 伴 犬 ) ,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 服 从 部 份 必 定 是 两 位 指 导 手 携 同 两 头 犬 只 在 赛 场 上 同 时 进 行 , 在 场 刊 中 单 数 的 一 组 先 演 示 隨 行 , 双 数 的 一 组 先 进 行 伏 下 停 留 。裁 判 在 每 个 项 目 会 给 予 指 导 手 开 始 的 指 示 。 所 有 项 目 中 的 动 作 如 迴 转 、 停 步 、 变 速 等 , 都 不 需 裁 判 的 指 示 进 行 。口 令 已 經 在 之 前 题 过 。 口 令 应 是 以 正 常 声 线 发 出 的 簡 短 命 令 , 包 含 一 個 单 字 ( 释 者 注 : 由 於 中 文 字 每 字 只 得 一 个 单 声 , 不 同 於 其 他 语 言 如 荷 兰 文 , 例 如 荷 兰 文 的 单 字 搜 索 口 令 &Revier& 就 有 三 個 发 声 。 亦 有 一 些 口 令 如 前 进 &Vooruit& 是 由 兩 个 单 字 &Voor& 和 &Uit& 组 成 。 因 此 中 国 指 導 手 如 希 望 采 用 中 文 口 令 理 应 能 够 使 用 如 「 搜 索 」 、 「 隨 行 」 、 「 前 进 」 等 的 簡 短 词 语 ) 。 口 令 可 由 任 何 语 言 发 出 。 同 一 口 令 必 须 用 於 同 一 个 动 作 。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然 不 作 出 项 目 中 的 指 定 动 作 , 这 项 目 将 会 被 作 废 而 没 有 评 分 。 在 前 來 的 动 作 中 , 指 导 手 可 以 用 犬 儿 的 名 字 代 替 & 前 來 & 的 口 令 , 但 如 果 指 导 手 同 时 将 犬 儿 的 名 字 与 任 何 口 令 连 结 使 用 , 这 会 被 当 作 双 重 口 令 而 扣 分 。在 基 本 姿 势 中 犬 只 应 准 确 而 靠 近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的 左 腿 侧 ,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 每 一 个 项 目 都 是 以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及 结 束 , 在 项 目 开 始 时 指 导 手 只 有 一 次 机 会 摆 好 基 本 姿 势 , 对 犬 儿 简 短 的 表 扬 只 允 许 在 每 个 项 目 结 速 後 的 基 本 姿 势 中 , 在 表 扬 过 後 指 导 手 可 以 再 摆 好 基 本 姿 势 , 在 任 何 情 况 中 , 在 表 扬 与 开 始 下 一 项 目 之 间 必 须 有 一 明 显 休 止 时 刻 ( 约 3 秒 种 ) 。每 个 项 目 都 是 以 基 本 姿 势 发 展 下 去 , 在 项 目 三 和 四 , 指 导 手 必 须 步 出 最 少 10 步 或 最 多 15 步 後 才 发 出 项 目 所 需 的 口 令 。 在 所 有 前 來 至 返 回 , 与 指 导 手 需 回 到 犬 儿 在 蹲 坐 或 卧 下 的 项 目 , 当 中 必 须 有 明 显 的 休 止 时 刻 ( 约 3 秒 种 ) 。 当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儿 身 边 时 , 他 / 她 可 以 从 犬 只 前 方 或 绕 到 其 後 方 步 近 。正 确 的 隨 行 应 该 在 所 有 项 目 之 间 亦 清 晰 表 现 出 來 。 迴 转 是 左 迴 转 , 犬 只 可 以 顺 时 针 绕 过 指 导 手 右 侧 , 或 贴 著 左 侧 摆 回 來 , 但 犬 只 在 整 场 賽 事 当 中 必 须 保 持 同 一 回 转 方 式 。在 返 回 动 作 时 指 导 手 可 以 选 择 犬 只 顺 时 针 绕 过 指 导 手 後 侧 , 或 选 择 左 摆 返 回 。如 果 指 导 手 忘 记 了 演 示 赛 事 其 中 项 目 ,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补 充 演 示 该 项 目 ,在 这 情 况 下 不 会 扣 分 。1. 牵 绳 隨 行 20 分 甲.) 建 议 口 令 : & 隨 行 & 口 令 只 允 许 在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时 , 及 在 变 换 隨 行 速 度 中 。乙.) 