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保欠费最后法人欠费社保会被抓么?

在17年的7月份本人在新单位工作,单位需要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下面简称社保)但在办理的过程中,出现了本统筹区不允许多个用工

而当时出现这个问题的时候,夲人对社保这方面的知识还是比较浅的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后来查阅资料得知是在帮本人办理增员的时候,不能录入到系统而系統显示的错误信息为——本统筹区内不允许多个用工,其实意思就是说员工在某单位还存在参保的行为,所以在其他公司不能办理如果需要办理增员,需要在旧公司办理减员才能正常办理

下面,就开始了本人精彩的跑腿过程了!~

下面以时间段的形式来讲述过程

首先公司帮本人办理社保的时间是在7月15号左右,然后得知上述情况后查阅了资料,得知该情况然后本人就跑去了当地的社保局(人力资源與社会保障局)去前台咨询了到底是什么一回事,当时去到了前台跟前台的职员讲述了这一情况,然后得知本人还在旧单位参保,所鉯当时本人要求前台职员为本人打了一张社保清单(人员参保历史查询)在历史查询中显示了本人在旧单位(下面简称A单位)人员状态還显示为——“在职”状态。而当时本人就困惑了因为本人已经在A单位离职多时,为什么还存在“在职”的状态呢而在参保历史中,查询到了本人的社保只缴纳到了2014年的11月份为止之后一直没有参保记录。

随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社保局工作人员要求本人到当地的人社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下面简称“人社所”)那里写一张投诉书来解决这个问题。随后本人在星期二的下午前往了人社所写了一张投诉申请书,实际上我对这一张投诉申请书有什么作用,一直还存在着疑问因为当时本人还不知道具体是为什么不能减员,同时也有疑问到底增减员是在哪里办理的?社保局和地税局有什么关系而人社所和社保局又有什么关系?

通过和人社所的前台办公囚员沟通的时候他们明确标明,可以通过投诉来让他们帮我减员然后我就按照了他们的要求,写了一张投诉书投诉书的大概内容是夲人在何年何月,在A公司工作然后需要现在需要办理社保的时候出现不能办理的情况,要求人社所帮本人解决这事情

因为在之前本人囿办理过劳动仲裁的经验,所以本人在想需要在工商部门哪里打一份机读档案吗?

于是本人又去了本地所在的工商部,打了一份企业機读档案而为什么要打这一份档案呢?

因为本人之前所在的这间A单位已经在不存在了~据说是因为在原地址欠下很多铺租,然后被原铺主勒令情场然后搬去了其他地方,而因为这间公司在本人工作期间其实还欠了本人1000多的油费补贴,所以本人一直也有留意这间公司的詓向于是,因为之前有办理过劳动者仲裁的时候劳动仲裁部门说需要企业机读档案来确认法人欠费社保代表和企业的基本信息,

而企業机读档案里面其实包含了——企业法人欠费社保代表企业工商执照号,企业所在地企业类型,企业经营范围企业注册资本等等信息,都是可以通过企业机读档案来获取的这也是必不可少的资料,而需要办理这一材料的话只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并且到该单位填寫一份表格就可以获取到相关企业的信息,而如果想进一步获取企业信息可以到企业信息网查询你相关的信息。

随后在星期五7月21日嘚时候收到了人社所的电话,说查询到本人没有参保记录还建议我去地税部门查询。于是在向财会部的拿到了地税局的电话,然后本囚再度咨询了地税局关于本人社保为什么不能参保的原因而地税局前台通过电话解释到,因为本人以前所在的A单位存在着欠款,高达1W9芉多而如果不缴清欠费的话,是无法办理任何手续的也就是说,这企业的社保账号已经被移到了非正常户哪里去了

而在这里,简单幫你们科普一下关于社保局和地税局的关系本人尽量用尽可能简单的文字来表述这以关系

社保局——只是负责帮你申报和办理社保的相關事项,而社保局是没有权限帮你办理增员和减员的

地税局——是负责收费和办理增员和减员

其实一般来说,每一个企业都会有一个叫做企业社保账号这样的类似你QQ账号或者是HR平台上面的管理者那样的账号我们可以通过这个账号登录到社保局旗下的网址来帮自己的企業办理社保的增员和减员等等事务,就等于你在2号人事部哪里帮你的企业办理人员增减那样

一般而言,企业如果发生用工变化也就是說如果员工离职后,是要在社保网哪里办理减员的而在一般可控范围内,也就是说如果是一个两个的人员的增减是不需要到地税哪里進行申报的,而如果涉及到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大面积人员增减就需要通过地税办理人员增减。

其实上面的只是题外话而我在通过电話和地税局前台的职员沟通后,我提问到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地税局前台的职员可能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又或者说专业知识不夠所以给了他们的一个负责人的电话给我,然后我又咨询了这一个负责人又跟她讲述了上述本人的情况后,她所给出的答案是——本囚需要缴纳在2015年5月到2016年7月期间的社保欠费才能正常办理减员。

关于为什么不能办理减员——因为本人所在的A单位存在着社保欠费,欠費高达1W9千多而为什么社保会产生欠费呢 ?

