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政府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定不能出售的房屋是只那些房屋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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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政策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 1月 14日包府办发[2000」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现将《包头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包头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发[1998]23号、内政发[1998]82号和内政办发[1998]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房改有关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条 下列已购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一)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并明确产权比例的;(三)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转让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户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须经市房改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三)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应提供市房改部门出具的个人产权比例界定书及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第七条 已按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上市前必须首先进行个人产权比例界定。办理个人产权比例界定的具体工作程序按《包头市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实施细则》(包房改委[1999]1号)执行。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公有住房二次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经市房改部门审核批准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成交价格按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及有关税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成交价的0.5%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以后根据情况逐年调整。(二)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个人按售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成交额的1%缴纳;(三)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四)职工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上市销售时免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五)职工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上市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的2%的综合税率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六)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七)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购买住房的,视同房屋产权交换,购进住房支付房款高于原住房售价的,只按差价计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购进住房低于或等于原住房售价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具体运作由市房改部门会同市地税局确定。第十一条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第十二条 售房人和购房人缴纳的所得收益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不论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如何,要全额纳入市城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专户,专项存储,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补贴资金。第十三条 职工已按标准价、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自住住房,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经职工单位进行内部调换再购的,不属二次进入市场,再购住房统一按房改现行价格政策执行。第十四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后起30日内,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房屋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消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改部门代收,并纳入城市(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后,其采暖费补贴,随住房产权的转移,由新产权人单位承付,新产权人与单位已脱钩或者单位确有困难,不能承付的,由新产权人承付。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其他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第十九条 房屋置换市场要引导居民根据各自需求进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免收契税,免收土地出让金,降低征收手续费。第二十条 房屋吞吐机构收购小、旧住房,解决政府廉租房房源,承担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担保,调节房地产市场,减免一切税费。第二十一条 坚决查处黑市交易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其他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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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的买卖比新房要复杂的多。所以大家在买卖二手房时一定要多加注意,切记一定要摸清房屋权利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审核,以确保自身的利益,最大可能的防范二手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二手房买卖中存在哪些风险?
  (一)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权利人。
  (二)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手房买卖中存在哪些风险
  (三)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购买人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四)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购买人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手房买卖中的风险二:二手房本身有无产权登记
  购买人要购买二手房,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为慎重起见,购买者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的房屋产生产权争议。
  二手房买卖中的风险三:二手房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主体共有的(以所有权证书为准),应当审查有无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具有其他权利人,时候具有异议登记事项。
  依照《民法通则》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买卖之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买卖房屋之合同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另依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个别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制度。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出卖人提交夫妻有关个别财产约定的协议。
  二手房买卖中的风险四:二手房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二手房买卖前,购买方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五:二手房是否已经抵押
  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六:二手房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