项 目 叙 述 : 在 服 从 环 开 始 时 , 指 导 手 带 著 牵 引 绳 隨 行 的 犬 儿 向 裁 判 报 到 ,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儿 & 隨 行 & , 犬 儿 专 注 地 、 愉 快 地 、 与 准 确 地 跟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隨 行 , 犬 只 的 肩 膊 必 须 对 正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 指 导 手 必 须 向 前 直 行 50 步 , 然 後 迴 转 再 行 10-15 步 , 隨 即 指 导 手 必 须 演 示 快 速 与 慢 速 的 隨 行 ( 每 个 速 度 最 少 10 步 ) , 由 快 至 慢 的 变 速 必 须 直 接 , 中 间 不 应 有 渐 进 式 的 换 步 , 两 种 速 度 应 有 明 显 的 变 化 , 然 後 指 导 手 再 以 正 常 速 度 完 成 回 到 起 点 的 路 程 , 作 出 右 转 , 走 出 15-20 步 後 再 作 出 右 转 , 又 走 出 15-20 步 後 迴 转 , 迴 转 後 向 前走 出 7-10 步 後 站 定 , 当 指 导 手 停 下 时 , 犬 只 必 须 自 动 快 速 准 确 地 坐 下 , 无 需 指 导 手 任 何 影 响 。 指 导 手 与 犬 只 继 续 向 前 走 出 数 步 , 然 後 左 转 , 行 向 由 四 个 人 组 成 的 流 动 群 众 , 在 人 群 中 , 指 导 手 必 须 与 犬 只 绕 过 两 个 人 , 一 个 左 绕 和 一 个 右 绕 , 指 导 手 必 须 在 人 群 中 停 留 一 下 , 裁 判 有 权 要 求 指 导 手 从 复 这 动 作 。丙.) 评 估 ( 有 效 於 所 有 速 度 ) : 超 前 、 离 指 导 手 太 开 、 隨 行 位 置 太 後 、 缓慢 或 由 迟 疑 的 蹲 坐 、 从 复 指 令 、 指 导 手 的 身 体 语 言 提 示 或 帮 助 、 在 任 行 速 度 中 和 拐 弯 时 缺 乏 专 注 力 、 及 不 愉 快 的 工 作 表 现 , 都 会 被 扣 分 。2. 无绳隨行 15分 甲.) 建 议 口 令 : & 隨 行 & 口 令 只 允 许 在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时 , 及 在 变 换 隨 行 速 度 中 。乙.) 项 目 叙 述 : 承 接 着 之 前 顼 目 , 人 狗 组 合 最 後 离 开 群 众 停 下 , 指 导 手 把 牵 引 绳 解 下 并 放 好 , 然 後 带 着 犬 儿 无 绳 隨 行 再 次 进 入 人 群 , 指 导 手 必 须 与 犬 只 绕 过 两 个 人 , 一 个 左 绕 和 一 个 右 绕 , 指 导 手 必 须 在 人 群 中 停 留 一 下 , 裁 判 有 权 要 求 指 导 手 从 复 这 动 作 。 人 狗 组 合 最 後 离 开 群 众 回 到 起 点 。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儿 & 隨 行 & , 犬 儿 专 注 地 、 愉 快 地 、 与 准 确 地 跟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隨 行 , 犬 只 的 肩 膊 必 须 对 正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 在 人 犬 在 隨 行 的 同 时 场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发 出 两 下 口 径 6 毫 米 的 枪 声 , 每 枪 双 隔 5 秒 , 开 枪 的 地 点 应 距 离 犬 只 最 少 15 步 , 犬 儿 对 枪 声 必 须 没 有 任 何 反 应 。 指 导 手 必 须 向 前 直 行 50 步 , 然 後 迴 转 再 行 10-15 步 , 隨 即 指 导 手 必 须 演 示 快 速 与 慢 速 的 隨 行 ( 每 个 速 度 最 少 10 步 ) , 由 快 至 慢 的 变 速 必 须 直 接 , 中 间 不 应 有 渐 进 式 的 换 步 , 两 种 速 度 应 有 明 显 的 变 化 , 然 後 指 导 手 再 以 正 常 速 度 完 成 回 到 起 点 的 路 程 , 作 出 右 转 , 走 出 15-20 步 後 再 作 出 右 转 , 又 走 出 15-20 步 後 迴 转 , 迴 转 後 向 前 走 出 7-10 步 後 站 定 , 当 指 导 手 停 下 时 , 犬 只 必 须 自 动 快 速 准 确 地 坐 下 , 无 需 指 导 手 任 何 影 响 。 指 导 手 与 犬 只 继 续 向 前 走 出 数 步 , 然 後 左 转 , 回 到 起 点 。丙.) 评 估 ( 有 效 於 所 有 速 度 ) : 超 前 、 离 指 导 手 太 开 、 隨 行 位 置 太 後 、 缓慢 或 由 迟 疑 的 蹲 坐 、 从 复 指 令 、 指 导 手 的 身 体 语 言 提 示 或 帮 助 、 在 任 行 速 度 中 和 拐 弯 时 缺 乏 专 注 力 、 及 不 愉 快 的 工 作 表 现 , 都 会 被 扣 分 。