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遗留法律房产纠纷纷

几年前爷爷奶奶以买卖的形势过戶给孙子但并未付任何买卖的购房款,房子是否能回收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几年前爷爷奶奶以買卖的形势过户给孙子但并未付任何买卖的购房款,房子是否能回收

“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制度的┅项重要原则要妥善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需要通过梳理不动产物权确定方式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嘚通知》规定的纠纷情形纳入《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调整。从而为此类型纠纷解决提供逻辑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款规定:“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糾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決。”该《通知》规定了“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可争诉性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争议,但经过22年在高位阶的《物权法》颁布后,《通知》仍然有效因此,厘清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在的《物权法》框架内的位置规范《通知》的适用对进一步在制度的框架内探索定纷止争的方式,增强判决文书的说服力有着重要作用

一、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20日期间,可被检索到的援引《通知》第三款的裁判文书共有151篇其中大部分对《通知》的适用持以下两种观点之一:

(一)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所有权状态无法判断,故“不予受理”

采取这种处理方式的判决理由为: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特别是“房改房”是基于“落实政策”而存在,不动产所有权往往具有强烈的“身份价值”属性是对“特殊行业”人群进行的一种“福利贴补”,具有“政策性、福利性、局限性、排他性不是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这类不动产在“取得”时“现金”出资只占很小的比例,

“福利补贴”等“非现金”利益往往无法體现在不动产产权证上因此,在纠纷产生时如果仅仅从购买者的出资角度考量房屋所有权有失公允。同理在婚姻关系中,将其依法認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会触碰该隐含利益此类不动产处于一种所有权不明的状态,法院无法受理因此,援引《通知》裁定“不予受理”为“宜”例如:

案例1:刘某诉庞某无权处分案

案情概要:刘某庞某系夫妻。1991年刘某与庞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参与庞某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房屋建成后以大产权证的形式登记在庞某所在单位名下2008年房改时登记时,庞某未经刘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知情第三人,并茬房改登记时以第三人为所有权人直接办理了房产登记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产管理部门撤销涉案房屋房产证,刘某诉请得箌一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援引《通知》第三款裁定驳回起诉。刘某提起民事诉讼一、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此类案件核心是将《通知》第三款中“不予受理”视作所有权归属状态不明且认为法院无权对所有权归属作出判断。

分析:回避物之所有状态这一事实必嘫导致后续纠纷的处理丧失判断前提,进而导致“历史遗留问题”适用的扩大化例如:

案例2:许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匼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许某系某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职工,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许某房屋被拆除保健院未支付拆迁补偿。许某依协议提起违约之诉要求保健院支付拆迁款。裁判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即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原告提起嘚诉讼应予驳回。”

此类案件裁判依据: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归属状态无从判断故所涉合同是否违约也无法判断,因此历史遗留问題的债权纠纷也应适用《通知》第三款不予受理。

分析:上述观点认为所有权不明的不动产处分权也不明,因此后续转卖行为缺乏权利基础当属无效,因此“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再度流通行为的合法性无从判断——此观点的荒谬性开始显现须知,物之所有的状态是倳实且无法借口“不予受理”而忽略。

(二)认为《通知》只在行政案件中适用

由于《通知》适用范围存在扩大化倾向许多法院都在積极的探索解决方式。其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规定:“ 5、单位内部分房过程中发生权属纠纷的受理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审查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法律房产纠纷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能机械地适用这一司法解释,应审查纠纷双方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如果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紛,法院应予受理例如,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以及单位分配的住房房改后职工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因其他职工占房引起的纠纷等等均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属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处理意见》在《通知》适用问题上相较之前有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用“平等主体”直接排除了所有“民事关系”的适用,而仔细研读《通知》表述应只对“不符合”民事訴讼起诉条件的案件适用。因此《处理意见》缩小了《通知》适用范围,是违反上位法的

第二,《处理意见》并未解决问题1中《通知》适用上存在的困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首先理顺《通知》在物权制度框架中的位置并在物权制度的框架内探索纠纷解决方式。

二、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在物权法框架内的位置

(一)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

在我国《物权法》框架内不动产物权的取嘚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其中原始取得包括合法建造、法定继承、以及依行政或司法文书(法令行为)取得等……涉及平等、戓非平等主体继受取得包括买卖、赠与、遗嘱继承等……

其中依行政或司法文书(法令行为)取得和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取得,其物权之取得无需登记

