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 欠税公告下达欠税事项通知书企业能确认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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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征税事项 财产继承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事项办理 由涉税事项管理科前移至办税服务科,资料齐全的,办结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3 婚内房产更名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免征契税事项办理 由涉税事项管理科前移至办税服务科,资料齐全的,办结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工作精神,响应深圳市地税系统征管改革要求,从2015年7月份起,我局将推行以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为标志的新征管模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减少对纳税人的不当干扰,避免选择性执法,预防税权滥用和不廉洁行为发生,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改革后,我局的服务、管理及执法工作将在方式方法上发生新的变化。现将主要变化事项告知如下:
一、咨询服务
专管员管户制度取消后,为充分保障您的税务咨询权益,我们推行了从总局到市局到基层局的分级咨询体系,拓宽了普适性咨询的渠道,推出了个性化问题的预约咨询服务,多层次满足您的咨询需求。
(一)普适性咨询
1. 咨询热线123662
您可以拨打该热线进行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咨询,或者提出税务意见建议及投诉。
2.“自助式”服务系统
您可以通过登陆以下网站自助查询税收法律法规、办税流程及税收动态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 )
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nsds/ns_index.shtml)
您还可以通过手机登陆“移动税务局”查询相关涉税信息等。
3.点对点互动式咨询
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征纳互动平台、QQ在线咨询(QQ号:)等渠道向税务机关发出纳税咨询,相关工作人员将及时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4.即时税收热点问题咨询
您可以通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微博平台(微博号:深圳地税)与微信公众平台(公众号:深圳地税)等渠道了解最新税收政策法规、便民措施和即时税收热点新闻。
5.办税服务厅咨询
对于较简单的纳税问题,您可以到我局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咨询服务台”咨询,也可以选择到大厅东侧的“多媒体功能室”或使用“办税通”触摸屏进行查询;如果您是新办纳税人,您还可以选择到大厅西侧的“新办纳税人辅导室”进一步了解相关纳税事项。
(二)个性化咨询
如果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通过普适性咨询渠道无法解答的,您可联系对应的管理科(见表1),采取上门或电话方式预约咨询解答;对于税源管理科无法明确解答的问题,我们将会提交区局“纳税咨询服务专家组”讨论后给予答复。
表1:南山区地税局管理科室分工范围一览表
管理一科(涉税事项管理科)
办理纳税人申请的“非即办类”涉税事项
房地产企业、建安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建安房地产项目
上市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中、南片区的企业。地域范围:滨海大道以北、北环大道以南、沙河西路以西、南海大道以东
华侨城片区的企业。地域范围:滨海大道以北、北环大道以南、侨城东路以西、沙河西路以东
南头、区政府片区的企业。地域范围:滨海大道、桂庙路以北、北环大道以南、南海大道以西、月亮湾大道以东
西丽、高新北片区的企业。地域范围:西、北至宝安区与南山区行政分界线,东至西丽街道办与桃源街道办行政分界线,南至北环大道以北连接南头关口
桃源片区的企业。地域范围:桃源街道办行政辖区
管理十一科
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以及私房装修、私房出租、专业市场等委托代征项目
管理十二科(户籍管理科)
管理、维护辖区所有纳税人的户籍基础信息
管理十三科
负责高风险项目的检查,重点纳税评估,高风险登记注销检查,举报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检查及复查等
备注:管理五、六、七、九、十科管辖的企业不包括属管理二、三、四、十一科管辖范畴内的企业。
二、涉税事项办理服务
所有涉税事项(除后述的户籍基础管理事项外),您都可以在我们办税服务厅的各“全职能窗口”受理办理。“即办类”事项可实时办结;“非即办类”事项,请您在办理时限内(受理回执列示)到大厅文书送达窗口领取。
此外,我们将个人住房转让的不征税事项、简易注销、申报管理等事项前移至办税服务科办结,办理时限大幅降低;将存量房交易税费核实等11个事项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压缩了审核层级,提高了服务效率。前移的涉税事项详见表2。
表2:涉税事项前移一览表
办税服务事项
办税服务事项
不征税事项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房产更名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免征契税事项办理
由涉税事项管理科前移至办税服务科,资料齐全的,办结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不征税事项
财产继承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事项办理
由涉税事项管理科前移至办税服务科,资料齐全的,办结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婚内房产更名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免征契税事项办理
由涉税事项管理科前移至办税服务科,资料齐全的,办结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申报表作废办理
由管理科前移至办税服务科即办
名牌产品证明办理
由管理科前移至办税服务科办理
简易程序注销税务登记办理
由管理科前移至办税服务科即办
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
投资方或合伙人有效期信息维护
由管理科前移至办科服务科即办
存量房交易税费核实
出售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及特殊事项核实、争议事项的核实处理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核准事项审核
特殊性重组核准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非跨区汇总纳税申请审核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欠税与滞纳金分离审批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延期申报核准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跨区汇总纳税审批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审批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审批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其他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汇算清缴退税办理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入库减免退抵税办理
由管理科前移至涉税事项管理科办理
三、税收资讯主动推送服务
为了让您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资讯,我们将依托以下信息平台,主动向您提供信息服务。
