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学派产业组织理论的产业组织政策是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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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理论渊源、主要流派及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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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理论渊源、主要流派及新发展
官方公共微信[转载]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产业组织理论的比较
&首先,两者坚持的理论观点不一样。哈佛学派所依据的是微观经济理论中的新古典学派的价格理论,是将完全竞争和垄断作为两极,将现实的市场置于中间进行分析的自马歇尔以来的新古典学派的价格理论,因而这一分析将市场中企业数量的多寡作为相对效率的改善程度的判定基础,认为随着企业数的增加和完全竞争状态的接近,经济基本上就能实现较为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但是芝加哥学派在理论上继承了奈特(F.Knight)以来芝加哥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信奉自由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作用,相信市场力量的自我调节能力,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适者生存,劣者淘汰,即所谓“生存检验”的过程。他们主张国家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把它仅仅限制在为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的条件上,并认为市场均衡是不能通过人为的政策干预加以实现的,而只能通过市场竞争过程强迫经济主体不断适应这种本身也在不断变化着的市场均衡,尽管这样的市场均衡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但是,不受人为干预的竞争过程始终趋向这种均衡。他们强调新古典学派价格理论在产业活动分析中的适用性,坚持认为产业组织及公共政策问题仍然应该从价格理论的视角来研究,力图重新把价格理论中完全竞争和垄断这两个传统概念作为剖析产业组织问题的基本概念,从而与哈佛学派在产业分析过程中更重视价格理论难以解释的问题,并把这些问题用产品差别化和进入壁垒等新的概念加以说明的做法,在方法论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第二,两者的分析工具不一样。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直接受到克拉克有效竞争理论的影响,他们的主要分析工具是SCP范式,即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哈佛学派认为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一定的市场结构决定一定的市场行为,而一定的市场行为又决定一定的市场绩效,它们之间是一种单向决定的关系。在这三者中,市场结构是居于支配地位的,有什么样的市场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市场行为,有什么样的市场行为就有什么样的市场绩效。因此,政府的反垄断政策应该关注市场的基本结构,防止出现过于集中的寡占市场或垄断市场。一旦出现寡占市场或者垄断市场,政府应该使用诸如分拆大企业等严厉的反垄断政策予以干预,使市场恢复到有效竞争的状态。哈佛学派认为,“除非市场结构得以改变,否则表面的行为常常改变以适应具体的禁止规范,而价格产出决定或绩效结果的有效目的无须改变”,在传统的哈佛学派的SCP分析框架中,市场结构是基本决定因素,不同的市场结构会产生不同的市场绩效。而芝加哥学派却认为市场绩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同的企业效率形成不同的市场结构。正是由于一些企业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取得更高的生产效率,所以它们才能获得高额利润,并进而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形成以大企业和高集中为特征的市场结构。他们断言,高集中市场中的大企业必然具有高效率,而产生这种高效率主要在于大规模生产的规模经济性、先进的技术和生产设备、优越的产品质量和完善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等因素。德姆塞茨指出,在竞争的压力下,如果又明显不存在有效的进入壁垒,那末一个产业的产量集中到少数几家企业手中,似乎只能是由于这些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方面的优越性,或者是由于只有几个企业的这样一种市场结构的优越性。布罗曾也认为,集中能够持续,只是因为它能够带来效率,或者只是优越的经营管理的必然结果。在芝加哥学派看来,如果一个产业持续出现高利润率的话,这完全可能是该产业中企业的那些高效率因素作用的结果,而不象哈佛学派所指出的那样,是因为产业中存在垄断势力。从这一立场出发,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SCP
分析框架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与其说存在着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这样的因果关系,倒不如应该说是市场绩效或市场行为决定了市场结构。
第三,两者对“市场集中度--利润”假说的看法不一样。率贝恩调查了美国制造业42个产业,并将它们分为两组:一组是CR8(8家最大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大于70%的21个产业;另一组是CR8小于70%的另外21个产业。调查结果显示,这两个不同集中度的产业群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润率差异,前者利润率平均为11.8%,而后者平均只有7.5%。据此,贝恩认为如果存在着集中的市场结构,厂商就有可能成功地限制产出,把价格提高到正常收益以上的水平。在哈佛学派看来,在具有寡占或垄断市场结构的产业中,由于存在着少数企业间的共谋、协调行为以及通过高进入壁垒限制竞争的行为,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其结果往往是产生超额利润,破坏资源配置效率。这就是“集中度——利润率”假说。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增加的话,整体经济就会受到垄断弊病的侵害,因此该假说主张,必须采取企业分割、禁止兼并等直接作用于市场结构的公共政策,以恢复和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
