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我们小区是工厂清华园住宅小区区还是老小区现在居委会招来物业公司开始收取停车费是否合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了管理费和停车费……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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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3、绿化管理所需的全部费用;4、清洁卫生费;5、保安费;6、办公费;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此外,物业管理中还应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对于有些高档住宅成本可以增加保险费。
这个问题要看你与物业公司所签定的合同是如何定的了。一般说来出现了业主的房屋被盗或车辆被盗事件物业公司是要负一定责任的,特别是房屋出现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车辆出现被盗或损坏时,物业公司有无责任关键问题在签署的《合同的条款》上。大多数物业公司都签署的是:“场地租用合同”所以车辆出现丢失或损坏时物业公司是无责任的。若缴纳了“车辆停放费和管理费”并在合同书中有明确规定时物业公司必须遵守合同所定条款并负有赔偿责任。
物业应该是有责任的要不缴纳费用就没什么意义了
达州的物业管理公司,95%都是乱整。大家把这些乱整的物业公司和他们乱整的行径都曝光出来。
遇到过,一定要找物业,他们责任很大。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物业有责任,但也只是一部分,不是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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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租房:老小区改造新增车位,该不该收停车费?-微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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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区改造新增车位,该不该收停车费?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4:35:06
2016年我市对29个老小区及44个散住楼、1422个楼道等进行改造,项目总投资3.75亿元。经过改造,后街新村、昆仑花园、东升新村、北郊社区等老小区焕然一新。老小区改造工程的初衷是惠民、利民,然而改造后的后续管理问题却引发了一系列矛盾,首当其冲的便是停车收费问题。近日,清溪花园小区的业主便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老小区改造后,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到底该不该收停车费?
业主:小区改造增设停车位,收费该不该?
“改造后的车位是在牺牲部分绿化面积基础上修建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凭什么还要收费?”清溪花园小区杨女士反映,在小区改造后,小区物业公司开始向小区车主收取60元/月的停车费,她认为,政府出钱给小区改造,增设停车位,物业却趁机收钱,这不合理,也不合法,她拒绝交费。
业主蔡先生则不以为然,他认为,现在车位是稀缺资源,公共车位如果没有专人管理,小区内乱停车、私占车位的现象会更为严重。另外,不收停车费,还会吸引外来车辆的停放,到时候会更乱。但蔡先生也对物业公司表达了不满,认为物业公司收了费用,服务和管理却没能跟上。
对于“是否交停车费”的争论很大,同时业主们对“停车费的去向”也存在质疑。业主们都感到疑惑:“停车费交给了物业,这笔费用到底用于何处,由谁来监管?其次,为了保证公平,是不是应该将这部分费用补偿给没有车的业主?”
物业:停车位管理需要成本,部分用于公共支出
对于物业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问题,以及物业如何支配停车费,记者联系了我市多家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
“停车位管理是有成本的,我们停车费收取上来之后,一部分用于补贴物业费的不足,如雇佣门卫、保安的工资支出等,另一部分主要用于小区内道路维护、公共设施维护等。”据阳光绿城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小区没有业委会,但是有物业管理委员会,小区停车费通过物管会授权才收取,流程合法合规。对此,记者咨询了溧城镇物管办,溧城镇物管办确认了这一说法。
据溧城镇物管办介绍,2015年8月份清溪花园第一届业委会任期届满并提出集体辞职,在市住建委和溧城镇的指导、监督下,在换届选举未成功的情况下,2015年12月溧城镇按程序组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清溪花园小区物管会通过招标的方式招聘江苏阳光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清溪花园进行物业服务。日阳光绿城物业向清溪花园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告申请收取停车费,物管会经过调研并听取了多方意见后,确定了60元/月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小区业主可选择按月租用车位,也可按年租用(按年租用的免收2个月的费用)。
燕山东苑业委会主任陶松林告诉记者,他们小区如果光靠物业费,物业公司根本没法存活,更别说提高服务了,所以燕山东苑小区一直以来都收停车费,物业费和停车费由物业公司收取作为物业服务承包费并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小区业委会每月会对物业公司财务收入账目进行审核,对物业公司办公费、小区公共能耗费用逐一核定。
“在我看来,小区停车收费是趋势,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物业收取停车费是否能遵法规,相关费用所得能否规范使用,乃至惠及更多业主。”陶松林表示,小区要成立业委会,通过业委会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让停车收费更规矩更透明。
法律人士: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停车费,应由业委会或物管会授权
