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己税务移交经侦怎么办的案子,交完款之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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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 15:00:14)转载▼标签:?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原文地址:云中飞当年的成名作: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作者:梦想未来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一第三方证明很重要拒不申报个税公司老总领到47万元罚单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老总耿某因偷逃个人所得税,最近受到税务机关处罚。1月18日,耿某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元缴纳入库。  突破口从副总身上打开  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转来的有关线索,对耿某涉嫌偷税行为予以立案检查。  耿某原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总公司副总经理并继续兼任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5年间,耿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大量偷逃税款。  稽查人员于日下午来到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耿某对稽查人员态度冷淡,指示财务部门予以配合后悄然消失。稽查人员随即将该公司有关账册调回进行检查。检查表明,该公司会计核算、账目处理没有较大违规情况,与转来的线索有差异。问题出在哪儿呢?随后,稽查人员又与耿某就有关纳税问题进行了约谈。耿某依然态度生硬,不予配合。  既然耿某对检查是一种不配合的态度,在案件分析会上,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  为保证调查效果,经与公安局经侦支队几度协商,决定以税、警联合办案的方式进行。为防止陈某巧言答辩、不予配合,税、警人员经过精心准备,对陈某开展强大的心理攻势。陈某的心理防线逐渐瓦解,终于将耿某利用职务之便偷逃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了交代。  两地取得收入不汇算清缴  据陈某交代,耿某有取得河南、北京两地收入不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北京总公司发给耿某工资、奖金具体有多少,陈某说自己并不清楚。由于个人所得税款计算的特殊性,稽查人员决定深入调查,用准确而充足的数据材料来印证耿某的偷税行为和偷税金额。  稽查人员首先对耿某作为河南分公司总经理取得个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已按时支付耿某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分公司没有问题,问题可能出在总公司。通过陈某的交代和对案情的进一步查证,稽查人员又了解到,北京的总公司每年都要根据各分公司完成的业绩情况向其发放相应的奖金,但具体的发放标准、金额、时间、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等情况不得而知。面对如此之多的疑问,稽查局领导决定外调北京总公司,充分搜集资料证据,掌握耿某的详细收入情况。  在北京总公司所在地区税务稽查、公安部门的协助下,稽查人员实地审阅了自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总公司工资、奖金发放的账务资料,就总公司向耿某个人支付工资、奖金情况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北京总公司方面自知事关重大,给予了较为积极的配合,提供了较为翔实的资料。北京一行,稽查人员最终掌握了耿某在北京总公司取得工资的具体明细、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以及北京总公司向河南分公司支付奖金的做法(奖金按业绩比例计算,在限额内由耿某本人具体分配发放)。  经查,自日至日期间,耿某在两地取得的收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元,已代扣代缴税款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元。其中,因不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956.85元,因提成奖金不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元,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280元。面对确凿的证据,耿某无话可说。  虚假报销中饱私囊  陈某同时交代,多年来耿某为取得更多的个人收入,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以莫须有的“电脑耗材”等名目计入“管理费用”,通过虚假报销,取得个人收入。掌握了这个情况,稽查人员认真核对了该公司的报销凭证,后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日~日,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元。  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根据以上情况,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公司使用假发票和因虚列费用导致公司偷税行为另行作出处理。  日,经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就耿某偷税案作出如下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耿某补缴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税款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虚假报销取得收入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偷税金额2倍罚款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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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 案件导读: 本案例介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1、不是相同的立项主体的两个项目是否可一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问题?
