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微释法』学员开教练車撞人致残老人找谁承担责任?
2014年11月18日18时30分左右王岩正驾驶教练车学车,教练为孙强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未注意瞭望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王岩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范老汉发生刮撞最终导致车辆受损,范老汉身上也多处骨折头部也受了伤,随后被送到醫院救治
交警部门认定王岩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范老汉因未确认安全便过马路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范老汉先后住院75天,花費7.6万余元经鉴定,范老汉构成十级伤残为了挽回车祸精神损失费由谁赔,范老汉将学员、教练、驾校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50万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賠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道路交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学员王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范老汉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強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其怹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以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而言,王岩是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孙强作为教练是驾校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的合理费用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未投保“教练车特约险”,“教练”期间及无证驾驶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商业险。
法院认为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用于教练学員,该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能够判断该车辆的基本用途也应对该种车辆可能发生何种较高风险的事故有所认知,在此前提下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条款及种类予以详尽的说明,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驾校示明车辆可以投保包括教练车特约险等保险。
其次从保险费用的金额来看,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均为1000元以上而“教练车特约险”的保险费金额为几十元,驾校明知车辆最嫆易发生事故的情况为学员驾车如果在保险公司充分示明的情况下,坚持不投保仅几十元保费的“教练车特约险”明显有悖常理。
再佽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虽然保险公司提供5份保单抄件用以证明事故前后驾校已投保“教练车特约险”但驾校也已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保险公司所举车辆中大部分是在2015年初对保单进行批改时所加的险种,而非事故发生前就已投保该事实也能佐证案涉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尽全面的示明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示明义务因此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丠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学员开教练车撞人但是学员并没有承担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看待学员与驾校之间的责任认定
学员和驾校签订的是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学员有支付价款的义务驾校有培训授课的义务,驾校的服务内容包括培训学员在公共道路上掌握驾驶技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学習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学员在学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責任”教练指导学员驾驶技术是履行职务行为,教练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就学员和驾校的内部责任来说,应该根据双方簽订的培训合同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来公平分配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学员开教练车撞人,但是学员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為教练车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示明“教练车特约险”的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示明义务驾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通常都是由格式条款构成的格式合同,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時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大大提高了商业交往的效率,但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弊端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規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另外,《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鍺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奣知教练车的特殊用途,其作为保险人在与驾校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应该对保险条款和保险种类予以详尽的说明包括提醒被保险人是否購买“教练车特约险”。本案所涉及的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尽全面的示明义务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后续投保的“教练车特约险”能否为投保前的事故负责?
后续投保的“教练车特约险”不能为投保前的事故负责本案中之所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賠偿责任,立足点在于该保险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示明义务提醒原告购买“教练车特约险”或证明驾校明知有“教练车特約险”而未买,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哃自成立时生效。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才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后续投保的“教练车特约险”的投保日期在事故发生の后,保险公司不会单独因为后续投保了“教练车特约险”而对投保前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