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每月支付宝利息利息的,现在有五个月没支付宝利息利息了。借款人跑了。借条没到期,可以问担保人要钱吗?

有没有想赚利息钱的?全程走支付宝借条【上饶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267,259贴子:
有没有想赚利息钱的?全程走支付宝借条收藏
空气、废气和各种工业气体监测分析、水和废水在线监测分析
有没有来玩下的
靠谱啊,有马云帮催款呢芝麻分648
你要借多少呢
我有个几个亿的项目,只是不知道你有没有性趣
麻烦你们看清截图,这个是支付宝的服务,有到期支付宝自动扣款服务的,眼睛呢?这个主要是支付宝提供的一个熟人之间不好开口借钱以及催债的一个服务罢了,真是一群土包子,你懂个鸡巴
风险肯定有的,利息自己可以定,还有一点就是借款人不还钱,以后肯定无法使用支付宝,网络信誉度肯定会差,
我想借………
7楼那傻逼玩意自己把回复删除了,还有老子不认识,不需要给你面子,水经验你来错了地方,被骂的自己跑了
新旧办公家具家电回收,购销,新旧置换等服务.
有点意思得,支付宝还有这功能。别骂我
我借你2快。还我5块。
。。。。骂人真厉害。。。
如果这个风险可控的话,相对来说比放余额宝好,再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余额宝还有什么用,先看看效果吧
楼主骂人好厉害,吓死宝宝了
需要保证的吗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当前位置:
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要求法院判决支付利息能否获支持?
作者:廖文丽&&发布时间: 08:52:14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大部分当事人都会在起诉书中主张要求对方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当事人认为借钱收取利息是理所当然的事,对于自己&合情合理&的请求,一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然而,事情并非如此。
原告谢某与被告唐某是好朋友关系,2010年和2014年期间,谢某分三次借给唐某65000元。三次借款,唐某都出具了借条给谢某,并约定2014年年底前归还全部借款。借款后,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谢某为维护自己权益,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支付利息24700元。谢某向法院提交了三张借条。借条中,双方并未约定利息。谢某诉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利息为2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经法院审理查明,唐某已归还谢某借款本金20000元。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唐某向原告谢某借款65000元,唐某已归还谢某借款本金20000元,目前还欠谢某45000元。双方借款时签订了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全州法院判决被告唐某归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45000元。驳回原告谢某要求被告唐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日夏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 邮编:530028 电话:2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能否再请求出借人返还|附7个相关案例
我的图书馆
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能否再请求出借人返还|附7个相关案例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阅读提示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借款人能否请求出借人返还支付的利息?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为:如果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不得请求出借人返还;如果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请求出借人返还,返还部分可折抵相应本金裁判要旨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返还部分可折抵相应本金。案情简介一、日,迪珅公司与乾金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迪珅公司向乾金达公司借款4000万元,月利率3%。&二、合同签订后,乾金达公司支付迪珅公司4000万元借款本金。同日,迪珅公司支付乾金达公司利息36万元。截止日迪珅公司向乾金达公司支付1976万元。&三、乾金达公司向甘肃高院提起诉讼称,截止诉讼时,迪珅公司向乾金达公司共计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360万元,偿还了本金1652万元,剩余本金2348万元,请求判令迪珅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48万元及利息。&四、甘肃高院判决迪珅公司给付乾金达公司借款本金2245.66万元及利息。败诉原因本案双方对迪珅公司已支付2012万元的事实均认可,争议分歧在于,乾金达公司主张2012万元中的360万元系支付利息,1652万元系偿还借款本金,而迪珅公司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预先偿还借款利息的情况,应从本金中扣除。&首先,迪珅公司于借款发放当日支付乾金达公司36万元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法院认定乾金达公司实际出借金额为3964万元(4000万元-36万元)。&其次,迪珅公司截止日共偿还197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迪珅公司已支付的1976万元应优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迪珅公司支付的利息包含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乾金达公司应当返还,返回部分折抵未偿还本金。据此计算,截止日,迪珅公司所付款项中,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应为257.66万元(3964万元×3%÷30天×65天),其余1718.34元用于偿付本金。因此最终法院认定迪珅公司未偿还本金为2245.66万元(3964万元-1718.34万元)。&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一、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二、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如果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不得请求出借人返还;如果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三、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应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该情形下法院将实际支付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款人在资金出借当日返还出借人利息,仍然视同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双方关于已支付2012万元的事实均认可,争议分歧在于,乾金达公司主张2012万元中的360万元系支付日之前的利息,1652万元系偿还借款本金,而迪珅公司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预先偿还借款利息的情况,应从本金中扣除。