对于业主质疑的“物业公司的收费主体资格”,记者咨询了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那么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授权收费?律师介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同时,律师也表示,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则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收益按照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达成的协议进行使用。
职能部门:强化监管,让收费更加规范透明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小区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去向也是业主关注的焦点。采访中很多业主表示,小区停车费是笔糊涂账。“停车费到底该收多少,以后会不会坐地涨价,费用又由谁来监管?”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来到市物价和物管部门,寻求相关解答。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市各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委等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
关于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在我市《关于明确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溧发改〔号)中规定:室外车位每辆每月110元(基准价可以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汽车临时停放按次计费,每次停车时间为超过1小时(含1小时)至12小时(含12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辆,不足1小时不收费,连续停放时间每超过12小时的,增加一次计费,以此类推。
关于停车费使用和监管问题,记者咨询了市物业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已成立业委会(物管会)的小区,小区停车收益按照业委会(物管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物管部门会责成社区物管站和小区业委会(物管会)做好监督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费用收支情况。
市物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规范市场准入,建立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档案,并与企业资质审查、物业管理招投标等挂钩。同时,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和有偿服务机制,建立前期物业服务菜单式价格体系,将服务项目价格标准量化,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收费价格和服务标准,提高物业企业经营透明度。
编后 加强物业管理和服务,是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整洁、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当前,我市正处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物业管理和服务在建设文明城市中担当重要角色,其工作水平直接体现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物业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培育正确的服务理念,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让业主真切地感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业主应树立“主人翁”意识和物业服务有偿消费观念,自觉履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遵守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推动全市物管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来源:溧阳时报 记者 | 沈亚萍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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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小区业主停车费无依据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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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入住后,停车场是小区内一片临时的开阔地。业主的车大都随意停放,谁回来的早谁有地方。没有过多久,车场挂出来牌子,称物业管理公司已经申请办下来手续,该停车场变为经营性停车场,每辆车每月要交纳150元的停车费,否则不能进。同时开发商为了促销房屋,在销售的过程中还不断将停车场卖出。