1.我们将定期通过电子税务局、短信平台向您推送新出台的政策、解读及具体操作指引等信息,让您足不出户了解相关资讯;我们还将向您发送税务专项工作信息,请您对发送内容予以重视。
2.我们将梳理纳税人的咨询偏好和服务需求,对其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进行集中解答,请您留意相关信息平台的资讯。
四、管理方式方法的变化
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我们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但您对应的管理科室保持不变,相关的风险管理事项、其他事务性管理、个性化咨询仍归属原来的科室管理。今后管理科的工作内容主要为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主要特征和发展方向,指税务机关合理配置管理资源,以不遵从风险为中心实施主动管理,通过税收风险信息采集、风险识别,分类生成风险管理任务,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对,排除涉税风险,进而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税收管理过程和方法。
风险任务来源于总局、市局及区局,是运用专业指标和模型,以大数据分析方法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扫描后自动生成的。
我们遵循“无风险不应对,无任务不下户”的管理原则,采取引导纳税人自查、符合性审查、实地核查、约谈、调取资料等方式进行任务应对。对于较低风险的任务(见表3),我们将通过征纳互动平台通知您自查,主动消除风险,逾期未能纠正的风险将转由管理科实施应对,请自觉做好风险自查工作。对于较高风险的任务,我们将由专业团队实施应对,届时,我们也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短信等方式告知,请您予以配合。不配合的,我们将实施税务稽查。
表3:较低风险任务一览表
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
联系方式维护
关联申报催办
维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日常催申报
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
风险应对—各税种
各税种简易风险应对
财务报表数据采集
风险应对—欠税管理
欠税核实、调查、催缴及公告(包括虚欠和陈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重点税源监控
总局重点税源直报管理(月报)
五、基础管理事项的调整
为提高基础征管质量,提升户籍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由户籍管理科(管理十二科)集中进行户籍基础信息的调查、核实、维护、分析和应用工作。您上门办理的该类事项(见表4)将由户籍管理科负责;同时,需要核实相关基础信息时,我们将主动联系您,请予以配合。除了表中列举,其他事项由办税服务厅全职能窗口办理。
表4:户籍管理调整事项一览表
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
(纳税人上门申办)
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信息维护
新增事项,管理十二科办理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等信息维护
新增事项,管理十二科办理
银行账户信息维护
新增事项,管理十二科办理
税种信息维护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纳税人新购置财产信息登记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非正常户管理
非正常户的手工解除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税收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评级(纳税人申辩复审)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停限供手工解除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冠名发票管理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跨地区总分机构数据管理
跨地区总分机构分配比例录入和信息维护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跨地区总分机构申报表签名盖受理章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外出经营管理
外出经营预缴税款的录入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外管证核销管理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改为核定(纳税人主动申请)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改为查账征收(纳税人主动申请)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其他户籍管理
软件企业等免税资格录入
调整为管理十二科办理
重大事项报告
新增事项, 管理十二科办理
境外资产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信息(纳税人提供)
新增事项,管理十二科办理
我局一直秉承“依法、便捷、规范”的纳税服务理念,如果您对我们的纳税服务工作有任何宝贵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真诚听取,不断提高税收服务和管理水平。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纳税咨询公共电话:
政务公开申请电话:
税务投诉电话:
税务举报电话:
领导接访日: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三上午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8号
邮政编码:518052[娄底市]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娄地税发〔2014〕37号
公开范围:
发文日期:
信息时效性:
LDCR―2014―49003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娄地税发〔2014〕37号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欠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欠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
&&&&& 2. 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8日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欠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缴税款按欠税的性质可以分为一般欠税、核销死欠及虚假欠税。
(一)一般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6、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核销死欠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申请上级税务机关予以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欠税转为核销的死欠税款。
(三)虚假欠税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或税收征管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征管软件)本身的固有缺陷,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征管软件记载的虚假的欠税。
第二章&& 一般欠税的管理