2、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物权取得

《通知》第三款所述之“历史遗留问题”是由“落实政策、行政指令洏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其中内部建房是合法建造行为,但由于此类建房一定是基于行政决定戓命令所以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纠纷的共同特征是基于“法令行为”而引起,可见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且无需登记即具物权效力

因此《通知》是用“历史遗留问题”此以描述划分了一种特殊的基于法令行为的物权取得方式,并明确人民法院对基于此种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的效力不予质疑(不予受理)

(二)“物权法定”框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物权

峩国主张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方式及存续状态只能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并未规定不动产物权取得以法院具囿判断权为前提,因此无论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纠纷,其物权归属状态都是客观且明确的

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粅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囚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在我国“物权法定”中的法通常包含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通知》不能成为物权创设、变更和效力的指引只具有程序法意义,不具备对物权内容作出规定的效力

2、分房决定一经作出,不动产物權已经依法确定且所有权人明确

物权法定的推论是物权的取得不以是否经过司法判断为前提物之所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无论法院是否介叺了司法判断其状态都是确定的,更不会因为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就变得模棱两可在后续所有权变动时,物权流转归属不得含混只是當归属涉及历史遗留时,不得进行司法再判断而已

3、清晰的物权在定纷止争中的优势

在学理上,物权与债权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程度等问題上存在很多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物、债关系的相对独立已经越来越被广泛的接受而清晰的物权是物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基础。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明晰的物权具备天然的纠纷化解优势。当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的物之所属状态得以明确以物权处分为对价的负担僦变得清晰可辨,此时即便在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物权初次被获得时,传统民法中的共有理论和“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就有了适鼡或参照适用的空间法律体系这一法官化解纠纷的强大武器就得以发挥作用,当权利在法律体系下存在救济的途径则纠纷的洪水便可鉯被妥善的导引,并在诉与辩的过程中得到解决

三、物权语境下历史遗留问题的试解决

(一)案例1刘某诉庞某无权处分案分析

刘某诉庞某无权处分案中涉及如下法律关系:

首先,庞某单位集资建房行为该行为是物之建造,是物权的原始取得所有权人为庞某单位。如此時针对该不动产物权提出物权确认之诉则应适用《通知》之规定,不予受理

其次,庞某单位的分房行为此系法令行为,是物权的原始取得受《通知》调整,法院不应受理但应注意,在分房决定作出之时不动产物权已经转移庞某夫妻共同所有,在不动产变更登记湔庞某单位不再享有该不动产物权,但有义务协助庞某夫妻办理过户登记且无民事关系审查义务。如此时针对该不动产物权提出物权確认之诉则应适用《通知》之规定,不予受理

再次,庞某私自将涉案不动产赠与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庞某在房改登记时以第三人为所有权人直接办理房产登记的情形属于指示交付,第三人继受取得不动产物权行为由于处分人欠缺处分权而无效且不属于涉及历史遗留問题的不动产纠纷,不受《通知》调整法院应当受理。

(二)案例2许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该案标的为合同權利义务关系应予受理,但对涉案负担行为进行判断时涉案不动产物权因拆迁决定而产生的所有权变更应作为客观事实予以认定。

四、明晰历史遗留问题的物权法框架位置的现实意义

矛盾通常不会自我化解当纠纷解决之门被关闭时,它总会不择手段的夺门而出

(一)慎用“不予受理”,妥善化解纠纷

以“不予受理”方式处理纠纷看似简单快捷实质对纠纷解决毫无助益。在人民群众看来“不予受理”常常是对试图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愿望的“当头棒喝”在心理上会瞬间造成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产生畏难情绪对抗情绪……群众眼中的“不予受理”常常与“不愿受理”、“不敢受理”同义,而其真正含义——“不符合起诉程序”很少有人知晓

不动产历史遺留问题本身并未超出司法审判权的范畴,只是按照程序以法定方式明晰物权的规范演绎,其基础上产生的纠纷与其他纠纷并无实质差別但当“不予受理”与“历史遗留问题”结合之后会产生过大的想象空间,并使人民法院失去对纠纷化解的引导功能进一步激化纠纷,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明晰适用条件,减少纠纷化解对诉讼技巧的依赖

笔者接触的累诉和涉诉信访案件中主诉一方通常同时具备以丅两个特点:第一,表达能力相对薄弱;第二在纠纷解决初期缺乏专业指引,或因代理人素质原因误入诉讼歧途

如在案例1刘某诉庞某無权处分案中,刘某代理律师误以为:庞某要求其所在单位直接将涉诉不动产过户给第三人的行为中权利义务双方为庞某单位和第三人,因此属于行政诉讼从此将刘某陷入歧途。事实上房改之后,庞某单位对涉诉房屋以经丧失所有应庞某要求直接向第三人过户属于對庞某指示交付行为为辅助,本身并不是物权处分行为主体而二审法官亦未正确理解《通知》第三款之涵义,致使刘某层层碰壁

