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定的先行支付文明条例我先行手抄报第六条,邵阳人社局基金经办机构为什么不执行,还说法院判了也不执行,地方大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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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意见
  本报北京6月20日电(记者 白天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第三人不支付的,今后可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个人发生工伤,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用人单位拒付有关费用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先行支付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有关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先行支付的条件及程序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申请后,经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可以持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申请后,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余部分医疗费用。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果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而无力支付以及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医疗费用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截至6月24日。公众可以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电子邮件和邮寄信函等三种方式参与意见征集。
| (编辑:SN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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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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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编委办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行政执法机关:沙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主席令第69号)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九条
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
1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
1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
1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
1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
1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发[1988]9号)第十四条
16、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17、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18、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1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三条
2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四条
2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
22、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条
2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第三条
2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条
2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
26、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
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新疆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五条
(二)接受委托组织:沙湾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第一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
事项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
(1)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③《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号)
(2)许可部门: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3)许可条件:①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②申请报告;③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④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相关的工资支付制度及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⑤企业工会或职代会的审议意见;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⑦其他相关材料。
审批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向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按初次申请规定递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上年“特殊工时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原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4)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之内。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5)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事项二:公务员辞去公职及辞退公务员的审核、备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实行)》、《公务员辞退规定(实行)》。
(2)许可机关:县人社局
(3)许可条件:①公务员辞去公职的:1、提交辞去公职申请书; 2、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②辞退公务员的:1、单位或部门提出辞退公务员申请建议;2、单位或部门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
(4)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一般公务员30天;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办理期限为90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2、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人社局相关股室受理;
(3)组织人员现场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在法定日期内作出决定;
(4)未通过审核,建议申请人具备条件后申请;通过审核,予以批准。
3、监督方式:上级监督下级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故意刁难服务对象而造成期限延误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8)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而造成误判的。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共25项)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
处罚种类:警告并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予以关闭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处罚种类:责令支付工资、责令补偿、责令赔偿、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5)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处罚种类:责令支付工资、责令补偿、责令赔偿、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支付工资、责令补偿、责令赔偿、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处罚种类:责令补偿、责令赔偿、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险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10)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5、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7、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1)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2)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4)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5)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6)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17)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第三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8)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9)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执法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理抗拒、阻挠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2、不按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
(22)不按照人社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23)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24)违法行为:瞒报工资总额、瞒报职工人数或采用其他手段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子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5)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1)对被处罚人出具《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2)被处罚人听证申辩或陈述;
(3)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4)送达;
(5)提请法院执行。
3、监督方式:上级监督下级
4、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滥用行政处罚种类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处罚程序,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含在行政处罚前后未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的);
(6)收缴罚款,未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的;以及未实行罚缴分离的;
(7)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擅自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应当解除强制措施而不解除或延期解除,给当事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
(8)未使用规范执法文书或处罚文书制作错误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9)因工作不负责任,对水事违法案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或者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或者应当及时查处而未及时查处的,或者查处不力导致案情扩大的;
(10)执法监督不力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出现失误的;
(11)依法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1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未造成错案和危害后果的;
(13)情节轻微,并主动纠正错案,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因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造成错案的;
(1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制造错案的;
(1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执法责任,经告诫仍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17)拒不执行集体或者上级正确决定,或者拒不听取下级正确意见,一意孤行,执意办案,造成错案的;或者拒不执行、错误地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造成危害的;
(18)擅自决定吊销许可证(暂扣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19)故意阻碍管理相对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或者以威逼、胁迫、恐吓、利诱等手段执法恶意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0)错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21)错案造成国家赔偿的;
(22)采取订立攻守同盟、掩盖事实真相以及抽换、涂改、损坏、销毁、伪造错案的档案材料等各种手段,干扰、阻碍对错案进行调查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制 定 机 关
生 效 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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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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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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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部 门 规 章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培训中心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实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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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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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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