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程造价概预算手册 按概算 违反什么规定

1、什么是基本建设?基本建设的内容是什么?基本建;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主要劳动资料和其;物质资料;2、工程造价的职能是什么?1.预测职能2.控制;职能3.评价职能4.调控职能;3、工程造价的作用是什么?a建设工程造价是项;目决策的依据b建设工程造价是制定投资计划和控制投;是合理利益分配和调节产业结构的手段4、工程造价的;(1)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按
1、什么是基本建设?基本建设的内容是什么?基本建设是指投资建造固定资产和形成物质基础的经济活动。凡是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的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工程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均称为基本建设。例如工厂、矿井、铁路、公路、水利、商店、住宅、医院、学校等工程的建设和各种设备的购置。基本建设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勘察与设计,其他基本建设工作五项。 2、 固定资产;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使用一
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主要劳动资料和其它
物质资料。如建筑物、构筑物、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3、低值易耗品 :凡不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限额两项条件的劳动资料均为低值易耗品。4、工程项目的五种分类是什么?(1)按照建设性质不同可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等建设项目。(2)按投资作用划分,工程项目可分为生产性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工程项目。(3)按项目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4)按项目的效益和市场需求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种。(5)按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5、工程项目是如何划分的?试举例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划分为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五个层次。如一座工厂、一所学校、一所医院等均为一个建设项目。如一所学校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一座工厂中的各个车间、办公楼等均为一个单项工程。如住宅工程中的土建、给排水、电照等分别是一个单位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例如基础工程还可以划分为基槽(坑)开挖、基础垫层、基础砌筑、基础防潮层、基槽(坑)回填土、土方运输等分项工程项目。 1、工程造价的两种含义是什么?工程造价通常是指工程的建造价格。由于所占的角度不同,工程造价有不同的含义。 含义一: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工程造价就是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含义二:从市场交易的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工程承包发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
2、 工程造价的职能是什么?1.预测职能
3.评价职能
4.调控职能
3、 工程造价的作用是什么?a建设工程造价是项
目决策的依据b建设工程造价是制定投资计划和控制投资的依据c建设工程造价是筹集建设资金的依据d工程造价是评价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e建设工程造价
是合理利益分配和调节产业结构的手段4、工程造价的计价特征是什么?1.计价的单件性2.计价的组合性3.计价的多次性4.计价方法的多样性5.计价依据的复杂性5、简述工程造价计价的多次性。
(1)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初步投资估算。(2)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投资估算。(3)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总概算,经有关部门批准,即作为拟建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4)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按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5)对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实施招标的工程,承包合同价。(6)在工程实施阶段,合理确定结算价。(7)在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竣工决算。6、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哪些?由于影响造价的因素多,决定了计价依据的复杂性。计价依据主要可分为以下7类:
⑴设备和工程量计算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
⑵人工、材料、机械等实物消耗量计算依据。包括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等。 ⑶工程单价计算依据。包括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材料运杂费、机械台班费等。 ⑷设备单价计算依据。包括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进口设备关税等。 ⑸措施费、间接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依据。主要是相关的费用定额和指标。 ⑹政府规定的税、费。⑺物价指数和工程造价指数。7、什么是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原则是什么?所谓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将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 具体说,就是要用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方案的选择和初步设计概算造价;用概算造价控制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造价,用概算造价或修正概算造价控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造价,以求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三项原则:(1)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2)实施主动控制。(3)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8、什么是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
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9、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 什么?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实现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社会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
投资估算:是指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编制估算文件测算和确定的工程造价。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进行决策、筹集资金和合理控制造价的主要依据。概算造价: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意图,通过编制工程概算文件预先测算和确定的工程造价。与投资估算造价相比,概算造价的准确性有所提高,但受估算造价的控制。概算造价一般又可分为:建设项目概算总造价、各个单项工程概算综合造价、各单位工程概算造价。修正概算造价:是指在技术设计阶段,根据技术设计的要求,通过编制修正概算文件预先测算和确定的工程造价。预算造价:是指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纸,通过编制预算文件预先测算和确定的工程造价。合同价:是指在工程招投标阶段通过签订总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以及技术和咨询服务合同所确定的价格。结算价: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按合同调价范围和调价方法,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设备和材料价差等进行调整后计算和确定的价格,反映的是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决算价:是指工程竣工决算阶段,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应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决算价一般是由建设单位编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全寿命期造价管理:建设工程全寿命期造价是指建设工程初始建造成本和建成后的日常使用成本之和,它包括建设前期、建设期、使用期及拆除期各个阶段的成本。 全过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全过程是指建设工程前期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覆盖建设工程前期决策及实施的各个阶段,全要素造价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能单就工程造价本身谈造价管理,因为除工程本身造价之外,工期、质量、安全及环境等因素均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为此,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不仅仅是控制建设工程本身的成本,还应同时考虑工期成本、质量成本、安全与环境成本的控制,从而实现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环境的集成管理。 全方位造价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仅仅是业主或承包单位的任务,而应该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主方、设计方、承包方以及有关咨询机构的共同任务。为了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目标而开展有效的组织活动,我国设置了多部门、多层次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规定了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1. 政府行政管理系统2. 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3. 行业协会管理系统 1、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内容包括哪些?建设项目投资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阶段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的总和。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2006年7月)的规定,我国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其中建设投资包括三部分费用: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2、简述设备运杂费的构成?设备运杂费的构成。设备运杂费通常由下列各项构成;(1)运费和装卸费。(2)包装费。(3)设备供销部门的手续费。(4)采购与仓库保管费。3、简述基本预备费的构成?基本预备费是指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又称工程建设不可预见费。主要指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费用。基本预备费一般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代用、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实行工程保险的工程项目,该费用应适当降低。 (3)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 4、简述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2.奖金。 3.津贴补贴。 4.加班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2.运杂费: 3.运输损耗费: 4.采购及保管费: 5.工程设备。(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包括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仪器仪表使用费。5、什么是规费,包括哪些内容?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是
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6、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7、什么是措施项目费,包括哪些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9项1.
