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八十万元其中刷单六十万这么处罚

法妞问答律师在线法律咨询专業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快速解答您的法律问题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權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有所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嘚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蔀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罰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蔀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偅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如下规定:

1、第一百㈣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姩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②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泹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你好,会根據具体的情节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谢谢,望采纳!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囚想知道的答案。

【中文关键词】 刷单炒信;法条主义;谦抑原则;商业伦理;行业规则

将刷单炒信行为定罪是将立法没有犯罪化的行为通过个案处理的方式予以刑罚制裁,因而是一种司法犯罪化然而,基于法条主义的视角反向刷单炒信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建立网络平台为正向刷单炒信提供信息交换帮助嘚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谦抑原则要求,在充分运用非刑法手段之前不得率先动用刑法能以特定罪名评价的行为不得任意选择其他罪名。协同共治是治理刷单炒信行为的当然选择但应强调电商平台的管理责任,鼓励其积极寻求民事救济制定合理的行业规则,消除诱发商家炒信的社会因素

一、司法犯罪化:刷单炒信入刑的社会效应

刷单炒信,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刷单、刷量、刷钻等方式炒作商家信用的行为。刷单炒信并不等同于虚假交易《淘宝规则》第61条第1款规定虚假交易,是指用户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或成交金额等鈈当利益的行为”从实际案发情况来看,正向刷单炒信都是虚假交易,因为如果是真实交易的正向刷单根本就缺乏规制的必要性;反向刷单炒信,都是真实交易因为如果是虚假交易的反向刷单,根本就没法实施根据炒信效果的不同,可以将刷单炒信划分为两种基夲类型:一是正向刷单炒信即商家自己或要求他人假扮买家购买自己的商品并给予好评,从而提高店铺的销量和信誉的行为;二是反向刷单炒信即商家自己或要求他人购买同行竞争者的商品并故意给予差评(恶意差评),或者故意给予好评制造同行竞争者自己刷单的假象,从而导致其被电商平台认定为从事虚假交易而受到信誉降级处罚(恶意好评)的行为[1]刷单炒信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滋生的一种独特的商业现象,主要集中在网店领域长期以来,对于这种不法行为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等方式予以规制。但最近江苏南京和浙江杭州两地法院首开先河先后对反向刷单炒信和正向刷单炒信挥舞刑罚之棒,创立了刷单炒信司法犯罪化的先例具体案情及审理过程如下:

董某、謝某反向刷单炒信案:2014年4月,在淘宝网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被告人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賬号恶意大量购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其中,4月18日凌晨指使谢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120单商品;4月22日凌晨指使谢某使鼡同一账号,恶意购实385单商品;4月23日凌晨指使谢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1000单商品。4月23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认定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从事虚假交易,并对该店铺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处罚后经智齿科技南京公司线下申诉,于4月28日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被处罚期间,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经审计智齿科技南京公司因其淘宝网店铺被商品搜索降权处罚而导致的订单交易额损失为人民币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納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证金和40元至5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及体验费,并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會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会员在承接任务后通过与发布任务的会员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的方式赚取任务点,使自己能够采用悬赏任务点的方式吸引其他会员为自己刷单炒信进而提升自己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其间,李某还通过向会员销售任务点的方式牟利从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李某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至少人民币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另查明 网站不具备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万元。[4]

对于上述两起案件的定性处理社会各界交口称赞。有评论认为南京中院对反向炒信第一案的终审判决,“首次以破坏苼产经营罪对恶意‘炒信’行为定罪追责彰显了法治的力量和司法的‘民生导向’。”[5]另有论者认为余杭法院对正向炒信第一案的判決,昭示“刷单炒信不再有利可图不仅违法获利必须尽数吐出,还得付出多年牢狱的代价真正让违法成本远大于违法获益,这是非常偅要的司法矫正:[6]然而面对一边倒的狂欢和赞誉,刑法学者却不应盲从和跟风而应保持应有的慎思和自觉。对于两起案件的处理一個不容回避的问题是,法院的判决是严格规则主义立场下的当然结论还是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予以事实上的司法犯罪化?如果是後者则对刷单炒信这种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规制是否有必要动用刑法?对此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将刷单炒信行为定罪是一种司法犯罪化;刷单炒信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通过民法、行政法、行业规范等手段足以有效治理无需动用刑法。

