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抵押权的财产未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能否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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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参与分配程序中已申请保全的财产申请执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相关文章参与分配程序及其审查--涉被执行人沈××、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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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程序及其审查--涉被执行人沈××、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复议案
作者:季凤建来源:季凤建的法学世界发表日期:& (一)首部1.执行依据北京市××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0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01853号决定书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复议3.裁判书字号异议裁判书:北京市××人民法院(2014)×执异字第01429号执行裁定复议裁判书: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复执字第745号执行裁定书4. 当事人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申请人)陈×。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申请人)沈×1。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申请人)张××。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申请人)张×1。原审申请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原审被执行人沈××。原审被执行人陈××。原审异议人、原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方×。5.执行机关以及异议法院、复议法院执行机关:北京市××人民法院异议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复议法院: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6.审结时间异议审结时间:日。复议审结时间:日。&(二)异议情况1.执行情况执行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陈××民间借贷纠纷二案过程中,于日作出(2012)×执字第01853号决定书,决定不准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陈×、张××、吴美云、张×1、×××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沈×1、×××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申请人”)参与分配。陈×、沈×1、张×1、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五异议人”)于日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 异议人(申请人)主张五异议人称,北京市××人民法院拍卖的二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房屋是二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要求北京市××人民法院撤销前述不准予参与分配的决定,并对拍卖所得价款适用参与分配程序。3. 异议查明事实执行法院暨异议机关(北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陈××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北京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执字第018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二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房屋,并于日委托××省××县人民法院评估、拍卖。××省××县人民法于日评估、拍卖完毕,拍卖所得价款为8 855 531.30元。日,××省××人民法院将拍卖所得价款汇入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同时向北京市××人民法院移交了八申请人于日向该院递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北京市××人民法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于日作出决定,不准予八申请人参与分配。后五异议人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市××人民法院拍卖的前述房屋系二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要求参与分配拍卖所得价款,但未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另查明,除前述拍卖房屋外,被执行人沈××还经营×××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在×××有限公司中有255万元投资股权,被执行人沈××、陈××在×××1有限公司中有1800万元投资股权。4.异议裁判理由执行法院暨异议机关(北京市××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本案中,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沈××、陈××的房屋不是二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且二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五异议人亦未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故北京市××人民法院作出对二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五异议人以北京市××人民法院拍卖的二被执行人的房屋所得价款是二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请求参与分配的理由不能成立。5.异议定案结论驳回五异议人的异议。&(三)复议情况1.申请复议人主张陈×、沈×1、张×1、张××(以下简称“四申请复议人”)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理由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一、原审裁定认定被执行人沈××经营的×××厂属于个体工商户,其财产已抵押给银行,财产处置后尚不足以抵偿银行债务;二、原审裁定认定被执行人陈××在×××有限公司中有255万元投资股权的持有人非陈××;三、原审裁定认定被执行人沈××、陈××在×××1有限公司中有1800万元投资股权,而×××1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两年,其资产已经抵押给多家银行,且其资产尚不足以抵偿银行债务。综上,请求:一、撤销(2014)×执字第01429号执行裁定书;二、准予申请复议人参与执行案款的分配。2.复议查明事实复议机关(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异议机关(北京市××人民法院)一致。3.复议裁判理由复议机关(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沈××、陈××除原审法院控制的财产外,尚有大量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未处置完毕,而未处置的财产的价值是否确不足以清偿沈××、陈××所欠申请复议人的债务尚无法确定;且申请复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其债权仍未实现的事实。综上,申请复议人所提复议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4.复议定案结论驳回申请四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四)分析与本案类似,涉及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类执行案件在多家法院同时进行执行时,就会产生参与分配问题。而对当事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如何进行审查、按照何种规则决定能否参与分配申请,以及执行法院按照何种程序进行审查、能否申请复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这导致执行法院在决定当事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时,往往陷入法律和事实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了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暨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必须符合三个前提条件: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如果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根本不能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债权人的申请就失去了前提基础,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就不能支持,执行法院只能作出不准予申请人参与分配的决定。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可能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执行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作出准予参与分配的决定。当然,为了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的合法权益,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准予或不准予参与分配的决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独任或者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执行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八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执行法院依法作出不准予参与分配的决定,五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四申请复议人又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而具体到本案来说,符合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的第一个、第二个条件的规定,不再赘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第三个条件的规定。我们从三个方面来予以说明:第一,被执行人不属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前述拍卖房屋外,被执行人沈××还经营×××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在×××有限公司中有255万元投资股权,被执行人沈××、陈××在×××1有限公司中有1800万元投资股权,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二被执行人不属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八申请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在事实上就不符合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执行法院只能作出不住与参与分配的决定。第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是否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尚不明确。之所以不明确,主要是除前述执行法院评估、拍卖的房屋外,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外并未处置完毕,故二被执行人未处置财产的价值是否确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八申请人的债务就无法确定。