2、土地出让金财政返还是否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3、多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
检查人员经过业务请示,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检查过程中对该案件的查办及检查方法对本行业的专项检查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为房地产业专项检查案件。
该公司成立于xxxx年x月x日,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对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投资管理;财务顾问;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材、木材。
在地税局缴纳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二、项目情况
该公司根据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合作开发北京市DD区HH乡MM村旧村改造项目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对方公司提供土地,该公司提供建设资金,双方各自立项,共同合作开发。该公司开发的项目分为商品房项目和回迁房项目,商品房项目于2002年3月由该公司立项,项目名称为“XX山庄”。
2004年8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方式为国有土地出让。回迁房项目是由该公司2001年11月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由北京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11月立项,取得土地方式为国有土地划拨。
*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一)违法事实
1、回迁房项目与商品房项目一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该公司开发商品房项目,由该公司于2002年3月立项。回迁房项目,由合作公司于2004年11月立项。商品房项目全部立项、开发、销售等工作均由该公司完成。
回迁房项目开发过程中,由合作立项,合作与购房者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及销售合同,但具体拆迁、销售工作由该公司进行,该公司将收取的售房款记入“开发成本-回迁房”科目,冲减当期的回迁房开发成本,开具该公司的发票并由该公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该公司为平衡回迁房的相关支出,将冲减回迁房收入后的剩余成本并入商品房项目的开发成本进行财务核算,同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由于该公司非回迁房项目的立项方,同时也非销售主体。我局就该问题多次请示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处答复为:
“开发回迁房项目发生的各项成本可以与取得商品房项目部分的土地成本形成对价关系,即可以按照31号文中规定的合作建房部分,确认为土地成本。该公司应将开发回迁房成本确认为土地成本,销售回迁房的收入部分不得与开发成本抵减,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代合作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于纳税主体不同,不能在税前抵扣成本。”
我局根据市局企业所得税处答复精神将该单位建设回迁房项目的开发成本确认为取得商品房项目的土地成本,允许其并入商品房项目中一并进行核算,但销售回迁房项目的收入部分不得与开发成本抵减,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代合作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不能在税前抵扣成本。由于该单位销售回迁房项目取得收入时间为2005年度,而商品房项目确认为完工开发产品的时间为2007年度,造成该单位年度存在营业外收入而没有对应的成本支出的状况。
该公司对此存在争议,其主要意见如下:
1、回迁房销售收入不是“营业外收入”。
2、自2007年度起,由于回迁房成本是全额计入商品房成本的,随着商品房成本的结转,以前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在以后年度逐年转回。截至2011年6月底,回迁房成本已全部结转至商品房成本中,以前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应在此时全部转回,最终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数额为零。
3、目前存在的两个立项,本是同一个项目的两个方面,彼此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既然在不同的立项主体下,回迁房成本可以统一在商品房成本中进行税前列支,那末,回迁房缴纳的营业税金也理所应当统一在商品房的税金中进行税前列支。
4、如果认为该公司不是回迁房的纳税主体,不应当缴纳回迁房的营业税及附加,即使缴纳了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抵扣。那么,该公司同样也不是回迁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不应当缴纳回迁房的企业所得税。可见,在对待这两个税种的处理上产生了自相矛盾的意见。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建议:该公司开发回迁房及商品房项目,未损害农民利益,也未造成总体税款的少缴。开发回迁房项目发生的各项成本与支付的营业税及附加及取得商品房项目部分的土地成本存在对价关系,对该单位账目处理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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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思考关buz于涉税犯buz罪案件移送制,涉税案件,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涉税通,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个人股权转让涉税,股权转让涉税,涉税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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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江苏省地税局局长:  你们好!