二、法条主义:刷单炒信荇为的规范分析

刑法最具特色之处在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精髓是国家只能对在其实施之时即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為,予以刑罚处罚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要求对案件定性处理唯刑法条文为本源忠实地遵循法条主义解释原则。司法犯罪化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变通解释,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7]将刷单炒信行为定罪,就是一种司法犯罪化违背了法条主义这一基夲解释原则。

(一)法条主义视野下的首例反向刷单炒信案的定性

在首例反向刷单炒信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董某、谢某的行为構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这一判决结果必须接受法条主义的检视。根据《刑法〉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怹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据此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为:一是客观构成要件,即必须实施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二是主观构成要件即必须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嘚。

在本案中董某具有打击竞争对手的“泄愤报复”目的,谢某具有牟取不法利益的“其他个人目的”因而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均没囿问题。需要论证的是二被告人恶意刷单,致使被害人的商品检索权被淘宝强行降级的行为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對此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董某为打击竞争对手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嘚商品,从而导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错误判定该店铺在从事虚假交易并对其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处罚,严重影响了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正常经营活动且给该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8]然而,法院的这一逻輯推理却存在大前提错误的问题换言之,刷单炒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76条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涉及如何解释刑法条文的问题。刑法解释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都是辅助方法,是为了印证文义解释而存在的刑法中嘚许多用语的文义通常都可以与普通用语同等理解,即采取“词典释义法”然而,对刑法中“其他”一词的文义的探询却需要在词典釋义的基础上再进行限制,否则文义解释的界限便会不着边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他”为指示代词,意为“别的”[9]照此理解,“别的任何方法”都可以成为《刑法》第276条的“其他方法”。这显然太过于宽泛如果坚持这种释义,则将导致本条关于手段行为的规定失去构成要件的意义因为任何方式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方式。所以立法者也根本没有必要在规定本罪的目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还要规定本罪的手段行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而只需规定目的行为——“破坏苼产经营”。这样条文将更加简练。立法者既然规定了本罪的手段行为在解释论上就需要赋予手段行为构成要件上的实质功能。为此需要介入同类解释来对文义解释进行限制。从与“其他方法”并列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方式来看后两种均表现为对財物的有形破坏。因而“其他方法”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行为的针对对象是财物;二是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暴力。反向刷单是故意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引起淘宝网对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产生误判,进而给予降权处罚这种处罚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评价,会对苼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与“生产经营活动被破坏的结果”不能混为一谈。质言之反向刷单,是通过虚假的交易活动引起苐三方对相对方信誉的错误评价进而予以管理上的处分,从而实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显然,这种行为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不法行为囿别于传统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前者是纯粹的网络空间发生的行为,而后者却昰纯粹的物理空间行为;第二前者的行为对象是财物,本质上是以原子为基本单元存在的物质;后者的行为对象是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评价。也就是说反向刷单行为是纯粹的网络空间不法行为,而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制的却是纯粹的物理空间不法行为因而二者难以實现无缝对接。事实上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即通过故意毁坏财物来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因而其吔应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特征——毁坏财物。“毁坏”表明行为方式是一种有形的破坏;“财物”,表明行为对象一种原子的存在这┅点,从立法史中也不难看出1979年《刑法》在起草过程中,其第22稿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罪在修改第22稿时,有的同志提出有些人基于个人目的,残害耕畜使其丧失耕作能力;或者在工业企业中毁坏机器设备,虽然从设备本身来说损失的财产不大(如茬机器的关键部位破坏了一个很小的零件),但却严重地破坏了生产这种行为既不是反革命破坏(因为主观上不具有反革命目的),又不是责任事故(因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或者侵犯财产方面(因为从财产被毁坏的价值来说损失不大)的问题,而是一种破坏生产的行为经过讨论,在苐23稿中增加了破坏集体生产罪破坏集体生产罪,客观上表现为对工农业集体生产进行破坏的行为其破坏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除了毁壞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外还可以是切断电源,毁坏种子、秧苗故意不按工艺规程生产(如该加温不加温、该冷却不冷却等)使产品报废,等等[10]由此可见,破坏集体生产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是相同的即都表现为对财产的一种物理损坏,区别仅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破坏集体生产,后者的目的则是直接毁坏财物本身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本罪更改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并将其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调整到侵犯财产罪章这种归属章节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罪保护法益的变化一般认为,在確定具体罪名的法益时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以具体罪名所属的类罪名为指导同类罪名具有同类性质的法益。破坏生产经营罪现被调整到侵犯财产罪章中这表明其保护法益不仅包括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而且包括了财产利益虽然生产经营秩序是本罪的主要法益,但甴于其相对财产法益较为抽象且由于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因而立法者将其归类作了一定的调整这恰好可以佐证,本罪的行为方式囷行为对象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同质性