在此种情况,八申请人关于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亦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无法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第三,债权人负有举证应当参与分配的责任,其作为执行申请人的执行法院负有协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2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除提交参与分配申请外,还必须向执行法院说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且执行法院还应当将执行情况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暨债权人负举证责任,其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法院负有协助义务。本案中,八申请人暨未向执行法院暨异议机关提交相关证据,又未督促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将执行情况提交异议机关,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2条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其债权仍未实现的事实,其所主张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是否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又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也就是说,八申请人未按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当然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故执行法院只能作出不准予参与分配的决定。综上,八申请人(含五异议人、四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又未完成相关举证义务,其异议不能成立,复议亦不符合相关规定,均不能支持。&&(本文为我群优秀群友原创大作,本公众号转发为原创作者特别授权,本文作者禁止在未获得授权情况下的转发)&股票/基金&
企业破产前行使抵押权能否有效
  案情介绍  原告: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A银行  2004年某公司成立,但于2007年停产。该公司于日从A银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2年,并用其所有的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申请了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A银行享有对抵押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权。此后,该公司未主动履行裁决书,A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8月法院查封了贷款抵押物,其后又有多家债权人提出申请要求对该集团公司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日该公司与A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随后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925万元于日打入A银行账户。因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一债权人B银行遂向法院提起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于日受理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日,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个别清偿为由,起诉A银行,要求撤销该公司于日向A银行进行的清偿行为,并返还925万元抵押物拍卖所得款。  原告破产管理人诉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公司的清偿贷款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而该公司于2007年停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贷款清偿行为应予以撤销。此外,即使A银行的抵押权有法院裁定支持,抵押物仍属公司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A银行应按规定在破产分配程序中就抵押物来主张实现抵押权。  被告A银行辩称  抵押物虽然属于该公司财产,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法一)第7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我行的清偿行为合法有效,不应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抵押,向A银行借款30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抵押权成立。该公司与A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正当的还债行为,虽然该还款时间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六个月内,但A银行已在2008年就对本案所涉财产进行仲裁并申请执行,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的时间早于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案件。因此,该公司偿还此款项是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延续,不属于恶意个别清偿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公司清偿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个别清偿行为。单纯从时间上来看,该公司的还款行为虽然发生在公司破产前6个月内,但不能因清偿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内,就简单认定为个别清偿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2条所指的个别清偿行为是针对一般债权的清偿行为而言,不适用于抵押债权,虽然第113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但其中并不包括担保债权,这也从侧面也说明了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从立法精神来看,个别清偿行为不应包括履行生效文书的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2条所指的清偿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并不包括合法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为,也不包括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履行裁决义务清偿债务的行为。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清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否则会导致司法秩序的混乱。本案A银行债权得到清偿发生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系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行为,而且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执行完毕。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8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可见法律规定要尊重民事执行程序,只有尚未执行和未执行完的部分才可列入破产财产。  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所谓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不经破产程序优先以担保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最高院最新发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还对此进行进一步明确,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本案中,某公司的债权人涉及多家金融机构,大量的金融债权由于公司破产而面临巨额损失,A银行由于贷款设定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得以保全部分的信贷资金。由于债务人公司的还款时间恰恰发生在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其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导致破产管理人以个别清偿为由申请撤销清偿行为。通过此案件,提示贷款银行,即使享有抵押权,也不可高枕无忧,对借款人不能到期还款且濒临破产的公司,要及早行使抵押权,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焦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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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能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B不能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
C不能主张,因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处分抵押物,属于无效行为
D可以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虽未经登记,但已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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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时,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了该设备,丙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后甲企业到期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能否对已出卖给丙公司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能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B不能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
C不能主张,因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处分抵押物,属于无效行为
D可以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虽未经登记,但已设立
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时,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了该设备,丙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后甲企业到期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能否对已出卖给丙公司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能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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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能主张,因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处分抵押物,属于无效行为
D可以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虽未经登记,但已设立
科目:难易度:最佳答案A解析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知识点:&&基础试题拔高试题热门知识点最新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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