安全文明施工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3.二次搬运费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6.工程定位复测费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8.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9.脚手架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进口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它由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构成: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进口设备的原价是指进口设备的抵岸价,通常是由进口设备到岸价(CIF)和进口从属费构成。进口设备的到岸价,即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边境车站的价格。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所使用的交货类别不同,则交易价格的构成内容也有所差异。进口从属费包括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进口关税、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进口车辆还需缴纳车辆购置税。进口设备的交易价格 :在国际贸易中,较为广泛使用的交易价格术语有FOB、CFR和CIF。(1)FOB,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亦称为离岸价格。(2)CFR,意为成本加运费,亦称之为运费在内价。(3)CIF,意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亦称之为到岸价格。
? 一般情况下,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
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 ? 进口设备到岸价(CIF)=离岸价格FOB
价+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 ? 进口设备到岸价(CIF) =运费在内价
(CFR)+运输保险费 ? 进口从属费=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
+关税+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车辆购置附加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从内容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指固定资产其他费用;第二类指无形资产费用;第三类指其他资产费用。建筑工程定额就是指在合理地劳动组织和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机械的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资源数量标准。1、按定额反应的生产要素消耗内容分类:(1)劳动消耗定额。(2)机械消耗定额。(3)材料消耗定额。2、按定额的用途分类:(1)施工定额(2)预算定额(3)概算定额(4)概算指标(5)投资估算指标3、按照适用范围分类:(1)全国通用定额(2)行业通用定额(3)专业专用定额4、按主编单位和管理权限分类:(1)全国统一定额(2)行业统一定额(3)地区统一定额(4)企业定额(5)补充定额1、 施工定额的概念: 施工定额是施工企业直接用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的一种定额。施工定额是由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台班使用定额三部分组成的。劳动定额也称为人工定额。它是表示建筑安装工人劳动生产率的一个先进合理的指标,它反映建筑安装工人劳动生产率的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是施工定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定额按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两种。时间定额是指某种专业、技术等级的工人班组或个人,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施工机械同时配合的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工作时间。它包括准备与结束时间、基本工作时间、辅助工作时间、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以及工人必需的休息时间等。产量定额是指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施工机械同时配合的条件下,某种专业、技术等级的工人班组或个人在单位时间内所完成的质量合格产品的数量。
材料消耗定额是指在合理使用和节约材料的条件下,生产单位质量合格的建筑产品所必须消耗的一定品种和规格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燃料,以及不可避免的损耗量等的数量标准。机械台班使用定额,是指在正常的施工、合理的劳动组合和合理使用施工机械的条件下,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的一定品种、规格施工机械作业时间的消耗标准。机械台班消耗定额以台班为单位,每一台班按8小时计算。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指在正常合理的施工条件下,规定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所必须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以及价值货币表现合理消耗的数量标准。预算定额与施工定额的区别是
预算定额是以施工定额为基础编制出来的,它们都是施工企业实行科学管理的工具,但是两种定额还有许多不同,其主要区别是: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依据,而施工定额是施工企业内部编制施工预算的依据。2)预算定额反映大多数企业和地区能达到的水平,是社会平均水平,而施工定额反映的是平均先进水平,比预算定额高出10%左右。企业定额是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所确定的完成单位合格产品必须的工、料、机的数量标准以及企业在特定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所耗费的其他生产经营要素的数量标准。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综合单价所确定的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以“元”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管理费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应获得的盈利。本综合单价中的综合工日包括定额工日和机械台班工日,其中定额工日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人工单价为43元,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人工单价可调差价。市场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调整部分另计入人工费差价,其他不变。本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一季度郑州地区材料价格取定。该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本综合单价所有使用混凝土的子目内仅包括混凝土的材料费用,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 应按相应子目计算现场搅拌加工费用;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可将子目中的混凝土进行换算,但不得计算现场搅拌费。本综合单价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或层数超过6层的工程,可按相应规定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计算方法详见“YA.12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分部有关说明。综合单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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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5 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  长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依据估算指标等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间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相关事项,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影响合同价款情形之一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变化;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
  (三)工程变更;
  (四)发包方更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五)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结算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准规范、综合定额、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编制或者核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编制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
  (二)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核对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书面答复承包人;对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与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出结算文件核对意见。
  (三)需要承包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对意见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应当再次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后应当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复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承包双方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签章、确认结算文件。
  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部分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对或者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
  合同未约定的,第(一)、(二)、(三)项办理时限为28日。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结算期间,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多次提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结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结算文件提出复核。
  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处理办法:
  (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结算文件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认可。
  (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三)承包人收到结算文件核对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允许调整概算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在调整概算批复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政府审核机构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时限,最长可延期30日。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者资质信息变更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资料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形式、人员架构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第三十条 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制度。鼓励委托同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保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符合下列签章规定:
  (一)编制、复核、批准人共同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应当同时盖执业印章;
  (二)法人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三)委托编审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盖企业执业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
  (五)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六)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四)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
  (六)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存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编制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以及企业资质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行政处罚等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公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出现股东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三者结合的诚信管理体系,以及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档案,禁止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记录纳入资质升级和续期审查的范围。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工程计价依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
  (二)违法审核、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查处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计价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公布从事工程计价活动单位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五)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等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包括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进度款,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工程造价文件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50%及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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