就以下几个问题希望地税的管理机构能给与明确答复:  一,关于165万元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问题:  事情概述:孟玉忠09年受余斌(徐州正阳置业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邀请,以隐名股东的性质通过余斌参与投资股金200万元,参加沛县正阳房地产公司开发沛县国家粮库地块的项目。后因公司多次逃避纳税,现金分红,余斌不分给孟,后,孟提出将属于自己的分红兑现,然后以原价值将200万份额股份转让给余斌。2011年,孟和余斌“协商”后, “核算”出给孟相应股权投资份额内部分红利收益165万元并答应返还给孟200万元股金。在返还股金200万后,余斌写下欠条165万元,后,孟多次讨要,余斌不给,半年后,孟提起诉讼,余斌狡辩165万元为非法高额利息,后经泗洪县法院一审,宿迁中院二审,判决书详见(2012)宿中商终字第0280号,判定165万元孟玉忠作为隐名股东获得的股份份额内的投资收益款。孟玉忠与余斌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法律关系,隐名股东孟玉忠享有股份分红的投资收益权,显名股东余斌享受公司股东的权益,承担公司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判决孟胜诉。余斌随即向沛县地税举报孟偷漏税。应缴纳获取165万元所得的20%,即33万元个人所得税。  徐州沛县地税局税政二处和沛县地税局依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向孟催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认为:   1,宿迁中院判决原文:孟玉忠与余斌之间存在200万元的隐名投资关系,双方共但风险、共享收益,孟玉忠可以基于其与余斌之间的隐名出资协议向余斌主张其出资份额内的收益,后经双方协商、结算,余斌于日自愿返还孟玉忠出资款200万元,并出具165万元投资收益款的欠条,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余斌出具该165万元欠条的行为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孟玉忠作为隐名投资人,其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其挂靠的显名股东余斌的隐名投资协议来确定。  2,根据以上法院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是:孟玉忠通过余斌向徐州正阳有限公司缴纳股金200万元,与余斌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孟玉忠和余斌之间的关系不是借贷关系,而是代持股关系,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余斌有责任和义务在从正阳公司获取税后分红之后,然后在充分履行显名股东的义务之后,将孟玉忠200万份额内的净收益165万元转交给孟玉忠。   3,根据以上法律事实的认定,所以法院明确认定165万元性质为投资收益款。从而维护我作为隐名股东所享受的股东权益。我终止投资沛县项目,经过和余斌协商,余斌自愿返还我股金200万元,没有产生任何溢价。我并没有向余斌主张补偿,事实上也并没有取得任何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更谈不上财产转让所得。所以,事实如此清晰明确:(1)宿迁中院明确认定我获取的165万元为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经济法上明确股东获取的投资收益只有两种形式,即不是股息红利所得,就是股权转让所得);(2)在法庭上和判决书中,余某一直辩称是非法高额利息,从未提及165万元是我转让股权给他而产生的溢价款。徐州和沛县地税有什么权利推翻法院判决,有什么权利认定165万为第三种性质,财产转让所得。不是很荒谬吗?   徐州和沛县地方税务局向我征税没有认清事实,适用的缴税依据更是错误的。请搞清楚,我最终获得的365万元,是来自两个不同的主体,200万的来源是余斌,性质是股权转让,165万的来源是正阳公司,性质是股东分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精神,指的是个人因个人原因终止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处取得款项减去初始投资额。而我因个人原因终止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余某)取得款项为200万元,我初始投资股金也是200万元,并没有产生溢价。请问江苏省地税局,这两笔钱怎么能混为一谈,都视为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余某处取得的款项呢????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165万元作为法院认定的投资收益,如果存在红利所得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话,纳税义务人应该是余斌,扣缴义务人是正阳公司。根据法院判决,余斌和孟玉忠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关系,是代持股关系,不是借贷关系。200万股金是隐名出资款,通过余斌向正阳公司出资,是基于显名股东到手税后分红之后的一种再分配形式。根据税法和公司法,显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包括承担公司债务等等。余斌作为正阳公司在工商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是公司法和税法所认定的实际股东和纳税义务人,在正阳公司没有做代扣缴个税的情况下,应当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个税缴纳,在履行完相关义务以后将所获取的净利润按份额转交给相关受益人孟玉忠。法律规定隐名股东享有股东投资收益权。由于法院认定165万元欠条是余斌真实意思的表示,则证明了余斌和孟玉忠严格遵守了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切实履行了双方各自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完全的没有瑕疵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我们认为沛县地税局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余斌追缴个税,并向正阳公司处以50%以上3倍以下应扣未扣税款的罚款。  二,关于省局去年10月份的回复。  省局去年10月份左右回复:“据与徐州地税局联系核实:依据沛县地税局对举报内容调查取证的事实情况和(2012)洪商初字第0288号判决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孟玉忠应得365万元中,200万元为投资股本,165万元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孟玉忠。投资收益中有50万元为直接支付,115万元为通过法院执行,孟玉忠反应165万元为股东分红所得,个税应由正阳公司代扣代缴。经分局核查,截至孟玉忠起诉之日,正阳公司并不存在股东分红,所以也就不存在公司代扣个税问题。