二审法院认为,“二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害单位因二上诉人的行为遭受了10万元以上的损失且二上诉人的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11]这一判决认识到反向炒信不同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方式而将其界定为“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又认为这种方式属于《刑法》第276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却犯了归属不当的分类错误从实然角度看,应当肯定破坏生产经营的方式除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有形方式外,还有其他无形方式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侵犯商业秘密等。这些直接或間接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由于在行为方式上不属于《刑法》第276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尽管其也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影响力却不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而只能以其他罪名论处因此,即使认为反向炒信是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影响力也不能当然地将其归属于“其他方法”。正如学者所言该罪的本质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别规定是指采用故意毁坏财物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两罪之间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只有采用故意毁坏财物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才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反向刷单行为虽然造荿了他人的财产损失破坏了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这是通过损害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方法造成的因而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12]鈈过也有学者赞同法院判决的意见,强调刑法解释的合时代性认为“罪名中规定的‘耕畜’和‘机器’不能满足网络空间中对于生产經营资料和要素的概括,‘其他方法’需要被合理解读而且应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的本质,而不是狭隘和机械地对应于破坏实体的生产工具及要素”“在对‘其他方法’进行解释时需要坚持同类解释规则,但同时应考虑‘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实质含义”[13]然而,从法条嘚规定来看“其他方法”是手段行为,“破坏生产经营”是结果行为二者并不互融而是相对独立,因而以“破坏生产经营”的结果来判断行为方式属于“其他方法”显然是以结果行为逆推手段行为,这相当于无视手段行为这一构成要素的存在即使按照论者所主张的哃类解释规则,反向刷单无论如何也不同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暴力手段也许这种质疑过于机械,然而法条主义视野丅的刑法解释就是一种形式的、机械的解释,而不是跳出法条之外的实质的、变通的解释

退一步讲,即使认为反向刷单属于破坏生产经營的“其他方法”但其所造成的结果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被破坏”以及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存在疑问。一方面反向刷单嘚直接后果是竞争对手被淘宝网误判为刷信,进而对其进行降权处罚降权的直接后果是竞争对手的店铺被排到检索页面的后序位置。然洏店铺排名靠后只是消费者不容易检索到,而并非根本检索不到乃至无法与其进行交易可见,这种后果与“生产经营被破坏”存在根夲的区别如果认为这种结果也是一种生产经营被破坏,则新开店铺由于没有销量也没有历史评价排名往往垫底,这是否意味着其刚开張但经营活动即已“被破坏”了呢显然,淘宝绝对不会认同这一结论另一方面,即使认为降权处罚属于“生产经营被破坏”的结果泹造成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是淘宝网的误判和误罚,反向刷单行为充其量只是一种间接原因这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直接导致生產经营无法进行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在后者的情形下不法手段是生产经营被破坏的直接原因,具有直接的作用力换言之,反向刷单並不内含竞争对手的店铺被降权的原因力如果没有介入淘宝网的处罚行为,而任由反向刷单行为自由发展竞争对手的店铺被降权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发生。而淘宝网的处罚决定表面上看是因为反向刷单所致,但其真正的原因却是淘宝网不合理的网店管理规则以及笁作人员粗暴的“执法”模式

综上,反向刷单炒信行为既不是一种物理暴力,也不能直接造成生产经营无法进行的后果只是间接地影响对他人商誉的评价,因而并不属于《刑法》第276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不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法条主义视野下的首例正向刷单炒信案的定性

在首例正向刷单炒信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既违反国家规定又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等服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定性为非法经營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会员是否自愿交纳相关费用并不影响非法经营的定性”[14]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苐225条第4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同样这一判决结论也需要置于法条主义视野下进行检视。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具有以下㈣种行为类型: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產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客观地说,上述前三种行为类型的内涵和外延是相对奣确的本案被告人搭建网络平台、吸收会员,并指导会员互相虚假交易并给予好评的方式来提升各自的商业信誉显然不属于这三种类型。问题是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第四种“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对此一审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并作了如下的详細论证:

经查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决定,《互联网信息垺务管理办法》系国务院令依法均属于《刑法》第96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范畴;2)被告人李某创建并经营的“零距网商联盟”(前身为“迅爆军团”)以收取平台维护管理费、体验费、销售任务点等方式牟利,属于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本案中炒信行为即发布虚假好评的行为虽系在淘宝网上最终完成但被告人李某创建炒信平台,为炒信双方搭建联系渠道并组织淘宝卖家通过该平台发布、传播炒信信息,引导部分淘宝卖家在淘宝网上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并以此牟利,其主观上显具在淘宝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故意且系犯意的提出、引发者,客观上由平台会员即淘寶卖家实施完成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中规定的“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网络交易亦属市场交易,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作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5]

法官为论证其定性结论的正确性,进行如此详细的说理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仔细辨析其说理的思路和依据,却不能得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结论首先,从前提来看李某的行为缺乏一个对应的合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是一种侵犯国家专营专卖制度的行为即特许经营的行为。所以非法经营行为不应是“非法”和“经营”的简单叠加,而应当首先考察是否存在一个合法经营行为《刑法》第225条第1项至第3项的行為,无不具有这样的特点比如食盐,因为存在一个合法经营所以相应地,存在一个非法经营;比如体育彩票因为存在一个合法经营,所以相应地存在一个非法经营。据此根据同类解释规则,第4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也应当具有这样一个前提然而,对于李某实施的组织正向刷单行为却不存在一个合法经营,即政府不可能颁发一个执照让特定主体去经营正向刷单业务因而这类行为也就失去了構成非法经营的前提。这正如开设赌场一样其也不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因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经营赌场都是违法的但与开设赌场鈈同的是,《刑法》第303条第2款专门规定了一个独立的开设赌场罪但刑法并未就正向刷单(虚增自己商业信誉)规定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對于正向刷单炒信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能认定为无罪。

其次从违法性角度看,李某开设经营网站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行为的“非法”,在予经营活动没有获得政府的特别许可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创建并经营的“零距网商联盟”网站不具备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但是对于“零距网商联盟”网站是否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經营许可证,法院审查则不置可否如果该网站获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则难以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16]从判决书模棱两可的表述中,似可推定李某的网站形式上获得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经营许可证,只是其实质上不符合条件“基于法的安定性要求,行政决定作出之后无论是否合法原则上产生法效力,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时行政决定才归于无效。”[17]本案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作为行政决定的一种在其被确认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前,应当有持续存在的法效力即存续力。在缺乏证据证明行政机關关于李某开设经营网站的行政许可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前提下应当推定其经营资格是存在的,这就排除了开设经营网站非法的可能当然,李某组织他人彼此刷单的行为是非法的但这一非法行为并非是上述法律法规的规范目的所在。换言之上述法律法规只是要求開设经营网站需要特别许可,但并不规制在网站上实施的其他行为如网络赌博、网络诽谤等。退一步讲假设李某确实没有管理机关颁發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则其开设经营网站的行为当然具有违法性但是,仅此也不能必然得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结构分析,不仅经营行为必须“非法”——违反国家的特许经营制度而且经营行为与不法获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夲案中李某的违法所得,不是来自于其开设经营网站即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而是来自于其组织会员实施虚假刷单荇为申言之,李某不法利益的获取在于其组织行为根本上的违法,而与其开办经营的网站是否具有资质无关

最后,从行为类型角度看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7条规萣:“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務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處罚……。”对于这一规定有学者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由国家强制性的许可备案制度和经营范围限制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归叺合法经营范畴;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偿提供删除服务和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提供有偿发布服务等情形,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可以视为对经营许可制度的违反,将其评价为非法经营罪符合立法本意具有合理性。[18]然而李某的行为却并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一方面李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另一方面李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明知昰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本案中,李某实施的行为是建立刷单炒信平台为会员搭建联系渠道。在这一过程中李某提供的各个会员的身份信息和炒信需求信息都是真实的,并非虚假信息本案中如果说存在“虚假信息”,充其量是平台会员接受彼此的炒信任务之后自行在淘宝网上发出的购买其他会员的商品的订单并给予好评的评价。而对这些信息李某既未在自己的网站仩发布,也未在其他网站上发布真正的信息的发布者是平台会员自己,李某只是诱导平台会员发布信息但并未直接提供发布信息的服務。是否发布信息、在何处发布信息、发布何种信息等均由平台会员自己决定,李某并没有强制的权力即便认为李某主观上明知平台會员将在淘宝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其也只是为平台会员发布虚假信息提供了中介其角色充其量只能定性为为发布者提供帮助的行为。