  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买房人应当注意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购房人应审查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除此之外,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给境外人士的。购房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以上就是对”二手房买卖的风险都有哪些“所做的解答,很多购房者认为上述审查手续非常麻烦。但是,房屋买卖标的巨大,购房往往是一个人一辈子的事情。因此,为避免风险而进行相应审查就非常必要。一方面,购房者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相关查询,另一方面,如果不放心也可以寻找专业人士进行相应调查。靳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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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房屋应如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推荐回答:按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即为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此项成交确认书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应由原房屋权人与买受人签订。而成交确认书则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在权属登记时可以作为产权转移登记的依据。拍卖所得的房屋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不再需要原房屋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凭原房屋权属证书、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等文件办理。由于拍卖属于特种行业,拍卖企业的设立应当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许可,方能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在受理登记时应当由拍卖方出示营业执照。有一些拍卖并非由当事人自己委托,如司法、机关依法没收及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拍卖活动。这类拍卖在办理权属登记时,与委托拍卖的区别有两点: 1、按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因而,在这类拍卖所得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时,拍卖方应当出示有关的证明。 2、由于未经原产权人委托、没有委托拍卖合同,而且并不一定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因此,拍卖方应当出示、司法机关的相关文件或证明,由登记机关作为协助执行办理拍卖取得的房屋应如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推荐回答:按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即为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此项成交确认书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应由原房屋权人与买受人签订。而成交确认书则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在权属登记时可以作为产权转移登记的依据。 拍卖所得的房屋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不再需要原房屋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凭原房屋权屑证书、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等文件办理。由于拍卖属于特种行业,拍卖企业的设立应当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许可,方能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在受理登记时应当由拍卖方出示营业执照。 有一些拍卖并非由当事人自己委托,如司法、机关依法没收及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拍卖活动。这类拍卖在办理权属登记时,与委托拍卖的区别有两点: 1.按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因而,在这类拍卖所得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时,拍卖方应当出示有关的证明。 2.由于未经原产权人委托、没有委托拍卖合同,而且并不一定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因此,拍卖方应当出示、司法机关的相关文件或证明,由登记机关作为协助执行办理拍卖房办理产权要缴那些费用问题详情:我于08年10月购买了粮食局拍卖的门面房,三间共73平米,成交价为30万元,现在粮食局要求统一办理过户,请问1.我要缴那些费用.2.所交费用是以成交价还是评估价为准.3.如果我现在不办理过户,等两年再办,对我有没什么影响,国家有没相关处罚条理。推荐回答:房地产拍卖有其特殊性。拍卖前和拍卖后要牵涉到诸多部门、单位以及有关政策性的各种法规、法令等许多具体问题。必须严谨、细致地核实或协助核实委托人提供的房地产权的有关证件资料。一、应注意问题:1、拍卖标的是否重复查封。2、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欠债的房地产。但被执行人拒不拿出其证件,拍卖行必须对产权证来源作进一步取证,若可拍卖,在拍卖时除了要向竞买人说明清楚外,在售后服务时,也应与买受人尽快办好产权过户手续。3、产权人为国有单位时,房地产拍卖需要取得上级部门的书面许可意见。4、拍卖标的发生用途转换的房地产,按照实际商业用途拍卖时,为了保证拍卖成交后进行产权变更过户,补办规定的用途转换手续,必须进一步收集原始产权证办理过程的必要文件。如房屋平图、地籍图、规划设计批文、建筑竣工图、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等。5、共有人的房地产拍卖标的,必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意见。6、拍卖公告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产部门进行了登记,则应该将租赁行为告知买受人,将拍卖行为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7、房屋的附属设施需要一并拍卖的,应在公告中说明并可一起拍卖;8、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割拍卖。9、证件已办好在房管部门,只待被执行人缴清过户费就可以领到证件。10、拍卖标的的证件不齐全。只有房屋权证但缺少土地使用权证应先确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由谁承担,再补办土地使用权证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类似情况在拍卖会前应详细向竞买人说清楚,并在有关拍卖资料上注明。11、拍卖没有任何手续的房地产,但人民法院确认是被执行人的财产。12、大部分有证件手续,但一部分没有手续如多占土地违章扩建或在批准的层数上私自加盖等。这部分是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的。虽然有些人买到后也有补办好手续的,但情况应事先向竞买人说明。 13、房地产拍卖标的只有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购房协议书。二、特殊类型房地产拍卖应注意的问题(一)在建工程项目拍卖应注意的问题在建工程属于比较特殊的房地产拍卖,因为其涉及的关系复杂,做好此类型房地产的拍卖除了遵循一般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相关事项:1、房地产在建工程项目的状况,需要详细核查:(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产权证书。(3)计委、规划、土地、施工管理等部门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是否取得等等。(4)房地产建设的开发总额是否已经完成25%。(5)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市政配套和基础设施的协议,以及配套费用的支付状况、与项目其他参与人的合同和费用支付情况。(6)如果在建工程项目有多个债权人,将债权人联合起来共同处理拍卖事宜,有利于拍卖的完成。(7)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抵押行为。(8)在建工程项目是否预售。如果有预售,首先,查阅房地产有无预售许可证,其次,对已经获得预售许可并开始预售的在建工程项目,拍卖时应当将已经预售的部分扣除,并在公告中如实说明和做好善后工作;其三,该在建工程项目的权利人应当将房屋建设工程拍卖转让的情况告知商品房预购人。商品房预购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拍卖退还预购人钱款。商品房预购人未要求解除预售合同的,应当由买受人继续履行已经签署的房地不预售合同。2、在建工程需拍卖转让的,其权利人应当向城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批取得书面批准文件后方可进入拍卖。3、在建工程拍卖成交后,转让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在建工程拍卖书面批准文件,与买受人签订转让合同。 房地产拍卖还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1、拍卖资料的文字和数字要恰当和准确。如房屋结构,是砖混就不能想当然写成框架结构。所印制的资料上的面积数量应与产权证相符。 2、房屋已拍卖,买受人交款要房而被执行人占着不搬迁的.作为拍卖行无能为力,有时法院一时也难以处理。因此,只有尽量要求委托人把被执行人的有关人员迁出该房屋,才可进行拍卖。 3、提高拍卖人员素质,也是搞好房地产拍卖的一个重要问题。 