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抚养费交抚养费后分娩住院费能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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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杨某华、杨某巧,因你夫妻二人违法多生育子女,又拒不履行县卫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8月22日,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监督下,在被执行人所在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和村”三委”的陪同下,施甸法院执行员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对其宣读了强制执行决定后,被执行人杨某华仍表示自己没钱交罚款,于是,执行法警只好依法将其名下的一间房屋进行查封,并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杨某华、杨某巧都才30岁左右,是一对年轻夫妇,家住施甸县水长乡的大山脚村,二人都是农民,勤劳致富,原本育有一儿一女,已是儿女双全,生活殷实。2017年3月,二人又再生育了第三个孩子,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造成了违法多生育的事实,县卫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942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是,杨某华夫妇却迟迟不履行,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施甸法院受理了县卫计局与杨某华、杨某巧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后,执行员多次找过被执行人,做其工作后,杨某华到法院缴纳了2万元执行款。两个月后,执行员联系杨某华要求其尽快缴清执行案款,杨某华要么说没钱、不交,要么就直接不接电话,并且还拒绝了执行员让其到法院配合了解情况的要求。所以,执行员才到其家中查封房产,并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执行法警依法对杨某华实施司法拘留)

工作人员安抚杨某巧,并劝其尽快缴清罚款。

  “新生儿入户与计生证明脱钩”落地后,社会抚养费征收面临哪些新的情况?以前很多人交“罚款”为入户,超生可入户之后,市民又会怎样对待“罚款”?

  各地又有什么新的行动和举措? 羊城晚报记者赴东莞、佛山、珠海采访了解。

  佛山 罚款可以申请分期 不缴按“老赖”处理

  从本月10日开始,在佛山办理小孩出生证明不再需要进行计生审查。不少市民心存疑虑:户口可以上了,是否也意味着无需缴纳社会抚养费?羊城晚报记者12日从佛山市卫计局了解到,小孩出生登记入户不再进行计生审查,并不表示违法生育了就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法院方面也说,目前协助卫计部门追讨罚款确实困难,会采取一些对付“老赖”的方式来处理。

  市民:罚款能拖就拖

  当佛山的小孩入户新政出台后,不少市民欢欣鼓舞,但也有人心存疑虑甚至持观望态度:“就算拿到户口,但是如果我不交社会抚养费会不会惹麻烦?”

  市民霍女士告诉记者,她有一个二胎的儿子,属于超生,孩子现在四岁了,户口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现在虽然能入户了,但是巨额的罚款很让我们烦恼。”霍女士说,自己和丈夫每月的收入加起来不到一万元,楼要供,两个孩子要养,二十多万元根本拿不出来。但现实的问题是,孩子很快就要上小学了,没有户口肯定不行。“只能咬咬牙,先给一部分,户口搞定后,再慢慢交罚款。”

  和霍女士有同样处境的还有刘先生,在佛山打工的他也表示自己肯定无力承担高额的社会抚养费。“我会先去把孩子的户口办了,不能让他‘黑户’,罚款能拖就拖吧。”但令刘先生感到担心的是,有朋友告诉他,如果不缴纳超生罚款的话,会被法院冻结银行卡,甚至租房都要受到限制。

  卫计局:30天内须缴纳

  佛山卫计局一负责人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政策下,佛山的公安部门仍会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在进行户籍登记时,将小孩父母的相关资料通报给同级卫计行政部门,由卫计部门对其婚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生育事实,那么计生部门会对当事人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规定加征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仍不缴交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对于一些家庭条件确实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以在30天内提出申请,分期缴纳,但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法院:按“老赖”处理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缴,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法院作为强制执行部门,追讨起来确实很困难,很多时候被执行人就说自己没钱交,法院也没有太好的办法。“这种情况下,我们往往会使用一些处理‘老赖’的方法,比如有本地农村户籍的,会扣其分红;还有一些人会限制他坐飞机高铁,也不能去大饭店消费。”

  佛山市卫计局则表示,针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难度加大的问题,他们将加强法制教育,深入宣传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使得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深入人心。并通过各方面寻找对策,积极化解征收难题。

  征收难度有所增加等待政策细则出台

  羊城晚报讯 记者文聪报道:“新生儿入户与计生证明脱钩”的新政在莞落地已近一个月时间,记者12日走访发现,不少超生家庭都在忙着给小孩上户口。有计生工作人员坦言,以往必须先缴清社会抚养费才能入户,随着这一门槛的取消,今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难度将有所增加。