重要提醒:物业公司收取小区业主停车费无依据,可以起诉!某小区入住后,停车场是小区内一片临时的开阔地。业主的车大都随意停放,谁回来的早谁有地方。没有过多久,车场挂出来牌子,称物业管理公司已经申请办下来手续,该停车场变为经营性停车场,每辆车每月要交纳150元的停车费,否则不能进。同时开发商为了促销房屋,在销售的过程中还不断将停车场卖出。小区内一些业主准备交钱,另外一些却感觉有些困惑。觉得好像小区内的场地,随便一申请,立个牌子就能收钱,这到底是凭什么呢。律师评析:习惯了为汽车付各种费用后,很少有人仔细琢磨停车费的问题,尤其是小区内停车费的问题,让我们简单探讨一下。一、停车费的性质其实无论什么样的停车费,基本上都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停车占用一定的土地面积,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同时停车场往往需要有人专业管理,保护停放汽车的安全,与车主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车主需要支付保管费用。停车费中土地使用费部分,应该支付给土地的所有者,也就是享有车场土地使用权的人或者单位,这是其对土地享有收益权能的表现。而停车费中的保管费用部分,则应该支付给对停放车辆进行保管的人或者单位,这是其提供保管服务的对价。这两种收益,虽然都是以停车费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是基于不同的来由。搞清小区内的停车费问题,我们要先分清谁享有土地使用权,谁提供汽车服务,了解这个区别,就能搞清楚停车费的权属和分配,否则就只能是一头浆糊。二、小区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益小区房屋销售前,由开发商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销售后则应该由全体业主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再是由开发商享有了。有些开发商故意混淆概念,称只是将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转让给了业主,但是停车场还是归开发商所有云云。加之有关规、规并不健全,因而大部分业主也说不清楚。其实这并不是由谁说了算,而应看小区业主是否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以为例,北京真是寸土寸金----&土地出让金不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而是按照房产建筑面积计算,房子还没有盖,每平方米房屋上已经有1000多块钱的土地成本了。所谓土地成本可不是这栋楼、那栋楼占用土地的成本,而是整个规划建筑区域宗地的成本。也就是说,一个小区的全部土地成本,已经摊到建成房屋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上去了。全国其他地方也有按照土地的面积计算出让金的,道理都一样,开发商在销售的时候,是将整个土地取得成本都作为房产的成本核算,从来没有一个只将建筑物本身占用范围的土地计入成本,因为那样开发商早就亏死了。所以无论在什么地方,当业主们支付购房价款的时候,同时也支付了整个小区宗地的转让成本。相应地,小区土地的使用权也就转让给了全体业主。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只是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出台物权法,才有一些开发商混水摸鱼,有的说我只卖房不卖地,有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求将小区土地的权属、外墙使用权、广告位使用权等保留给开发商所有。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把这些暗里卖给业主后,再将这些业主财产明里卖出去或租出去------再挣一次钱。房地产暴利之暴、黑幕之黑,可见一斑。由于法律规定不到位,造成目前审批停车场的时候,不管小区业主入住多少、多久,政府部门依然还以开发商为产权人,以开发商的土地使用证书为场地产权证明,以开发商的为产权人委托经营证明。一般有这些材料,就能够办下来停车场地核准手续。而真正的产权人----小区全体业主,往往既不知道,也无力掌控。这样的现实,无疑是对全体业主权益的一次又一次侵害。三、停车费的收益分配确认小区内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就应该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也归业主共有。停车费是土地收益的一种,是否应该归全体业主呢?还是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住户机动车存车时,按照大车每月210元,小车每月150元的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存车费。如果一位业主居住在普通住宅小区,他的房子小于100平方米,那么他一个月的停车费甚至比物业管理费还要多。地面停车经营几乎无成本,停车费利润多多。&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只要能办下来停车场经营的核准手续,就等着发财吧。对于业主的质询,物业管理公司往往称:我申请、批准的手续没问题,收费是政府定价,所以您就乖乖交钱吧,没商量。这话不完全对,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对小区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即便是开发商开办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不例外,当然就不能靠处分土地使用权来图利。其收取停车费完全是基于提供保管车辆的服务,而收取的一种保管服务费用。既然是保管服务费用,那么双方间就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合同关系,业主接受保管服务,应该按照收费标准交费。如果业主不接受保管服务,就不应该强行收费。当然业主汽车的损坏,也不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但是实际上,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强制性地要求业主交费,否则不给固定停车位或者干脆不让进门、出门,这个时候,所收取的停车费实际上不仅仅是单纯的服务性费用,也体现了强烈的土地使用费性质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就算全部停车费都应该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是通过使用停车场土地而取得收益的,因此其应该为使用土地的行为向土地产权人支付费用,所以无论如何,都应该将土地使用费部分向全体业主进行分配,把停车费的一部分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基金等形式储存起来,用以公益事业支出。实践中这样的情形很难做到,无非基于几个原因:1、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2、业主对此了解不多;3、物业管理公司不舍得。随着时代发展,法制进步,这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了。