在支付投资收益款项时余斌和法院均未扣缴个税,所以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孟玉忠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就以上省局回复,我想请问省局:  1,宿迁中院明确判决165万元为分红投资收益款。正阳公司存不存在分红和165万元法院认定的性质有关系吗?徐州和沛县地税局有什么权力否定法院终审的判决呢?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既然法律明确: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为两项不同的个人所得。既然法院明确认定我获取的是红利所得,徐州和沛县地税有什么权力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  3,当时我们向徐州和沛县地税核实,是谁向正阳公司进行核查?核查的程序是怎样的?他们先是不回答,后来说查看正阳公司缴税记录,就是这样核查的吗?事实是,正阳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大笔套现分红的情况。3月6日我们向沛县税政科苗创新科长谈及此事,他说只要我们提供一条线索,地税就可以联合公安经侦办案,就可以查出相关问题。3月7日上午9点零9分,我们要给沛县稽查局张云东局长打电话提供线索,他说怎么打到我私人电话上,说现在正阳公司没有清盘,公司账目没有扎死,现在查他们,他们能调账,会惊动他们,等以后清盘了你再举报。事后我向律师和南京地税稽查系统的朋友咨询,他们都说不存在这个情况,帐是死的没法调,而且稽查局收到实名举报人的举报必须立案调查,他是明显在糊弄我。(有录音)。请问省地税,他们说查不到分红,我们提供正阳公司分红线索他们又不查?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该负什么责任?  三,现就沛县地税局耿超副局长,吕副局长,稽查局张云东副局长等人存在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向你如实反映情况,请核实。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沛县地税局耿超等人涉嫌伪造当事人签名,或捏造事实。去年9月份以来,沛县地税局坚称我收到他们寄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有我签字的东西,视为尽到告知义务,履行了告知程序。后来,以此为前提,数十次打电话威胁我,说我的税款已经产生滞纳金,并即将对我处以数倍罚款。事实是,我从未收到通知书,更没有签过什么字。我要求核实我签字的东西,沛县地税局先是说保密,后又说过了时效,拒不出示。后3月19日,耿超局长又跟我们道歉,说对我们的征税还没进入程序。(有录音为证)那么他们数十次的骚扰我们,威胁我们是什么行为?没进入程序,为什么发账号让我们打钱?  2,沛县地税局涉嫌串通沛县公安个别人威胁恐吓当事人。3月初,自称是沛县经侦大队说沛县地税局将案件移交给他了,让我们必须马上缴税,否则将罚款,并将立案,构成刑事责任。后,我们到了经侦大队,要求查看地税局移交的文书,和缴税依据,经侦大队又说,案件退回给地税局了,拿不出任何东西。税务局就是这么执法的吗?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任何程序。耿局长自己承认没有进入程序,那么经侦大队是如何介入的?为什么给我们打电话?为何拿不出相关文件记录?  3,这期间,3月7日,我们向沛县地税局稽查局实名举报徐州正阳置业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大量套现分红的事实线索,张云东局长说,该公司尚未清盘,帐为扎死,现在查处,会打草惊蛇,查不到东西。后我向税务的朋友咨询,张局长的说法纯属胡扯,他没有权利拒绝我的举报,涉嫌庇护被举报方。有录音为证。  4,以耿超为首的沛县地税局无视法律事实,乱套法律法规强行向我征税。向沛县地税局举报我偷漏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余斌认为我获取的165万是他付给我的高额利息,我市宿迁法院认定165万是我通过余斌投资给正阳公司获取的股东分红收益款。沛县地税局却坚持认定165万元是我转让股权给余斌获取的股权转让款。他们有什么权利这么认定?  5, 4月15日下午,沛县地税局1个人和沛县公安局1个人到泗洪县,通过泗洪县地税局,要约我谈谈。请问省地税,带个公安局的人是保护自己,还是威胁别人,税务执法程序中哪一个程序需要带公安?你沛县地税局不是有我签字的通知书吗?还要找我签什么字?在徐州地税的会议室,我陈述的非常清楚。对于我的正当提问,你们回答了吗?  请问省地税,你们的税务执法人员就是这样执法的吗?就以上地税存在的违规行为,希望你们能如实调查,我也会坚持不懈的向各有关方面就徐州和沛县地税执法存在的问题如实反应。谢谢!  孟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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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链接  http://www.xici.net/d.htm  3月19日在徐州地税会议室,税政二处张处长怎么说呢?原话在上面。他说:“用我们的话,前期都是纳税辅导,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沛县耿局长在哦,我一直以来,我要对耿局长提出批评,这个事情自去年二三月份,记得很清楚,四月份之前就报到我这里,讨论这个纳税情况,到现在还处于辅导阶段,1年多还处于辅导阶段,我回头也要向我们领导汇报,-----,所以阿,对你还没开始走程序,之前只是纳税辅导”。  请问:1,沛县地税局第一次联系我们是去年8月底,你们税务局和举报人从二三月份商量到8月份吧?商量该怎么征这个税吧?难怪举报人之前一直说他徐州税务局有人,有的人,按你张处长的说话,就是你吧?  2,张处长说还没开始走程序,就是还没开始送达文书,那你们为什么一再说我们都已经产生滞纳金了?都移送到公安了?请解释清楚。
  http://www.xici.net/d.htm沛县地税副局长耿超讲话录音  耿超说:一旦启动程序,启动程序,1是立案通知,2是限期改正通知。我们给你寄的是告知书,是告知纳税辅导。打电话,短信,什么的就是告诉你,你有纳税义务。如果是真走法律程序了,你们要搞明白,不搞明白,你维权受伤的是自己。抓紧缴税不就完了嘛。我们寄的是特快专递,寄到你家,有人签字就行了。1,你说没收到与常理不符。2,没收到就没收到,一切的目的就是告诉你,你有纳税的义务。至于这里面发生的不愉快,我承认,我道歉。  看看这个公务员的嘴脸,丑恶至极!  1,我们要求看他坚持说他们有我们签字的通知书,张云东说保密,张玉佼说过了时效,就是不拿出来。  2,现在说,没启动程序,是纳税辅导。事实是几月里,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威胁,恐吓我们,已经产生滞纳金了,要处以几倍的罚款。  3,没进入程序,公安局都打电话说,材料到他们那边了。  4,没进入程序,你沛县地税吕副局长,跟正阳公司董事长许尔金说,内网上已经立案了,已经产生滞纳金了。  真是不要脸的东西,到底公安局是你们的下属单位呢,还是公安局的个别人是你的好兄弟,这样听你们使唤?你们跟正阳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董事长和这个那个的局长关系那么好?怪不得,我们向沛县地税稽查局,实名举报,都敢不受理?