综上所述,对所拍卖的各种类别的房地产标的,在拍卖会前和会上,要向竞买人详细说明,这样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就能尽量避免买受人的反悔和产生其他的纠纷。如果对拍卖的前期工作没做好,则拍卖结束后,矛盾纠纷会接踵而来。竞买房地产的多对办理有关手续不太了解,在售后服务中,不管代办还是不代办过户手续,都应尽量给予指导和方便。现在拍卖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而完善的售后服务是拍卖企业所必须具备的。这既可提高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 誉,也会吸引更多的竞买者。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强制改变土地用途问题详情:镇政府(如果是其它级别政府呢)说是要租用大范围的土地,再租出去不知道干什么,这是否需要和村民商量像合同期、租金等如果没商量好,政府是否有权强制?推荐回答:首先您说的土地是不是集体的,如果是的话我给你这个答案.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目前,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①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③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①宅基地使用权。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③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以上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有管规定.下面我给你相关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到你.土地使用权land user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①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③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④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⑤土地使用权交换是相邻的集体制单位,为了改变土地利用的缺点、机械化作业条件和水利灌溉条件,进行局部土地界线的调整与交换部分土地。经调整后,土地利用条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必须在自愿基础上产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因而可由交换单位提出申请,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经协商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划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当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⑥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a.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b.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c.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d.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f.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⑦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⑧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权也随之得到继承。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建设用地者。土地使用者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需要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拆迁安置及各项补偿费用。⑩土地使用权终止指因某种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的结束或停止,一般有四种情况:a.使用年限届满,未经批准续期,土地使用权即告停止;b.情况特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c.土地灭失;d.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终止其土地使用权。求国有土地划拨相关法律规定问题详情:请问划拨与出让的区别在哪里,关于国有土地划拨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推荐回答:条 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依法批准,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随之转让。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对拟转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政府供地计划。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房产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四)房屋产权证及产籍平面图;(五)拟转让土地的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二)依照国家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合同;(三)按合同约定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九条 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形式进行处置。 第十条 因债权、债务纠纷及企业破产等,需强制转移变卖地面资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的,计划、规划、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示哪些文件?问题详情:我们那里有开发商来搞开发,现在土地都已经被破坏了,又在叫快点拆房子,在这之前,连个公告都没有,也不出示什么相关文件,赔偿价格相当低,连个房子都外壳都不能建好,它却总说是上面规定下来的,企业也不出面,谁知道它是真的还是假的,请问房屋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示哪些文件?推荐回答::拆迁之前,应该有政府公告:说明范围、时间、登记办法等。第二:拆迁企业需具备《拆迁许可证》。第三:赔偿应该是政府部门来负责的,现在已经没有毛地拍卖的 做法了,除非你们的政府有猫腻。 第四:关于赔偿的价格要看你的房是否具有产权,同时也具备土地使用权;如果有一样不具备,价格会低一些。第五:现在国土资源部对违规、违纪现象查得很紧,你可以越级向上反映,第六:主要也是重要的,在自身要求合理而对方提供不出有效文件同时赔偿价格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同性质的房时,建议你组织证据通过网络求助的方式,用舆论监督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问题详情:就拆迁而言,如果有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赔付标准和有产权证和土地划拨证的赔付标准到时候会一样吗?有什么区别,请懂行的朋友解答,谢谢推荐回答:你的问题主要就是土地性质的不同,会不会导致拆迁补偿形成差异。作为私产房的土地证,一般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性质。这对于开发商来说,划拨的土地会节省超多的土地成本。而出让性质,多是从政府走拍卖程序所取得的土地。但对于拆迁来说,是根据地段等级、建筑形式以及产权形式(私产、公产、企业产等),来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至于土地是出让还是划拨这都属于私产房范畴,对于补偿标准影响不大。1划拨改出让,就是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是按当地地价来算的。2划拨改出让没那么容易吧,要有政府的相关文件呢!3划拨没有使用年限,但国家需要时可以收回,但出让有使用年限,使用日期从你交缴土地出让金之日算起。4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可以过户为你的名字!差别不大 具体按照当地 土地的级别 具体的参考数字我真的没办法给你 5律师回答 土地证代表土地被买断;土地划拨证代表国家给你土地使用权。所以他们赔偿标准没区别!但你个人所得有区别,前者你将享有全部补偿所得,后者如果是国家开发你只能得到房产的补偿或给你拆迁安置房,土地国家可以直接收回不增加补偿,如果私人开发的,给你的补偿,你就需要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这一税种。所以前者获利比后者多。?、就拆迁而言,如果有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赔付标准和有产权证和土地划拨证的赔付标准到时候会一样吗?有什么区别,请懂行的朋友解答,谢谢 答;有标准各地制定的标准不一样,在这里无法答复你,提供一个方法你可以去试试,在百度打上你省市网址;找建委;搜索你当地拆迁安置办法文件,全国各部分地方2010年都出台了。各地文件制定细、细到赔偿家庭搬迁各项目费用。你试试看。我补充下上面这位朋友的说法,划拨土地跟出让土地的差别主要就是在土地出让金这块,出让土地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屋建成后你将房产出售时不需要再缴纳出让金了,这样你的房屋卖价可以相对比是划拨土地的房产更高,因为买划拨土地房产的人必须还要缴纳出让金。对于在拆迁中出让土地会不会比划拨土地更值钱就难说了,要看各地的情况而定,但个人认为应该出让土地要更贵点,说句简单的道理就是当初我取得这块土地的费用就要比划拨土地的成本要高啊。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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