四、其他有些小区是委托一些专业的停车场经营公司办理停车收费事宜的,其权限完全是受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开发商的委托而来,因此等同我们前面谈到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什么特殊。前面我们谈到的开发商出卖停车位的问题,为了保护普通业主的利益,我认为,已经卖出的车位,可以归购买者独有,但是开发商应该按照标准按月交纳停车费,否则就是侵夺全体业主的财产,极不公道。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是针对小区内地上停车场而谈,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有特殊性,不在本文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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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文教联委会
区政协文教街道联络委员会
  老小区基础设施破旧、收费标准低、缴费率低导致老小区物业管理标准降低难以持续经营,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文章试从分析老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及原因入手,浅谈积极发挥政府、物业和业委会作用,加快健全老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破解老小区物业管理难问题。
  一、目前我区老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市建委以1998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划分为新、老小区的界线,我区现有规模老小区16个,总建筑面积约为 88.59万平方米。此外,还有大量以几幢楼房、几十户乃至上百户居民集中居住的边缘小区,多由单位集资建房或福利分房遗留,基本处于物业管理&真空&。当前,老小区大多采用两种物业管理模式:基本物业管理和&平安小区&管理。基本物业管理是由物业公司提供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的小区管理模式。平安小区管理是对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老小区,由社区提供日常的卫生保洁等服务。这两种管理模式都不是长久之计,随着覆盖率低、收费标准低、物业费收缴率低和服务档次低的&四低&现象普遍存在,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压力的增大,问题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基层发现不少物业公司有退管老小区趋势,仅2103年,文教街道注册的一家物业公司做出退出4家老小区物业管理决定;另有两家公司有退管意向。物业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一旦出现服务空窗期,极易引发辖区不稳定。老小区物业管理难的主要原因有:
  (一)老小区基础设施差、弱势群体多和观念陈旧加大了专业物业管理难度。
  老小区一般都建于90年代前后,基础设施老化、居住人群复杂是普遍现象,具体体现:一是先天严重不足。由于开发时间早,规划方案相对简单,特别是在经过了二、三十年居住后,普遍存在着屋面渗水严重、道路破损、绿化不足、下水道堵塞、化粪池漫溢、通信线路乱拉等问题,虽然经过第一轮改造,但75元/平方米的标准只能开展外墙粉刷、绿化整修、附属设施等外观性整治,小区道路、排污管道和管线基础设施的功能性整修基本没有,这成为物业公司退管或不愿接手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居住人员&主体缺位&。老小区落后的环境导致居住的多为城市弱势群体、流动人口和老年居民,出租房比例高、人员流动性强,参与小区管理的时间、精力和意识都不强。三是居民消费理念落后。老小区多为老的拆迁分房、福利分房和单位房改房转变而来,不少居民受传统住房认识影响,认为小区管理应由单位或政府出资解决,&花钱买服务&的意识较弱,主观上既不想承担缴费义务,但又对物业服务具有较高的要求。
  (二)物业收费难、收入来源少和管理不到位导致物业管理陷入恶性循环。
  一是收费标准低,缴费率低。老小区物业费标准低(如双东坊小区,每户每年为72元)。收缴困难,收缴率高的一般为60%-70%,低的只有15%-20%。业主往往以物业管理问题多、意见大为借口拒交或迟交物业费。由于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非排他性,不管居民有没有缴纳费用都可以享受同等服务,部分居民就长期拖交物业费。二是收入来源少。物业公司在进驻新小区时有较为可观的房屋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绿化管理费、初期管理费以及物业用房等众多经费和资源,但老小区基本没有,除少量房屋出租收入外,只有停车费的收入,总体收入来源较少。从经营情况看,现有老小区物业公司基本属于亏损状态,企业往往采取减员减岗或选聘超龄人员,降低服务质量的做法以节省开支。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乱停车、乱搭建、毁绿种菜、野蛮装修等情况,也没有积极措施,使得居民更加觉得物业管理作用有限,收费更加困难,由此步入恶性循环。
  (三)物业、社区和业委会职责不清或交叉难以实施综合管理。
  一方面物业和社区之间的职责区分不明确。社区作为自治组织,承担着小区部分社会生活的管理、服务等功能,在日常管理中,由于示范创建、灾后清理等工作需要,时常组织人员进行环境卫生打扫和清理工作。居民之间发生矛盾时,既会找社区也会找物业进行调解,导致两者之间在绿化保洁、治安调解等方面发生交叉,居民对社区和物业之间的职责模糊。此外,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对物业的指导、监督也未见明显成效。另一方面,业委会作用不明显。老小区虽然在社区的推动下成立了业委会,但由于居民的关注度不够,业委会成员能力和精力不足,导致业委会成员在履职时缺乏业主的支持与信任,实际工作开展成效不明显。物业、社区和业委会职责边界不清,未能形成有效的综合治理,降低了老小区物业管理效率和实际效果。
  二、关于加强和改善我区老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老小区物业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群众性强的系统民生工程。政府要转变职能,切实履行扶持、监管和综合协调职能,掌舵而不划桨,同时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加快健全老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破解老小区物业管理难问题。