  请问沛县地税局,你们有我所谓签字的通知书,为什么不让我核实?是你们伪造的吗?
  请问沛县地税局,你们既然有我签字的通知书,为何在3月19日的徐州地税局沟通会上,税政二处的张处长,耿超副局长要道歉呢?
  沛县地税局,请问你们,既然耿超局长说,对我征税的行政行为还没有进入程序,那么你们凭什么让泗洪法院扣留余某欠我的款项?你们有什么权力这么做?
  沛县地税局,请问你们,既然耿超局长说,对我征税的行政行为还没有进入程序,那么你局税政科的张玉娇有什么权力发一个银行帐户,就让我往里面打钱?   沛县地税局,请问你们,既然耿超局长说,对我征税的行政行为还没有进入程序,那么张玉娇为什么数十次的骚扰我,说已经产生滞纳金了,再不缴纳,就要移交公安,就要处以数倍的罚款?   沛县地税局,请问你们,既然耿超局长说,对我征税的行政行为还没有进入程序,那么你们到底有没有移交到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你敢说到底有没有吗?
  沛县地税局,请问你们,既然耿超局长说,对我征税的行政行为还没有进入程序,那么徐州市局税政二处张处长为何说这个事情去年二三月份就开始搞了,尼玛,税务局牛啊!提前几个月就开始精心准备,铁了心和举报人一定要强制征税吧   沛县地税局,请问你们,既然耿超局长说,对我征税的行政行为还没有进入程序,那么为何正阳公司董事长许某让我尽快缴税,他说他跟沛县地税吕局长很熟悉,吕说税务内网上已经有我偷漏税的相关信息?
  沛县地税局,请问你们,既然耿超局长说,对我征税的行政行为还没有进入程序,那么为何后来我们找税政科的张玉娇沟通情况,张玉娇让我们找稽查局张云东局长,说移交稽查局了,张局长说,已经产生滞纳金了,必须马上缴款,否则要处以数倍的罚款?
  沛县地税局,请问你们,3月6日我们向沛县税政科苗创新科长咨询举报余某偷漏税,以及正阳公司存在的情况,他说只要我们提供任何线索,地税就可以联合公安经侦办案,就可以查出相关问题。3月7日稽查局张云东局长却说现在正阳公司没有清盘,公司账目没有扎死,现在查他们,他们能调账,会惊动他们,等以后清盘了才好调查。张局长您是这么说的吧?您忽悠谁呢?
  沛县地税局,请问你们,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为两项不同的个人所得。既然法院明确认定我获取的是红利所得,你们为什么视而不见,偏偏要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你们有什么权力这么认定?你们这是什么行为?就是这么执法的吗?
  哦。也不是说沛县地税局什么都不好,稽查局张向东局长就很感人啊!3月6日,我们在沛县地税局法规科和张玉娇沟通的时候,张局长主动说,他昨天晚上还在举报人余某家做笔录呢!我想说张局长很敬业阿,很忘我啊。但不知道还方便请问:张局长是边和举报人喝酒边做的笔录呢,还是吃过饭才去的举报人家中阿?是一个人去的呢还是几个人去的呢?我们跟你反映个线索,你就推三阻四的忽悠,哦,对这个举报人倒是上心的很阿!!!
  沛县地税,请问你们是不是案子都这么办阿?一会说有当事人签字的通知书,一会又说没进入程序呢,长时间骚扰老百姓?
  习主席说,老虎和苍蝇一起拍,大老虎固然危害大,要坚决拍死,但苍蝇与老百姓的生活更是息息相关,特别是像沛县地税局这样执法部门存在的绿头苍蝇就更应该狠狠拍死,他们不死,民不聊生,危及社会稳定。
  没有进入程序,你发账号给我打钱干吗???  转发邮件信息 --------  发件人:"好运" &&  发送日期: 15:45:27  收件人:myz12422 &&  主题: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  孟某某:  现把我局账户名称发送给你:  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纳税服务中心    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并把相关税收依据一并发送给你。
  4月4日沛县地税张玉娇打电话说,要重新开始走程序,要寄送通知书给我,我说你们不是有我签字的通知书了吗,干嘛还要再寄?张玉娇不回应.半响,张玉娇说,要是我不签收,他们就要在报纸上公告15天,就视为文书送达了.   我真的很为张玉娇担心了.本来,我与他共同生活在这地球上,他呼吸他的,我呼吸我的.彼此不可能发生任何交集的存在着.直到,一个地道的无赖出现,举报人余某,把一个看似朴实无华的小伙子硬生生的折磨成了绿头苍蝇.   张玉娇,看起来27,28的样子,皮肤黝黑,不是茶色眼镜的缘故,我几乎就认定他是鲁迅笔下的那个闰土了.是啊,多么纯朴的苍蝇阿.我真的很为这个小伙子担心了.不是吗?他是具体办事员,看上面说的,公告15天,就视为文书送达,他就这样公然把国家法律明文写着的30天的王法打了五折.这不明显合同工的业务水平吗???可以预见,倘若这火玩大了,难保某些领导不把他当合同工给咔嚓了阿.   好几次,电话里,或当面,我问张玉娇,你不是又我签字的东西吗,我为什么不可以核实察看下?张玉娇初始把衙门里学的几分傲慢还能厚颜的矜持着,说,那是有实效的,都已经过去了.或者他是占了脸黑的优势吧,说的还是很像回事的,对于那些个第一次和官老爷打交道的平头老百姓是足够用了.   再有机会,我总是要问,张玉娇,我凭什么不能看我自己签字的东西?有些人,鬼话说多了,自己都信了,说得就更理直气壮了,这张玉娇可不是属于那有些人的,面对我的问话,他是恨不得躲得远远的,我想,因为他更多的是沉默着.偶尔也会小声嗫嚅着什么.   嘿,张玉娇,你不是说有我签字的通知吗?来吧,别害羞,拿出来晒晒嘛 ,连同寄出快件的单据.