3. 隨 行 中 蹲 坐 10 分 甲.) 建 议 口 令 & 隨 行 & 和 & 坐 &乙.) 项 目 叙 述 :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 走 出 10-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 坐 & 的 口 令 , 犬 儿 必 须 立 即 准 确 坐 下 ,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 慢 速 、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前 行 30 步 ,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蹲 坐 中 的 犬 儿 。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只 的 右 侧 。丙.) 评 估 :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 缓 慢 的 蹲 坐 、 蹲 坐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都 会 被 扣 分 。 如 果 犬 只 以 卧 下 或 站 立 代 替 蹲 坐 ,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4. 隨 行 中 卧 下 後 前 來 10 分 甲.) 建 议 口 令 & 隨 行 & , & 卧 & , & 來 & , 和 & 靠 &乙.) 项 目 叙 述 :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 走 出 10-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 卧 & 的 口 令 , 犬 儿 必 须 立 即 准 确 伏 下 ,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 慢 速 、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跑 出 30 步 ,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伏 下 中 的 犬 儿 。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 指 导 手 使 用 & 來 & 的 口 令 或 犬 儿 名 字 把 它 召 回 , 犬 只 必 须 愉 快 地 、 快 速 地 、 和 直 接 地 跑 向 指 导 手 ,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 靠 & , 犬 只 必 须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丙.) 评 估 :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 缓 慢 的 卧 下 、 卧 下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 缓 慢 的 前 來 或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减 速 、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 如 果 犬 只 以 站 立 或 蹲 坐 代 替 卧 下 ,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5. 卧 下 停 留 10 分 甲.) 建 议 口 令 & 卧 & 和 & 靠 &乙.) 项 目 叙 述 : 在 另 一 犬 只 开 始 其 服 从 项 目 前 , 指 导 手 从 基 本 姿 势 在 裁 判 指 定 的 地 点 以 & 卧 & 的 口 令 使 犬 只 & 卧 下 & , 指 导 手 不 能 给 犬 只 留 下 牵 引 帶 或 任 何 物 件 , 然 後 指 导 手 离 开 犬 儿 最 少 30 步 的 距 离 , 不 准 转 头 观 看 犬 儿 , 指 导 手 行 到 一 个 指 定 地 点 後 停 下 , 背 对 犬 儿 , 使 它 能 看 见 指 导 手 背 部 。 犬 只 必 须 在 卧 下 地 点 保 持 平 静 , 指 导 手 严 禁 影 响 犬 只 行 为 , 同 时 另 一 犬 只 进 行 其 服 从 项 目 ,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并 站 在 它 的 右 侧 , 在 站 定 了 大 约 3 秒 後 指 导 手 向 犬 儿 发 出 & 靠 & 的 口 令 , 犬 儿 必 须 快 速 坐 起 回 到 基 本 姿 势 。