  (一)加大宣传,舆论引导,为老小区实施专业物业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物业管理的良好氛围。
  一是强化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应通过邀请业主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张贴公共事项处理意见等方式,引起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关注,利用qq群、微信群等现代通讯工具,提高业主的参与率和知晓率。特别是在物业公司的引入、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的评价等环节上广泛吸纳民意。使业主感悟到小区公共事务与个人利益之间的联系,让参与小区事务成为一种常态,从而提高业主对小区的归属感。
  二是强化价值消费意识。首先,政府应该通过宣传窗、文艺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物业有偿消费意识的宣传,改变居民传统的住房管理服务理念。其次,政府部门要使物业收费价格构成合理化,明确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哪些应纳入价格构成,哪些不应纳入价格构成。明确价格定位后,如果业主期望获得额外服务,则需要签订另外的委托合同,以此让更多的居民认同物业有偿服务。
  三是强化示范带动。要筛选、培养一批信誉好、实力强、服务优的物业公司,通过典型示范,让居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享受到社区引入专业物业管理的好处,从而强化有偿服务的理念,让物业管理深入人心。
  (二)加大投入,强化扶持,为老小区实施专业物业管理奠定坚实物质基础。老小区是城市化进展中的一个特殊部落,政府要象扶持贫困村发展一样扶植老小区。
  一是完善老小区物业政策帮扶机制。一方面建议出台专门的老小区物业扶持意见。另一方面,要提高配套补助的标准,如基本物业补贴,建议在现有执行3元/户&月的基础上,参考海曙、江东的标准,提高到6元/户&月。此外,也可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建立物业管理应急处置机制,设立&物业无人管理专项补贴资金&,该资金既可用于接手的物业公司的补贴,还能对老小区房屋实施保障型的综合整治。
  二是集中资金保证重要基础设施的维修。目前我区经过第一轮的老小区整治,整体面貌有所改善,但一些排污管道、管线、停车位等公共设施仍没有涉及,以后的维修资金缺口巨大。因此,建议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分步对老小区开放改封闭、道路管线、停车位等重大公共设施实施综合改造提升,为老小区可持续管理创造基础条件。
  三是多渠道筹措,缓解老小区物业资金不足。要提高物业费收缴率,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通过各种途径收取物业费。对于困难居民的物业费,严格按照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会议纪要[2011]1号文件精神来执行;要整合、挖掘小区现有资源,增强老小区物业的自我造血功能,可以梳理各类用房,用于提高经营性收入,也可以通过环境合理布局,挖掘小区停车空间,增加物业经营收入。此外,要切实按照市级文件规定,给老小区&减负&,如减免老小区内大型绿化植木修剪费。
  (三)以业委会为主体,推动老小区物业管理自我服务。老小区服务管理离不开广大居民的参与。要以业委会为平台,创新机制,整合资源,不断推进老小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一是强化业委会建设。业委会是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平台。鉴于老小区业委会形同虚设的现状,要着力在业委会建设上下功夫,在老小区选举成立业委会或换届时,行业部门和街道社区要细化选举过程,努力扩大选举知晓率和透明度,通过民主、公平、公开的程序选举产生业委会。业委会产生后,要加强对业务会成员的业务培训,明确行为规则,业委会成员的基本信息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探索建立合理的活动经费筹集制度和业委会成员津贴保障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业委会联系业主服务业主的作用。完善业主对业委会行为的监督机制,建立业委会定期报告制度。
  二是发挥业委会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在强化老小区业委会建设会后,应积极发挥其作用。如由业委会出面,在物业&菜单式&服务机制中,依据业主需求,做好服务内容选择、议定收费价格、订立服务合同等职责,为业主在&优质高价&或&粗放低价&的市场服务取向中做好判断和选择。
  三是加强监管,提高物业服务的满意度。行业主管部门应细化、量化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联合属地街道开展督办检查,实事求是地给物业管理&挑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同时组织居民进行民主评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评比,以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是进一步发挥社区监督协调职能。对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社区要积极宣传,有效引导,通过制定《业主公约》,引导业主自我管理。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协调,在各方支持下,通过联席会议、专题协商、联合执法等形式,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帮助解决小区内的不规范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老小区物业管理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民生问题和稳定问题。政府要加强引导扶持和协调,使之具备物业管理的基础条件;物业公司要强化服务质量,使业主满意;业主要真正理解、参与和配合物业管理,从而形成齐抓共管、共管共建的和谐社区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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