  希望能“分期付款”

  “小孩明年初就要读幼儿园了,超生入户的政策帮我们解决了大问题!”昨日上午,本地人莫先生和妻子正在中堂镇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内填写二胎申请入户的表格。他们告诉记者说,小儿子今年2岁,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此前因未缴社会抚养费一直是“黑户”。自从上月中旬从媒体上得知,东莞已经发文“不得将计生证明或上环结扎证明作为入户前置条件”后,他们马上就去公安部门咨询过给孩子办理入户的事宜,但那时排队的人太多,所以才拖到现在才办。

  工作人员在核对了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双方结婚证和户口本后告知莫先生夫妇,“资料齐全已经受理,过几天会有电话通知你们”。走出办证大厅的莫先生才想起,给儿子办理入户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人提醒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堂镇去年的征收标准,我们夫妻是按2013年中堂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4842元为计算基数,两人分别要被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总额将近15万元。”

  对于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个事,莫先生还是挺担心,因为他从媒体上得知,市卫计局已明确表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入户后仍然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了解,东莞是分别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各镇街在此基础上再以3-6倍进行征收。莫先生夫妻所在的中堂镇,去年的征收标准并非全市最高。“我们夫妻俩都在工厂里上班,一次性缴纳15万元实在太难了。”当被问及是否怕被法院强制执行,莫先生说:“怕,但总不能因为这个事就让儿子一直当‘黑户’吧?先入了户再说,希望交钱时镇里能允许我们分期付款。”

  以往必须先缴清社会抚养费,超生人员才能入户。如今这一门槛被取消了,那是否会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呢?石排镇计生办有关负责人坦言,入户的门槛降低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难度会有所增加。“原本一些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一旦小孩上户口之后,征收就变得更加困难了。”

  另外一位镇街计生工作人员也说出了自己的担忧,“东莞一线法官的人均年办案量超过300件,是全省法院的三倍,全国法院的六倍以上。在人手如此紧缺的情况下,如果遇到执意不交罚款的家庭,完全靠法院去强制执行效率肯定不高”。

  接下来的征收工作,计生部门究竟要怎样做?茶山、石龙等多个镇的计生部门均表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有法律条文的,必须执行。“至于今后如何保证征收力度,还要等市计生局出台相应的政策细则。”

  可从被执行人工资 每月固定扣缴罚款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荷、吴国颂报道:新生儿入户不与计划生育挂钩后,珠海不少派出所瞬间“爆棚”,为小孩排队入户的家长排成长长的队伍。“既然可以入户,那么社会抚养费是否意味着可以不缴纳了?”对于市民的疑问,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则表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对相关人员作出某些事项的限制。

  已有数十案件进入强执阶段

  昨日,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珠海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珠海又能出啥招?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表示,首先是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征收,其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后征收重点转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今后还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对违法生育又不肯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作出某些事项的限制。”

  羊城晚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也了解到,2014年,该院有21起案件进入到了强制执行阶段,而今年上半年强制执行该类案件的数量也达到了13件。但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也表示,珠海在强制执行此类案件时,也讲究方式和方法,体现人文关怀。“可以从被执行人的工资里每月固定扣缴,直至缴纳完毕。”

  征收的抚养费全部纳入国库

  由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存在争议,征收工作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对此,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应,珠海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执照规定的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征收,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的专用账户内,出具由珠海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格式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一笔的征收全部纳入国库,社会抚养费的使用由财政统一分配,不存在糊涂账。

   近日,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相关的通知,重申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的前置条件。8月12日,记者从相关知情人士处获悉,深圳目前执行的还是本市的计生条例,入户要与计生挂钩。

  根据深圳市2013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653元为计征基数来说,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分别征收133959元。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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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生孩子夭折,安徽芜湖一对夫妇讨还社会抚养费无果

  社会抚养费为何只征收不返还

  4月10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高副局长的办公室里,进来了一位一脸怒气的小伙子。小伙子开口就问:“我的4万块钱到底能不能退给我?”