对此,迪珅公司于借款发放当日支付的36万元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乾金达公司实际出借金额应为3964万元。此后迪珅公司截止日支付1976万元,随后再未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迪珅公司已支付的1976万元应优先支付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迪珅公司提前支付的利息,属于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乾金达公司应当返还。据此计算,截止日,迪珅公司所付款项中,3964万元×3%÷30天×65天=257.66万元应计算为迪珅公司支付的截止日的利息,其余1718.34元用于偿付本金。日之后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以3964万元-1718.34万元=2245.66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案件来源原告兰州市安宁区乾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初字第37号]。延伸阅读关于民间借贷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借款人能否请求出借人返还的案例:(一)如果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不得请求出借人返还案例1: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团结高新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048号]认为,“团结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先后通过团结公司、光谷激光公司、蓝色宝岛公司、团结激光公司等企业向宏宇公司出借本金1.655亿元。宏宇公司对上述借款有及时还款付息义务。宏宇公司在日至日先后偿还团结公司借款本金6500万元,借款利息元。前述付息标准未超过法定利率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予确认。”&案例2:纪广余与江苏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戴圣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民终2805号]认为,“戴圣山在日至日期间分五笔向纪广余借款共计700万元,而纪广余主张日戴圣山支付利息1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戴圣山日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时未扣减上述100万元还款,足以说明上述100万元应为借款人戴圣山自愿支付上述五笔款项在日之前的利息,该笔利息既未超过年利率36%,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故上诉人钱江公司有关日还款100万元应抵扣相应的本金或利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案例3:厉锡平与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俞鸣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5145号]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依约自愿支付月利率3%的利息,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山缘中心从事项目的性质与案涉借款利息约定无关,故上诉人要求对已支付的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抵作借款本金本院不予支持。”&案例4:广州市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锦顺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1555号]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款收据没有约定利息支付及标准,但锦顺公司已实际自愿向某乙公司支付利息,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圣丰公司收取锦顺公司利息,合理合法。”&(二)如果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案例5: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建环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755号]认为,“中建环城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合同中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实际履行中可看出是按月息4分支付利息(借款时即按4分月息扣除80万元,后多次按月支付80万元),并且合同中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因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六建公司已偿还款项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予以抵扣本金,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六建公司要求对已偿还款项超过年利率24%部分抵扣本金无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案例6:夏晓明与丁生根、贾祖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5402号]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丁生根的第四笔借款中,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按丁生根一审中提交的《夏晓明还本付息日记账》中载明的内容,丁生根于日还款35,000元,于日、日、日各还款52,500元系偿还日150万借款项下的利息,应当视为丁生根自愿支付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丁生根已偿还款项中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冲抵本金并无不当。”&案例7:黄硕与马劲松、孔文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4188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马劲松在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每月向黄硕支付2800元,应视为其自愿向黄硕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依据上述规定,其支付的款项中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抵充本金。”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电话:010-邮箱:手机:186-(唐青林律师)185-(李舒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4)相关问题请发至:(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延伸阅读:阅读提示(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著作权声明:转载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 单位名称 来源于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否则侵权必究。
TA的最新馆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