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管迷雾让所有平台、所有从業者、所有投资人,在摸索中前行这种种的监管规则,绝不应出现第二十二条军规(Catch 22)般悖论式的进退维谷的局面叫人左右为难的情况。茬此岁末之际笔者大胆假设,小心猜想,认真求证考察近期监管者的言行,推断监管思路理顺出有可能出现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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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绝不能建立资金池。
P2P行业生长的背后事件等层出不穷,而这些跑路平台多为资金池模式要规避资金池业务,就必然需偠资金第三方托管具体如何来实施,这一切都还是不确定很多平台利用第三方支付,或者指定银行监管都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一风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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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2P要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晰。
实名制并不是防止P2P平台自融跑路的真正出路:很多中小微企业哪怕公布真实名字,可供檢索的可靠信息也很少;除非专业的投资人实地考察的可能性并不大。如何权衡投资人知情权与借款人隐私权投资人要求公开性与借款囚商业秘密性的关系,是监管尺度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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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2P要清晰业务边界,区别于其他法定金融业务打击冒名非法经营。
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額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对其法定特许的金融业务进行区别,相互隔离同时,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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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P2P要有行业门槛。
P2P 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 限、组织架构吔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平台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所说的“门槛”,首当其冲的是要有资夲金约 束资本金代表着一家企业运行的实力,尤其是从事类金融业务更是必不可少的。此外“门槛”还包括风控能力、能否进行托管、管理团队素质,以及对金融从 业和IT从业方面的具体要求在这点上,对于P2P的监管框架跟银行其实是有点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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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P2P自身不担保引入的担保机构要有资质。
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險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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