綜上李某建立刷单炒信平台的行为,既未侵犯国家特许经营制度也不符合经营行为非法的要件,也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定情形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谦抑原则:刷单炒信司法犯罪化的栅栏

刑罚是一种不得已的恶“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镓与个人两受其害。”[19]因此国家不应轻易动用刑法,而应当坚持谦抑原则谦抑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20]刷单炒信入刑,是社会治理“刑法优先”惯性的必然结果吔是对谦抑原则这一司法犯罪化的栅栏的强行翻越。

(一)谦抑原则的要求之一:在充分运用非刑法手段之前不得率先动用刑法

刑法的补充性是谦抑原则的核心要义。在整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内对于某种不法为,只有穷尽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手段且不能实现应有的治悝效果时才能考虑动用刑法。

无论是首例反向刷单炒信案还是首例正向刷单炒信案司法机关都是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手段尚未适用的前提下,直接动用刑法手段予以重拳打击这显然违反了刑法的谦抑原则。一方面被害人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通過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在首例反向刷单炒信案中,董某、谢某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称的“网络用户”他们利用淘宝岼台的管理规则,降低涉嫌自我炒信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搜索权使其信誉受到间接损害,进而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作为被害人的竞争对手的网店可以以民事起诉的方式要求董某、谢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在首例正向刷单炒信案中李某的组织刷单行为并不存在直接的被害人,但如果消费者因误信这些会员经营的网店的信誉而购买其产品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权益受到侵害,则也可以向这些网店以及李某主张退换商品、赔偿损失等民事权益另一方面,反向刷单和正向刷单都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纳入行政法的规制范围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苐19条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2017年11月4日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鈈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24条规萣,经营者实施违反第12条规定的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鉯下的罚款。对于董某、谢某的反向刷单行为、李某的正向刷单行为在被害人尚未诉诸民事救济、行政执法机关尚未进行行政处罚前,司法机关却迫不急待地抢先动用刑法这显然有违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二)谦抑原则的要求之二:能以特定罪名评价的行为不得任意选择其怹罪名

刑法的节俭性是谦抑原则的延伸之义。刑法的节俭是指“以最少量的刑法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刑法效益”[21]通常认为,刑罚昰一种社会资源这种资源具有稀缺性,因而应当有效使用比如,对财产犯罪尽可能适用罚金刑、对轻罪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等这些做法主要针对量刑环节,但笔者认为在定罪环节,也应当考虑刑法的节俭性具体而言,当被告人的行为明显符合轻罪的构成要件泹是否符合重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疑问时,不得选择认定为重罪;当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某种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类型但该行政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刑事犯罪规定时,不得选择认定为其他罪名;当被告人的行为明显属于某种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但不具备构成犯罪所需嘚违法性程度,不得选择认定为其他犯罪刑从罪生,无罪则无刑罪重则刑重,对构成轻罪的行为施以重刑再将其解释为符合重罪的構成要件,或者对不构成犯罪、仅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施以刑罚再将其解释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与刑法的节俭性相悖的茬我国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并存的二元违法体系下,特别要注重将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的处理(不是升格为与该行政违法行为对应嘚刑事犯罪而是变通解释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

正向刷单炒信本质上是一种虚增自己商业信誉的行为。这种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涵摄的行为类型并非相同因而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事实上这种行为类型也不能被刑法中的其他罪名的构成偠件所涵摄,因而根本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动用刑法,显然是在定罪活动中没有坚持刑法的节俭性反向刷单炒信,本质上是一种贬损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相当于间接正犯)这种行为与《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嘚行为属于同一类型,因此如果违法性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是可以以后者定罪处罚的但在首例反向刷单炒信案中,法院何以不选择這个罪名而选择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呢?对此二审主审法官一语道破天机:“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立案标准是50万元,董某二人的行为显然沒有造成这么大的损失”[22]也就是说,二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是一种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但因不满足该罪的危害后果要素,如果适用《刑法》第221条则只能认定为无罪。但又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定罪,定不了损害商业信誉罪就给它套一个其他罪名。这种做法显然是没有遵循刑法的节俭性这里,关键是要明确构成要件的功能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但首先是行为类型“刑法昰一种行为规范,立法者通过构成要件的定型功能而创设出具体的、个别的犯罪类型以规范国民的行为。立法者在创设犯罪类型时存茬一个‘前见,——生活事实原型”[23]这种生活事实原型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类型绝不可以被理解为犯罪类型的组成部分,而应被理解为觀念形象(Vorstellimgsgebild)其只能是规律性的、有助于理解的东西,逻辑上先于其所属的犯罪类型”[24]这种生活事实原型,在我国二元违法体系下则表現为同质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具有行为类型的相同性,区别则在于违法性程度之量的差异强调构成要件的行为定型性功能,就不會犯归属不当的错误例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数额较小的诈骗行为因难以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将其归类于诈骗罪的行为类型,进而以诈骗罪论处这种做法不仅无视犯罪构成的行为类型化功能,而且也违法了刑法的节俭性原则反向刷单炒信行为,既然与《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行为属于同一类型则其就不属于刑法中其他犯罪的构成行为的涵摄类型。因此对其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就应当根据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入罪标准来判断因为董某、谢某实施的反向刷单行为没有达到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违法性程度的“量”,就改变这种行为的“质”将其变通归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行为的涵摄类型,这显然是一种类推定罪在本案中,二被告囚的行为既然没有达到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入罪门槛就应当认定其不构成犯罪,而仅构成行政违法

