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量刑数额与上下家银行转账都是赌资吗?

80后夫妻网上开设赌场被批捕 涉案赌资超千万-中新网
80后夫妻网上开设赌场被批捕 涉案赌资超千万
  记者近日从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获悉,该局不久前破获一起网络赌博案,涉案赌资超千万元。目前,已有7名嫌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检察机关批捕,其中,主犯为一对“80后”夫妻。
  据介绍,今年6月中旬,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接到一名男子举报称,其朋友因痴迷网络赌博而债台高筑,钱汇到了一个在安阳开设的银行账户上。民警登录举报人提供的QQ账号,发现这是一个有着近千名会员的QQ群,每天参与赌博的有100多人。
  北关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并立案侦查,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7月18日,警方分别奔赴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夫妇家中及其作案窝点,将1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据警方介绍,该网络赌博由张某坐庄,QQ群其他成员通过网络转账的方式将钱支付给张某,进行下注。到被警方抓获时,该网络赌博QQ群会员近千人,涉案赌资超过千万元。
  目前,检察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捕了包括张某、王某夫妇在内的7名嫌犯,另有3名嫌犯因未成年被依法取保候审。(记者李亚楠)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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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
作者:焦光旭 张新&&发布时间: 10:38:01
网络赌博犯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
&&范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焦光旭& 张新
【要点提示】
1.网络赌博犯罪中上下级代理如果系独立通过赌博网络发展下线组织赌博,即使下级代理按约定比例向上级代理交付赌资,如双方不属于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则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应按其犯罪情节分别定罪处罚。
2.在认定赌资数额时,投注点数实际代表金额应结合被告人供述及各方面证据综合认定。&赌资数额&与&投注数额&不同,在依据投注点数不能计算出客观真实赌资数额时,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赌博网站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各项数据、以及专用于赌资流转的账户资金等各客观证据综合计算其赢取金额,作为赌资数额认定的依据。上级代理向下级代理的&返水&金额不应从上级代理非法获利数额中扣除。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148号(2011年12月21日)。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范一某。
2009年2、3月,范某某先后成为境外&太阳城&百家乐赌博网站及&恒星&足球赌博网站天津地区的总代理,并在其住所地南开区时代奥城24号楼2门2102号,利用境外赌博网站开设的网络赌博账号,登陆互联网与境外赌博公司联系。范某某先后发展张某某、胡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及王某某等人为其下级代理。范某某为下级代理及时提供&太阳城&百家乐及&恒星&足球管理赌博网站的网站域名、账号及密码,采用预先支付部分信用额度的点数、后定期收取赌资的形式,供下级代理及其发展的参赌人员在网上投注赌博。范某某还与部分下级代理另约定了&占成&比例,赚取非法利益。范某某定期依据赌博网站提供的网络系统平台的统计,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交接的形式,收取和支付下级代理人来往赌资,将部分赌资汇往境外赌博公司并从中获利。为达到鼓励下级代理发展参赌人员的目的,其从自己的盈利中另向部分下级代理给予&返水&奖励,直至案发。经远程勘察验证,2009年3月9日至2010年1月14日,范某某控制的&太阳城&网站账号fan6666的下属会员投注点数累计26.6亿,上缴赌博网站的赌资4909153元,其从中获利490915元;2010年2月至2010年3月10日,其控制的&恒星&赌球网站账号a85的下属会员投注有效点数累计308万,其从中获利31189.5元,两个网站获利总额共计为元。
2009年6、7月间,王某某成为范某某下级代理,除自己积极参与网络赌博外,又发展曹某等人参与网络赌博,并向参赌人员及时提供&太阳城&百家乐赌博网站的网站域名、账号及密码,采用预先支付部分信用额度的点数、后定期收取赌资的形式,供参赌人员在网上进行投注赌博。至案发,王某某共向被告人范某某上交赌资966400元。
2009年9月,范某某以月支付3000元工资的形式,招募其兄范一某为其向下级代理收取赌资。范一某在明知其收取的账目系赌资的情况下,仍为范某某收取赌资。至案发,范一某为范某某收取赌资共计50万余元,从中获利21000元。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收缴范一某当日收取的赌资38400元,先后扣押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两台、赌资现金38400元。范某某之妻主动向公安机关代为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范某某为&太阳城&百家乐赌博网站及网址为的足球管理赌博网站的天津地区代理人,先后发展了王某某等下级代理多人,并提供网站域名、账号及密码供参赌人员在网络上进行赌博。范某某收取和支付参赌人员赌资,并将赌资汇往境外赌博公司,其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范某某&太阳城&百家乐网站接受投注金额26.6亿,&恒星&足球赌博网站投注金额308万。)王某某在积极参与网络赌博的同时,又发展曹某等人参与网络赌博,向其提供&太阳城&百家乐网站的域名、账号和密码,收取赌资并从中获利。范一某在明知其收取的账目为赌资的情况下,仍然为范某某收取赌资。范某某、王某某、范一某依法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认定的其犯罪数额不实。
被告人范某某的辩护人认为:
1.本案电子证据中&投注金额&,系赌博人员利用范某某事先提供的虚拟信用点数多次投注的累计数字,其只是系统统计输赢的基础数据之一,与人民币无关联性;代理网站赚取的赌资数额应该是交&总代理公司&项下的数额。2.范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个人所犯罪行,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辩称新恒星赌球网站的投注数额系其本人赌博投注,未接受他人投注;公诉机关指控的其收取赌资及获利数额不实。&&&&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
