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则“负面清单”哪种类型P2P受影响最大

P2P监管细则落地 实行“负面清单”提出“12禁”(图)_网易新闻
P2P监管细则落地 实行“负面清单”提出“12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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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P2P监管细则落地 实行“负面清单”提出“12禁”(图))
图/新华社  羊城晚报讯 记者戴曼曼报道:离2016年仅剩三天时间,业内期盼已久的P2P细则终于落地。昨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网站上出现了一条公告,即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虽然三易其稿,羊城晚报记者留意到此次的监管意见采取的是“负面清单”方式对于平台不能进行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不少P2P平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显得比较乐观,认为没有注册资本的门槛限制,该版本的《意见稿》的宽松程度已总体超过了预期。而对于投资者而言,监管细则的出台,则意味着行业进入规范发展时代,利于投资者甄别平台合理投资。
  监管细则成“及时雨”
  无论是前一阵子的e租宝事件还是大大集团的跑路,都让P2P网络借贷行业在这个年底负能量爆棚。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整个11月累计新增的问题平台就有79家,而全年问题平台已经累计达到了1157家。
  因此,昨日包括北上广深多家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都表示,银监会选择赶在元旦前公布《意见稿》对于整个行业来讲都是一个利好,相当于一场“及时雨”。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的缺失必然会导致行业呈现非理性发展态势,如果细则不出台,整个行业可能呈现更大风险。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监管细则落地,标志着草根野蛮生长的P2P时代已经过去,行业将进入规范和完善的第二阶段。
  十二条“负面清单”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此前流传的监管细则已经三易其稿,不少网贷平台负责人对《意见稿》相关内容都不感意外,比如再次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要求向当地金融部门进行备案等。
  多数从业者对于《意见稿》最看好的则是“负面清单”的设立。根据《意见稿》的规定,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了P2P行业的边界红线,一共分为12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十二禁”,这其中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理财产、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者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和实物众筹。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其实“负面清单”的相当多内容已成业内共识。其中“禁止发售理财产、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者信托产品”的规定则对平台影响最大,因为目前不少知名平台都涉足“混业经营”,即在P2P业务外兼顾其他理财业务,因此或面临调整。
  而最让多数平台感到意外的是,此次监管细则并未确定详细的注册资本门槛。e路童心的COO闫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总体来看仍然较为宽松,对于P2P平台的资质如注册资本、实到资本都没有明确要求,她认为,注册门槛可以更加从严和明确。
  方颂则认为,总体来看《意见稿》在宽松的基础上,也有一些比较严格的部分,如建立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工程量较大,对于平台信息要求更高,对投资人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更加严格,意味着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更大。对于投资者而言,监管细则的出台,则意味着行业进入规范发展时代,行业披露更彻底,行业运作更透明,利于投资者甄别平台合理投资。
  戴曼曼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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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监管细则6月底或出台:哪种模式更好?
作者:王莹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P2P网贷高速发展之后,2014年或将迎来一轮行业洗牌。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并未出现集中的“倒闭潮”,但陆续已有31家平台“出事”,“倒闭”事件将会贯穿全年。2007年后出现提现困难、诈骗跑路、歇业关闭的平台数量达135家,涉及金额超21亿元。  5月22日,银监会召集包括陆金所、人人贷、红岭创投、点融网等行业“大佬”召开闭门会议,研讨监管意见。3天之后,5月25日,包括银监会、央行在内的监管机构再次召集P2P机构,进行行业情况摸底。业界有消息称,6月底P2P行业监管细则或将浮出水面。  对于行业内热议的监管模式,多位业界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针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牌照监管模式并不一定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导致洗牌后的P2P行业只有银行系和传统金融机构系的平台存留下来。  “与银行不同,真正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接受资金交易。用针对参与资金交易机构的监管方式来监管不参与资金交易的机构,并不合适。”