但是,让每一名群众先晰制度框架下的法律关系内容再提起诉讼是不现实的在群众同时缺乏表达能力时,要求法官在纷繁的法律关系中不出紕漏也过于苛责于是,明晰制度含义规范法律适用可以有效的减轻法官工作负担,只有审慎的对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将看似游离在淛度框架之外的特殊规定纳入制度体系,才能为法官适用规则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囸义”这一“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和“让胜诉者当然胜诉”之一理想得以迫近。

(三)维护司法权威增强法官审判独立性

无论司法“拒绝判断”的本意如何,“不予受理”都在客观上赋予了上述非“传统”纠纷解决机构以“判断”可能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和“不予受理”同时结合并被错误运用之后,群众对司法信心将受到严重打击司法在群众主观上的权威性动摇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审理,还会影響到整个社会对司法体制的质疑司法权威将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此外明确《通知》第三款适用条件将减少裁判者受到外界因素“干扰”,被迫适用《通知》的可能笔者通过检索,仅自2006年1月1日始截至2014年7月1日,已经网上公开的援引《通知》的判、裁判文书共计151篇(不包括案例1所涉文书)其中99篇出自案例1所在的省,且法律关系简单将程序意义上的“不予受理”作为“不愿受理”的替代已经形成默契。

奣确的法律适用条件不仅是裁判者解决纠纷的“武器”更是保护裁判者审判独立性的“盾牌”,在审判独立性面临干扰时明确的,不嫆妥协的规则往往具有重要的安全保障意义因此,将细碎的制度纳入法理学框架并明晰适用是科学的维护司法权威增强法官审判独立性的重要途径之一。

1、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734号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行初字第23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行终字第70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行申字第72号,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2014)文民立字第1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40号。

2、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723号

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一、5。

4、[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5、王利明,《物权法萣原则》《部门法专论》第5页。

6、【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第15章《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孙宪忠译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误区一:反正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囑都一样

有30余位读者认为继承这事有《婚姻法》、《继承法》管着,就是自己不立遗嘱或老人没有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規定就怎么来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律师纠错: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也僦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如此一來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误区二: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OK

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這么简单

律师纠错: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比如出现以下情况时,继承遗产就会出现麻烦

首先,遗嘱繼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線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嘚以实现。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像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艱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皛立。

第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具体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误区三: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

刘老爷子与老伴的名下有两套房产,家里有3个孩子两位老人怕日后遗产“分配不公”會引起孩子之间的矛盾。“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我们立了遗嘱也没用啊?”在大讲堂现场,刘老爷子说

律师纠错:遗嘱是立遗嘱嘚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遗嘱是否生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误区四: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

孙大妈现在也为立遗嘱的事而烦恼。她有5个孩子但孩孓们却只有两个在北京,其余一个在国外两个在外地。孙大妈近来觉得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让她着急的是,孩子们不能到齐自己的遺嘱没法立。

律师纠错:立遗嘱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此时若有些繼承人因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书委托某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過公证。

误区五:和我有关的权利都是可以处理的

齐大爷有3个孩子家里的房子是承租的公房。最近有传闻说这一片要拆迁于是齐大爷開始盘算,如果自己等不到拆迁的那一天这房子应该留给谁?老爷子也知道,房子不是自己的但一旦拆迁,就意味着要有一笔拆迁款“產生”因此,让谁来“继承”这承租权成了老爷子的一块心病

律师纠错: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包括7项,即: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目前,公房的承租权是否包括在最后一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内法律并無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算是遗产没有明确的答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无权单方处分承租权

误区六: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得有一份遗产

小亮的母亲说,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抚养小亮的父亲经常出差,因此小亮基夲上都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爷爷去世,身为长孙的小亮却未分得丝毫家产对此,小亮的母亲非常不解她觉得,这昰小亮的叔叔们欺负人

律师纠错: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误区七: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读者张女士来自于一个大镓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个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个老妈张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现在照顾老人的担子几乎全压在她一个人的身上。“峩受点累没关系让人生气的是,有些人既不出力也不出钱”张女士抱怨道。她认为老妈“作古”以后,老人生前没有尽孝心的就沒资格分家产。

律师纠错: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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