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违约被告上了上海人民法院传票找不到被告人,法院传票找不到被告人给了传票,是不是我过去交了违约金就没事了?还有其他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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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上收到北京法院传票++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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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
我经常在淘宝上买东西 收到短信说中奖了
试了一下提交了资料
结果要交6000多快
就没有再理睬
今天却收到短信说北京法院有传票
要是不取消合同协议
就要付违约金10万元
这种信息要不要相信啊
河南 郑州 新密市发表时间: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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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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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你好:是诈骗
律所: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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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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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锴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蔓建设工程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沪01民初134号案件开庭传票。本案定于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TC(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九晶(雅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九晶(雅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尚欠原告贷款美元(按立案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元),并自日起至上述贷款付清之日止,以美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判令被告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求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韩朝炜。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樊晓、任浩翰、王颂军:
本院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975,000美元及相应利息;二、判令被告樊晓、任浩翰、王颂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沈竹莺。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樊晓、任浩翰、王颂军:
本院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1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二、判令被告樊晓、任浩翰、王颂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沈竹莺。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樊晓、任浩翰、王颂军:
本院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974,458.88美元及相应利息;二、判令被告樊晓、任浩翰、王颂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沈竹莺。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樊晓、任浩翰、王颂军:
本院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96.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二、判令被告樊晓、任浩翰、王颂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沈竹莺。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樊晓、任浩翰、王颂军:
本院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101万美元及相应利息;二、判令被告樊晓、任浩翰、王颂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沈竹莺。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樊晓、任浩翰、王颂军:
本院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96.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二、判令被告樊晓、任浩翰、王颂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沈竹莺。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樊晓、任浩翰、王颂军:
本院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上海商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1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二、判令被告樊晓、任浩翰、王颂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沈竹莺。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中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荣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前述借款本金的利息2250万元(利率为每月本金的2%,自日至日,共计37.5个月);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茅晓辉、李国亮、王农跃、杜子斌、冯晓根、程千文、余瑞标、刘婧、唐志民、段玲:
本院受理王昊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十名被告连带偿还王昊代被告清偿的股权赔偿金282,695,12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判决之日止);二、判令十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9时00分在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丁慧。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86号
上海深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燕诉被告高远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邹蕴玉、上海录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深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施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远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0,000元。2、判令被告高远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5,440,000元。3、判令被告高远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3,440,000元。(从日暂计至日,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4、判令被告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邹蕴玉、上海录润置业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周清。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О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及李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5,720,00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295,7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李懿对上述债务承担总额人民币5000万元的补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00分在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汤黎明。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江建华、仇萍芝:
本院受理郑开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8,80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2,093,589.04元(详见{借款及利息清单},自日起暂计至日止,要求以年利率12%为标准,以诉请一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江建华(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仇萍芝)。被告江建华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仇萍芝的答辩期为十五日)。另本院将于日9时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孙春蓉。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宜春市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归还《一般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74,300,000元,并支付到期未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9,966,570.83元;二、判令被告宜春市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因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1,743,000元;三、判令被告宜春市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即日起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按年利率11.5%的原借款利率计收的罚息(暂计至日的罚息为14,977,695.83元),以及对逾期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5%的原借款利率以6个月为单位计收的复利(暂计至日的复利为1,760,658.57元),上述罚息及复利均应支付至委贷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上述主张共计202,747,925.23元)四、判令原告对被告宜春市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抵押物(土地证编号为宜春国用(2011)第号及宜春国用(99号土地及其上在建工程)在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原告对被告你质押的2.3%被告宜春市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被告高清云、熊守礼、江西青云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春市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9时0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金成。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蒋笃篪、郑丽英、姜斌、戴心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6,948,872元(贷款本金140,000,000元,目前已归还本金23,051,128元,目前剩余本金116,948,872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自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138,705,000元为基数,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律师费400,000元;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一至第三项诉请中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一协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汇中路568号A座地下1层01、地下1层118、101、130-132、143-145、167、178、187-199、、、2层、201-211、215-217、220-227、235-241、3层、4层、B座1-4层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一协议,以其项目租金账户中的租金款项向原告偿还欠款;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所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0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崔婕。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积厚就(2016)沪01民初129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1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请求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驳回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的期限是自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方俊、杨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立案后,原告陈刚申请追加五洲传播出版社、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且原告陈刚增加了新的诉讼请求。本院已通知上述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陈刚提出新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五洲传播出版社、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抽逃出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对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向原告陈刚清偿的债务部分向原告陈刚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不实审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对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五洲传播出版社、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对原告陈刚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五洲传播出版社、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顾克强。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如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奉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洪、上海麒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麒丰(上海)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及邵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将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顾克强。