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董事长可以董事长能否兼任总经理理吗

俞忠华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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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忠华,世界经济专业硕士。俞忠华在中海基金身兼数职,同时兼任着投研中心总经理、投资总监和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可谓是公司投研团队的核心力量。日,中海基金公告称,公司副总经理俞忠华,因个人原因于1月5日离职。[1]
俞忠华个人履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瑞士联盟银行(UBS)上海代表处副代表、授权官员,美国培基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副总裁,霸菱亚洲投资公司执行董事,集团合伙人,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董事总经理、研究所所长。
俞忠华基金经理
俞忠华于2012年3月进入中海基金,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2年6月起任中海基金副总经理兼投研中心总经理、投资总监。
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2月任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
.新华网[引用日期]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及高管在兼职或兼任方面的限制
凤凰网财经【
基金管理公司在聘用员工或高管前,常来咨询员工或高管在兼职或兼任方面有何限制,由于相
关的规定较为分散,现特做如下整理分析,以供基金管理公司在合规审查时参考。
(1)适用的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及员工除了要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外,也
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适用于一般公司的法律法规。从便于理解的角度,可将适用的
法律法规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证券投资基金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 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
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2)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主要如下:
(a)《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通知》”)
第2 条:“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从业人员(具体解释见下文分析)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
管理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董事、监事除外)”;
(b)《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17 条第2 款:“公司除董事、监事之外的
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
(c)《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13 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
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
(d)《》第36 条:“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三)在其他
非经营性机构兼职;…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e)《》(以下简称“《高管任职管理办法》”)
第30 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
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31 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
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一般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 条第4 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未禁止员工从事兼职,但如果员工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在两种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对完成本公司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根据《公司法》第148 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公司法》仅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做出限制,对其他类型的公司未做出限制。
(2)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兼职、兼任限制
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将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分为基金从业人员、非基金从业人员、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及监事来分别讨论其兼职、兼任的限制。
1) 基金从业人员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4 条,基金从业人员是指被基金管理公司聘用并在基
金管理公司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人员,包括相关业务
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从业人员应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即,基金从业人员包括投资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监察稽核人员、交易人员和基金销售人员等。
根据《有关通知》及相关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单位、基金托管银行及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并且对于基金经理,还限制其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另,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属于基金从业人员,但由于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特别规定,所以与基金从业人员分别讨论。
2) 非基金从业人员
《有关通知》不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行政、后勤的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即这部
分人员由于不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不被认定为基金从业
人员,即非基金从业人员。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非基金从业人员,只限制其不能在股东单位兼职。
3) 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高管任职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
经理、督察长以及在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情况下,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
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高管任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并且,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董事、监事
除外),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则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4) 董事及监事
董事和监事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上述法律法规只限制其不得担任
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
(3) 兼职、兼任的具体限制汇总表
2、基金公司与非金融机构建立第三方支付业务合作关系之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2010 年6 月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下称《办法》)。
《办法》的实施对基金业而言可谓意义深远,基金管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可不再饱受银行渠道垄断
之苦。为积极响应第三方支付模式,不少基金管理公司电子商务部门已将第三方支付业务作为其工
作的重中之重。
那么当前,基金管理公司与非金融机构建立第三方支付业务合作关系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我
们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提请基金管理公司注意以下事项:
(1)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质问题
由于《办法》将于2010 年9 月1 日起实施,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才能合法提供支付服务。而且,《办法》对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
规定了准入门槛。所以,基金管理公司目前阶段与非金融机构签署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存在该第
三方公司日后无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不能继续从事支付服务的风险。
《办法》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即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自《办法》实施之日起1 年内申
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也就是说,对于目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最晚应于
2011 年9 月1 日之前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不能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2)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反洗钱义务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25 条,基金管理公
司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办法》第6 条也规定了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义务。因此,我们建议在第三方支付协议中应明
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细化双方在反洗钱义务上的职责划分。
(3)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备案义务
根据《办法》第21 条的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所以,在《办法》生效后,非金融机构应将第三方支付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公开披露并报中国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的备案义务。
综上,基金公司现阶段与非金融机构签署第三方支付协议的主要风险在于:非金融机构无法按
期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风险防范角度,建议在《办法》正式实施及非金融机构取得《支付业
务许可证》后,再根据《办法》的规定签订第三方支付协议。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现阶段需要签署第
三方支付协议,我们建议在第三方支付协议中明确规定:
1)非金融机构应承诺按期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2)非金融机构未能按期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协议终止;
3)协议终止后各方的权利义务,及保护投资者权利的措施、安排。
(来源: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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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经理
任职开始时间:
郑川江先生:经济学硕士,多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2015年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5年6月起担任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起任鹏华健康环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起兼任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起兼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LOF)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公司高管人员