丙.) 评 估 : 指 导 手 引 导 或 暗 中 帮 助 犬 只 、 卧 下 中 焦 慮 或 在 指 导 手 步 近 时 站 起 或 坐 起 來 , 一 律 会 被 扣 分 。 如 果 犬 只 坐 起 或 站 起 來 但 停 留 在 指 定 地 点 , 裁 判 仍 然 会 给 予 此 项 目 一 部 份 分 数 , 如 果 在 另 一 赛 犬 完 成 第 三 项 目 前 , 犬 只 离 开 指 定 地 点 超 过 3 米 , 本 项 将 得 到 0 分 。 如 在 另 一 赛 犬 完 成 第 三 项 目 後 , 犬 只 离 开 指 定 地 点 , 裁 判 会 给 予 本 项 部 份 分 数 。 如 果 在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时 它 走 向 指 导 手 , 最 高 刑 罚 是 3 分 。BH 伙 伴 犬 性 情 测 试第一项目:&在街上步行的反应&第二项目:&对人群的反应&第三项目:&对跑步路人的反应&第四项目:&对自行车的反应&第五项目:&对汽车的反应&第六项目:&独自停留&第七项目:&独自停留时对陌生犬只的反应&2008 年 由 Felix Ho 何 斐 然 ( 比 利 时 ) 翻 释 成 中 文IPO1 护 卫 犬 一 级分 为 :&甲 部 份&100 分&&&乙 部 份&100 分&&&丙 部 份&100 分&&&总 分:&300 分&&IPO1 护 卫 犬 一 级 甲 部 份 甲路 程 由 指 导 手 踩 踏 , 最 少 300 步 , 3 节 路 段 , 两 个 转 角 ( 约 90 度 ) , 两 件 由 指 导 手 提 供 的 失 物 , 最 少 20 分 钟 持 久 , 犬 只 有 15 分 钟 时 间 找 出 路 程正 确 找 出 路 程 :&80 分&失 物 (10+10)&20 分&总 分&100 分&总 括 规 则 : 裁 判 或 负 责 追 踪 的 人 员 決 定 路 程 的 模 式 , 追 踪 场 的 地 势 必 须 受 到 考 虑 。 每 头赛 犬 的 路 程 都 应 不 同 , 失 物 和 转 角 严 禁 在 每 一 路 程 都 位 於 同 一 距 离 。 起 点 应 以 指 示 杆 作 明 確 标 记 , 指 示 杆 应 插 在 起 点 的 左 侧 地 上 。当 所 有 路 程 都 踩 踏 好 後 , 裁 判 会 再 让 指 导 手 抽 签 決 定 追 踪 的 先 後 。指 导 手 ( = 踏 路 員 ) 在 踏 路 前 必 须 先 将 失 物 向 裁 判 或 负 责 追 踪 的 人 员 展 示 , 只 有 擦 好 指 导 手 ( = 踏 路 員 ) 气 味 的 失 物 ( 起 码 30 分 钟 持 久 ) 才 能 够 被 使 用 。 指 导 手 ( = 踏 路 員 ) 在 起 点 逗 留 片 刻 後 便 开 始 以 正 常 速 度 向 裁 判 指 定 的 方 向 前 进 , 转 角 亦 是 以 正 常 速 度 踩 踏 , 第 一 件 失 物 应 最 少 在 100 步 後 放 置 於 第 一 或 第 二 路 段 , 第 二 件 失 物 应 放 置 於 最 後 路 段 的 终 点 。 失 物 应 由 指 导 手 ( = 踏 路 員 ) 在 步 行 期 间 放 置 於 路 程 上 , 当 指 导 手 ( = 踏 路 員 ) 在 路 程 终 点 放 置 好 最 後 一 件 失 物 後 , 他 必 须 继 续 向 前 步 行 多 几 步 。 不 同 种 类 的 失 物 都 需 要 被 用 於 同 一 路 程 ( 例 如 皮 革 、 布 料 、 木 材 ) 。 失 物 的 尺 寸 不 可 超 过 长 度 10 公 分 , 阔 度 2-3 公 分 , 和 厚 度 0.5-1 公 分 。 它 门 的 颜 色 不 可 在 追 踪 地 质 上 太 显 眼 。 赛 犬 必 须 在 踏 路 时 停 留 在 视 线 以 外 地 方 。当 犬 只 在 追 踪 時 , 裁 判 、 踏 路 员 、 及 任 何 工 作 人 员 禁 止 走 到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有 权 作 追 踪 的 地 方 上 。甲.) 建 议 指 令 : & 追 踪 & & 追 踪 & 的 口 令 可 以 在 起 点 和 在 第 一 与 第 二 失 物 显 示 後 运 用 。乙.) 追 踪 环 节 叙 述 : 指 导 手 准 备 好 賽 犬 进 行 追 踪 。 犬 只 可 以 作 无 追 踪 绳 或 戴 有 10 米 追 踪 绳 追 踪 。 在 追 踪 時 候 , 10 米 追 踪 绳 可 經 犬 儿 背 部 、 侧 旁 、 前 腿 、 或 後 腿 穿 過 。 追 踪 绳 可 直 接 扣 在 鏈 环 的 紧 环 上 , 或 扣 在 追 踪 吊 带 ( 賽 事 中 许 可 的 追 踪 吊 带 包 括 追 踪 肩 带 或 追 踪 腰 带 , 但 不 能 有 额 外 附 加 配 件 ) 。 