1.被告人王某某除发展下线参赌人员外,其自身亦参与赌博,向范某某上交的赌资中包括其本人参与赌博输掉的款项。2.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范一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辩称其系2010年春节期间才知道交接的款项为赌资,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间,范某某每月支付其3000元报酬。
被告人范一某的辩护人认为:
1.范一某曾为范某某代取银行存款,取款回单反映的数额不应认定为交接赌资数额,公诉机关认定的交接赌资的数额不实。2.范一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范一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范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总代理、积极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个人获利共计元,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并从中获利,其向被告人范某某上交赌资达966400元,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对二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范一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被告人范某某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情形下,仍为范某某收取赌资50余万元,个人获利21000元,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范某某在与被告人范一某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一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能配合家属积极退缴赃款,且缴纳罚金态度积极,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考虑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范一某分别予以从轻判处。
据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范一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案缴供犯罪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两台、被告人范某某违法所得元、被告人范一某违法所得21000元、赌资38400元,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网络赌博犯罪与传统的赌场赌博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手段更加快捷、方便、隐蔽,所涉赌资往往很大,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网络赌博犯罪的行为虚拟性、手段隐蔽性、交易电子化特征,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往往成为此类犯罪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司法实践中,网络赌博犯罪的电子证据取证往往比较复杂、困难,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给准确认定下级代理、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参赌人数等带来一系列困难,而上述因素是网络赌博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标准,客观反映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审理案件时,应当综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各方面证据准确审查和认定,确定正确的罪名和量刑幅度。
一、对犯罪行为分别符合&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的上、下级代理不区分主、从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行为。
本案中,范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范某某利用境外赌博网站的股东代理账号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并先后发展了下级代理人王某某等人。远程电子勘验笔录及附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账号&d1d&、&db01&分别是范某某账号&fan6666&、&a85&所设置的下级账号,王某某又使用该账号自行独立发展下线人员曹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接受其投注。可见,范某某与王某某之间上下级代理关系明确,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达到《意见》第一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只是二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网络赌博犯罪的特征之一是其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实践中,国外赌博网站一般在境内首先设立总代理,再由总代理向下发展一级代理、一级代理再向下发展二级代理,二级代理再发展三级代理,以致多级代理,各级代理通过赌博网站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各自独立发展下线组织赌博,按照与上级约定的比例向上级代理交纳赌资,二人亦不属于《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服务与被服务,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故二被告人不符合共同犯罪基本特征,亦不存在共同犯罪中才存在的主犯与从犯之区分,故二被告人应当分别按照各自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确定各自的量刑幅度。
二、犯罪数额的认定