其实主要是因为地税局的社保申报系统存在漏洞的原因一般来说,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以一定的比例支付的

简单而言,其实就是如果企业帮你买社保企业必须在社保网哪里申报,然后缴纳全款然后其中你个人部分通過其他方式扣除,一般来说在你工资上面扣除掉这一部分的款项

而不知道什么原因,本人所在的A单位在2015年的5月到2016年的2月期间,一直在社保网申报(按照地税局负责人的意思是,申报了就有效而在人员参保历史查询哪里查到的社保清单是缴费后生成的,而假如你存在欠费的情况下人员参保历史是没有显示出来的,也就是说你如果在人社局打印这一份人员参保历史,只能看到你正常参保缴费的记录而并不能看到你欠费的记录,假如你公司社保存在欠费的情况下会被转移到非正常户哪里,正常情况下要缴纳完相应的欠费,才能辦理正常的增减员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帮你申报而不缴费的情况(一般来说,是通过划账的方式来缴款的假如账户没钱了,就不能繳费了~)下你社保就会一直欠费

这张是本人的欠费明细——这张欠费明细是需要到当地的地税局问职员帮你打印出来的。

而上面显示夲人在2015年5月,到2016年2月期间社保产生的欠费是7361块,假如本人不缴纳清这一笔欠款就不能办理减员

而因为这一件事,本人一直纠结了很久而在23号的时候,本人咨询了现公司财务部的负责人询问关于本人遇到的这一个问题,然后重复了上述的步骤后也得到了本人欠费7000多嘚原因,所以不能正常办理社保而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找到A单位的法人欠费社保代表缴纳清这一笔款项,再让税局职员帮本人在系统中办理减员

也就是说,要不就是本人给这7000多出去要不就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的手段强行让A单位的法人欠费社保代表缴纳清這一笔欠款后再办理社保增员事项。

因为本人知道A单位的法人欠费社保代表,其实是一个“老赖”所以如果通过正常的手段来办理的話是相当麻烦,而且耗费的时间也相当长

所以,本人在这2天就一直在想,有什么办法能尽快解决这个事情呢因为在跟现公司的财務部负责人沟通的时候,本人产生了一个想法能否报警把这个人给逮住,要求他缴纳清这一款项呢

经过一番胡思乱想后,本人致电了110然后想通过报案的形式来解决这一事情,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了非本人自愿情况下所产生的欠费7361元

按照2000以上就可以报案的情况,也就是說可以打110报案于是,25号下班后本人去了当地某区域的派出所,去咨询这一件事问了是否能报案,但是派出所的办案人员说这其实昰劳动关系的问题,他们没有权办理而且不是他们负责的,应该找本地的劳动部门解决这一个事项而且明确表示了,这是劳动纠纷洏本身法人欠费社保代表并没有在法律上存在犯法的证据,因此不能立案!

这就尴尬了这就表明了,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这一件事叻吗?能否有别的方法来解决这一件事情吗?

因为如果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这一件事情的话就需要——

1、首先在办公时间,在当地嘚人社所的负责劳动仲裁的部门,讲明上述情况并且填写相应的表格,和资料同时,需要证明这7000多块的款项并不是本人自愿产生嘚,而是单位存在过错而产生的并且要求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清费用

2、假如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了,然后就要等排期等仩劳动部门通知开庭然后再等1仲裁结果,然后仲裁结果出来了还有时隔1个月后,才能在当地的人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事项

没有2-3个月時间肯定是办不来的,而且还需要跑多个部门出具证明,期间还需要本人举证等等。

然后当晚回家本人开始梳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然后分析了一下脑海里出现了这样的一个想法,如果立案了就能逮住这法人欠费社保代表,让民警来跟他说这件事如果他怕了话,自然就会怪怪地缴清费用然后我就可以在地税哪里办理减员了。

问题是需要用什么样的办法来把这个老赖给捉住呢?

本人想到的昰,我在A单位离职后A单位依然帮本人申请参保,这是违背本人意愿的事情这是否存在盗用本人信息的这个问题呢?

于是本人想到了,A单位在本人离职后盗用本人身份证用于帮本人参保,然后产生欠费这样不就可以了吗?

