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注射除皱有啥风险吗?没购房资格了能不能借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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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房资格借名买房合理吗?有啥风险?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自限购政策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核心进行交易过户。在这种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名他人名义买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这样操作是否有效,主要看界名人(实际购买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记人)之间是否有借名协议,这主要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购买以前签订了房屋借名协议,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应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房屋的时机权属归借名人。 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被借名人起诉借名人腾房怎么办呢? 腾退房屋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假如查明确实是借名买房关系,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出名人擅自出卖房屋怎么办呢? 出名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的除外。 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按以下的规定处理: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如何降低“借名买房”风险 借名买房风险大,消费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若不得已需要借名买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力求将风险降至较低: 首先,借名买房之前要弄清楚欲购房屋的性质,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借名购买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性规定,防止将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其次,签订书面协议。为与借款合同相区分,书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以请第三方见证合同。 再次,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 较后,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还贷记录等),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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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四大风险要警惕
发布时间: 15:20
刚刚过去的一年,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重新加入限购队伍,“借名买房”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了起来。究其原因,无非是购房资格、贷款条件、户籍限制、购房政策等等。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借名买房”就是违法的。 &&那么,借名买房到底受法律保护吗?会有哪些风险?又要注意些什么呢? 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熟人或者亲人之间。 为什么大家要借名买房? &&原因可能有三种情况: &&第一、为规避法律政策,如:为规避国家房贷、税收、登记等相关法规政策; &&第二、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 &&第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那么借名买房到底受法律保护吗? &&借名购房使得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事实上对该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适格的处分人。 &&登记权利人如果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会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会仅因其非事实权利人,无权处分而判定该物权变动无效。 &&因此,借名购房如果发生纠纷,通常会陷入这样的境地: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双方借名购房的约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对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产生的信赖利益以维持社会的稳定。 不明白,我们有案例: &&去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为投资进行代持房产进而引发的涉案上千万元代持房产纠纷案。 &&深圳市民王鸿和王娟为相识多年的邻居,看中了房价仍会大幅上涨的势头,王娟和王鸿便商量着共同买房。2013年7月,王鸿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招商地产伍兹公寓3栋24B房产,总价款为元。 &&2013年8月,两人签署《协议书》,约定王鸿出借资金200万元给王娟交付招商地产伍兹公寓3栋24B首期楼款,以王鸿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蛇口支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798万元。 &&该协议还约定,涉案房产实际产权人由王娟独享;王娟承担交通银行供楼贷款、契税等相关房产费用,王鸿收取150万元固定收益;如果该房产发生转卖行为,王娟应及时一次性支付王鸿全部收益;如果该房产没有发生转卖行为,王娟需要在2014年7月支付给王鸿收益50万元,2015年7月结清余款100万元等。同时,双方共同出具《证明》,证明涉案房产为王娟所有,因房屋限购原因由王鸿代王娟登记所有权,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王娟独立享有和承担。 &&涉案房产于2013年9月登记至王鸿名下,并于2014年1月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广东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涉案房产463万首期款中,王鸿实际出资共约305万元,剩余的由王娟支付。 &&去年4月,双方对部分其他的相关债务债权进行结算后,确认王娟尚欠王鸿本金170万元。此后,王鸿多次向王娟催要涉案房产的本金和收益,王娟则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王鸿既没有收取购买涉案房产的任何收益,反而连本金也未拿回。无奈之下,王鸿将涉案房产在中介放卖。 &&王娟得知后,于今年3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王鸿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结果: &&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借名买房协议。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已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对于被告主张的其支付了涉案房产的首期款等抗辩理由,系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故南山区法院判定,确认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代为赎楼并注销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被告于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虽然王鸿不服准备再次上诉,但是不得不说法律是保护借名买房的。 接下来我们具体说说借名买房的风险问题。 &&其实像刚才案例中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借名买房一般出资人和登记人是分开的,出资人出资,表示是自己买房,而登记人只负责借名。相对来说,两者都有一定的风险,刚才的案例则是由于债务关系,将双方的风险都嫁接到了登记人一人名下。 风险一:登记人反悔 &&如果出资人在借名购房后,遇到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风险二:出资人不符合购房条件 &&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风险三:“善意相对方”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上面的案例所说,法律可能会保护借名买房出资人,原因是他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相对方”,但是同样,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 &&更进一步说,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四:出资人不还房贷 &&如果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 &&还有更糟糕的情况,如果登记权利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将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可能会将之作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予以保留,但执行其其他财产,导致登记权利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须的财产被执行。 &&总之,借名买房风险多,建议大家不要轻易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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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大 购房者需谨慎
  96333来电:为规避限购政策,2015年我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代我购房,我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这样做,有什么法律风险? 李先生
  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张桂枝律师: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贷款审批条件等政策法规的影响下,不少没有资格或贷款困难的买房人便另辟蹊径,借用他人名义来购买房屋。但“借名买房”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最后,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张律师提醒大家,国家出台政策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公平,为了个人私利而破坏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可取。建议那些打算投机买房的人,与其冒着房财两空的风险铤而走险,不如正确选择其他投资渠道。