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意见》第三条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这一规定针对网络赌博的特殊性,有利于客观反映并准确计算网络赌博中真实的投注或者赢取款物数额。关于本案中赌资数额的认定,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以下方面:
1.投注点数实际代表金额的认定。本案中,范某某对于投注点数与实际代表金额的折算比例前后供述不一致,在六次供述&一分(点)相当于实际的一元钱&后,改变口供为&网络赌博中的点数10点相当于现实中的一元钱&。同时,范某某、王某某均供认,上下级代理间结算赌资、洗吗佣金等账目时均依据赌博网站提供的统计系统中&总代理交公司、输赢金额、洗吗佣金&等数字一点折合一元人民币结算。赌博网络作为赌博平台既给赌客参与赌博提供平台,又为代理人员结算提供服务,结合供述及证言可分析,在代理人员各自不同级别的管理账户中,网站赌博平台自动结算出该代理人应交上级的具体数额(总代理交公司)、下级应收取(洗吗佣金)的具体数额及代理获得的洗码量是该网络的基础功能,该数额的理论折算比例相对于最基础的不参与分成赌资的赌客应为&一点一元人民币&,而就上下级的代理间就上交赌资如何进行利益分配则是由各级代理间自行议定(分成比例),差别很大。范某某供述的十点一元钱只是本案上下级代理之间事先商定的分配比例。
2.在认定赌资数额时应注意区分赌资数额与投注金额两个概念,不能机械的按投注金额认定赌资数额。
网络赌博中,犯罪手法千差万别,由于电子证据获取、分析手段的局限性,往往存在与客观真实的偏差,因而需要在个案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刀切的机械适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以下简称《解释》)及《意见》均将赌资数额作为网络赌博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中的一项。因此公诉机关直接用&投注金额&指控被告人犯罪数额,不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中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范某某的投注金额26.6亿元及308万元,该数额系赌博网络系统&投注金额&项下数字。参赌人员利用被告人无偿提供的虚拟点数,经多次反复投注滚动叠加的数字,参赌人员每次赌博时并没有实际投入赌资,赌博结束后与上线结算的依据是&输赢金额&项下的数字,根据实际的输赢结果才在现实中发生实际收取或支付赌资,即是说,根据该电子证据所显示的投注的点数计算出的投注金额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涉案赌资数额。《解释》、《意见》均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故本案被告人范某某以&赢取的点数&确定数额较为客观,其赢取金额分别客观的反映在电子证据所显示的&上交赌资&及&个人获利&两个部分。
另外,通过供述及证言等证据反映的内容来看&洗码佣金&应是网站为达到鼓励多发展投注会员、多投注的目的,而设立的奖励各级代理或玩家的手段,洗码佣金应为上级网站或代理给与下级代理的所谓&利润&,证人证言并无在代理间结算和交接&洗码量&的内容,银行转账的证据也不能清晰反映向境外赌博网站汇出款项(包括洗码量)的相关信息,远程勘查信息亦显示向网站上交金额的依据&总金额&项的金额已将输赢金额中的应向下级代理给予的洗码佣金扣除。电子证据显示的系统虽然有&交公司洗码量&一项,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具体含义及内容,因而不能计入其犯罪数额。
3.自行投注参与赌博的相关金额不应计入开设赌场罪的非法获利数额。网络赌博中,行为人常常在发展、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时,自己也在赌博网络系统中设立账号(用户名)进行投注,参与赌博。这种情况下,如其构成开设赌场罪,不应把其个人的投注及获利数额,计入开设赌场犯罪的数额,而应区分其获利的来源,正确量刑。本案中王某某除发展下线外,自己亦参与赌博,本案有关王某某仅有的电子证据显示,王某某通过&新恒星&足球赌博网站,自己参与投注2.3万元,该数额不应计入开设赌场犯罪的数额。
4.上级代理向下级代理的&返水&金额不能从上级代理获利数额中扣除。本案中,范某某从太阳城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赌资数额中提10%作为其个人获利,尽管其在自己获利的数额中,依照投注总额的一定比例(万分之十五左右)向下级代理返水,但其与王某某均供述目的为鼓励下级代理发展会员,是为了其自身发展扩大犯罪活动的需要,不影响对获利数额的认定。
综合上述论述,本案中,对范某某赌资数额的认定依据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各个数字间都有密切关联的换算关系,根据远程勘察证据,从赌博网站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的&总代理交公司&、&输赢金额&&洗吗佣金&等数据为依据,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将收取的10%赌资上交网站,网站返其上交部分的10%&,以及证人胡某的&赌博网站页面上第五项记的数,那就是实际输赢的钱数。&证言、王某某的&赌博显示的应交上线的赌资额的10%交范某某&及关于洗码量等供述推算,上缴太阳城赌博网站的赌资为4909153元,其从中获利为490915元;通过恒星赌球网站获利31189.5元。对王某某赌资数额的认定是依据范某某、王某某等人之间往来的银行账目明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没有有效客观的电子证据,按《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本案银行查账记录证实,王某某使用范某某事先向其提供的两个银行账号向其上交赌资,虽范某某辩解称部分款项系其生意上往来资金,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可认定该钱款系赌资。综合以上证据,法院客观准确的认定了涉案赌资数额。另外,法院在技术处理上将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点数写入判决,而未换算为人民币,较为客观准确,也不易发生争议。
本案的审理反映出网络赌博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关键性,由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不完善,部分犯罪事实无法确定,这也暴露出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取证技术的不完备,导致了在网络犯罪中事实认定的困难,因而,如何完善电子证据相关技术,是全面准确认定网络犯罪事实,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的紧迫课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
第一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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