如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时代科普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永固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及第三人时代科普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上海永固咨询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应代时代科普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建筑华美大厦本息并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6万元的给付义务;2、本案诉讼费由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在本案中的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虹桥路1200号六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宝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宝力(中国)金融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数名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保理融资贷款本金48,997,608.12元、支付自日起至日止153天的逾期利息1,831,365.22元及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逾期贷款48,997,608.12元为基数,在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765%基础上上浮30%计付);二、判令第二被告在应付租金总额131,501,126.64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判令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宝力(中国)金融租赁控股有限公司(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其余被告)。被告宝力(中国)金融租赁控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其余被告的答辩期为十五日)。另本院将于日9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张冬梅。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昆明奥瑞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荣坤贸易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及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上海荣坤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780万元;二、判令被告上海荣坤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至日的利息人民币6,702,066.67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862,228.13元,以及自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上海荣坤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由被告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六张编号分别为:863/963/963/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昆明奥瑞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在(2015)楚中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案外人牟定开福矿业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对被告上海荣坤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姚乃维、周虹、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昆明奥瑞投资有限公司、谢云对被告上海荣坤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确认原告就被告舟山宝隆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宝迪隆1”号轮(船舶登记号码:)享有抵押权,原告可从拍卖、变卖该船舶所得价款在18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七、判令七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保全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0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金成。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田义伟、上海鸿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廊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明全诉被告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田义伟、上海鸿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廊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第三人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立即停止对原告挂靠在上海廊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沪D50930车辆的强制执行,并依法解除对沪D50930车辆的查封,判决该车辆为原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在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丁慧。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潘高峰(Pan Gaofeng):
本院受理原告张怿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18,419,646.2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341,697.40元;三、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日14时00分在第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孙春蓉。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金弩线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锋、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沪01民终304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936元,由上诉人上海金弩线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于芳与被上诉人上海欣森实业有限公司、张巧连、金月良、张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沪01民终3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上诉人于芳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荣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乾海化工产品销售中心、原审被告徐如杰、原审第三人封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沪01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上诉人上海荣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华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双银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司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沪01民终132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130元,由上诉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沪总送变电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院(上海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及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沪01民终2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423元,由上诉人上海沪总送变电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上海辰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晋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沪01行终156号行政判决书。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刘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故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将该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志平诉被上诉人张伟、李春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上诉人高志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上海中房滨江房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戴岚诉被上诉人上海中房滨江房产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上诉人戴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亚军与被上诉人王宝女、上海州旅圆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沪01民终5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60元,由上诉人刘亚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源、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沪01民终2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上海金久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林长青、张艺彩与上海金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沪01民终29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林长青、张艺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故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将该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衡复物业有限公司(原上海永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任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沪01民终48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上海衡复物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上诉人上海衡复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6号
上海深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沈燕诉被告高远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邹蕴玉、上海录润置业有限公司、施建兴及你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沈燕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200元,减半收取计388,100元,由原告沈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钟彪云与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沪01民终67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钟彪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钟彪云与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沪01民终673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钟彪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缘马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勤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沪01民终5089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50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汇裕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御康医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汇裕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上诉一案。因你方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沪01破终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刊登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管士清与被上诉人上海鑫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锋云建设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沪01民终3283号民事裁定书。二审裁定结果:准许上诉人管士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87.44元,减半收取73,893.72元,由上诉人管士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忻鸿良、忻思妤、忻思雯、陈献萍债权人撤销权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你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准许。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沪01民终4896号上诉费缴费通知,请你于日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0元。你可联系本案承办法官及书记员领取上诉费缴费通知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联系电话:021- 岑佳欣法官,021-8 鲁彦岐书记员。逾期未缴纳的,将依照法律规定按上诉人陈献萍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国铭、王东红、何登风、李君玲、徐平安、梁键与被上诉人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上诉一案。因你方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沪01破终4号上诉状副本及听证通知书,本案将于日9:00在本院30法庭进行听证审理。自公告刊登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美君与被上诉人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上诉一案。因你方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沪01破终5号上诉状副本及听证通知书,本案将于日10:00在本院30法庭进行听证审理。自公告刊登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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