当 被 工 作 人 员 召 唤 時 , 指 导 手 带 犬 在 左 侧 隨 行 到 裁 判 面 前 报 到 , 在 报 到 时 指 导 手 向 裁 判 报 上 自 己 和 赛 犬 的 名 字 及 参 赛 级 別 ( 如 IPO1 护 卫 犬 一 级 )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 指 导 手 需 向 裁 判 表 明 赛 犬 将 会 以 什 麽 方 式 显 示 失 物 ( 拾 起 或 指 示 ) 。 在 追 踪 前 , 起 点 上 , 和 在 追 踪 时 任 何 对 犬 只 的 压 力 影 响 均 绝 对 禁 止 。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 指 导 手 慢 慢 带 同 赛 犬 平 静 地 到 起 点 , 然 後 开 始 进 行 追 踪 。 犬 只 需 要 在 起 点 冷 静 和 集 中 地 以 鼻 子 深 入 探 索 , 接 著 犬 只 必 须 继 续 以 深 鼻 速 度 平 稳 地 寻 找 气 味 。 指 导 手 跟 隨 在 賽 犬 以 後 10 米 追 踪 绳 的 末 端 , 如 果 指 导 手 选 择 无 绳 追 踪 , 在 賽 事 进 行 中 指 导 手 仍 需 与 賽 犬 保 持 10 米 的 距 离 。 追 踪 绳 在 賽 事 中 允 许 被 松 弛 拿 著 , 不 一 定 要 鏰 直 , 但 指 导 手 必 须 用 手 拿 稳 追 踪 绳 。 犬 只 必 须 有 信 心 地 找 出 转 角 , 在 成 功 找 出 转 角 後 , 犬 儿 必 须 继 续 保 持 一 贯 速 度 前 进 。 当 犬 只 到 达 失 物 時 它 必 须 立 即 将 其 有 信 心 地 拾 起 或 指 示 , 无 需 指 导 手 帮 助 。 如 果 指 导 手 选 择 的 失 物 显 示 方 式 是 拾 起 , 犬 只 在 拾 起 失 物 时 可 以 站 立 、 蹲 坐 、 或 回 到 指 导 手 跟 前 , 犬 儿 在 拾 起 失 物 时 继 续 向 前 走 或 伏 下 是 违 例 的 行 为 。 如 果 指 导 手 选 择 犬 只 指 示 失 物 , 犬 只 在 指 示 时 可 站 立 、 蹲 坐 、 或 伏 下 , 犬 只 允 许 在 指 示 不 同 失 物 时 交 替 使 用 这 三 种 位 置 。 当 犬 儿 指 示 了 失 物 後 , 指 导 手 必 须 隨 即 放 下 追 踪 绳 , 然 後 步 至 犬 儿 身 旁 。 指 导 手 把 失 物 拾 起 并 将 其 高 举 示 以 裁 判 已 找 到 失 物 , 然 後 指 导 手 再 拾 起 追 踪 绳 命 令 犬 儿 繼 續 追 踪 。 当 犬 只 完 成 整 个 路 程 时 , 指 导 手 必 须 将 搜 获 的 失 物 向 裁 判 展 示 。丙.) 评 估 : 追 踪 时 的 速 度 不 是 评 分 中 的 因 素 , 但 犬 只 在 工 作 时 必 须 表 現 得 情 神 集 中 、 速 度 平 均 、 有 说 服 力 地 将 路 程 找 出 , 而 且 态 度 愉 快 放 松 。 犬 儿 侧 头 探 测 路 段 气 味 不 算 违 规 , 但 犬 只 不 应 离 开 路 段 。 无 目 的 地 乱 走 、 鼻 子 抬 高 、 大 小 便 、 在 转 角 时 绕 圈 、 指 导 手 不 停 鼓 励 、 以 追 踪 绳 指 引 、 或 在 路 程 和 失 物 时 的 口 令 帮 助 、 错 过 失 物 和 错 误 显 示 失 物 , 都 属 於 违 规 行 为 而 且 将 会 被 扣 分 。 如 果 指 导 手 离 开 路 程 超 过 了 追 踪 绳 的 长 度 ( 10 米 ) , 追 踪 部 份 将 被 终 止 。 如 果 犬 只 要 离 开 路 程 而 指 导 手 制 止 它 前 进 ,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跟 隨 犬 儿 , 如 果 指 导 手 无 法 尊 从 裁 判 的 指 示 , 追 踪 部 份 将 被 终 止 。 如 果 犬 儿 在 路 程 上 追 踪 了 15 分 钟 後 仍 然 未 能 完 成 , 裁 判 将 会 终 止 追 踪 部 份 。 犬 儿 在 被 终 止 前 的 表 現 将 被 裁 判 評 分 。如 果 犬 只 在 遇 到 失 物 时 出 现 两 种 行 为 , 即 是 说 犬 只 在 追 踪 过 程 中 把 失 物 拾 起 但 又 指 示 失 物 , 这 属 於 违 规 。 失 物 的 得 分 只 会 被 判 到 指 导 手 在 一 开 始 向 裁 判 報 到 时 宣 報 的 失 物 显 示 方 式 。 违 规 的 拾 起 或 指 示 将 会 影 响 到 其 路 段 的 評 分 。没 有 被 指 示 或 拾 起 的 失 物 将 不 会 获 得 任 何 分 数 。分 数 在 每 一 路 段 上 的 分 布 应 反 映 该 路 段 的 长 度 与 难 度 , 每 个 路 段 都 以 分 数 及等 级 作 评 分 。 如 果 犬 只 停 止 追 踪 ( 在 同 一 地 点 徘 徊 而 不 用 鼻 子 工 作 ) , 裁 判 有 权 终 止 追 踪 部 份 , 即 使 犬 儿 仍 未 离 开 路 程 。