1、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鹏先生:国籍中国,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行业研究员;2006年5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历任行业研究员、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2007年8月至2011年1月担任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担任鹏华普丰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担任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担任鹏华普丰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月起至今担任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至今兼任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初冬女士: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曾在平安证券研究所、平安保险投资管理中心等公司从事研究与投资工作。2000年8月至今就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鹏华普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2005年4月至2013年1月担任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起兼任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起兼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起至今兼任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鹏华基金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及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初冬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总经理(总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董事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阳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经理
韩亚庆先生: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0年开始从事固定收益类证券承销、研究与投资管理,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2008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执行总监,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梁浩先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产业政策研究;2008年5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担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7月起担任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兼任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兼任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起兼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1月起兼任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起兼任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研究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咏辉先生:英国国籍,英国牛津大学工程和计算机专业硕士,多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担任伦敦摩根大通(JP 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HSBC)高级分析师,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部门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公司国际投资部副总监、产品与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等职,2010年4月至2012年8月担任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担任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QDII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担任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2月起担任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4年9月起兼任鹏华中证800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起兼任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兼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鹏华互联网分级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宗合先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经在招商基金从事食品饮料、商业零售、农林牧渔、纺织服装、汽车等行业的研究。2009年5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食品饮料、农林牧渔、商业零售、造纸包装等行业的研究工作,担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12月起至今担任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起兼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7月起兼任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起兼任鹏华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起兼任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起担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王宗合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高管人员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阳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督察长(督察员)
高永杰先生:中国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高鹏先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邢彪先生: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日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经理
韩亚庆先生: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0年开始从事固定收益类证券承销、研究与投资管理,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2008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执行总监,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中国国籍。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Andrea Vismara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现在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公司事务部总监,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及独立委员会秘书、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董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及独立委员会秘书。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年7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Alessandro Varaldo
Alessandro Varaldo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意志银行集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级经理,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股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Massimo Mazzini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VUB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干货】史上最全解读!基金高管人员法规(两万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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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陆家嘴实验田”整理、原创。文章重点分析、解读关于从业人员的法规,因此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未全面呈现。欢迎个人在朋友圈转发,未经授权,谢绝公众号、媒体转载。转载请关注“陆家嘴实验田”,并请联系后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解读: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人员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解读:基金公司要设立必须满足法定的基金从业人员,董监高需要满足任职要求。其中高管包括: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解读:对基金公司及托管人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采取黑名单管理,如果具有以下五种具体情况及兜底情形的,不得担任董监高。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解读:董监高应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管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解读:基金管理人法代、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经证监会审核,但是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经删除了这条内容。这也就是说从日起,基金公司的法代、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主要指基金公司的督察长)变更(包括选任、离任及更换)不需要再经证监会审核。现行做法是基金公司向注册地所在的地方证监局报备基金公司的法代、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变更事宜。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解读:《基金法》放开了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口子,但是具体实施由各基金公司按照内部制度进行规制,首先管理人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同时报证监会备案,这也是前提;其次是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厉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遵守法定程序,遵守基本原则,主要是进行证券投资前需事先向管理人申报,同时需遵守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同时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的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也应该履行上述的程序,遵守基本原则才能进行证券投资行为。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解读:基金公司的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兼职;托管人的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也不得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托管人处兼职;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通知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职的有关人员,确认以上人员是否继续担任该职务,并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解读: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人及其各自董监高禁止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兜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第三十四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解读: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意即不得由同一机构担任基金的管理人与托管人,这也就是管理人与托管人身份不重叠,坚持分离原则,并且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相互出资、相互持有股份。