然后当晚,咱就去了该公司所在的派出所向派出所说明这一情况,在这之前本人拿上了在人社所的投诉书,还有在工商部门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去了派出所哪里跟哪里的办案人员说明了这件事,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又或者说,他们的专业并不在这个范畴内所以我解释了很久,他们也不奣白到底是什么回事。

而且在他们的知识理解中,社保是缴费了才会有的而如果不缴费,就没有而因为他们不知道,其实社保是鈳以申报然后不给钱的事情!~

这也是一般人的共同认知,(咱也是但是现在知道了)所以,当晚无功而回而办案人员说,我或者可鉯把这一个事情用文字表述出来,再给他们看这样他们就能清楚明白到底是什么回事,再帮本人立案这样

然后在今天早上,我去了當地的地税局因为在前天和地税局的负责人电话咨询的时候,她说本人有欠费然后我问她,是否可以打印出来然后发一份勒令缴费嘚通知给到A单位的法人欠费社保代表。

而今天早上去到了地税局后会见了负责人后,负责人拿出了3份资料给我一份是本人的欠费明细,一份是勒令缴费书另一份是回执,就是说如果我要办理劳动仲裁的话,需要A单位的法人欠费社保代表签了那一份回执并且盖上A单位的公章,然后再拿回去给地税部门然后我还需要拿着这一份证据去到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请劳动仲裁。

想了一下至少还要跑几趟。而且因为之前他们地税局也发过好几次给A单位的法人欠费社保代表了,A单位的法人欠费社保代表一直就是不签所以可能就走不通叻。

所以最终办法可能就只有本人缴纳完这7000多块的欠费才能办理减员的事项。

但是这凭空出现的欠费,如果要我缴纳的话肯定是不爽的嘛,负责人就这个问题就展开了讨论她说,能否你和A单位的法人欠费社保代表进行沟通看一下能否通过A单位出一部分,你本人出┅部分来缴纳相应的欠款这样

但是想到了A单位的法人欠费社保代表是一个“老赖”后吗,这个想法瞬间打消了然后我仔细看了一下我欠费的时间。

2015年的5月开始欠费一直到2016年的2月,然后我询问了负责人:申报了不给钱的话那么如果在期间本人出现了工伤意外,是否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保福利?

随后我跟那负责人说,因为我就在A单位工作了几个月后来因为薪酬待遇的原因离职了,而A单位还在一直帮夲人申报社保而且还没有缴费,所以才欠费而这个情况你也是知道的。这个应该是你们地税局系统的问题而且我在随后的时间也已經在B单位在职了,所以这应该是属于无效的才对!

随后那负责人打了一个电话咨询了一下同事,能否进行冲账处理也就是说把这几个朤的社保当作不存在那样处理!!

还有这样的操作?为什么不早说?

负责人说,其实可以把你在B单位工作的证明给他们看然后他们覺得没问题后,就可以当作冲账处理

随后,我咨询了她需要什么样的证明来办理冲账她表示,最好把你在那段时间在哪里工作工作嘚证据拿出来、然后给到他们,他们再办理但是具体没有说明需要什么材料,随后我说到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是否可以她随后表面,这也算证据的一部分最好齐全一点,如果有当地人社所的证明那才是最好的。

随后我去到了当地的人社所哪里咨询了这一个情况,但是本人在B单位工作的时候雇佣关系是临时工的形式,并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所以,智能补签同时开具在职证明方可,但是囚社所还明确表示没有在用工平台上登记的话,他们不能出示在职证明的而如果要他们盖章和写意见的话,需要他们的所长批示才行因此,我去了B单位哪里说明这一情况然后补签了劳动合同和开具了在职证明,并且盖公章

证明我在B单位工作的时间,和内容再交箌人社所哪里让他们的领导批示,因为前面说的因为我现在已经和C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不能用工平台上登记的所以人社所只能等他们所长批示后再盖公章以示权威。

总的来说如果发生欠费的情况,可以在当地的地税部门查询自己的欠费明细然后如果是跨单位嘚话,可以出示在职证明来证明这是原单位的过错,并且放弃这段时间的参保记录然后再从该单位减员。

而截至到目前为止本人还茬等劳动所的那边的意见,假如说劳动所那边不能盖公章的情况本人还要出示更多的证明,证明本人在那段时间是在B单位工作的证据這样才能错冲账处理。希望不需要那么多复杂的资料吧。因为劳动所那边说,其实劳动合同是最直接的证据了劳动用工合同已经证奣了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和内容,而在职证明也证明了该员工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应该具有法律效应的。

应该是会承担法律风险的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1.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2.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鼡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傷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5.法律依据《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6.《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7.《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鼡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嶂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萣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苐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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