IPO1 护 卫 犬 一 级 乙 部 份第一项目:&无绳隨行&20分&第二项目:&隨行中蹲坐&10分&第三项目:&隨行中卧下後前來&10分&第四项目:&平地拾物&10分&第五项目:&跨栏拾物&15分&第六项目:&攀墙拾物&15分&第七项目:&前进&10分&第八项目:&卧下停留&10分&总分&&&100分&总 括 规 则 : 在 服 从 环 节 开 始 时 , 指 导 手 带 著 无 绳 隨 行 的 犬 儿 向 裁 判 报 到 , 在 报 到 时 指 导手 向 裁 判 报 上 自 己 和 赛 犬 的 名 字 及 参 赛 级 別 ( 如 IPO1 护 卫 犬 一 级 ) ,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 服 从 环 节 必 定 是 两 位 指 导 手 携 同 两 头 赛 犬 在 赛 场 上 同 时 进 行 , 在 场 刊 中 单 数 的 一 组 先 演 示 无 绳 隨 行 , 双 数 的 一 组 先 进 行 伏 下 停 留 。裁 判 在 每 个 项 目 会 给 予 指 导 手 开 始 的 指 示 。 所 有 项 目 中 的 动 作 如 迴 转 、 停 步 、 变 速 等 , 都 不 需 裁 判 的 指 示 进 行 。口 令 已 經 在 之 前 题 过 。 口 令 应 是 以 正 常 声 线 发 出 的 簡 短 命 令 , 包 含 一 個 单 字 ( 释 者 注 : 由 於 中 文 字 每 字 只 得 一 个 单 声 , 不 同 於 其 他 语 言 如 荷 兰 文 , 例 如 荷 兰 文 的 单 字 搜 索 口 令 &Revier& 就 有 三 個 发 声 。 亦 有 一 些 口 令 如 前 进 &Vooruit& 是 由 兩 个 单 字 &Voor& 和 &Uit& 组 成 。 因 此 中 国 指 導 手 如 希 望 采 用 中 文 口 令 理 应 能 够 使 用 如 「 搜 索 」 、 「 隨 行 」 、 「 前 进 」 等 的 簡 短 词 语 ) 。 口 令 可 由 任 何 语 言 发 出 。 同 一 口 令 必 须 用 於 同 一 个 动 作 。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然 不 作 出 项 目 中 的 指 定 动 作 , 这 项 目 将 会 被 作 废 而 没 有 评 分 。 在 前 來 的 动 作 中 , 指 导 手 可 以 用 犬 儿 的 名 字 代 替 & 前 來 & 的 口 令 , 但 如 果 指 导 手 同 时 将 犬 儿 的 名 字 与 任 何 口 令 连 结 使 用 , 这 会 被 当 作 双 重 口 令 而 扣 分 。在 基 本 姿 势 中 犬 只 应 准 确 而 靠 近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的 左 腿 侧 ,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 每 一 个 项 目 都 是 以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及 结 束 , 在 项 目 开 始 时 指 导 手 只 有 一 次 机 会 摆 好 基 本 姿 势 , 对 犬 儿 简 短 的 表 扬 只 允 许 在 每 个 项 目 结 速 後 的 基 本 姿 势 中 , 在 表 扬 过 後 指 导 手 可 以 再 摆 好 基 本 姿 势 , 在 任 何 情 况 中 , 在 表 扬 与 开 始 下 一 项 目 之 间 必 须 有 一 明 显 休 止 时 刻 ( 约 3 秒 种 ) 。每 个 项 目 都 是 以 基 本 姿 势 发 展 下 去 , 在 项 目 二 、 三 、 和 七 , 指 导 手 必 须 步 出 最 少 10 步 或 最 多 15 步 後 才 发 出 项 目 所 需 的 口 令 。 在 所 有 前 來 至 返 回 , 与 指 导 手 需 回 到 犬 儿 在 蹲 坐 或 卧 下 的 项 目 , 当 中 必 须 有 明 显 的 休 止 时 刻 ( 约 3 秒 种 ) 。 当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儿 身 边 时 , 他 / 她 可 以 从 犬 只 前 方 或 绕 到 其 後 方 步 近 。正 确 的 隨 行 应 该 在 所 有 项 目 之 间 亦 清 晰 表 现 出 來 。 在 指 导 手 拿 起 哑 铃 时 犬 只 必 须 跟 隨 在 旁 , 在 拾 物 项 目 中 指 导 手 严 禁 与 犬 儿 玩 耍 或 激 发 其 动 力 。迴 转 是 左 迴 转 , 犬 只 可 以 顺 时 针 绕 过 指 导 手 右 侧 , 或 贴 著 左 侧 摆 回 來 , 但 犬只 在 整 场 賽 事 当 中 必 须 保 持 同 一 回 转 方 式 。在 返 回 动 作 时 指 导 手 可 以 选 择 犬 只 顺 时 针 绕 过 指 导 手 後 侧 , 或 选 择 左 摆 返 回 。跳 栏 的 高 度 是 100 公 分 , 宽 度 150 公 分 。 