  4月4日沛县地税张玉娇打电话说,要重新开始走程序,要寄送通知书给我,我说你们不是有我签字的通知书了吗,干嘛还要再寄?张玉娇不回应.半响,张玉娇说,要是我不签收,他们就要在报纸上公告15天,就视为文书送达了.我真的很为张玉娇担心了.本来,我与他共同生活在这地球上,他呼吸他的,我呼吸我的.彼此不可能发生任何交集的存在着.直到,一个地道的无赖出现,举报人余某,把一个看似朴实无华的小伙子硬生生的折磨成了绿头苍蝇.张玉娇,看起来27,28的样子,皮肤黝黑,不是茶色眼镜的缘故,我几乎就认定他是鲁迅笔下的那个闰土了.是啊,多么纯朴的苍蝇阿.我真的很为这个小伙子担心了.不是吗?他是具体办事员,看上面说的,公告15天,就视为文书送达,他就这样公然把国家法律明文写着的30天的王法打了五折.这不明显合同工的业务水平吗???可以预见,倘若这火玩大了,难保某些领导不把他当合同工给咔嚓了阿. 好几次,电话里,或当面,我问张玉娇,你不是又我签字的东西吗,我为什么不可以核实察看下?张玉娇初始把衙门里学的几分傲慢还能厚颜的矜持着,说,那是有实效的,都已经过去了.或者他是占了脸黑的优势吧,说的还是很像回事的,对于那些个第一次和官老爷打交道的平头老百姓是足够用了. 再有机会,我总是要问,张玉娇,我凭什么不能看我自己签字的东西?有些人,鬼话说多了,自己都信了,说得就更理直气壮了,这张玉娇可不是属于那有些人的,面对我的问话,他是恨不得躲得远远的,我想,因为他更多的是沉默着.偶尔也会小声嗫嚅着什么. 嘿,张玉娇,你不是说有我签字的通知吗?来吧,别害羞,拿出来晒晒嘛 ,连同寄出快件的单据.
  4月4日沛县地税张玉娇打电话说,要重新开始走程序,要寄送通知书给我,我说你们不是有我签字的通知书了吗,干嘛还要再寄?张玉娇不回应.半响,张玉娇说,要是我不签收,他们就要在报纸上公告15天,就视为文书送达了.我真的很为张玉娇担心了.本来,我与他共同生活在这地球上,他呼吸他的,我呼吸我的.彼此不可能发生任何交集的存在着.直到,一个地道的无赖出现,举报人余某,把一个看似朴实无华的小伙子硬生生的折磨成了绿头苍蝇.张玉娇,看起来27,28的样子,皮肤黝黑,不是茶色眼镜的缘故,我几乎就认定他是鲁迅笔下的那个闰土了.是啊,多么纯朴的苍蝇阿.我真的很为这个小伙子担心了.不是吗?他是具体办事员,看上面说的,公告15天,就视为文书送达,他就这样公然把国家法律明文写着的30天的王法打了五折.这不明显合同工的业务水平吗???可以预见,倘若这火玩大了,难保某些领导不把他当合同工给咔嚓了阿. 好几次,电话里,或当面,我问张玉娇,你不是又我签字的东西吗,我为什么不可以核实察看下?张玉娇初始把衙门里学的几分傲慢还能厚颜的矜持着,说,那是有时效的,都已经过去了.或者他是占了脸黑的优势吧,说的还是很像回事的,对于那些个第一次和官老爷打交道的平头老百姓是足够用了. 再有机会,我总是要问,张玉娇,我作为当事人,凭什么不能看我自己签字的东西?有些人,鬼话说多了,自己都信了,说得就更理直气壮了,我想,张玉娇可不是属于那有些人的,面对我的问话,他是恨不得躲得远远的,他也会耍耍以前机关的滑头把式,有时他会故作高深的说,他做不了主,要请示领导的,有时问急了会说,现在这不关他的事,要找稽查局了。当然他更多的是沉默着.偶尔也会小声嗫嚅着什么.3月19日,在徐州地税局的会议室,我问,张玉骄,我签过字的东西呢?那些税务官员大老爷们,谁也不说话,却能很自然的找到一个表情状态,恍若那瞬间,他们都是杜莎夫人蜡像馆的蜡像,神态表情是真人一样自若,只是那肚子却是阎王老婆的肚子——心怀鬼胎,是啊,和这些道行高的前辈们相比,张玉骄是可怜的,他也很想没什么表情的存在着,可不行阿,他的喉结不听使唤的咕哝了几下,不知道是想说些什么却又不好说,当然,也可能是,张玉骄真的很想吐一口痰吧,一口浓痰,雾霾肆虐,有痰也正常,只是吐的不是时机啊,又咽了回去,诶,可怜的张玉骄阿。  嘿,张玉娇,你不是说有我签字的通知吗?来吧,别害羞,拿出来晒晒嘛 ,连同寄出快件的单据.
