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三星镇法院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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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奚A、奚B、奚C、朱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茅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B。
  法定代理人奚A。
  原审第三人奚C。
  原审第三人朱某某。
  上述二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奚A。
  上诉人倪某某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茅某某、宋汉兰(后撤销委托),被上诉人奚A(暨奚B的法定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奚C、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奚A与倪某某于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生育奚B。奚C、朱某某系奚A之父母。日,奚A以户主名义申请建造楼房,其成员为奚A与倪某某、奚B3人,日经批准并发给规划许可证。当年底,奚A与倪某某开始建造三上三下的二层楼房1幢,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日,奚A与倪某某经崇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奚B随奚A共同生活,因家庭共有财产涉及案外人利益,在该案中未作处理。后因双方对分割系争房屋意见不一,故奚A、奚B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坐落于崇明县三星镇海中村海丰某号楼房一幢。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系争朝南向楼房的建房申请人为奚A、奚B、倪某某,实际建房人为奚A、倪某某,因此该楼房系奚A、奚B、倪某某三人的共有财产。现奚A、倪某某在离婚后主张分割系争楼房,理由正当,予以准许。原审原审审理中,奚A要求分割房屋,奚A、奚B、倪某某双方均同意以房屋形式予以分割,但在房屋具体分配时,奚A、奚B认为应剔除奚C、朱某某的出资后由奚A、奚B、倪某某三人各得三分之一。倪某某则认为,分割楼房对其生活不便,且奚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奚A不应分得房产,该楼房应由奚B、倪某某各得二分之一。法院认为,对于奚A、倪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各项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且奚A已经补偿倪某某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故倪某某认为奚A有过错而不应分得房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对房屋的分割意见不一,对此,法院根据核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的结构,以及有利于今后各方的生活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分割;二、对于奚C、朱某某使用在系争楼房上的建材等出资,上述出资实际使用之时,奚A、倪某某已经结婚。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经查,奚A、倪某某使用奚C、朱某某所购买的建材等出资,双方并无协议,奚C、朱某某亦没有明确所购建材赠与奚A一人。因此,法院认定奚C、朱某某主张的建材等出资系对奚A、倪某某双方的赠与,故对奚C、朱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三、对于倪某某所称向其父母所借3万元,奚A予以否认,倪某某亦未进一步提交相应证据,因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故本案中对此不予处理,可由债权人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奚A得坐落于崇明县三星镇海中村海丰某号楼房西侧一上一下2间;二、奚B得坐落于崇明县三星镇海中村海丰某号楼房中间一上一下2间;三、倪某某得坐落于崇明县三星镇海中村海丰某号楼房东侧一上一下2间;四、该楼房的楼梯、通道及卫生间1间,由奚A、奚B、倪某某三人共有共用。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倪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系争房屋中生活,原审法院现判归其所有的房屋进出必须经由他人的房间并使用楼梯,故使上诉人使用不便,实际使上诉人无法使用楼上的一间房屋。奚A在离婚时具有过错,应当少分或不分。另外双方间尚有离婚时未作分割的财产需要分割。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获得一层东面及中间两间房间,西面一间共享,并处理离婚时未作分割的财产。
  被上诉人奚A、奚B答辩称:原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其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对房屋做出了合理的分配。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奚C、朱某某答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系争房屋是由奚C、朱某某出资建造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确认系争房屋有两个卫生间,原审判决处理了二层卫生间,一层卫生间没有处理。
  本院认为,奚A、倪某某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且奚A已经补偿倪某某5万元,故原审法院对倪某某主张奚A有过错而不应分得房产的意见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核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的结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系争房屋进行的分割,倪某某得东侧一上一下2间房屋,尚属合理。倪某某提出进出必须经由他人房间并使用楼梯的问题,现各方均要求分割实体房屋,房屋为两层结构,使用楼梯并不能构成不便,虽然进出二层东侧房屋需经中间房屋,但中间房屋现判归上诉人之子所有,并不构成对上诉人使用的障碍,倪某某以上述理由要求对房屋具体部位重新分割没有依据。鉴于系争房屋有两个卫生间,原审法院判决仅对其中一间进行处理,欠妥,对于未处理的一层卫生间,亦应当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使用。原审法院判决倪某某与奚A离婚时未作分割的财产不属本案处理范围,上诉人可与被上诉人另行协商处理。鉴于本案系对实体房屋予以分割,楼梯、卫生间等作为共同使用部位,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谦互让的原则妥善使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
  二、该楼房的一层卫生间1间,由奚A、奚B、倪某某三人共有共用。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上诉人倪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薇薇代理审判员  成 皿代理审判员  赖维娜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仇祉杰&&&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财政部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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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监理的中标公告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监理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马驰原、陈文、李勤奋、赵美云、夏菁
总中标金额
¥145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北京西路95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申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西藏南路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中标公告由上海申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招标的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监理(项目编号:SHXM-00-3)采购项目,于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信息,&10:30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228弄2号嘉利大厦2楼B、C、D室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经采购人确认,本次评标结果公布如下:中标信息:&包为“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监理”的中标供应商: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450000元中标供应商地址:&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监理服务,中标金额145万元。服务日期:425个日历天,具体以监理合同约定为准。服务内容主要是对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质保等各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理,管理合同及信息,对承包商的全部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马驰原,陈文,李勤奋,赵美云,夏菁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请于本评标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申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感谢各供应商单位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积极参与!备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申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西路99号
西藏南路室
文章来源: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网管信箱: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电话:010-[0&4]对比框
信用网址:
成立历史第&年
档案功能导航
查企业信用,到
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建南饲料经营部
(信息量不足未予评级)
法定代表人
&&&&&&&&&&&&&&&&&&&&
上海崇明县
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沈南村6队
饲料。经营方式,零售。
含工商/税务/质检/法院/司法/海关/环保/国土/劳动/安检/食药/卫生/科技/版权/教育/住建等全部职能部门1.政府监管信息
共条信息(合格条,风险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已结案条,执行中条,其他条)
2.行业评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良好率-%共条信息(良好条,
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3.媒体评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4.金融信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5.企业运营信息
(该信息涉商业机密,需要获得授权才能查看。)
(专项服务)
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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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查0条风险信息记录、 合格率 - %,
行政处罚 0 条风险信息记录、 良好率 - %,
媒体评价信息 0 条风险信息记录、 良好率 - %,
市场实名反馈有 0 条投诉信息、 好评率 - %。
提醒该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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