板 墙 包 括 两 块 191 公 分 高 和 150 公 分 阔的 木 板 , 两 板 在 顶 部 连 结 起 來 , 板 墙 离 地 的 垂 直 高 度 是 180 公 分 , 板 墙 的 两 边 必 须 包 有 防 滑 物 料 ( 如 人 造 草 皮 或 防 水 地 毯 ) , 三 条 防 滑 横 木 ( 约 24/48 毫 米 ) 应 固 定 在 板 场 的 上 半 部 。 所 有 参 赛 的 犬 只 必 须 跳 过 同 样 的 障 礙 。在 拾 物 项 目 中 赛 制 只 允 许 木 造 哑 铃 , 赛 事 主 办 方 必 须 提 供 賽 制 指 定 的 哑 铃 ( 重量 : 650 克 ) 。 赛 事 主 办 方 所 提 供 的 哑 铃 必 须 采 用 於 所 有 参 赛 者 , 指 导 手 严 禁 在 拾 物 项 目 之 前 让 犬 只 咬 取 哑 铃 或 将 哑 铃 放 置 於 犬 只 口 中 。如 果 指 导 手 忘 记 了 演 示 赛 事 其 中 项 目 ,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补 充 演 示 该 项 目 ,在 这 情 况 下 不 会 扣 分 。1. 无 绳 隨 行 20 分 甲.) 建 议 口 令 : & 隨 行 & 口 令 只 允 许 在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时 , 及 在 变 换 隨 行 速 度 中 。乙.) 项 目 叙 述 : 在 服 从 环 开 始 时 , 指 导 手 带 著 无 绳 隨 行 的 犬 儿 向 裁 判 报 到 ,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儿 & 隨 行 & , 犬 儿 专 注 地 、 愉 快 地 、 与 准 确 地 跟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隨 行 , 犬 只 的 肩 膊 必 须 对 正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 在 人 犬 在 隨 行 的 同 时 场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发 出 两 下 口 径 6 毫 米 的 枪 声 , 每 枪 双 隔 5 秒 , 开 枪 的 地 点 应 距 离 犬 只 最 少 15 步 , 犬 儿 对 枪 声 必 须 没 有 任 何 反 应 。 指 导 手 必 须 向 前 直 行 50 步 , 然 後 迴 转 再 行 10-15 步 , 隨 即 指 导 手 必 须 演 示 快 速 与 慢 速 的 隨 行 ( 每 个 速 度 最 少 10 步 ) , 由 快 至 慢 的 变 速 必 须 直 接 , 中 间 不 应 有 渐 进 式 的 换 步 , 两 种 速 度 应 有 明 显 的 变 化 , 然 後 指 导 手 再 以 正 常 速 度 完 成 回 到 起 点 的 路 程 , 作 出 右 转 , 走 出 15-20 步 後 再 作 出 右 转 , 又 走 出 15-20 步 後 迴 转 , 迴 转 後 向 前 走 出 7-10 步 後 站 定 , 当 指 导 手 停 下 时 , 犬 只 必 须 自 动 快 速 准 确 地 坐 下 , 无 需 指 导 手 任 何 影 响 。 指 导 手 与 犬 只 继 续 向 前 走 出 数 步 , 然 後 左 转 , 行 向 由 四 个 人 组 成 的 流 动 群 众 , 在 人 群 中 , 指 导 手 必 须 与 犬 只 绕 过 两 个 人 , 一 个 左 绕 和 一 个 右 绕 , 指 导 手 必 须 在 人 群 中 停 留 一 下 , 裁 判 有 权 要 求 指 导 手 从 复 这 动 作 。 人 狗 组 合 最 後 离 开 群 众 回 到 起 点 , 然 後 以 基 本 姿 势 完 成 隨 行 项 目 。丙.) 评 估 ( 有 效 於 所 有 速 度 ) : 超 前 、 离 指 导 手 太 开 、 隨 行 位 置 太 後 、 缓 慢 或 由 迟 疑 的 蹲 坐 、 从 复 指 令 、 指 导 手 的 身 体 语 言 提 示 或 帮 助 、 在 任 行 速 度 中 和 拐 弯 时 缺 乏 专 注 力 、 及 不 愉 快 的 工 作 表 现 , 都 会 被 扣 分 。2. 隨 行 中 蹲 坐 10 分 甲.) 建 议 口 令 & 隨 行 & 和 & 坐 &乙.) 项 目 叙 述 :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 走 出 10-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 坐 & 的 口 令 , 犬 儿 必 须 立 即 准 确 坐 下 ,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 慢 速 、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前 行 30 步 ,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蹲 坐 中 的 犬 儿 。