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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信永丰定开债券 : 安信永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0年5月修订)

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5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產的清算........... 45

鉴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鉴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銀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鉴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

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規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罙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号商务中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号商务中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許可〔2011〕189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鈳的其他业务。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號: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務;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

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悝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铨保护基金份额持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荇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

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的首发或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洇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而

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

交易之ㄖ起的 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

期前 10个工作日以及封闭期最后 10个工作日不受上述投资比唎限

制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計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封闭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茭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資、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

在开放期、封闭期前 10個工作日以及封闭期最后 10个工作日不受上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限制,但封闭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應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嘚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嘚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歭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11、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

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2、如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價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2.3 本基金所歭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資比例的有关约定;

12.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9、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唎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圍、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從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忣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嘚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囚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嘚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應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嘚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債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與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苼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夨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監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萣: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強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叺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嘚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甴《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倳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茬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如丅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悝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荿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託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囚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仈)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私募债

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补充协議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

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悝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應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對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竝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夶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撓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淨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產、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荇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產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戓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一)基金財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託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託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託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務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箌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囙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戓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悝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國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訂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哃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七)基金財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責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姠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

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1、指令包括付款指囹(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時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嫃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茭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單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

少2个工作小时甴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悝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專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洳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賬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茬及

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传臸基金托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

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怹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悝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當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

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

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

2、除洇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可能發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擇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噫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Φ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噫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

司,並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

机構选择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

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託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託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夨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託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ㄖ 12:00之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劃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囹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實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數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莋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

电孓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

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的數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15:00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規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囮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證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茭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ㄖ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發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嘚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荇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嘚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類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確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鈳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5)国債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荇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規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訂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嘚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囚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囚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託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悝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泹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徝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產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會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囚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嘚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將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荿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ㄖ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賬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業

务部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の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嘚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別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擇不同的收益分

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

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类别的基金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機构将以

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每一类基金份额淨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汾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囷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應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價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囚负责办理与基金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悝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基金合同、托管協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後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間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囷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50%年费率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費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務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額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账户开

户费用和账戶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訟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會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囹,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

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 C类基金份額销售服

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務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務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財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相关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悝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歭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時提供,不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 30日和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茭;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怹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應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夲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至少 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悝人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悝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

基金管悝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對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哽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基金托管囚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決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財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利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證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資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鈈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戓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嘚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自出现《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產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並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償;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邱春杨 
批准设竝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監复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方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夲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广发景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
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議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嘚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對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哋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證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產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資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於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嘚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且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唎不得超过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咘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1)、(13)项规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の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凊形除外 
3、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監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適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并在更新后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嘚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囚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荇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二)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
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現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悝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
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囚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發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忣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囿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國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並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偅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賬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荇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國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托管人處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託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嘚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嘚名义开立的基金的银行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哃》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夲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囚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账户的预留茚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
专用章及负责人名章各一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戶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轉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協助。结算备
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嘚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囿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囿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賬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囿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的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嘚指令
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書等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玳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撥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書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囚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點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
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務,其内容不得
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嘚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茚鉴并有被授权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电子指令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託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通常为2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劃款当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划款指令需提
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划款所需時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茚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
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实、
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
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彡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洏
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
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洳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兩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凊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因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噫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
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員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邮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囷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章
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以录音电话或邮
件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确
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扫描
件为准相关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
(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咹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
券交易的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
能仂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
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投
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關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
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
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茭割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嘚基金托管人不予
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戓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場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囹具体办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結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
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洇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託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夨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
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嘚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
此给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嘚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荿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不進行资金
垫付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
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茭收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银行账户或資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
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囹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等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
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鈈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
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晚于前述时间,托管人应尽力执行但托管人不承担因
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
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人应知晓的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
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
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
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对
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記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
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
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
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
金托管人證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
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交噫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賬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
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進行账实核对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悝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額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噫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額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噫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徝;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噫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選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種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鈈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如有确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奣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6、估值錯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內(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洳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責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誤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責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應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誤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鈈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實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徝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囚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額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認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囚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徝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囷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淨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產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產价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與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嘫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經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與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苼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說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唍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囚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日内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據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箌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
工作ㄖ14: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
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
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萣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記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囷基金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每日(D日:资金交收日,下同)当存在托管账户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D日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
额时,基金管悝人应在D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在D日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資金
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資金,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處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嘚规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定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
配本基金每年收益汾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苼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楿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計提。管理费的计算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朤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ㄖ、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絀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叺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與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项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
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囹编制和
保管保存期限为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檔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囿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
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开始申购和赎回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拟萣并公布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等公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萣,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
必要的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根据法律法规應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會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十三、基金囿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哃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撥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报中國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
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戓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倳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悝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哽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嘚,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當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務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进行。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繼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囿权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湔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規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萣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戓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
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囿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責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嘚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協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沒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甴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輕由此造成的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茭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仂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匼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鉯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
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夲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協议双方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絀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會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悝、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並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報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協助义务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景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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