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时间是否就是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起算算时间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7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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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是多久?
普通3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88条)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5年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27条)
6年诉讼时效
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88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民诉解释292条)(民诉法56条)【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民诉解释351条)【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解释374条)【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181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194条)【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223条)
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延长
1、没有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长。
2、适用于所有种类的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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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期限不明确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
买卖合同纠纷是民商事诉讼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对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自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对实践中存在的观点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综述如下:一、分歧观点及法律依据(一)诉讼时效应自标的物交付之时开始起算。1.相关观点(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文义来看,支付价款的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法第61条也无法确定的,则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属于分则规定,在分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分则规定处理。(2)人大法工委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释义》认为,合同法第161条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取标的物同时付款,这也同我国民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相符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举张权利后的合理期限内起算。1.相关观点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吴庆宝所撰《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文认为:“《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另外,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是一个倡导性条款,不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因此,将《合同法》第161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不能理解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例如还有设备调试的时间、电器合格保质期等的规定,对于《合同法》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6条前半段的理解应当做宽泛对待,具体案件处理时不宜作出严苛认定”。2.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二、相关判决文书(一)支持诉讼时效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算。1.浙江三吉商贸有限公司、杭州三吉物资有限公司等与浙江三吉商贸有限公司、杭州三吉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91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因双方对支付价款的时间未作约定,故浙江三吉公司、杭州三吉公司应自收到钢材的同时支付价款。2.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0091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秦龙公司与南山公司从2004年起即发生货物买卖关系,一直持续到2011年,但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仅是在冯建堂、郭引转与南山公司签订的《西安秦龙儿童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秦龙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南山公司负责销售,产品供货价为生产成本加10-12%的利税。双方没有约定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作为买受人的南山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二)支持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主张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起算。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5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船重庆公司与重庆钢铁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双方依据送货单、验收单、计量凭证及供方增值税发票结算,但对付款时间并未作出约定,亦未达成补充协议。经审查双方历次交易过程,中船重庆公司通常在发货后一周内向重庆钢铁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重庆钢铁公司经中船重庆公司口头催收,在开票后一个月至一年时间内,以商业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付款金额与发票金额并不一一对应,可见,双方对于付款时间并未形成明确的交易惯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中船重庆公司可以随时要求重庆钢铁公司支付货款。三、律师分析虽然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但如果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明确,则权利人的权利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显然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本文列举的三个案例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对于该问题也未能形成统一口径,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及困扰。作为权利人,针对目前这种不确定的情况,维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方式,首先要具备证据意识,尽可能签订书面,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确因为客观情况不允许,无法签订书面合同,未能约定付款期限,建议从标的物交付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并在此期间内,通过发函催告、对账确认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确实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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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民法的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而债权人要能够行使请求权,原则上应当符合条件:客观上必须有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债权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请求权被侵害。此处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认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新增)  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对此如果毫无限制,则意味着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是无期限的,因此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追问: 因为侵害行为有持续性、非持续行和结果未定。有的可持续数十年之久,如果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计算两年。就会出现侵害行为还在持续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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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有几种情况?
  (1)合同请求权系附条件、附期限的,应从停止条件成就,始期到来时起算。
  (2)如合同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
  (3)如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计算。
  (4)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应自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起计算。
  (5)如合同的标的为不作为的,其诉讼时效自合同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
  (6)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强制实际履行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成立时起计算。
  权利被侵害后,因特殊情况而同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与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竞合时,应适用长期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等内容,也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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