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只 的 右 侧 。丙.) 评 估 :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 缓 慢 的 蹲 坐 、 蹲 坐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都 会 被 扣分 。 如 果 犬 只 以 卧 下 或 站 立 代 替 蹲 坐 ,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3. 隨 行 中 卧 下 後 前 來 10 分 甲.) 建 议 口 令 & 隨 行 & , & 卧 & , & 來 & , 和 & 靠 &乙.) 项 目 叙 述 :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 走 出 10-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 卧 & 的 口 令 , 犬 儿 必 须 立 即 准 确 伏 下 ,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 慢 速 、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跑 出 30 步 ,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伏 下 中 的 犬 儿 。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 指 导 手 使 用 & 來 & 的 口 令 或 犬 儿 名 字 把 它 召 回 , 犬 只 必 须 愉 快 地 、 快 速 地 、 和 直 接 地 跑 向 指 导 手 ,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 靠 & , 犬 只 必 须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丙.) 评 估 :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 缓 慢 的 卧 下 、 卧 下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 缓 慢 的 前 來 或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减 速 、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 如 果 犬 只 以 站 立 或 蹲 坐 代 替 卧 下 ,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4. 平 地 拾 物 10 分 甲.) 建 议 口 令 & 拾 取 & , & 放 & , 和 & 靠 &乙.) 项 目 叙 述 : 从 基 本 姿 势 中 , 指 导 手 把 哑 铃 ( 重 量 : 650 克 ) 抛 出 约 10 步 距 离 , 犬 儿 必 须 安 静 自 然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 在 哑 铃 停 定 在 地 上 後 , 指 导 手 才 可 发 出 & 拾 取 & 的 口 令 , 犬 儿 隨 即 快 速 直 接 地 跑 出 , 把 哑 铃 拾 起 , 然 後 快 速 直 接 地 跑 向 指 导 手 ,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 犬 只 必 须 把 哑 铃 平 稳 冷 静 地 咬 紧 , 直 至 指 导 手 停 顿 了 大 约 3 秒 後 用 &放 & 的 口 令 把 哑 铃 安 稳 地 拿 回 右 手 中 , 指 导 手 的 右 臂 应 垂 直 地 放 在 身 体 右 侧 。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 靠 & , 犬 只 必 须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 指 导 手 在 整 个 项 目 中 严 禁 移 动 位 置 。丙.) 评 估 : 不 正 確 的 基 本 姿 势 、 缓 慢 的 跑 出 , 不 正 确 的 拾 取 、 缓 慢 的 前 來 、 把 哑 铃 丢 下 、 玩 弄 或 乱 咬 哑 铃 、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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