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博士赵渊认为,如果P2P网贷平台参与了资金交易,那么这一平台就具有同银行相同的性质,应该按照牌照管理的方式进行监管。  4月21日,银监会明确提出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四条红线”,这也带来了行业内更为认同的“负面清单”监管模式。红线模式、负面清单模式是否就是完美模式?  “红线模式,应该在红线之上根据平台资金交易参与度不同而有所区分,”赵渊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其中参与度标准之一为中间托管账户是否真正做到平台资金分离,如不分离应该接受更严格监管。”赵渊认为,对于政府而言,应该采取根据参与资金交易程度不同而给予不同监管力度的递级式监管方式。  “现在行业内都看好负面清单模式,但是未来长期、频繁的负面消息爆出可能会引发监管部门‘白名单’的突然问世,发生的概率可能还会很大。”网贷之家CEO徐红伟认为,至今没有“白名单”的主要原因是,目前P2P网贷平台数量很小、规模不大,并且还没有发生影响太恶劣的事件。  虽然监管模式尚在热议之中,监管细则的出台势在必行。赵渊认为,如果完全依靠行业自律,P2P网贷平台行业将会引发“二手车市场问题”:由于统一质量标准的缺失导致投资者没有办法准确判断二手车的价值,让价格成为主导因素,投资者希望通过更低的价格购买更新的车。同样,在P2P网贷行业,将会出现以收益率竞天下的现象。  “通过增加透明度来监管,前提是要有统一的标准,这样才能在对的环境下开展对的竞争,才能形成真正可持续发展的市场。”赵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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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实行“负面清单” 六大平台受影响最大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6:19:00
  深圳商报讯 (记者 谢惠茜)监管实行“负面清单”,对哪种类型的P2P影响最大?昨日,融360理财分析师李欢欢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了详细解读。她指出,六大类型的P2P平台将受“负面清单”影响最大。
  首先是诈骗平台,毫无疑问,监管的目的除了规范行业行为外,将诈骗平台“扫地出门”是其非常重要的目标。所谓诈骗平台就是指构造虚假项目,利用虚假宣传引诱投资者上钩的平台。负面清单对此进行了禁止。
  其次是自融平台,所谓自融就是网贷机构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第三是有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平台,按照规定,“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都是被禁止的行为。
  第四是提供担保平台,按照监管细则,监管层有意打破P2P行业的刚性兑付“潜规则”,无论是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都是被禁止的行为。
  第五是混业经营平台,所谓混合经营平台既指在P2P业务之外销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的平台,也指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的P2P平台。目前不少知名的网贷平台都踏入该禁区。
  第六是为股市提供配资的平台,2015年的股市大震荡,配资就是祸根。当时不少网贷平台参与形成伞形信托,网贷平台由于之前没有被纳入监管,涉足配资业务风险很大,因此被禁止。
  (谢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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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用于投资学习与研究用途,如果您的文章和报告不愿意在我们平台展示,请联系我们,谢谢!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的时间或最早在明年下半年,细则或要求P2P行业实行负面清单制,不设注册资金门槛,相比预期较为宽松。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P2P行业不会采用发牌照的做法,基于“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发牌照就会涉及审批,而监管层不想承担如此大的责任。同时,负面清单制不会单独实行,还会有一系列配套措施,也可能和备案制相结合。  民信董事长付东海表示,P2P平台实行负面清单制将是一种趋势。监管机构细化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事情P2P不能做,并且明确处罚机制,并树立基础的行业规范。这样一来既可以保护P2P行业的健康发展,又能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二来避免给自己背上沉重的监管负担,防止下一个刚性兑付行业的产生。  网贷行业快速发展。截至11月30日,零壹研究院监测到的P2P借贷平台共3464家(仅包括有线上业务的平台),其中正常运营的仅有1876家。因此,整个行业亟待出台细则进行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近日透露,已将统计制度纳入央行明年将执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制度中,并在刚刚结束的年度统计制度工作会议上作了部署。使得P2P监管细则再次被预估出台的时间或最早在明年下半年。  近日有消息称,监管办法或明确禁止P2P平台参与市场配资和股权众筹业务,同时,要求P2P平台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但事实上,目前真正接入银行存管的平台仅有数家,多数平台仍不符合规定。  对此,有分析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P2P监管细则出台的宗旨是为了整个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因此,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建议监管层给予行业半年时间的“过渡期”进行调整,以便整个行业平稳着陆。
责任编辑: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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