  这位小伙子名叫张金(化名),今年29岁。2013年8月,他的妻子产下一名女婴。由于他们夫妻俩当时已经育有一名4岁的男孩,不符合农村“一孩半”生育政策(指从1984年起采取的,在大多数农村第一孩为男孩的不得再生,而第一孩为女孩的家庭在间隔4~5年后,允许生育第二孩的弹性计划生育政策――记者注),所以他被征收了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然而,就在张金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个月后,也就是今年4月,这名女婴意外溺亡。悲伤之余,他们全家人想讨回已缴纳的4万元社会抚养费。

  “孩子1岁多就走了,也没让国家多投入什么”

  张金的家离县城40多分钟车程。如果算上不幸夭折的女儿,他家里应该有老父亲、夫妻俩、一儿一女共5口人。三四年前,他买了一辆二手金杯车给周边做烟花爆竹生意的人送货后,日子逐渐有了起色。就在此时,妻子意外怀孕了。

  要不要第二个孩子,张金也曾纠结过。但是看到村里不少人都有两个孩子,有的还儿女双全,他下定决心:就算违规超生,也要留下这个孩子。

  2013年8月,孩子降生了,如张金所希望的那样,是个女儿。一家人在短暂的喜悦后,就开始四处筹钱,准备承担生这个女儿的代价――4万元社会抚养费。张金一年在外面打工的收入也就四五万元;老父亲在家种地,1年收入也就1万多元;妻子刚刚生产,而且还要照顾年幼的儿子,完全没有收入。最终,他东拼西凑交上了4万元。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就在缴纳完社会抚养费后的1个月,刚刚学会走路的女儿意外掉进家旁边的水塘,不幸溺亡。

  在经受了精神和物质双重打击之后,张金开始琢磨,既然孩子没了,已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不是也应该全部或部分退还呢?

  张金认为,社会抚养费是用于补偿国家因为抚养超生的孩子而多投入的公共成本。“由于孩子属于超生,当时孕前检查、剖腹产都是我们自己出钱,没有享受任何补助。孩子1岁多就走了,也没让国家多投入什么。按理说,我交的社会抚养费应该退给我。”他说。

  于是,张金找到了村委会和镇政府,但得到的答复都是“退不了”。张金告诉记者,村里和镇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像他这种情况,如果小孩夭折时还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以不再征收;但是小孩夭折时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了,也不能返还。

  “按时缴费的人吃亏,不按时缴费的人反而没事,这不是明摆着不公平吗?”张金表示,他会一直找政府反映问题,镇里不行找县里,县里不行找市里,“不光是要讨回钱,更要讨个说法。”

  社会抚养费只征收不返还?

  张金找上门来讨说法,高副局长并不感到意外。他之前已经在电话中听了镇里工作人员的汇报。类似张金这种情况在全县已经有多例。

  对于张金遇到的问题,高副局长表示“同情,理解,但很难解决”。他向张金解释,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超生的时候,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上缴国库。后来,孩子出现意外,想要返还社会抚养费,于情于理说得过去,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谁也没有权力把钱从国库里拿出来。

  “我也觉得这个事情不公平,但是有什么办法呢?”高副局长说,这个事情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基层工作人员能做的只是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并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进行调剂,除此之外,就只能是争取群众的理解了。

  他介绍,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基层政府会采取“向民政方面的基金捐款,再通过基金发放给当事人”的办法变通解决问题,但是,效果往往很有限。

  专家:这是明显的法律漏洞

  关于超生孩子夭折后的社会抚养费处理问题,有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卫计委2014年11月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也只是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其中并没有关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规定。

  在省一级,对这类情况进行规定的也不多。记者查阅了安徽等省(区、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均未发现相关内容。只有《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中规定,在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指出,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超生罚款,最初是按照行政罚款进行的制度设计。但是现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更多被看做是当事人因超生加重了未来的社会负担而在最开始做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其性质应该属于预先缴纳的补偿性行政收费,而不是惩罚性的罚款。

  “既然是预缴的行政收费,那么当收费的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存在时,比如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超生的孩子夭折,就应该有相应的返还程序。”王敬波说,但是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行政收费法。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

  王敬波建议,从公平、公正,以及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有关方面应该尽快制定关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相关制度,对返还标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填补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

  今年3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建新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全国21所高校或机构的50位法律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建议书,建议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李建新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社会抚养费制度,已经不能止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小修小补,而是应该从根本上废除这项限制人们生育的制度,还生育权于家庭。因为超低生育率、老龄化、人口红利加速消失等我国人口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

  作为一名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者,高副局长也表示,当初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了控制人口。但是现在来看,人口的大环境已经改变,解决社会抚养费等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也应该有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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