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购车中途可以变更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吗

【贷款时还款人能改么】- 融360
贷款时还款人能改么
&&&&&&贷款是现在人们生活中经常用到的,贷款的种类也有很多,通常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贷款的方式途径也有很多,除了常见的银行贷款以外还有地方小额贷款公司,但是贷款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借款人需要衡量自身经济能力去选择。
贷款时还款人能改么-攻略
借款人贷款时了解贷款技巧 低息获贷 轻松还贷
个人或集体相银行申请贷款时,以最合理的贷款额度取到最佳的贷款期限,按照最低的利息还款,是最理想...
个人或集体相银行申请贷款时,以最合理的贷款额度取到最佳的贷款期限,按照最低的利息还款,是最......
个人或集体相银行申请贷款时,以最合理的贷款额度取到最佳的贷款期限,按照最低的利息还款,是最理想...
个人或集体相银行申请贷款时,以最合理的贷款额度取到最佳的贷款期限,按照最低的利息还款,是最理想的贷款现状,最大化的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借款人为了能够在银行申请贷款时以最佳的状态获贷,需要了解申请贷款时的相关技巧。
)对比多家银行的贷款利息
关于不同等级的贷款中央银行都有相关的贷款基准利率,但对各家商业银行而言,基准利率就是贷款利率的参考,每家银行的贷款利率都存在不同的差异。个人或集体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根据自己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资产情况,选择利息最低的银行申贷,以最大化的减轻还款时的压力。
)明确占用贷款的期限
根据贷款的期限不同,贷款可以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不同的贷款期限对应的贷款利息不同。个人或组织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根据自己的资本需求明确自己的贷款期限,以最短的期限申贷,在还贷时可以以最低的利息还款,减轻还款压力。
)谨慎签订贷款合同
在贷款的申请及流程全部完成之后,借款人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正式获得贷款资本的支持,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是轻松申贷、还贷应该注意的内容。详细阅读贷款合同,类似需要余留一部分贷款金额的内容,一般是变相的抬高贷款利息,借款人需要与银行协商,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贷款利益,以最低的利息、最佳的贷款周期、最高的贷款额度贷款。
买房后房贷还款方式能改吗
  一般来讲,买房商业......
  一般来讲,买房商业贷款常见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但是,银行失误办错了还款方式怎么办?买房后房贷还款方式能改吗?  事情是这样的,网友小K向某银行申请了房贷,当时贷款申请上写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结果放款的时候是按照等额本息计算的,要多还几十万的利息。小K要求银行更改还款方式,但对方说改不了,而且贷款已经划到开发商账户了,小k是收到划款短信才知道贷款办好了。  银行失误造成还款方式办错可要求银行更改?  银行失误造成房贷还款方式办错,导致购房人多付利息,这看似发生几率很小的状况却总是有人不幸中招。小编分析认为,小K需要先确认一下贷款合同上还款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合同上写的是他要求的等额本金,那么基本就有了银行失误的证据,同时要注意搜集其他证据例如签约过程的录音,总之就是靠证据说话,有了证据就可以要求银行更改还款方式,银行拒不配合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上面小K的遭遇虽然是特例,但是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买房路上不确定因素太多,不管是看房选房,还是申请贷款,都要注意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将签约过程录音,避免出现上面的情况,要是真的不幸遇到了也好有足够证据维权。  如果是正常办理贷款后,还贷途中还款方式可以更改吗?  个人房贷还款方式可不可以更改,不同银行有不同的规定。银行不同意变更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1.因为当初贷款合同上就已经明确了还款方式,如果要变更还款方式手续会很复杂,银行不愿耗费人力、物力和精力。  2.还款方式主要分为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大多数人签的是等额本息方式。但等额本金比等额本息产生的总利息要少,一般要求更改还款方式,也是要求从等额本息换成等额本金,对于银行来说盈利会减少。  因此,从银行的角度看,更改房贷还款方式有可能费力不讨好,所以干脆就不给改。  银行不给改,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  实际上,有购房人是当初经济能力所迫才选择了等额本息,后来手里有钱了,为了节省利息,想把等额本息改成等额本金,;有人是因为申请贷款时就没了解清楚两种还款方式的区别,后来才知道利弊。  要是改不了,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这时银行工作人员可能建议贷款人申请提前还贷,提前还贷有缩短贷款年限、月还款额不变和减少月供、贷款期限不变两种方式,申请提前还贷需要重新签订贷款合同,这时就可以更改还款方式了。但有的银行要求还贷满一年后才能申请提前还贷,有的还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更重要的是,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意味着贷款利率要按照当前银行的最新规定计算,如果之前享受优惠利率的就需要慎重考虑,有可能利率折扣会变小,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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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66能改预留手机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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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使提前收贷权利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认定和适用依据
原告建行某支行诉被告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案&【案例要旨】借款合同中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背后,蕴涵着银行控制的商业逻辑,并且与合同法预期违约规则的法理相契合。未按银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要求还款时,应承担与借款合同到期未还款情况下同样的,即按照当事人在法定标准范围内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逾期罚息,而不应适用与此标准不符的按一定比例计算的违约金条款。&【案情简介】2004年3月19日,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某支行(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息6.0264%,按月结息,借款期限自2004年3月19日起至2008年3月18日,被告某公司分四期偿还借款本金,其中第一期2005年3月18日还款300万元。合同约定,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均属被告某公司违约,原告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数项: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向被告某公司收取贷款本金10%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向被告某公司计收逾期利息和复利等。同日,双方对借款合同涉及的利率及逾期利率等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逾期利率为合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磁卡)为被告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上海普华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普华物流)、上海鼎俊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鼎俊投资)、上海合众商务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合众公司)则出具书面文件,承诺被告某公司在贷款到期日不能还贷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依约发放了3,000万元贷款后,被告某公司支付了至2005年3月20日止的合同期内利息,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第一期还款义务及之后的合同期内利息,且其他被告亦未代为清偿,故原告于2005年8月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某公司立即归还包括未到期款项在内的全部借款及利息、支付按照10%比例计算的违约金300万元;判令其余各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审判结论】我院一审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至起诉日止的合同期内利息;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逾期罚息;三、被告天津磁卡对被告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某公司追偿;四、被告普华物流、鼎俊投资、合众公司对被告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某公司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被告普华物流、鼎俊投资、合众公司平均分担。