第三条 欠税登记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欠税人建立分户《欠税管理档案》。《欠税管理档案》应包括欠税台账、欠税人清缴能力分析报告、欠税控管和追缴措施的实施等资料,详细反映欠税人的基本情况、所欠税款情况、欠税清缴计划,动态反映欠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变动、资产处置、投资和欠税清缴情况,以及税务机关对欠税的评估分析和对欠税人所采取的监控、追缴措施等情况。&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申请上级税务机关确认将符合条件的欠税转为死欠税款,管理部门建立备案底册,序时逐笔登记反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欠税确认后,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根据其清缴欠税的能力区别处理:
(一)对于当期产生的新欠,总的原则是月缴月清:
1、一般情况下,在欠税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欠税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告知其欠缴的税款、缴税的日期、滞纳金及不按期缴纳税务机关将采取的措施;
2、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原因,确实没有欠税清缴能力的,经批准延期缴纳入库仍不能入库的纳税人,在欠税确认后的5日内,向欠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欠税人欠税税种、本期发生欠税金额、累计欠税余额;通知欠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欠税清缴计划及有关资料;同时告知欠税人如不及时缴清欠税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将要采取的监控、追缴和处罚措施等。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欠税人收到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五日内,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欠税清缴计划,详细说明一次或分次清缴欠税的日期和数额,以及即将采取的资金筹措计划。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核查结果认定欠税人暂无清缴能力,或者难以认定欠税人有无清缴能力的,须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跟踪监控欠税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变动情况,一旦发现欠税人具备清缴能力的,不论是否制定了欠税偿还计划,要及时采取措施将欠税清缴入库。
(二)对于老欠的处理
1、对于有清缴欠税能力的,实施欠税入库。
2、无清缴欠税能力的:
(1)制定了欠税偿还计划且正在按计划执行的,按欠税偿还计划执行;
(2)制定了欠税偿还计划但未按计划执行的,实施欠税追缴;
(3)未制定欠税偿还计划,纳税人确实没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改善经营措施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制定欠税偿还计划,分期分批偿还欠缴税款。否则,实施欠税追缴;
(4)欠税人恢复了清缴欠税能力的,不论是否制定或履行了欠税偿还计划,均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入库。
第五条 欠税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未结清税款、滞纳金的,可以责成欠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二)纳税担保人为欠税人提供担保的,或欠税人以其财产提供担保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欠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要求了解其欠税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提供。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信息报告县(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根据情况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五)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发票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欠缴税款,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违犯《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欠缴税款,收回前期发生的经营收入拖欠款项,并未开具发票的,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依法缴纳税款,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3、对经常变更经营场所的欠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监管,限制其发票用量,防范欠税人失踪逃逸。
第六条 欠税公告
欠税公告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特定的形式对外公布其欠税情况,督促其履行纳税义务。
(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10日发《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欠税公告工作。
各基层单位对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按季上报,即每年的4、7、10、1月底前上报;对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按半年上报,每年7月、1月底前上报。核实无误后将在市局地税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各单位对上报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经过核对和告知程序,即税务部门要与纳税人核对,确保欠税数额的准确无误;要对准备上报市局进行欠税公告的纳税人下发告知书(见附件1),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对纳税人在公告前缴纳全部欠税的,不予公告;对缴纳部分欠税的,按照清缴后的数额公告,督促纳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第七条 欠税追缴
(一)欠税人未按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欠税偿还计划》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纳税期满后,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欠税人的债权超过半年不予行使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欠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调查取证后向法院提请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三)欠税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清偿欠税请求,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
第八条 欠税人逃避、阻挠、抗拒主管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一)欠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还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欠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欠缴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依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各基层单位应加强欠税管理,市局对各基层单位每年的欠税管理和清欠情况进行通报。
(二)下列情形纳入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责任考核、征管考核、能级管理考核内容。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的资格、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建立欠税管理档案的;