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七十三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解读:《基金法》对基金财产可以投资的品种的规定以白名单的方式规定,只有符合两类:其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其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才可以投资,对于超出以上范围的创新品种,一律不可以投资,已经纳入了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超出了以上范围也不得投资。第七十四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日& 证监会令第23号)&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解读:高管包括: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解读:高管选任或者改任需证监会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任免;但是这条的上位法《基金法》已经删除了,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经删除了这条内容。这也就是说基金的法代、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不需要再经过审核。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解读: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管理人需履行报告义务,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解读:高管任职资格简单概括起来就是四点:一是基金从业资格;二是通过高管考试;三是3年相关工作经验;四是3无行政处罚,最后一个是兜底条款——没有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解读:申请高管任职资格,需要报送以上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解读:基金经理须具备3年以上投资管理经历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解读:高管、董事、基金经理任职需要具备条件及申请材料汇总高管需具备条件董事基金经理(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高管申请材料董事基金经理(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注: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四)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五)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六)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书面承诺。(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免职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一)免职报告;(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相关会议的决议的免职报告材料。&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解读: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基金经理职责汇总高管、基金经理一原则,六不得)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得从事与合法利益冲突的活动、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擅离职守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切实履行职务;独董独立发表意见,切实保护合法权益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稳健运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忠实履行职责督察长确保业务合法合规、监察稽核内控执行基金经理审慎勤勉,专业、独立、合规投资运作&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解读: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可兼任,但需事前经董事会批准,一定范围内容忍董事兼任,但是严格禁止“交叉兼任”;即基金公司董事兼任托管行或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职务;如果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在其他公司兼职需要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履行报告业务。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解读:督察长报告职责:高管有所列情形时,督察长法定报告义务,且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兜底: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基金及公司有所列情形时,督察长及时向董事会、证监会及证监局报告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兜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督察长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高管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处理情形汇总不能履行职务人员具体处理方式董事长、总经理或督察长董事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管任职条件的人代为履行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决定人员不符合高管任职条件,证监会责令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超过90日&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三)擅离职守;(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解读:高管、董事、基金经理离任,需进行离任审计、审查。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解读:董事长、总经理,离任,需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包证监会。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解读: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需离任审查,综合比较来看:离职人员离任报告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内报告证监会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审查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解读:静默期的规定,适用于高管、基金经理。&(三)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日& 证监基金字 [号)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三)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二、 《办法》第二条所称“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 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期限执行。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通知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职的有关人员,确认以上人员是否继续担任该职务,并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进行调整。五、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参照以下内容做出承诺:(一)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没有遗漏或隐瞒;(二)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三)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四)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五)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在报送任职登记表时,应当参照以上内容做出承诺,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还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承诺。&(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日& 证监基金字 [2006] 85号)总 则第二条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督察长职责&第六条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第七条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三)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四)基金运营是否安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数据遗失等情况;(五)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违规担保、冻结等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第八条 督察长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二)公司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三)公司员工是否严格有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第九条 督察长应当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第十条 督察长应当关注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促进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规文化的形成。第十一条 督察长应当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第十三条 督察长应当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第十四条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第十六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一)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二)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三)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上述情形,督察长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解读:督察长报告职责:高管有所列情形时,督察长法定报告义务,且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兜底: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基金及公司有所列情形时,督察长及时向董事会、证监会及证监局报告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兜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督察长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督察长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第十七条 督察长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3年以上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或者证券、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历,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记录。第十八条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对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督察长不得屈从于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压力或者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不当影响,对于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条 督察长履行职责时,对与督察长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 督察长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职业敏感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关注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第二十二条 督察长开展工作应当认真负责,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出具的报告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建议合理。