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住院票据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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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机构有哪些
劳动者要按照有关职业病鉴定机构规定进行鉴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是规定范围内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则作诊断无效处理。那么职业病的鉴定机构有哪些?职业病鉴定费用由谁支付?其中规定了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费用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情况。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欢迎浏览。一、职业病鉴定机构有哪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是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职业病鉴定费用由谁支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第12条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支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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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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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分类】 劳动安全
  【分类细目】 劳动安全卫生
  【时 效 性】 部分失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废止
  【标题】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号】 〔87〕卫防字第60号
  【主题词】
  【正文】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人事财政厅(局)总工会、计划单列市、海南行政区卫生、
  劳动人事、财政局、总工会,国务院各部委、局、工业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中国
  预防医学科学院: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业
  经修订,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
  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
  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
  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
  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
  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
  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
  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
  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
  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
  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
  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
  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
  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
  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
  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
  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
  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
  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
  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
  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颁发
  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职业病名单
   一、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
  10、砷化氢中毒
  11、氯气中毒
  12、二氧化硫中毒
  13、光气中毒
  14、氨中毒
  15、氮氧化合物中毒
  16、一氧化碳中毒
  17、二硫化碳中毒
  18、硫化氢中毒
  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0、工业性氟病
  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2、四乙基铅中毒
  23、有机锡中毒
  24、羰基镍中毒
  25、苯中毒
  26、甲苯中毒
  27、二甲苯中毒
  28、正已烷中毒
  29、汽油中毒
  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1、二氯乙烷中毒
  32、四氯化碳中毒
  33、氯乙烯中毒
  34、三氯乙烯中毒
  35、氯丙烯中毒
  36、氯丁二烯中毒
  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38、三硝基甲苯中
  39、甲醇中毒
  40、酚中毒
  41、五氯酚中毒
  42、甲醛中毒
  43、硫酸二甲酯中毒
  44、丙烯酰胺中毒
  45、有机磷农药中毒
  46、氨基甲酸脂类农药中毒
  47、杀虫脒中毒
  48、溴甲烷中毒
  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
  二、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弱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局部振动病
  6、放射性疾病
   (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
   (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
   (3)内照射放射病
   (4)放射性皮肤烧伤
  四、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五、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六、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烧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七、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八、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九、其他职业病
  1、化学灼伤
  2、金属烟热
  3、职业性哮喘
  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5、棉尘病
  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7、牙酸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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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发布日期:&&& 作者:
S市某皮鞋厂女工赵某,21岁,由于经期月经过多,感觉不舒服,于是到社区医院门诊进行检查,经诊治无效。后赵某到S市中心医院就诊,遵医生嘱咐去该院血液病门诊就医,因出血不止,入院治疗。经骨髓检查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期间,负责治疗赵某的宋医生怀疑赵某的疾病与职业病有关。于是赵某找到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单位拒绝承认赵某的疾病属于职业病。赵某如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提供的材料包括: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⑤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2)审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社保小常识
劳动者如果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要提交给职业病鉴定机构12个大项的材料,但实践中这些材料很多都在企业,企业不提供,劳动者就毫无办法。仅以“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来说,如果企业根本就没有建立,也没有“必须建立”的压力环境,劳动者又怎么可能得到这一材料?有关部门对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提出了新的思路:“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接到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这种思路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给用人单位施加了必须如实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的压力,使其不能轻易推脱责任。至于该修改建议是否能通过,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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