  长沙晚报记者 朱炎皇 整理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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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房资格借名买房合理吗?有什么风险?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自限购政策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这种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他人名义买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这样的操作是否有效,主要看借名人(实际购买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记人)之间是否有借名协议,这主要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购买以前签订了房屋借名协议,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应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房屋的实际权属归借名人。 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被借名人起诉借名人腾房怎么办?腾退房屋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为判定。假如查明确实是借名买房关系,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出名人擅自出卖房屋怎么办呢?出名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的除外。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以下的处理规定: ① 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② 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③ 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如何降低“借名买房”风险?借名买房风险大,消费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若不得已需要借名买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力求将风险将至最低: ① 借名买房之前要弄清楚欲购房屋的性质,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借名购买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性规定,防止将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② 签订书面协议。为与借款合同区分,书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以请第三方见证合同。 ③ 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 ④ 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还款记录等),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来源:今日头条网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贷款审批条件等政策法规的影响下,不少没有资格或贷款困难的买房人便另辟蹊径,借用他人名义来购买房屋。但“借名买房”的背后,不管是出资人,还是登记产权人,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出资人面临的风险1、登记产权人反悔如果登记产权人(被借名买房的人,非实际购房者)反悔,而出资人又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2、银行贷款合同提前解除如果银行查明实际购房人与贷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能依据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而一旦无法取得贷款,房屋的购买就可能出现困难。3、登记产权人陷入债务等纠纷从登记产权人领取房产证,到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的这段时间,一种情况是,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另一种情况是,登记产权人中途发生意外,很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4、登记产权人私下卖房如果登记产权人不守诚信,偷偷将该房产出售,而购房者(第三人)因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任,购买了该房产,那么,真正出资的购房人就可能无法追回该房产。5、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如果借名买房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即便双方签署了这种书面协议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也不予受理。6、过户产生的税费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登记产权人面临的风险1、丧失购房或优惠资格如果购房需要的是登记产权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优惠,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通常丧失了再次享受该优惠条件的机会,如限购城市的购房资格,部分城市的首套房优惠政策,抽签摇号所取得的序位等。2、个人征信或受影响如果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产权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3、个人实际财产被强制执行如果登记产权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将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产权人的财产,可能会将之作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予以保留,但执行其其他财产,导致登记产权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须的财产被执行。如何规避“借名买房”的风险?鉴于借名买房的诸多风险,房王君建议大家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若不得已需要借名买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1、弄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所要购买的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因此,应当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格外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等特殊条款,防止因房屋所有权不明确,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3、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证据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务必保存好。这样一旦登记产权人对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反悔,借名买房人就可以凭借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归借名买房人所有。4、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为防止登记产权人违反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最好约定:登记购房人不得过户房屋、迟延过户、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等等;如果出现此类违约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就为双方严格履行借名买房合同,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保障。文字编辑/房王网/石波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贷款审批条件等政策法规的影响下,不少没有资格或贷款困难的买房人便另辟蹊径,借用他人名义来购买房屋。但“借名买房”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名义产权人反悔如果名义产权人(被借名买房的人,非实际购房者)反悔,而出资人又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银行贷款合同提前解除如果银行查明实际购房人与贷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能依据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而一旦无法取得贷款,房屋的购买就可能出现困难。名义产权人陷入债务等纠纷从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到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的这段时间,一种情况是,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另一种情况是,名义产权人中途发生意外,很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名义产权人私下卖房如果名义产权人不守诚信,偷偷将该房产出售,而购房者(第三人)因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任,购买了该房产,那么,真正出资的购房人就可能无法追回该房产。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如果借名买房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即便双方签署了这种书面协议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也不予受理。过户产生的税费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如何尽可能的规避“借名买房”带来的风险?1弄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所要购买的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2签订合同需言明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因此,应当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格外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等特殊条款,防止因房屋所有权不明确,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3借名买房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务必保存好。这样一旦名义产权人对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反悔,借名买房人就可以凭借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归借名买房人所有。4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为防止名义产权人违反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最好约定:登记购房人不得过户房屋、迟延过户、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等等;如果出现此类违约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就为双方严格履行借名买房合同,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保障。了解更多,请登录 “法律教官”手机安卓APP:法律教官长按二维码5秒可识别快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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