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江西省公积金贷款,还能不能提取公积金余额可贷款额度

散文吧网站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山不拒细壤,方能就其高。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话题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保证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完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缴存保证金
第五条 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 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直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 担保责任
第八条 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单位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全部结清时止。
第九条 担保单位没有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停止发放该协议项目的委托贷款。
第十条 购房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时,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担保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予以划转。担保单位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四章 解付保证金
第十一条 担保单位为购房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解付保证金:
(一)在贷款担保期间购房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
(二)已办理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在受理解付保证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退款手续。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担保单位缴交的保证金,按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办理保证金业务所取得的利差收入、罚息收入,纳入公积金业务收入的利息收入,进行统一核算,由此形成的收益,按公积金增值收益处理。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担保单位核对账目,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及时纠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保证金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审核审批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管理中心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设账户;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担保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保证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保证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对保证金缴存、解付实行全过程监督,注意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制度,将保证金纳入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审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担保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缴纳、解付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对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房屋建设单位和担保公司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担保保证金的行为;房屋建设单位和担保公司出具虚假材料,解付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所解付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活动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文章最新文章2016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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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6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16年住房公积金条例 2016住房公积金条例 文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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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了江西省公积金贷款,还能不能提取公积金余额?公积金里面有几万块钱,想提取出来。
江西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年发过一个文件,说从号起,停止执行职工购房“可提可贷”政策,即只能在提取公积金支付房款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之间“二选一”,同一套住房提取了公积金支付房款的,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申请提取公积金付房款(含夫妻双方或共同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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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问题提出:安先生 问题陈述:我老家在新乡,一直在焦作工作,现在要离职回家乡工作,想要把公积金提取出来,请问我该怎么办? 行动记者:陶 静 行动结果:记者了解到,非本市户籍或本市农村户籍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与单位解除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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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之后,还能不能提取公积金余额?能不能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托还贷?
公积金: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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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四川 成都|解答问题:28607条
您好!您购买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您可以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目前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提取现金和“委托提取”,您可以自选其一,如果您爱人也缴存苏州大市(除园区外)的住房公积金,您与您爱人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须一致。1、提取现金:如果是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贷款,还贷提取现金请凭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提取承办银行网点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借款人以外家庭成员提取的,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一年提取二次,要保留缴存地政策规定的留存额(市区管理部留存额为10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待还清贷款后一次性提取留存额。2、委托提取: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就是“委托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帐户。请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贷款银行办理签订《委托协议》手续。多人委托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手续。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职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扣款还贷委托书及指定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身份证、公积金卡。借款人以外家庭成员委托的,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其中借款合同、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委托人公积金帐户要保留缴存地政策规定的留存额(市区管理部留存额为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月缴额)。(注:委托提取只适用于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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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年在山东济南商业贷款了一套87平的房子,一直正常还贷中,现在北京工作,有工作居住证,请问我在北京买房能算首套吗,目前公积金月扣1040,公积金存款不到4万,能用公积金贷款吗?算公积金首付吗
如果是北京的公积金就可以,不过贷款也不会太多,超不过29万,一般也就贷14—15万。如果不是北京的就用不了。
我于2009年8月用公积金(还贷)一套二手房,贷款20年,每月还款2400元;现在查询余额较多,请问如何操作才能用上公积金账户中的多余余额来还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如果购房时间还未满一年,可以办理公积金账户每月直接扣款还贷,如果购房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则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为自己以及配偶所购的房子还贷。办理的流程是先去单位财务处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然后凭借会计开出的现金支票以及购房材料前去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目前只能在每年1-6月的上半月,提一次公积金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但从明年1月1日起,柜面提取还贷业务的办理时间由现在的每年上半年每月的上半月调整为从1月至12月,每个月的上半月都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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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8:01:35 文章来源:
《2016年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条件新政策解读》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根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决议,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新建县撤县改区后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按市城区标准执行,即: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执行时间从日(含)起,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  二、从日(含)起暂停受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至85%以下后,视情恢复。  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决议,我市2016年度租房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租房提取最高限额维持不变,具体为:南昌市城区每月1000元;南昌县、湾里区每月800元;进贤县、安义县每月600元;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提取额度按照实际租房标准执行。  二、新建县撤县改区后租房提取最高限额按市城区标准执行,即:新建区每月1000元。  三、为规范提取,对未婚职工申请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减半执行,同时职工须向管理中心作出书面婚姻状况声明。  以上通告从日开始执行。  年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一)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1、职工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实际发生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全部贷款本息结清前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上年度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四)因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定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职工、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职工偿还贷款的,以还款起始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从还款起始月起,每连续还款满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每满一个还款年度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理时间为年度对应月当月。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可在结清贷款当月至年度对应月期间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可同时申请提取。按年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和。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度对应月至结清时累计还款本息和。  职工偿还外地住房贷款且符合两地原则  即购房所在地为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可以依照前两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偿还南昌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须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从委托提取协议签订的有效日起,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每年在年度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联名卡账户内。尚未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办理柜台提取时须补签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未补签的提取时,留存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  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有逾期  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提取流程  南昌住房公积金非离、退休提取流程  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支付  南昌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流程  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中国银行指定网点核定→中国银行支付  提取材料  购买自住房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按购房类型,分别需要提供不同购房类型的提取证明材料。  5、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5、按照修、建房情况,分别需要提供不同修建房情况的提取证明材料。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按还贷类型,分别需要提供不同还贷类型的提取证明材料;  5、偿还外地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离、退休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境定居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5、公证部门出具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无房职工租住普通住房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市无自住住房证明原件;  5、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房屋租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8、婚姻状况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未婚或离异或丧偶未再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证明);  9、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原件和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患九种重大疾病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5、医院出具的发票或相关费用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公费医疗报销证明或医疗保险报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一、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与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委托提取协议。从委托提取协议签订有效日起,管理中心分三年按协议约定的年度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三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联名卡账户内。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二、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自建或购买农房的,可在三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偿还贷款的,以还款起始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从还款起始月起,每连续还款满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每满一个还款年度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理时间为年度对应月当月。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和。当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提取后账户应留存百元以内余额。  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可在结清贷款当月至年度对应月期间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度对应月至结清时累计还款本息和。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从委托提取协议签订的有效日起,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每年在年度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联名卡账户内。  尚未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时,均须留存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和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金额以十元为单位,提取额度分别为:  1、职工与配偶在本市均无自住住房,合法租赁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提取额度按照《南昌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若干规定》执行;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后账户应留存十元以内余额;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全额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全部存储本息,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1、离、退休的;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出境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5、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时间  材料真实、齐全的当日办结;有疑异的,三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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