  4日沛县地税张玉娇打电话说,要重新开始走程序,要寄送通知书给我,我说你们不是有我签字的通知书了吗,干嘛还要再寄?张玉娇不回应.半响,张玉娇说,要是我不签收,他们就要在报纸上公告15天,就视为文书送达了.我真的很为张玉娇担心了.本来,我与他共同生活在这地球上,他呼吸他的,我呼吸我的.彼此不可能发生任何交集的存在着.直到,一个地道的无赖出现,举报人余某,把一个看似朴实无华的小伙子硬生生的折磨成了绿头苍蝇.张玉娇,看起来27,28的样子,皮肤黝黑,不是茶色眼镜的缘故,我几乎就认定他是鲁迅笔下的那个闰土了.是啊,多么纯朴的苍蝇阿.我真的很为这个小伙子担心了.不是吗?他是具体办事员,看上面说的,公告15天,就视为文书送达,他就这样公然把国家法律明文写着的30天的王法打了五折.这不明显合同工的业务水平吗???可以预见,倘若这火玩大了,难保某些领导不把他当合同工给咔嚓了阿. 好几次,电话里,或当面,我问张玉娇,你不是又我签字的东西吗,我为什么不可以核实察看下?张玉娇初始把衙门里学的几分傲慢还能厚颜的矜持着,说,那是有时效的,都已经过去了.或者他是占了脸黑的优势吧,说的还是很像回事的,对于那些个第一次和官老爷打交道的平头老百姓是足够用了. 再有机会,我总是要问,张玉娇,我作为当事人,凭什么不能看我自己签字的东西?有些人,鬼话说多了,自己都信了,说得就更理直气壮了,我想,张玉娇可不是属于那有些人的,面对我的问话,他是恨不得躲得远远的,他也会耍耍以前机关的滑头把式,有时他会故作高深的说,他做不了主,要请示领导的,有时问急了会说,现在这不关他的事,要找稽查局了。当然他更多的是沉默着.偶尔也会小声嗫嚅着什么.3月19日,在徐州地税局的会议室,我问,张玉骄,我签过字的东西呢?那些税务官员大老爷们,谁也不说话,却能很自然的找到一个表情状态,恍若那瞬间,他们都是杜莎夫人蜡像馆的蜡像,神态表情是真人一样自若,只是那肚子却是阎王老婆的肚子——心怀鬼胎,是啊,和这些道行高的前辈们相比,张玉骄是可怜的,他也很想没什么表情的存在着,可不行阿,他的喉结不听使唤的咕哝了几下,不知道是想说些什么却又不好说,当然,也可能是,张玉骄真的很想吐一口痰吧,一口浓痰,雾霾肆虐,有痰也正常,只是吐的不是时机啊,又咽了回去,诶,可怜的张玉骄阿。  嘿,张玉娇,你不是说有我签字的通知吗?来吧,别害羞,拿出来晒晒嘛 ,连同寄出快件的单据.
  嘿,张玉娇,你不是说有我签字的通知吗?来吧,别害羞,拿出来晒晒嘛 ,连同寄出快件的单据.