但是芝加哥学派认为统计上的正相关关系,并不能代表现实中的经济因果关系,不同的市场效率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市场结构。对于市场竞争状况的分析,并不能仅仅停留在市场结构上,不能只注重市场结构,芝加哥学派更注重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芝加哥学派认为寡占或者垄断的市场结构并不能代表无效率,只有厂商采取共谋行为或者垄断行为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法才能予以干预。德姆塞茨认为,集中度与利润率的正相关很可能并不反映高集中产业内主要企
在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中通常具有的高额利润究竟是来自垄断势力还是来自大企业的高效率,这也是芝加哥学派与哈佛学派争论的一个焦点。芝加哥学派认为,即使市场中存在着某些垄断势力或不完全竞争,但只要不存在政府的进入规则,这种不均衡状态在现实中通常则只能是暂时的。例如,在高集中度的市场中,如果企业之间采取秘密卡特尔等共谋或协调行为的话,也许就可以获得高利润率。但是,即便这种由于高集中形成的市场势力导致垄断弊端的发生,也只能是短期的现象或者说是一时的不均衡。只要没有政府的进入规制,这种高集中度产生的高利润率会因为新企业的大量进入或卡特尔协定的破裂而难以长期为继。因此,按布罗曾的话说,在高集中度的市场上企业获得高利润是市场处于非均衡状态时的暂时现象,它会随市场趋向均衡而消失。既然高集中部门获得高利润不是长期的稳定现象,也就不存在高额垄断利润和作为其基础的垄断势力。芝加哥学派特别注重判断集中及定价结果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像结构主义者那样只看是否损害了竞争。德姆塞茨等人通过许多实证研究,批判了哈佛学派的“集中度——利润率”假说,指出高集中产业中的高利润率与其说是资源配置非效率的指标,倒不如说是生产效率的结果。德姆塞茨认为,集中度与利润率的正相关很可能并不反映高集中产业内主要企业相互勾结提高价格的行为,倒是更能反映高集中产业内主要大企业的更高效率和更低的成本。因为如果市场集中和大企业利润率的正相关关系是由于协调定价和价格上升的结果,那么按照这种逻辑,产业寡头垄断定价行为能获得利益,即它们的利润率也应该同该产业内的小企业或该产业中不同规模企业的利润率相关。德姆塞茨通过比较不同集中水平、规模的企业,发现最小资产规模的企业利润率并没有随不同产业集中程度的上升而提高,这表明,高度集中导致企业垄断、勾结定价,从而获得垄断利润的假定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布罗曾的研究也表明,贝恩1951年最初研究的42个产业中,高度集中的产业群(CR8〉70%)和较不集中产业群(CR8〈70%)间存在4.3%的利润率差异,到50年代中期,它已降至1.1%。因此在芝加哥学派看来,如果高度集中的市场上长期出现高利润率,这只能说明是该市场大企业高效率经营的结果。因为不是建立在高效率经营基础上的高利润水平,都会招致其它企业的大量进入而使利润率很快降至平均水平。正是各个企业通过合理选择采取最优行为的结果,在适者生存的法则下效率高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才导致高集中度市场的出现。
&&& 第四,
芝加哥学派坚持认为,哈佛学派建立在SCP
分析框架基础上提出的公共政策主张是不适用的,他们把政策目标分解为各种具体目标,从而不能为政府提供一个简单明了、在实践中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手段。芝加哥学派所考虑的反垄断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经济的效率性。用芝加哥学派学者、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博克的话来说,反托拉斯的目标就在于促进资源的利用,而促进资源利用的目的应能尽可能地提高生产活动的效率,同时尽可能地满足消费者对财货和服务的需求,即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除个别例外部门,芝加哥学派在原则上反对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市场结构进行干预,反对哈佛学派所主张的对长期存在的过度集中的大企业采取分割政策和实行严格的兼并控制的做法。他们认为,大企业的形成和生产的集中是通过企业内部或外部增长来实现的。企业内部增长无非表明这些企业具有超越竞争对手的生产效率,如果对这样一种通过内部增长形成的大企业进行分割,就等于破坏了效率增长的源泉。同样,兼并是企业实现外部增长的基本途径,兼并的结果会使社会资源从经营不善、效率低下的企业向具有生存能力、效率高的企业转移,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只要不存在人为的市场进入规制,潜在的竞争压力会迫使兼并后的大企业仍然置于竞争压力之下,所以除了个别情况(如高度寡占市场上的横向兼并)以外,政府没有必要对企业兼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政策。芝加哥学派认为,反托拉斯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上,其中主要是对卡特尔等企业间价格协调行为和分配市场的协调行为实行禁止和控制,因为唯有这些市场行为限制了产业,而未能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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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haidong918 于
00:16 编辑
试比较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新产业组织学派的进入壁垒理论,并做简要评论。
载入中......
哪位大虾帮下我啊!
都没人来帮忙的啊?
哈佛学派的进入壁垒理论
贝恩在1956年出版的《排斥新竞争的壁垒》一书中第一次把“进入壁垒”当作内部市场势力的一个因素,认为:“某一产业中的在位者相对于潜在进入者所具有的优势,这些优势反映在在位者能够把价格提高到竞争性价格水平(最小平均生产和销售成本)之上,而又不会招致新厂商的进入”。
贝恩把进入壁垒的来源归为三类:在位厂商的绝对成本优势、产品差异化、规模经济优势。
进入条件决定了在位厂商和潜在进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在一定意义上潜在竞争比现实竞争更具威胁性。
芝加哥学派的进入壁垒理论
斯蒂格勒(Stigler,1968):建立在在位者与进入者之间成本不对称基础上的进入壁垒概念。进入壁垒是指由寻求进入某一产业的新厂商而不是由在位厂商承担的生产成本。
强调在位者和进入者在市场需求条件和生产成本上的不对称性,而这种不对称性使在位者相对于进入者享有成本上的优势。规模经济、产品差异不构成进入壁垒。
只要进入者面对同样的市场需求条件,能获得与在位企业相同的生产技术,那么就不存在产业进入壁垒。
认为大企业的形成和生产的集中是通过企业高效率的经营实现的,强调了效率在反垄断政策中的作用。
新产业组织理论的进入壁垒
以分析企业策略性行为为主旨,博弈论成为研究的统一方法
在位企业为了减少未来竞争而通过自己的主动性行为影响市场结构和设置人为的进入壁垒以阻止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即进行有效地进入阻挠。
色罗普(Salop,1979):
无意的进入壁垒
策略性的进入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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