2、对欠税人不按规定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3、扣押的财产逾期不处理;
4、对欠税人不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5、隐瞒欠税不报或者不如实上报;
6、对缓征税款不及时采取措施催缴入库形成欠税。
(三)欠税人未缴清欠税、滞纳金、罚款,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致使欠税人逃逸,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并无法挽回经济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核销死欠税金的管理
第十条 核销死欠是指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
第十一条 核销死欠税款,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由纳税人的主管分局经实地调查核实后,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及相关其他资料。  (二)县级税务机关对基层主管税务分局上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都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按规定的权限上报市局。
(三)市局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局。
(四)核销死欠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层报省局审批确认。
第十二条 审批确认后,送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处理。具体账务处理是借记“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贷记相应“待征税金”科目。
核销“死欠”仅指税收会计在账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因此,核销税款批复文件不得发给纳税人。
第四章& 虚假欠税的管理
第十三条 虚假欠税主要是指:
(一)因税务机关未及时将纳税人已获批准的减免税数据录入本机关征管软件,从而导致征管软件显示的虚假的欠税。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提出的一定期限内的停业登记申请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但超过规定的期限后该个体工商户在尚未恢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又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导致税务机关征管软件自动生成的虚假的欠税。
(三)因税务机关征管软件本身存在的固有缺陷或税务机关人员对其操作失误从而导致征管软件中生成的虚假的欠税。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各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征管软件中存在的虚假欠税逐一调查核实,然后分户造表详细说明原因后层报给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县级税务局征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然后返回税源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部门处理。&&&&&&
&& &虚假欠税,应使用“申报错误更正”功能进行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娄底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
税欠〔&&& &〕号
&&&&&&&&&&&&&& (欠税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欠税情况予以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 一、公告信息
&&& 欠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 &&&&&欠税金额&&&&税&&&&&&&&&&&&&&&&元&&&&税&&&&&&&&&&&&&&&&元&&&&欠税合计:&&&&&&&&元&&&&二、你(单位)如拟补缴欠税或对上述欠税公告信息有异议,请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补缴欠税手续,或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说明。如逾期未补缴欠税,我局将对你(单位)欠税情况实施公告。&&&&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申请税务机关: &&&      &&&&&&&&&&&&&&&&&&&& 申请日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附报资料名称
基层主管税务
税收会计:
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
主管局领导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州级税务
机关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
主管局领导意见: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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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承办 办公室2015年1月29日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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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地税局龙水中心所欠税核查见成效
  为实现“基础牢固,征管有效”的工作目标,龙水中心税务所按照市局党委的重点工作部署和要求,力行“卓越质效”工作理念,积极行动,对辖区企业欠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制定清欠措施,加大清欠力度,成效明显。  一、全面排查做好欠税核查登记。为确保本次欠缴税款核查工作数据真实、准确,我所按照“账数比对、账帐比对、账实比对、税企确认”的原则,通过信息比对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户逐年度对所有税种及罚款的欠缴情况进行核查,并要求纳税人填写《欠缴税款核查登记表》,截止2013年3月末累计核查504户,全面完成核查任务。  二、集中核实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企业自主申报和日常征管中确认有欠税的企业进行二次核查,并制作《税务巡查报告》,对欠税核查登记表与实际欠税有差异的,重新确认实际欠税数额。至三月底,共核查确认欠税企业36户,涉及税款1423.33万元。对已经核查确认的欠税户,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做到文书完备,执法有据。  三、做好欠税分析制定区别清欠措施:做好企业欠税情况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为六类:1.能自行清欠;2.通过管理员催缴能逐步清欠;3.开业经营具备清欠能力需通过其他方式催缴的;4.开业经营且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5.无经营能取得联系且有可执行土地等财产的;6.暂时无法清欠的。针对以上六类情况,制定区别对待措施,并敦促欠税户自主作出税款清欠计划,审核可行后,按计划进行征收入库,至三月底已清欠入库35万余元。  四、做好分析总结实施欠税动态管理。及时、全面的对此次欠缴税款核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按照局党委的工作要求,持续做好欠税动态管理,夯实管理基础,提高征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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