  3月19日,在徐州地税局的会议室,我问,张玉骄,我签过字的东西呢?那些税务官员大老爷们,谁也不说话,却能很自然的找到一个表情状态,恍若那瞬间,他们都是杜莎夫人蜡像馆的蜡像,神态表情是真人一样自若,只是那肚子却是阎王老婆的肚子——心怀鬼胎,是啊,和这些道行高的前辈们相比,张玉骄是可怜的,他也很想没什么表情的存在着,可不行阿,他的喉结不听使唤的咕哝了几下,不知道是想说些什么却又不好说,当然,也可能是,张玉骄真的很想吐一口痰吧,一口浓痰,雾霾肆虐,有痰也正常,只是吐的不是时机啊,又咽了回去,诶,可怜的张玉骄阿。  嘿,张玉娇,你不是说有我签字的通知吗?来吧,别害羞,拿出来晒晒嘛 ,连同寄出快件的单据.
  3月19日,在徐州地税局的会议室,我问,张玉骄,我签过字的东西呢?那些税务官员大老爷们,谁也不说话,却能很自然的找到一个表情状态,恍若那瞬间,他们都是杜莎夫人蜡像馆的蜡像,神态表情是真人一样自若,只是那肚子却是阎王老婆的肚子——心怀鬼胎,是啊,和这些道行高的前辈们相比,张玉骄是可怜的,他也很想没什么表情的存在着,可不行阿,他的喉结不听使唤的咕哝了几下,不知道是想说些什么却又不好说,当然,也可能是,张玉骄真的很想吐一口痰吧,一口浓痰,雾霾肆虐,有痰也正常,只是吐的不是时机啊,又咽了回去,诶,可怜的张玉骄阿。
  1,沛县地税局耿超等人涉嫌伪造当事人签名,或捏造事实。去年9月份以来,沛县地税局坚称我收到他们寄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有我签字的东西,视为尽到告知义务,履行了告知程序。后来,以此为前提,数十次打电话威胁我,说我的税款已经产生滞纳金,并即将对我处以数倍罚款。事实是,我从未收到通知书,更没有签过什么字。我要求核实我签字的东西,沛县地税局先是说保密,后又说过了时效,拒不出示。后3月19日,耿超局长又跟我们道歉,说对我们的征税还没进入程序。(有录音为证)那么他们数十次的骚扰我们,威胁我们是什么行为?没进入程序,为什么发账号让我们打钱?  2,沛县地税局涉嫌串通沛县公安个别人威胁恐吓当事人。3月初,自称是沛县经侦大队说沛县地税局将案件移交给他了,让我们必须马上缴税,否则将罚款,并将立案,构成刑事责任。后,我们到了经侦大队,要求查看地税局移交的文书,和缴税依据,经侦大队又说,案件退回给地税局了,拿不出任何东西。税务局就是这么执法的吗?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任何程序。耿局长自己承认没有进入程序,那么经侦大队是如何介入的?为什么给我们打电话?为何拿不出相关文件记录?  3,这期间,3月7日,我们想沛县地税局稽查局实名举报徐州正阳置业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大量套现分红的事实线索,张云东局长说,该公司尚未清盘,帐为扎死,现在查处,会打草惊蛇,查不到东西。后我向税务的朋友咨询,张局长的说法纯属胡扯,他没有权利拒绝我的举报,涉嫌庇护被举报方。有录音为证。  4,以耿超为首的沛县地税局无视法律事实,乱套法律法规强行向我征税。向沛县地税局举报我偷漏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余斌认为我获取的165万是他付给我的高额利息,我市宿迁法院认定165万是我通过余斌投资给正阳公司获取的股东分红收益款。沛县地税局却坚持认定165万元是我转让股权给余斌获取的股权转让款。他们有什么权利这么认定?套用2011年第41号公告, 41号公告适用于因终止投资从合伙人取得的所有款项收入减去初始投资额,多出来的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是我终止投资从合伙人取得的所有款项只有200万本金,165万为从正阳公司处获取,并不是我的投资合伙人给与,并且法院明确认定为165万性质为股份份额内的分红收益款。
  41号公告,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语义,我因个人原因终止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余某)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为200万元,我初始投资股金也是200万元,并没有产生溢价。  我获取的165万元来源法院认定是正阳公司分配的股东分红,200万元的来源是其他投资者余某,是两个不同的来源主体,请问沛县地税局,这两笔钱怎么能混为一谈,都视为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余某处取得的款项呢????
  我们不难看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本应依法执政,严明公正执法,而沛县地税局却罔顾事实,粗暴地对无辜当事人实行有罪推定,乱套法律法规,伪造法律文书,威胁恐吓当事人,存在着触目惊心的严重问题,而这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就是该局部分工作人员与正阳公司,与举报人存在着见不得人的勾当。习主席说,老虎和苍蝇一起拍,大老虎固然危害大,要坚决拍死,但苍蝇与老百姓的生活更是息息相关,特别是像沛县地税局这样执法部门存在的绿头苍蝇就更应该狠狠拍死,他们不死,民不聊生,危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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