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评析意见】本案所涉及的担保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均无任何异议。而被告某公司未按期归还首期本金,并拖欠第二期还款期内部分利息,对此可根据系争借款合同的约定确认其构成违约。本案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在借款合同未到终期且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时,作为贷款人的原告能够行使何种权利?银行贷款业务作为特许行业的性质是否影响借款合同条款的适用?一、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法理依据系争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规定,贷款人可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该条款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通常被称为贷款“加速到期”条款(Acceleration clause)[1]。从各国银行借款合同的实践来看,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形成主要在于贷款人对履约风险控制的考虑。在银行贷款业务中,贷款人发放贷款后即履行了主要义务,如果借款合同仅记载借款人到期还款付息且贷款人只能消极等待的话,则显然不足以防范贷款人在整个贷款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由此,贷款加速到期条款成为一种被银行广泛用于控制风险的基本方法[2]。从法理角度来看,贷款的加速到期符合合同法理论中的预期违约规则。也就是说,在借款人未按期履行特定还款或付息义务时,已经发生的违约事实表明借款人不大可能履行期限未届满的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形下,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立即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履行全部还贷义务。同样,就贷款的加速到期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颁布的规范银行贷款业务的《贷款通则》也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因此,在本案借款合同对于贷款加速到期存在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被告某公司应在原告确定的提前还款期限内履行全部贷款本息的清偿义务。二、借款人在银行提前到期日未予归还的借款应认定为逾期贷款按照央行的解释,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部分的借款属于逾期贷款,[3]借款人对于逾期贷款应承担向贷款人支付逾期罚息的义务。[4]本案中,借款人在原告起诉前拖欠的首期还款属于逾期贷款自无疑问,但对于原告起诉时未到期的其余贷款,是否因为原告的提前收贷主张而转化为逾期贷款则存在一定争议。有一种意见认为,提前收贷形成的到期日与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并不相同。该观点认为,根据央行的前述解释,借款人在提前收贷到期日未归还部分的借款,不能直接解释为逾期贷款。我们认为,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与银行行使提前收贷权利形成的到期日在确定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的效果上是一致的,在银行提前收贷主张成立的情况下,借款人未在银行提前收贷日履行义务与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是一致的。因此,借款人未在银行提前收贷日履行义务的,全部未还贷款即转化成逾期贷款。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提前收贷的情况下,银行应给予借款人一个合理期限,以使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发生较大变更时及时周转,以偿还银行贷款,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三、银行只能在央行规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范围内主张逾期贷款的违约金从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应承担向贷款人支付逾期期间损失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发生逾期还款违约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对于借款人逾期还款造成贷款人损失的情形,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为“支付逾期利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央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规定》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业务时应当执行央行规定的包括逾期罚息利率在内的贷款利率标准;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逾期罚息利率允许借款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加收30%-5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因逾期还款而构成违约,在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有明确约定且符合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应依法依照该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原告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10%计算违约金。对此,我们认为,逾期罚息的适用以及计算标准均具有强制和法定性质,银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对其排除适用或超过法定标准范围进行约定;在借款合同对逾期罚息及按一定方式计算违约金的情形予以同时规定的情况下,也不能任由银行自由选择,防止当事人规避强行法规定的适用。据此,我院判令被告某公司归还全部拖欠的贷款、合同期内欠息以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逾期罚息,其余被告则承担保证责任。&【附录】编写人:李春(民三庭助理审判员)裁判文书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聪 、代理审判员严耿斌、李春(主审)&&&&原告建行某支行诉被告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案&【案例要旨】借款合同中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背后,蕴涵着银行控制的商业逻辑,并且与合同法预期违约规则的法理相契合。未按银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要求还款时,应承担与借款合同到期未还款情况下同样的,即按照当事人在法定标准范围内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逾期罚息,而不应适用与此标准不符的按一定比例计算的违约金条款。&【案情简介】2004年3月19日,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某支行(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息6.0264%,按月结息,借款期限自2004年3月19日起至2008年3月18日,被告某公司分四期偿还借款本金,其中第一期2005年3月18日还款300万元。合同约定,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均属被告某公司违约,原告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数项: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向被告某公司收取贷款本金10%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向被告某公司计收逾期利息和复利等。