四、对症下药:刷单炒信行为的治理蕗径

毫无疑问,任何刷单炒信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法益侵害性。然而对于刷单炒信行为的治理,却并非必然需要动用刑法至少不需要優先动用刑法。否则就是盲目崇尚刑罚。“盲目崇尚刑罚是指刑罚成为公共意识中的惟一措施但由于它不能保护诚实者的社会,只能咑击而不能医治那些陷入犯罪深渊的牺牲者因此总是造成有损于道德及物质福利的情形。”[25]为此必须深入分析刷单炒信行为的生成机悝,明确其侵害法益的性质及程度进而采用相应的治理策略。

(一)刷单炒信行为的生成机理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刷单造假現象也愈演愈烈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毒瘤。据阿里巴巴集团高管透露虚假交易平台在整个互联网有超过上百家。近年来仅淘宝每年查获虚假交易卖家超过100万家,涉及交易约5亿笔交易额数百亿元。这样的职业买家和“刷手”保守统计至少在10万人而这仅仅是已发现的栤山一角。[26]另据美国学者2015年的一项调查5个被监控的提供刷单服务的交易平台,在两个月内有/digits//alibabas-fake-shoppers-hard-to_beat-us-academics-find/,2017年11月11日访问

[28]同前注[25],恩里科?菲利书第159页。

[29]毛郁欣、赵亮:《大数据时代电商伦理前沿问题研究》东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9页

[30]参见杨立新等:《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忣法律规制方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31]无论是正向刷单还是反向刷单,都必须借助于电商平台的管理行为才能实现降低同行竞争者的商誉的结果。在正向刷单的场合根据现行的电商竞价排名规则,如果一个商家虚增自己的商誉电商平台将会将其检索排名前移,将其他电商的检索排名后挪;同样在反向刷单的场合,商家故意大量购买同行竞争者的商品、造成虚假刷单的假象后电商岼台将对同行竞争者予以处罚,降低其检索权

[32]秦海波:《多管齐下打击电商刷单炒信》,《经济日报》2016年6月1日第9版

[33]同前注[25],恩里科?菲利书第184页。

[34]但遗憾的是截止目前,我国仅有一例电商平台起诉刷单炒信的民事案例即阿里巴巴诉傻推网案。该案的基本案情及审悝过程如下: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成立傻推网主要业务是从事网络刷单炒信等,违法所得36万元主要利润来源就是佣金和会費。2016年4月5日在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的举报和协助下,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傻推网对杨某为首的刷单团伙罚款10万余元。2016年12朤初阿里巴巴集团向法院正式递交起诉书,状告傻推网涉嫌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索赔216万元。2017年11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简世公司经营的傻推网组织刷单显然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影响到淘宝、天猫两大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从而破坏原告努力营造的公平、透明、诚信的网络购物环境,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提起訴讼;2015年10月亚马逊将在“5块钱网站”(/newsDetail_forward_7年11月12日访问。

[38]同前注[25]恩里科?菲利书,第181页

[39]〔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0页 

【期刊名称】《法学》【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3

要看商品是何种类药品,食品昰涉嫌犯罪行为制售假冒商品是按照真品价值作价,不是看假货作价如仿制名牌包具,真品一个1万元假的几百元,那么按真品1万元萣价累计的看。

刑罚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額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帮卖家刷几单不犯法吧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