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 撤销合同时限没写借款时限 口头约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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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两年诉讼时效期限依旧有效,  计算起始点有所不一样  商报讯 (见习记者 张恩) 近期,王先生和朋友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然而作为债权人的他却忘记在借款关系中约定还款期限。王先生很担心,如此一来,普通还款关系中约定还款期限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还是否有效?  在借贷合同签订之期,不少债权人都非常关心这一问题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杭州萧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顾问葛律师告诉记者:“从王先生的角度来看,完全不必担心。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原本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这和原本的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的起始点有所不同。”  那倘若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呢?葛律师说:“那就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当然,这只是出借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方面严格把握诉讼时效。”杭州萧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叶定说,出借人有这一意识是非常值得提倡的,因为这样一来,可以合理规避风险。当然,除此之外,出借人还应在借贷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更谨慎,如选择有效的担保方式、书面借款协议中明确还款的年月日、书面借款协议中明确借款人等等,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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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口头协议有效吗?
你好。请问原告只有流水账,口头协议作为证据主张被告还款,现被告承认收到原告款项,无任何证据竟然反口抗辨是原告还款,主张原告向被告借款,解释每次都是现金借给原告,借条已归还原告。1.原告口头协议有效吗?2.原告举证充分吗?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吗?3.被告需举证吗?
 问题来自:广东 -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6:05 咨询人:Handsome1999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他的。必要时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回复时间: 20:53
被告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和合同法举证责任,坚决认为原告败诉,法官认为原告收入与借款金额不符主张没人会相信。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您好!如果被告是这样答辩,原告可以胜诉。
回复时间: 21:54
被告一直坚持原告不能举证存在借贷关系,故认定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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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存在之前的借款关系
回复时间: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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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你好,你说的情况较为复杂,可以将有关材料请律师具体审核一下,与律师详细面谈
回复时间: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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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有效,被告必须举证证明存在之前的借款
回复时间: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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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
09:45&&来源: |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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