同日,双方对借款合同涉及的利率及逾期利率等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逾期利率为合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磁卡)为被告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上海普华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普华物流)、上海鼎俊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鼎俊投资)、上海合众商务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合众公司)则出具书面文件,承诺被告某公司在贷款到期日不能还贷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依约发放了3,000万元贷款后,被告某公司支付了至2005年3月20日止的合同期内利息,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第一期还款义务及之后的合同期内利息,且其他被告亦未代为清偿,故原告于2005年8月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某公司立即归还包括未到期款项在内的全部借款及利息、支付按照10%比例计算的违约金300万元;判令其余各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审判结论】我院一审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至起诉日止的合同期内利息;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逾期罚息;三、被告天津磁卡对被告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某公司追偿;四、被告普华物流、鼎俊投资、合众公司对被告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某公司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被告普华物流、鼎俊投资、合众公司平均分担。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评析意见】本案所涉及的担保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均无任何异议。而被告某公司未按期归还首期本金,并拖欠第二期还款期内部分利息,对此可根据系争借款合同的约定确认其构成违约。本案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在借款合同未到终期且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时,作为贷款人的原告能够行使何种权利?银行贷款业务作为特许行业的性质是否影响借款合同条款的适用?一、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法理依据系争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规定,贷款人可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该条款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通常被称为贷款“加速到期”条款(Acceleration clause)[1]。从各国银行借款合同的实践来看,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形成主要在于贷款人对履约风险控制的考虑。在银行贷款业务中,贷款人发放贷款后即履行了主要义务,如果借款合同仅记载借款人到期还款付息且贷款人只能消极等待的话,则显然不足以防范贷款人在整个贷款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由此,贷款加速到期条款成为一种被银行广泛用于控制风险的基本方法[2]。从法理角度来看,贷款的加速到期符合合同法理论中的预期违约规则。也就是说,在借款人未按期履行特定还款或付息义务时,已经发生的违约事实表明借款人不大可能履行期限未届满的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形下,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立即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履行全部还贷义务。同样,就贷款的加速到期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颁布的规范银行贷款业务的《贷款通则》也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因此,在本案借款合同对于贷款加速到期存在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被告某公司应在原告确定的提前还款期限内履行全部贷款本息的清偿义务。二、借款人在银行提前到期日未予归还的借款应认定为逾期贷款按照央行的解释,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部分的借款属于逾期贷款,[3]借款人对于逾期贷款应承担向贷款人支付逾期罚息的义务。[4]本案中,借款人在原告起诉前拖欠的首期还款属于逾期贷款自无疑问,但对于原告起诉时未到期的其余贷款,是否因为原告的提前收贷主张而转化为逾期贷款则存在一定争议。有一种意见认为,提前收贷形成的到期日与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并不相同。该观点认为,根据央行的前述解释,借款人在提前收贷到期日未归还部分的借款,不能直接解释为逾期贷款。我们认为,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与银行行使提前收贷权利形成的到期日在确定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的效果上是一致的,在银行提前收贷主张成立的情况下,借款人未在银行提前收贷日履行义务与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是一致的。因此,借款人未在银行提前收贷日履行义务的,全部未还贷款即转化成逾期贷款。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提前收贷的情况下,银行应给予借款人一个合理期限,以使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发生较大变更时及时周转,以偿还银行贷款,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三、银行只能在央行规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范围内主张逾期贷款的违约金从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应承担向贷款人支付逾期期间损失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发生逾期还款违约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对于借款人逾期还款造成贷款人损失的情形,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为“支付逾期利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央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规定》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业务时应当执行央行规定的包括逾期罚息利率在内的贷款利率标准;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逾期罚息利率允许借款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加收30%-5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因逾期还款而构成违约,在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有明确约定且符合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应依法依照该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原告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10%计算违约金。对此,我们认为,逾期罚息的适用以及计算标准均具有强制和法定性质,银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对其排除适用或超过法定标准范围进行约定;在借款合同对逾期罚息及按一定方式计算违约金的情形予以同时规定的情况下,也不能任由银行自由选择,防止当事人规避强行法规定的适用。据此,我院判令被告某公司归还全部拖欠的贷款、合同期内欠息以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逾期罚息,其余被告则承担保证责任。&【附录】编写人:李春(民三庭助理审判员)裁判文书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聪 、代理审判员严耿斌、李春(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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