第二十三条 督察长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第二十五条 督察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二)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三)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活动;(四)对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作出虚假报告;(五)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六)滥用职权,干预基金及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七)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解读:督察长不得有以下行为督察长不得有所列行为&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兜底: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活动对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作出虚假报告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干预基金及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督察长的任职条件、提名方式、任期、聘任及解聘程序、权利义务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长从事基金销售、投资、运营、行政管理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督察长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督察长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 督察长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督察长在辞职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督察长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公司拟免除督察长职务的,应当尽快确定拟任人选。董事会批准免除督察长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三十五条 督察长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督察长的职务。公司在督察长任期届满前拟免除其职务的,应当在相关董事会召开前10日将解聘理由及督察长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定期组织督察长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将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公司及督察长监管档案。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五)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日& 中基协发 [2012] 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有关要求,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自律管理,保护基金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对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实行任职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职备案的人员范围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定对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并从聘任或解聘正式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备案。上述所称的“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公司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人员。解读:副总经理:包括不设副总经理的,公司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备案与否;二、&基本任职条件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包括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下同),其任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协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曾担任过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或曾担任过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已解聘且解聘期超过1年的人员,在聘任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参加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其聘任前向协会预约考试,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参加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预约函;(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附件1)。协会向通过考试人员出具考试合格证明,考试的有效期为1年。解读: 副总经理任职时需考试——考试出具合格证明——有效期1年均需考试曾任过但已解聘且超过1年未曾担任过&三、&任职备案材料聘任副总经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聘任备案报告;(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决议或决定复印件;(四)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五)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聘任备案报告中至少应包含被聘任副总经理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聘任职务、聘任起止日期、分管业务等信息,并说明聘任条件和程序的合规性。解聘副总经理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协会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一)解聘备案报告;(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决议或决定复印件。解聘备案报告中至少应包含被解聘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解聘前职务、解聘日期等信息,并说明解聘程序的合规性。上述备案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备案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PDF或WORD)通过专门的信息系统报送。在系统正式使用前,通过协会指定联系人电子邮箱(ggba@)报送。四、现任副总经理备案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副总经理,且非正在履行解聘程序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对其进行统一备案,向协会提交副总经理备案报告,并附上以下材料:(一)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的复印件;(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决议或决定复印件;(四)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现任副总经理备案报告中至少包含各副总经理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职务名称、任职起止日期、分管业务等信息。五、&新设机构副总经理任职备案新设基金管理公司在机构设立前,拟聘任副总经理应符合上述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并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在机构设立后的30日内,按照上述“现任副总经理备案”的要求,向协会履行其副总经理的备案。备案材料不包括《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的复印件》。&(六)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日& 中基协发 [2014] 20号)一、任职备案的人员范围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定对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并从聘任或解聘正式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备案。上述所称的“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托管人按其章程规定基金托管部门不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司分管托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基金托管部门分管基金托管业务并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负责人。二、基本任职条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包括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下同),其任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曾担任过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或曾担任过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已解聘且解聘期超过3年的人员,在聘任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应参加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托管人应在其聘任前向协会预约考试,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参加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预约函;(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附件1)。协会向通过考试人员出具考试合格证明,考试的有效期为1年。三、任职备案材料聘任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聘任备案报告;(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聘任人的考察意见;(六)聘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聘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八)聘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聘任备案报告中至少应包含被聘任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聘任职务、副总经理分管业务、聘任日期等信息,并说明聘任条件和程序的合规性。协会收到基金托管人的任职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任职备案函。基金托管人收到协会出具的任职备案函后,聘任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监会接受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相关处室的高官任职谈话。解聘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时,基金托管人应向协会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一)解聘备案报告;(二)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文件复印件。解聘备案报告中至少应包含被解聘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解聘前职务、解聘日期等信息,并说明解聘程序的合规性。协会收到基金托管人的解聘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解聘备案函。上述备案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备案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PDF或WORD)通过专门的信息系统报送。在系统正式使用前,通过协会指定联系人电子邮箱(ggba@)报送。四、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备案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且非正在履行解聘程序的,基金托管人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对其进行统一备案。责任编辑:猫头鹰原创作者:GEM本文系“陆家嘴实验田”整理、原创,转载关注“陆家嘴实验田”,并请联系后台。未经授权谢绝公众号、媒体转载。觉得不错,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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